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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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修订
附件
广西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广西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规划(2018—2025年)》(国科发农〔2018〕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科技强农八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1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西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经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的园区。
有关部门、地方(市、县)批准建设的各级各类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园区是广西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园区建设要以集聚创新资源,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为目标,以拓展农村创新创业、成果展示示范、成果转化推广和职业农民培训四大功能为重点任务,以园区基础条件建设和成果转化能力建设为着力点,把园区建设成为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创新高地。
第四条园区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农民受益”的建设思路,按照“一区一主题、一区一主导产业、一区一平台”的原则,实行集中认定、稳定支持、定期评估、动态管理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成立以科技厅为组长单位,农业农村厅、水利厅、林业局、农垦局、广西农科院、农业银行广西分行为成员单位的园区协调指导小组。
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制定园区实施方案、管理办法及园区相关配套政策。
(二)为园区提供宏观指导和综合服务。
(三)审定园区认定、撤销结果。
(四)园区协调指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整合资源支持园区建设。
第六条园区协调指导小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园区管理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技厅农业农村科技处,委托广西山区综合技术开发中心承担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园区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组织园区认定、绩效评估、指导管理、资源整合、统筹发展等具体工作。
(二)组建园区专家工作组,为园区开展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参与相关论证、评审、年度考核与绩效评估等工作。
(三)组建园区产业科技服务团,为园区建设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四)建设园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实现园区协同管理与信息共享。
第七条设区市科技局和行业主管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是园区业务协调指导主体(行业主管单位指国有林场、农垦农场、华侨农(林)场、科研院所等所属行业主管部门)。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园区建设与管理的协调指导和统筹发展。
(二)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制定地方配套政策。
(三)负责辖区内园区年度考核和推荐辖区(行业)内园区认定申请。
(四)整合辖区(行业)各类科技资源,倾斜支持园区发展。
(五)组织指导辖区(行业)内园区创建工作。
第八条园区申报单位须成立园区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申请单位分管科技的领导担任。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工作。
(二)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和制定配套政策。
第九条园区申报须组建配有专责工作人员的园区管理委员会,由申请单位科技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
园区管理委员会是园区运营主体。
主要职责是:
(一)行使申请单位在园区建设中的职能,负责协调、落实各级政府有关园区的土地、税收、财政等政策措施。
(二)组织园区建设单位开展园区各项建设,拓展园区创新创业、成果展示示范、成果转化推广和职业农民培训四大功能。
(三)负责园区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10条入园农业经营主体是园区建设主体。
主要职责是:
(一)积极参与园区建设,完成园区建设分解的任务。
(二)建设科技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创新辐射作用,助力园区建设,带动区域农业农村发展。
第三章申请与认定
第十一条申请主体
原则上为县(市、区)人民政府,支持国有林场、农垦农场、华侨农(林)场、科研院所等农业基础较强的单位作为申请主体。
第十二条认定条件
(1)成立有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和园区管理委员会,有健全的运行和管理机制,配备有3名以上专责园区管理人员并有明确的岗位职责。
(二)按“一区一主题”要求,园区要有明确的建设主题,并符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农业产业发展规划要求。
(三)按“一区一主导产业”要求,主导产业产值或面积占园区总体的50%以上,产业化水平较高,产业拉动作用明显,能够带动区域农业提质增效和产业升级;专业型园区要建立起较完整的产业链,综合型园区有相关配套产业。
(四)有科学的规划和实施方案。
建立有核心区、示范区、辐射区,有良好的水、电、路、网络等基础设施,核心区和示范区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各区之间形成创新、示范、辐射联动。
核心区相对集中连片,种植类园区核心区3000亩以上、示范区10000亩以上;养殖类园区核心区1000亩以上、示范区3000亩以上;农产品加工类园区核心区和示范区规模以上企业达到3家以上。
(五)入驻5家以上农业经营主体,其中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市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等农业经营主体共2家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2家以上;有市级以上农业科技研发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等,或引进区内外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到园区共建创新平台;有明确的技术来源和技术合作依托单位;有星创天地1家以上(或在园区总体规划、实施方案中,有2年内创建1家以上星创天地的具体安排)。
(六)建有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含成果展示基地、良种繁育基地、农业生产技术示范基地等)3个以上;园区开展设施农业、精准农业、智慧农业、循环农业等集成技术应用示范1项以上;近三年园区展示示范新优品种、先进适用技术15项以上。
(七)近三年园区实现成果转化推广2项以上(推广面积1000亩或产值200万元以上);有农业科技信息服务平台(含园区门户网站、电子商务应用系统、农业科技远程培训系统、物联网监测或其他智能监控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系统等1个以上),实现线上交易、线下服务、信息交流。
(八)建有农民技能培训基地,近三年累计培训农民2000人次以上。
(九)园区核心区和示范区近一年总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近三年内促进就业2000人次以上。
第十三条申请材料
(一)园区认定申请书。
(二)园区总体规划。
(三)园区实施方案。
(四)园区认定条件相关佐证材料。
(五)园区认定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四条认定程序
(1)申请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经所在设区市科技局或行业主管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向园区管理办公室推荐并报送相关材料。
(2)园区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组织评审,并将评审情况报送园区协调指导小组审定。
(3)园区管理办公室为通过认定园区制作、颁发统一样式牌匾。
第十五条获得认定的园区,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资金后补助。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六条申请单位按照专家意见,进一步修订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后执行,并报园区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自治区科技厅要加强对园区建设工作的指导,制定相关政策,统筹各方面资源,促进园区建设和发展;园区协调指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和资源,将园区作为各项改革先行先试阵地,支持园区建设。
园区管理办公室要做好园区创建、申请、认定、年度考核、绩效评估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园区所在市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单位要统筹所辖园区布局和规划,整合本地区本部门资源和项目,倾斜支持园区建设。
园区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要做好园区培育、园区申请推荐、园区年度考核、园区建设宣传等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园区申请单位是园区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园区管理委员会,指导执行园区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加大对园区建设的投入,制定支持园区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园区建设。
鼓励园区申请单位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管理服务公司或投资管理公司,运营管理园区。
第二十条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上级制定的相关政策措施,制定出台园区运营与管理制度;围绕园区建设四大功能,建立年度计划、任务分解、进度控制、年度总结及宣传等工作机制,保证园区建设的正常开展;积极吸引优势企业、高校院所和优秀人才入驻园区,着力引进和孵化涉农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龙头企业,发展农业高新技术产业,推动园区向高端化、集聚化、融合化、绿色化方向发展;强化一二三产融合,积极推进产城产镇产村融合。
园区总体规划、实施方案、新增(减)入园企业,需报园区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入园农业经营主体要将自身发展目标与承担园区建设任务相统一,接受园区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及建设任务的分解,加强与区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优势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加大科技研发、试验示范、成果推广、人才引进等投入,争创科技型企业和龙头企业,实现园区和经营主体建设的双赢发展。
第二十二条申请退出建设的园区,经园区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撤销其园区称号。
第二十三条被撤销称号的园区,若已获得国家科技财政经费支持的,按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处置;原申请主体3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园区。
第五章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四条园区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各设区市科技局依据广西农业科技园区年度考核实施细则,组织专家对辖区内园区进行年度考核。
园区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园区年度考核结果进行抽查。
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园区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
年度考核合格的,继续享受相关项目支持,不合格的不再享受相关项目支持;园区出现生产安全或质量安全等重大事故的,撤销园区称号,收回所授牌匾。
第二十五条园区管理办公室对园区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广西农业科技园区绩效评估实施细则,对已认定的园区每三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估。
第二十六条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绩效评估结果为合格等级以上的园区,按不同等级分别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奖励经费用于园区建设和发展。
良好等级以上的园区,优先推荐申请国家农业科技园区。
(二)绩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等级的园区,撤销园区称号。
(三)不参加绩效评估或中途退出的,撤销园区称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广西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广西农业科技园区监测评价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公布实施之前已验收认定或已批准建设但未验收认定的园区,一律取消园区称号或建设资格,收回所授牌匾(如有),并按本办法重新申请认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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