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民族高中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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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民族高中章程
柳州市民族高中章程
本章程于2016年9月20日,经校第四届第四次教代会讨论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管理
第三章学校监督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五章教师、职工、学生、家长、社区
第六章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七章民族文化特色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内部管理,促进学校健康持续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教育法》、《教师法》、《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校名为柳州市民族高中,校址为柳州市东环大道东一巷2号。
第三条学校学制为高中三年,采用班级授课制,办学规模为33-36个教学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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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学校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学校坚持“传承、创新、开放、发展”的办学理念,“规范办学、高效办学、特色办学”的办学思想,以“真、慧、美”为校训,以“四自”精神,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作为学校精神。
学校校风是“文明、守范、谦让、和祥”;教风是“德高、业精、爱生、育人”;学风是“趣广、学泛、尊师、乐行”。
校徽:
第6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全员聘任制、岗位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奖罚制。
第二章学校管理
第七条学校由柳州市教育局主管,性质是政府公办普通高中,为独立法人单位,独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八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学校校长、副校长由柳州市教育局聘任。
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组织的评议、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副校长在校长的领导下,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分管学校教学、德育、科研、后勤等工作。
工会、共青团按相关章程设置和开展工作。
第十条学校下设办公室、教务处、教研处、德育处、总务处、安稳办、资助办等中层部门,中层干部通过民主竞聘产生,年级组长由校长直接任命,享受中层副职待遇。
第十一条学校办公室是校长的参谋、助手,具体负责学校行政工作协调和人事、工资福利、编制管理、督导评估、考核评价和有关内部事务。
第十二条教务处在主管副校长领导下,负责学校教学日常工作及招生、学籍管理、教学业务档案、考务工作、第二课堂等工作,并指导实验组、信息组、体育组、艺术组、图书室、阅览室、文印室等工作,定期检查实验教学等工作。
第十三条教研处在主管副校长领导下,负责组织全校各学科进行教育教学研究、指导教学改革工作以及教师培训的机构。
其中包括领导学科组进行各种教学研究和改革,组织教师招聘、教师培养、学术交流、督导评估检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德育处在主管副校长领导下,负责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德育队伍管理、协助参与学生资助等工作。
德育处下设心理健康咨询室和内宿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并指导学生会、医务室工作。
第十五条总务处在主管副校长领导下,负责学校财务,物资的采购、保管、发放、统计,学校校舍的维修、维护,校园绿化、美化,校园基本建设等工作,并指导食堂和小卖部工作。
第十六条安稳办在主管副校长领导下,组织和管理好学校的安全工作。
严格遵守安全工作条例,制订和完善学校安全工作岗位职责与制度,完善学校安全工作组织机构,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能力。
第十七条资助办在主管副校长领导下,负责宣传和落实国家资助工作方针和政策,做好贫困生建档,海内外资助经费的使用,奖学金和助学金的发放,海外资助活动的组织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八条学校设三个年级组,年级组设组长一名,由分管副校长直接领导,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学校有关精神的贯彻落实,负责本年级教育教学及其他相关工作的协调与反馈。
第十九条学校各学科教学由教研组为单位组织实施,各教研组设组长一名,教研组负责学科教学研究和管理。
教研组下设各年级备课组。
第二十条学校特色办学、计生等综合工作,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科室抽调人员组织实施。
第三章学校监督
第二十一条校党总支在学校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抓好党组织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支持纪检组织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党内民主监督;负责学校中层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及校级干部推荐等工作;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学校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和支持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加强与各民主党派的团结与合作,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党总支下设党务办公室,党办主任负责学校党务和学校宣传工作。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权力,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
教代会应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督促教职工全身心地投入教育教学,完成本职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校教代会需经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为3-5年,学校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教代会接受校党总支部领导,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四条在校长的支持下,学校德育处、教务处和教研处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科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学校成立由校长和书记为组长的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德育工作。
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组织的作用,发挥家长及社会德育活动实践基地的作用,发挥教育合力。
第二十六条学校坚持“德育为首,全面发展”的方针,培养学生具有热爱祖国,报效祖国的精神,拥护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学习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思想认识和行动自觉地统一到党和国家的要求上来,增强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分裂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初步树立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奋斗的理想志向和正确的人生观,具有公民的社会责任感;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宪法、法律;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科学思想方法,具有自尊自爱、自立自强、开拓进取、坚毅勇敢等心理品质和一定的道德评价能力、自我教育能力。
第二十七条学校按照国家、自治区、市颁布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积极探索和实践具有民族特色的校本选修课程,不断建立和完善校本课程体系。
第二十八条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课堂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利用现代化教育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效益。
积极推广教育科研成果和成功经验。
第二十九条学校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不以考试成绩作为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三十条学校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十一条学校按规定安排合理的作息时间。
第五章教师、职工、学生、家长、社区
第三十二条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及有关规定的权利,学校依法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教师应以教书育人为己任,全面关心学生健康成长,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努力完成教育教学、教研、教改等任务。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制度,支持鼓励教师参加进修和各种有关教育教学培训。
第三十五条学校执行国家实行的教育职员制度,学校所有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学校按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新聘用教职工须经人事主管部门组织的公开招考,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每年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对教职员工的政治师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
第三十七条学校在依法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一、教师申诉的范围:
我校教师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l)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校内有关部门或其他成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学校处理的,可以提出申诉。
二、受理机构
1、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室、党总支,学校工会等组织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教师申诉的决策机构。
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提出的书面申诉。
2、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教师申诉办公室,作为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教师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
3、申诉受理机构是学校管理机构。
三、申诉程序
1、申请。
申诉人可以书面提出申诉,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
(1)书面提出申请应当载明:
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要求:
申述理由;提出申诉时间:
其他相关情况。
(2)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
2、审查受理.
教师申诉办公室在接到申诉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对不属于学校及其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申诉事项,负责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3、调查取证。
(1)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校内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政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处理决定。
学校在受理教师申诉书30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提出处理意见。
经校内申诉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维持原处理决定;
(2)变更原处理决定;
(3)撤销原处理决定;
(4)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5)被申诉人依法负有履行义务的,责令其限期履行。
对于拟作出的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在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以后决定。
第三十八条凡被我校录用,或按有关规定转入我校的学生,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即取得本校学籍。
学校严格遵守国家的学籍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学生档案。
第三十九条学生享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学校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
在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及监护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不服处分结果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一、申请范围:
1、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受侵害的;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生证书的权利受侵害的;
4、对学生给予的处理不服的;
5、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侵害的。
二、受理申诉部门:
1、学校成立以校长为主任、工会主席为副主任的《学生申诉办公室》。
2、申诉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请诉理由、其它有关情况。
三、调查、听证办法:
1、学校申诉委员会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委员会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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