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环保法对照汇报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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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环保法对照汇报材料》
《新旧环保法对照汇报材料》
新环保法即将实施,公司充分识别到,当今社会环境保护盒发展经济是相辅相成的,只有把环境安全作为重要的前提,公司才得以更稳定的发展。
国家出台新修订的环保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首次写入生态保护红线,涉及按时计罚制度,还将对伪造数据和偷排漏排等严重违法的责任人进行刑事处罚等等严厉的规定。
一、公司简介
我公司成立于xx年7月份,注册资金5800万元,依托内蒙古独特的自然环境和丰富的资源,主要生产萘系染料中间体。
一期规划年产8000吨2-萘酚及7000吨下游产品,由于市场等各种原因,xx年被迫停产,于xx年5月重新试生产。
xx年公司根据市场形势,决定进行二期扩建,规划扩建3个年产1万吨2-萘酚车间,1个年产1万吨2.3酸车间,另外还准备扩建2.6酸、吐氏酸、j酸等萘系下游产品,延长产业链,抵御市场抗风险能力,公司的愿景是扩建国内最大的萘系产品生产基地。
二、根据新环保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详细的对比,公司在环保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1、废水处理
一期试生产的年产8000吨2-萘酚项目(包括配套精萘装置),由于项目设施不配套等因素,实际试生产能力在每月400吨左右,每天生产废水量25-30立方米左右,由于各种原因,一期环评尚未验收,废水不能进入污管网,目前暂存在2个3000多方的污水池中,公司准备待二期环保项目建成后,一并处理。
2、废气处理
一期8000吨2-萘酚项目目前试生产中废气产生主要是每天消耗4000方左右天然气燃烧后的废气,碱熔加b盐产生的废气(b盐水份在15%左右),水解吹萘岗位吹出的萘蒸汽以及精萘升华产生的萘汽。
目前天然气燃烧后的废气和碱熔废气合并,经循环水喷淋后,从36米烟囱排除,由于当时设计配套循环水池体积有限和喷淋方式简单,一旦控制不到,烟囱偶尔会冒烟,未能达标排放。
水解吹萘岗位的废气经清水循环喷淋,将萘汽液化,回收利用,基本能达标排放。
精萘升华产生的萘汽经冷却,布袋除尘,既回收了原料精萘又能达标排放。
3、危废处理
一期项目实际产生危废为每天200kg精萘残油和每天200kg沥青渣。
目前精萘残油密闭放置在专用槽中,有台账记录;沥青渣目前进行编织袋包袋,并堆放在公司内指定场所,有台账记录,尚未委托有资质的相关厂家进行回收利用处理。
三、整改措施
1、废水处理
二期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已委托内蒙古新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写,准备10月份评审。
二期项目扩建时,公司咨询国内多家环保科研机构,走访多家萘系产品生产厂家,经公司科员人员多方论证,将采用多效蒸发-冷冻-压滤-蒸发工艺,先把废水中的一部分b盐析出,回收套用在生产中;再经冷冻提取出废水中的盐分(硫酸钠);然后再经蒸发浓缩,将剩余的有机物作为商砼外加剂的原料来生产外加剂。
蒸发出的水蒸气经冷凝排除cod在500以下不含盐分的清水,能达到污水处理厂接受要求,这样彻底解决废水问题。
2、废气处理
一期项目经试生产报露出的问题,公司准备10月份停产改造。
并在二期扩建项目上对碱熔尾气进行优化改造,建造300方循环水池,加大其喷淋效果并采取先进的雾状喷头进行多级喷淋,彻底解决带味废气排放。
回收萘喷淋采用二级喷淋液化回收,减少萘汽排放量。
原料精萘具有挥发性,公司将尽量采购液体原料集中密闭存放,减少异味产生。
3、危废处理
目前精萘残油密闭放置在专用槽中,待二期商砼外加剂车间生产后作为原料生产外加剂。
按照《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规定,公司自查情况完善警示标识、标签等对堆放场地进行修整,完善防漏措施并建立台账、明确责任人、加强管理待存放到一定数量,执行危废联单制度,联系国内有资质的生产厂家进行回收利用。
四、对照新环保法,公司将在下列方面加强管理
1、新环保法出台后,大多员工对新法认知不足,甚至公司管理人员也对新法了解不够,环保意识不强。
公司计划利用周例会专题会议等方式加强对新环保法的宣贯,提高全员环保意识,把环保法列入公司首要工作。
2、新环保法实施后,公司将更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健全环保制度,明确各部门责任,加大考检机制,增强全员环保意识,做合格企业。
内蒙古乌海市良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xx年九月二十七日
第二篇:
新“环保法学习”汇报关于参加“新环保法”培训会议情况的报告
一、培训基本情况介绍
1、培训背景。
今年x月x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环保法修订案》,完成了25年来首次对环保法的修订,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这个号称“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等。
2、培训目的:
本次培训的主要目的是使企事业单位自觉履行“新环保法”规定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使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充分认识和了解环境污染犯罪的界定,避免环境违法犯罪;同时,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企事业单位的环保意识,法律意识,减少或避免污染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二、培训内容:
本次集中培训工作由省环保厅举办,省各地企事业单位参与;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的专家和领导分别以自己角度对“新环保法”进行阐释和解读
①企业的环境责任-新《环保法》解读与宣传②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和环境违法案例解析③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处置④新形势下企业污染预防和环境管理、清洁生产
三、培训心得体会和重要法律法规摘抄
1、心得体会。
此次培训正好赶上长株潭地区雾霾天气,白天pm2.5几乎天天在300以上,属于重度污染,借此与会的领导多次提起治理环境污染的急迫性,并对新环保法的实施充满期待。
从本次的会议情况上看省厅对新环保法的实施非常看重,而新环保法的规定非常严厉,可以说如果按照新环保法的规定我们公司有很多情况是满足不了新环保法的法律规定的。
如果严格按照新环保法规定开展工作,今后如何规避环境违法行为和犯罪对我们是一个很严厉的挑战。
2、为了对新环保法有个基本认识,结合我们公司自身情况,现摘抄会上领导多次提及也是我们需要关注的的重要内容。
①按日处罚制度
新修订的《环境保》第五十九条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这项全新的制度,此次制定的《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共5章17条,主要规定了按日计罚的适用条件、实施程序、计罚期限、处罚金额和处罚次数,力求全面破解环境违法成本过低的难题。
按日连续处罚,意味着理论上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不设上限。
“如果违法排污获得的利益远超违法成本,企业就有花钱”买“污染的心理。
按日连续处罚能利用经济手段有效惩治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一旦按日计罚,违法行为一日不停止,罚款每天都在增加,企业就要重新算算每天的罚款和收益账了。
”
根据办法,排污者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环保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适用情形包括环评未批先建、无证排污、超标超量排污、久试不验、规避监管排污等违法排污行为。
②查封扣押
环保部门可给企业“贴封条”
新修订的《环境保》第二十五条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第六十八条对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行为设置了严格的问责条款。
环保部环境监察局行政执法处罚处处长姬钢表示,这也意味着环保部门首次有权给企业“贴封条”。
《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共4章23条,对查封扣押的具体对象、适用条件、实施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适用情形包括:
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等有毒害物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排污;非法排放、倾倒污水处理厂污泥及化工、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法排污等。
“拿雾霾天气来说,如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要求某企业停产、限产30%,而企业未按要求执行,环保部门就有权查封企业。
”
③行政拘留
新法第63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④量刑定罪
污染环境定罪量刑需要“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这一要件,刑法修正案
(八)将其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即不论是否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只要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就应定污染环境罪。
这降低了入罪的门槛。
根据《解释》第一条,实施了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等5种行为,即应该认定为污染环境罪。
这是将污染环境罪有结果犯变为了行为犯。
⑤严重污染环境标准(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规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均构成污染环境罪。
为保障法律准确、统一适用,《解释》第十条专门对“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作出了明确界定,即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如“灭蚁灵”、“二噁英”等以及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都属于“有毒物质”
第三篇:
新、旧《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对照、解读新、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法律责任对照解读
一、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
(一)罚款额度
旧《食品安全法》。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新《食品安全法》。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违法行为责任(明知):
旧《食品安全法》:
无相关规定
新《食品安全法》: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六类严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2、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3、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4、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5、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6、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一)罚款额度
旧《食品安全法》。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新《食品安全法》。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违法行为责任(明知):
旧《食品安全法》:
无相关规定
新《食品安全法》: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增设行政拘留
2旧《食品安全法》:
无相关规定
新《食品安全法》。
上述六类严重违法行为及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九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3、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4、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5、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6、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7、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8、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
3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9、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旧《食品安全法》。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新《食品安全法》。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四、四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4、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罚款额度
旧《食品安全法》。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新《食品安全法》: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
4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二)增加规定
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生产经营过程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4、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臵方案;
5、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6、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7、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8、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9、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0、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11、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一)罚款额度
旧《食品安全法》: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新《食品安全法》: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增加规定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少于六个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六、屡次违法的法律责任
6旧《食品安全法》:
无相关规定
新《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七、食品经营者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旧《食品安全法》:
无相关规定
新《食品安全法》。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赔偿责任
旧《食品安全法》: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新《食品安全法》。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第四篇:
新环保法简介新环保法简介
简介编辑xx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新法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
至此,这部中国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完成了25年来的首次修订。
这也让环保法律跟上了时代,开始服务于公众对依法建设“美丽中国”的期待。
[1]出台过程编辑
因为环保法牵涉面甚广、争议较多,这次修法破例进行了第四次审议才得以通过。
由此,我们可以说,这是一部凝结了中国环保治理智慧,吸取了之前经验教训、能对症下药的成熟立法。
新《环境保》是一部“长牙齿”的法律,是一部能对民怨极大的污染现象打出硬拳头的法律。
新增内容编辑受限于原有的法律规定,长期以来,中国环保部门的处罚力度、执法手段都相当有限,相对于公安甚至税务和工商部门来说,环保部门一直都是一个“软衙门”,难以震慑日益猖獗的环境违法行为。
刚刚出台的新《环境保》,提供了一系列足以改变现状、有针对性的执法利器——
一是新增“按日计罚”的制度,即对持续性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按日、连续的罚款。
这意味着,非法偷排、超标排放、逃避检测等行为,违反的时间越久,罚款越多。
之前法律规定的针对环境违法的罚款,是一个定数,数额并不大,导致违法成本较低,不少企业因而怠于治污。
新法施行“按日计罚”之后,罚款数额上不封顶,将倒逼违法企业迅速纠正污染行为。
二是新的《环境保》作为一部行政法律,罕见地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对污染违法者将动用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
新法规定:
对情节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三是个别地方企业的污染行为之所以肆无忌惮,背后是当地官员基于畸形政绩观的默许纵容,对此新《环境保》将拿“保护伞”开刀。
其具体规定是:
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会引咎辞职;面对重大的环境违法事件,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将“引咎辞职”。
新《环境保》还是一部开放的立法,将民间力量有序地纳入环境治理的机制中,设立了环保公益诉讼制度。
在修订草案二审时,曾将环保公益诉讼的主体限定为一家“国字号”环保组织;在之后的几次修订中,法律诉讼主体得到进一步扩大,最终被规定为:
“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
同时,新法还规定:
“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五篇:
新环保法解读新环保法五大亮点
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八次会议闭幕,会议以151条赞成、3票反对、6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环境保。
从修正到修订,这部新环境保历经四次审议,将于xx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举措——
建立公共检测预警机制
谈到环境保护,公众最为关心的就是对雾霾的治理。
近年来,以雾霾为首的恶劣天气增多,雾霾成为了一些城市的最大危害。
新修订的环境保对雾霾等大气污染,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国家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的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
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吉炳轩表示,环境保的修改,强化了对大气污染、特别是雾霾的治理和应对。
治污是一个综合的、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需要一届接一届、一代接一代坚持不懈地治下去,还需要一件一件具体事情去搞清楚、整明白并紧紧抓住,务必解决。
全国人大代表马馼认为,新法的通过和实施,必将给予国家环境保护事业强有力的引导。
环保是一个系统工程,又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由政府、公民、企业共同努力。
以雾霾为代表的大气污染,还需要大气污染法等单项法,来进行具体规范和防治。
新制定——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作为保护我国生态资源的重要方式,生态保护红线这一概念,自被提出起,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今年年初,环保部印发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成为我国首个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纲领性技术指导文件。
根据规划,xx年,环保部将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任务。
修订后的环境保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
新法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环境保同时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黄献中认为,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是非常必要的。
他认为,新修改的环保法,加大了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法条中涉及到地方人民政府需落实生态保护的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新主体——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扩大
新法第五十八条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凡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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