规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十化粪池设计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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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十化粪池设计篇
[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十)
第八节 局部污水处理
第3.8.1条 化粪池距离地下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
离建筑物净距不宜小于5m。
化粪池设置的位置应便于清掏。
第3.8.2条 化粪池的设计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人每日污水量和污泥量,应按表3.8.2确定。
二、污泥含水率应为95%,经沉淀后应为90%。
三、腐化期间污泥减缩量应为20%。
四、污水在化粪池停留时间,根据污水量多少,宜采用12~24h。
五、污泥清挖周期,根据污水温度高低和当地气候条件,宜采用3~12个月。
六、清除污泥时遗留的污泥量,应为20%。
每人每日污水量和污泥量 表3.8.2
分 类
粪便污水与生活废水合流排出
粪便污水单独排出
每人每日污水量(L)
每人每日污泥量(L)
与用水量相同
0.7
20~30
0.4
第3.8.3条 使用卫生器具的人数与总人数的百分比,可采用下列数值:
一、医院、疗养院、幼儿园(有住宿)为100%。
二、住宅、集体宿舍、旅馆为70%。
三、办公楼、教学楼、工业企业生活间为40%。
四、公共食堂、影剧院、体育场和其他类似公共场所(按座位数计)为10%。
第3.8.4条 化粪池的深度不得小于1.3m,宽度不得小于0.75m,长度不得小于1.0m。
化粪井的直径不得小于1.0m。
矩形化粪池的长度与深度、宽度的比例,应根据污水中悬浮物的沉降条件及其积存数量以水力计算确定。
注:
化粪池的深度系指从溢流水面到化粪池底的距离。
第3.8.5条 当每日通过化粪池的污水量小于及等于10m3时,应采用双格化粪池,其第一格容积应占总容积的75%。
当每日通过化粪池的污水量大于10m3时,应采用三格化粪池,其第一格容积应占总容积的50%;第二、三格应各占总容积的25%。
第3.8.6条 化粪池进口处应设置导流装置,格与格之间和化粪池出口处应设置拦截污泥浮渣的措施。
化粪池格与格之间和化粪池与进口连接井之间应设通气孔洞。
第3.8.6A条 当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不到污水排放标准时,应采用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第3.8.6B条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艺流程应根据污水性质、排放条件确定。
第3.8.6C条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前应设置调节池,调节池的有效容积应经计算确定,也可取4~6h的平均小时污水流量。
第3.8.6D条 设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房间或地下室应有良好的通风系统,当处理构筑物为敞开式,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宜小于15次,当处理设施为封闭式,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宜小于5次。
第3.8.6E条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设置除臭系统。
第3.8.6F条 生活污水处理构筑物机械运行噪声不得超过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的要求。
在建筑物运行噪声较大的机械应设独立隔间。
第3.8.7条 为截留公共食堂和饮食污水中的食用油脂,应设隔油井。
污水在井的流速不得大于0.005m/s,停留时间可采用2~10min。
井存油部分容积应根据顾客数量和清扫周期确定,且不宜小于该井有效容积的25%。
第3.8.8条 为截留洗车台、汽车修理间和其他少量生产污水中的油类,应设置隔油池。
污水在池的流速,宜采用0.002~0.01m/s,停留时间可采用0.5~1.0min。
隔油池的排出管至井底深度,不宜小于0.6m。
第3.8.9条 对夹带杂质的含油污水,应在隔油井附有沉淀部分。
粪便污水和其他污水,不得排入隔油井。
第3.8.10条 温度高于40℃的污、废水,排水城镇排水管道前,应采取降温措施。
一般宜设降温池。
降温池宜利用废水冷却,所需冷却水量应用热平衡方法计算确定。
对温度较高的污、废水,应将其所含热量回收利用。
第九节 医院污水消毒处理
第3.9.1条 医院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注:
医院污水系指医院、医疗卫生机构中被病原体污染了的水。
第3.9.2条 医院污水经消毒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医院污水排放标准》的要求。
经消毒处理后的污水,不得排入生活饮用水集中的取水点上游1000m和下游100m的水体围。
经消毒处理后的污水如排入娱乐和体育用水体、渔业用水体时,还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3.9.3条 医院污水处理构筑物,宜与病房、医疗室、住宅等有一定防护距离,并应设置隔离措施。
第3.9.4条 肠道病毒的传染病房的污水,如经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可与普通病房污水分别进行处理。
第3.9.5条 医院污水在消毒前必须经过机械处理。
当经机械处理后的污水不能符合有关排放标准时,应采取生物处理。
第3.9.6条 化粪池作为医院污水消毒前预处理时,粪便污水应与生活废水分流,化粪池的有效容积按污水在化粪池中停留时间计算并不宜小于36h。
第3.9.7条 污水消毒前宜设调节池。
调节池有效容积应按工作班次或消毒次数计算确定。
连续式消毒时,其有效容积宜按3~5h的日污水平均小时流量计算;当采用间歇式消毒时,其有效容积宜采用日污水量的1/2~1/4。
第3.9.8条 医院污水处理流程及构筑物布置,宜利用地形按自流设计。
当必须设置水泵提升时,其污水泵的选择应根据污水量、集水池容积、泵房设置位置和水泵工作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3.9.9条 医院污水消毒宜采用加氯法(液氯、漂粉精或漂白粉)。
当运输或供应困难时,可采用现场制备次氯酸钠消毒法。
第3.9.10条 液氯消毒时,应采用加氯机投配。
加氯机应至少设两台,其中一台备用。
严禁直接向污水中投加氯气。
第3.9.11条 加氯量应按污水处理程度和现行的《医院污水排放标准》中规定的余氯量确定。
一般宜采用下列数值:
一、经机械处理后的污水为30~50mg/L。
二、经生物处理后的污水为15~25mg/L。
第3.9.12条 加氯设备和有关建筑物的设计,可参照现行《室外给水设计规》的有关规定。
第3.9.13条 间歇式消毒池应不少于两座。
间歇式消毒池的总有效容积应根据工作班次、消毒周期确定,一般宜为调节池容积的1/2。
第3.9.14条 采用氯化法消毒时,污水和氯的接触时间应按现行的《医院污水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接触时间确定。
第3.9.15条 消毒池应采取防腐蚀和防渗漏措施。
调节池和消毒池均应加盖。
第3.9.16条 污泥消毒应符合现行的《医院污水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3.9.17条 含放射性物质、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当不符合排放标准时,应单独进行专门处理后,方可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站或城市排水管道。
第十节 雨水
第3.10.1条 屋面雨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建筑结构形式、气候条件及生产使用要求等因素确定。
当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屋面雨水宜采用外排水系统。
第3.10.2条 天沟外排水的流水长度,应结合建筑物伸缩缝布置,一般不宜大于50m,其坡度不宜小于0.003。
第3.10.3条 天沟的排水,应在女儿墙、山墙上或天沟末端设置溢流口。
第3.10.4条 屋面雨水设计当为排水系统时,宜采取密闭系统。
注:
污废水管道不得接入雨水密闭系统。
第3.10.5条 雨水管道的布置,应将雨水以最短距离就近排至室外。
第3.10.6条 屋面雨水由天沟进入雨水排水管道入口处,应设置雨水斗,雨水斗应有整流格栅。
设在阳台、花台、供人们活动的屋面和窗井处的雨水斗,可采用平篦式雨水斗。
第3.10.7条 雨水斗格栅的进水孔有效面积,应等于连接管横断面积的2~2.5倍。
格栅应便于拆卸。
第3.10.8条 雨水的排水系统,宜采用单斗排水。
当采用多斗排水时,悬吊管上设置的雨水斗不得多于4个。
悬吊管管径不得大于300mm。
第3.10.9条 布置雨水斗时,应以伸缩缝或沉降缝作为天沟排水分水线,否则应在该缝两侧各设一个雨水斗。
当两个雨水斗连接在同一根立管或悬吊管上时,应采用伸缩接头,并保证密封。
第3.10.10条 防火墙处设置雨水斗时应在防火墙的两则各设一个雨水斗。
第3.10.11条 多斗雨水排水的雨水斗,宜对立管作对称布置。
第3.10.12条 多斗雨水排水的雨水斗,其排水连接管应接至悬吊管上,不得在立管顶端设置雨水斗。
第3.10.13条 接入同一立管的雨水斗,其安装高度宜在同一标高层。
当雨水立管的设计流量小于最大设计泄流量时,可将不同高度的雨水斗接入同一立管或悬吊管。
第3.10.14条 寒冷地区,雨水斗应布置在受室温度影响的屋面及雪水易融化围的天沟。
雨水立管应布置在室。
第3.10.15条 雨水斗的排水连接管管径不得小于100mm,并应牢固地固定在建筑物承重结构上。
注:
阳台的雨水连接管管径,可不受本条限制。
第3.10.16条 与雨水立管连接的悬吊管,不宜多于两根。
第3.10.17条 雨水斗对称布置的排水系统,悬吊管与立管的连接,应采用45°三通或45°四通和90°斜三通或90°斜四通。
雨水斗的排水连接管与悬吊管的连接,应采用45°三通。
第3.10.18条 雨水量应以当地暴雨强度公式按降雨历时5min计算。
第3.10.19条 雨水管道的设计重现期,应根据生产工艺及建筑物的性质确定,一般可采用一年。
第3.10.20条 排雨水入敞开系统的工业废水量,如大于5%的雨水,应将其水量计算在。
第3.10.21条 屋面的汇水面积,应按屋面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窗井、贴近高层建筑外墙的地下汽车库出入口坡道、高层建筑裙房应附加高层侧墙面积的1/2折算为屋面的汇水面积。
第3.10.22条 屋面雨水斗的设计泄流量,不得大于表3.10.22中规定的雨水斗最大泄流量。
屋面雨水斗最大泄流量 表3.10.22
雨水斗规格(mm)
100
150
一个雨水斗泄流量(L/s)
12
26
注:
长天沟的雨水斗,应根据雨水量另行设计。
第3.10.23条 雨水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3.10.23)
式中:
qy——雨水设计流量(L/s);
Fw——汇水面积(m2);
q5——当地降雨历时为5min的降雨强度(L/s·ha);
k1——设计重现期为一年和屋面渲泄能力的系数。
坡度小于2.5%的平屋面K宜为1;
坡度等于及大于2.5%的斜屋面K宜为1.5~2.0。
第3.10.24条 雨水立管的设计泄流量,不得大于表3.10.24中规定的雨水立管最大设计泄流量。
雨水立管最大设计泄流量 表3.10.24
管 径(mm)
最大设计泄流量(L/s)
100
19
150
42
200
75
第3.10.25条 单斗和对立管对称布置的双斗系统,立管的管径应与雨水斗规格一致。
第3.10.26条 多斗雨水排水系统的悬吊管和埋地管的水力计算,应按本规第3.4.7条规定确定。
第3.10.27条 雨水悬吊管和埋地雨水管道的最大计算充满度,应按表3.10.27确定。
雨水悬吊管和埋地雨水管道的最大计算充满度 表3.10.27
管 道 名 称
管 径(mm)
最大计算充满度
悬 吊 管
0.8
密闭系统的埋地管
1.0
敞开系统的埋地管
≤300
350~450
≥500
0.5
0.65
0.80
第3.10.28条 雨水悬吊管的敷设坡度,不得小于0.005。
埋地雨水管道的最小坡度,应按本规3.4.9条工业废水管道坡度的规定执行。
第3.10.29条 悬吊管的管径,不得小于雨水斗连接管的管径。
立管的管径不得小于悬吊管的管径,当立管连接两根或两根以上悬吊管时,其管径不得小于其中最大一根悬吊管管径。
第3.10.30条 有雨水立管接入的地下埋地雨水管道系统的起点检查井,不宜接入工业废水管道。
第3.10.31条 接入检查井的雨水排出管,其出口与下游排水管宜采用管顶平接法,且水流转角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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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 建筑 给水 排水 设计规范 化粪池 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