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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学导学第三篇
本篇概要和学习目标
本章的主要内容在于讨论市场经济机制的基本功能;市场经济所包含的基本历史内涵,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考察市场经济的特点究竟是什么,市场经济到底不能做什么;特别强调市场制度与企业制度的内在联系;突出分析在转型经济中市场经济秩序建设面临怎样的挑战;考察转型经济市场化的进程中应当如何评价市场化的制度变迁,市场化的历史进步性究竟应当如何证明。
通过本章学习,使读者对市场经济从经济理论上形成较为系统的认识,对市场经济的本质有所把握,特别是对转型经济中市场化进展所遇到的矛盾有所认识,从而在理论上对我国市场化的实践形成更为清醒的认识。
第三篇市场论
市场经济是最能够激发和压榨人的智慧、勤奋、渴望和贪婪的机制,最富有效率和活力但又最可酝酿成灾难和混乱的机制,所以人们始终想既得到它的好处,而又扬弃它的坏处。
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制度下,统一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从而兼得公有制社会的公平而又同时获得市场竞争的效率,这是改革者的追求,也是市场化在中国最根本的历史性困难。
第九章何谓市场经济
第一节对市场经济内涵的基本解释
1、怎样认识市场经济的基本内涵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市场经济”是一种制度上的客观存在,因而,在经济学中便无可回避地有“市场经济”范畴。
然而,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奉行集中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经济实践和理论,对于什么是“市场经济”并未予以应有的重视,从而使得我们在确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作为改革目标的同时,对于什么是“市场经济”仍存在认识上的深刻分歧。
以下三个基本事实为我们认识市场经济的基本含义提供了线索:
(1)迄今为止,在生活现实中已经确立并相当成熟的市场经济机制只存在于经济较发达的资本主义世界;
(2)迄今为止,关于市场经济理论上的说明也只存在于西方经济学中,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从亚当
·斯密开始确定统治地位的西方资产阶级经济理论,基本上就是关于市场经济的学说,不过是阐示的资本主义制度下市场经济的特征;(3)自马克思以来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并未给市场经济以系统阐述,“市场经济”这个词不是马克思经济学中的范畴,马克思、恩格斯从未用过这个概念,尽管有人在列宁的《土地问题和争取自由的斗争》(中译本)找到过“市场经济”这个译法,但列宁在那里所说的内容,若直译出来是指“为市场的经济”或“为
市场的生产”,并不是俄文中规范的“市场经济”,除此一处外,列宁再未用过“市场经济”概念。
可见,我们的学者运用“市场经济”概念是从西方学者那里引用的,所以,认识市场经济的内涵,有必要检讨西方经济学中关于市场经济的思想,然后,根据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实际,加以比较和概括。
西方正统经济理论对“市场经济”要点的概括。
亚当·斯密是西方经济学的创始人和奠基者,其经济学也就是“市场经济学”,这是后来的西方学者普遍承认的。
自斯密之后,在西方经济学中影响最大的当属新古典经济学和凯恩斯经济学,上述经济学者关于市场经济的概括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①市场经济是资源配置的一种历史的方式,斯密在概述市场经济要义时,首先指出的便是其配置资源的功能,这一点被后来的西方学者普遍接受。
②市场经济机制配置资源是通过价格信号引导,通过价格竞争机制推动而实现的。
③价格机制的引导和推动说到底是通过市场交易条件(价格)的确立来实现资源配置,而价格作为交易条件之所以有这一功能,本质上在于确定交易条件的交易主体在产权上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中行为主体必须是有独立产权的制度保障的独立利益、责任主体,主体的分散性保证着价格机制的竞争性,主体的界区界定性,保证着价格对其约束的强硬性,从而使得大量分散的市场行为可能基于独立利益的要求而收敛于均衡价格。
④市场经济作为“看不见的手”在现实中并非万能,单纯依靠市场经济机制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需要一系列假定条件,而现实中这些条件往往难以同时具备,因而现代市场经济不排斥国家干预,国家干预已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机制必不可少的内容。
⑤市场经济的经济哲学依据是经济自由主义和利己主义。
鼓励自愿、自由、平等的交换,弘扬平等交换的法权基础上的自由竞争,即使承认国家干预的必要,也旨在保护并支持自由竞争制度,补充市场竞争之不足的范围之内加以承认;参与交换的各方均是受其独立利益、责任、权利所严格约束的,并为寻求利益极大化而从事交易。
上述西方经济学关于“市场经济”要义的概括得到了较普遍的认同。
《现代经济学词典》把“市场经济”解释为:
“在这种制度下,有关资源配置和生产的决策是以价格为基础的,而价格则是由生产者、消费者、工人和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自愿交换产生的。
这种经济的决策是分散的决策,也就是说,经济决策是由该经济的一些组织和个人各自独立地决定的,而不是由中央计划当局决定的。
”
2、在市场经济观上困扰东西方学者的教条
应当承认,社会主义国家的大多数学者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大多数学者,无论是在基本立场、学术观点上,还是在研究方法和学术语言上,均有很大差异。
但在这一点上却有着惊人的统一,即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把市场经济与私有制,特别是与当代资本私有制牢固地联系在一起。
这样,当我们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同时,欲建立市场经济机制时,遇到了一道严重的屏障。
迄今为止的西方经济学者,始终坚持认为,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在于私有制,迄今为止真正确立下来的市场经济制度也的确是以资本私有制为依托,迄今为止,西方市场经济机制出现的种种失灵也确与产权制度上的含混密切相关。
那么,是否可以说市场经济本能地要求私有制?
几乎所有的为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改革提出建议或关注这一改革的西方思想家,在赞同或支持以市场经济作为改革目标的同时,几乎都提出了相应的所有制改革要求。
因此,市场经济能否在一个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确立?
便成为以市场机制为改革目标的社会主义国家理论与实践不能回避的根本问题。
几乎所有的有影响的前苏联东欧改革史上的改革思想家,都走了这样一条逻辑道路:
战后初期思考对计划经济体制改革时,强调的是如何部分地分权,如奥塔·锡克,布鲁斯、科尔奈等人,并据此提出所谓种种分权模式,50一70年代的改革大部遵循了这一逻辑;70年代之后,这些学者及各国改革实践所追求的大都是在不触动原有基本公有制的条件下,引入西方竞争性的市场机制,从而兼得公平与效率,兼得活力与和谐;80年代之后,他们发现市场机制引入似乎对财产关系有根本性的要求,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生产关系的内容,须有财产制度上的保障,因而,致力于探索建立怎样的既是公有性质为主体的,又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财产制度,诸如布鲁斯等人的混合经济论,奥塔·锡克的中立资本、第三条道路等思想;90年代以来,他们与西方学者取得了统一,认定在公有制下无以建立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机制的确立,必须相伴以私有制,在改革实践上也大体作出了如此安排。
在马克思经济学中同样是把市场关系同资本私有制统一在一起的。
马克思经济学在解释为什么会出现商品、市场关系的原因时,指出,产品之所以成为商品,除生产力水平规定外,是源于私有制的产生,由于有了私有制和社会分工,使得社会生产是个人的事情的同时又要为了让渡给社会他人,因而有了生产的私人性和社会性的矛盾,这一矛盾被马克思称为商品生产的基本矛盾;由于有了这一矛盾,使人们的劳动必须成为抽象劳动与具体劳动的对立统一,作为社会性的体现,劳动必须作为抽象劳动以被社会承认,作为私人性的体现,劳动又总是私人的具体地进行;由于抽象劳动与具体劳动的对立,便使产品成为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对立统一,从而使产品成为商品。
可见,若抽去私有制,社会生产之所以成为商品生产的一系列特殊矛盾便不复存在,因而也就不成其为商品生产。
因而,马克思在预测未来的公有制社会时,明确指出公有制下不存在商品、货币、价格等一切我们称之为市场经济要素的范畴。
我国的学者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是接受了唯有私有制才与市场经济相统一的教条的,因而,在理论与实践上关于计划与市场的论争,实际上是作为公有制与私有制选择上的论争展开的。
在这一教条规定下,在70年代末之前,基本上把市场经济,甚至把商品生产与交换同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本对立起来,与计划经济对立起来,即所谓“对立论”阶段;80年代初开始有条件的接受市场调节,但规定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实际上仍把市场经济,甚至把市场调节作为与私有经济相联系的产物,作为与公有制性质不相符的事物,不过是因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不得不引入,因此将其规定为辅助地位,而不作为社会之主体,这即所谓“主辅论”阶段;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期,提出建设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建立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体制,力图把市场调节作为公有制本身的内在规定,但围绕公有制能否切实适应市场?
要引入市场调节公有制本身要不要改造?
产生了激烈的争执;90年代初以来,特别是中共十四大之后,明确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为改革目标,前所未有地提出“市场论”的倾向,真正开始了对困扰东西方学者多年的市场经济与私有制相统一的教条的突破。
然而,这种突破还仅仅是开始,怎样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需长期艰苦的探索。
核心的问题在于两方面:
第一,市场经济尽管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但市场经济是一种交易经济,是一种生产关系,它不是物与物的让渡关系,而是所有权意义上的交换经济,因而要求在财产权利上既不能具有超经济性质,要成为单纯的经济权利,而不是附之以超经济的政治、行政、宗法关系的权利,否则不可能平等交易,又不能没有界区,否则无所谓交易,那么,公有制本身以怎样的方式来保证市场经济对产权的这一要求?
第二,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个体行为者自发活动的过程,市场经济秩序、规则是分散行为的结果,政府的干预也是在承认个体自由基础上进行的,否则便无所谓市场经济,那么,公有制社会怎样协调经济个体单位的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在不破坏市场规则和秩序的前提下有效地予以宏观协调?
总之,怎样建立起一个,既是单纯经济性质不存在超经济强制的,界区明确可发生交易的,同时又是公有性质的产权制度;建立起一个既对市场行为者利益、权力、责任的独立性有明确规定和保障的,同时又能够把个体自由和利益追求收敛于社会总体的和谐体制;这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均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中国的经济改革正在切实推动着这一创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前途在根本上依赖着这一创举。
第二节、市场经济的本质与功能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断改善市场经济制度的运行,是发展中国家经济体制建设中最重要的内容。
发展中国家市场不健全主要有两点原因:
一是人们把市场经济制度与社会达尔文主义等同;二是政府受公众舆论和利益集团的牵制或压力,缺乏勇气或条件大力推行市场经济制度。
对于我国来说,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是既定的方针与国策,是不可动摇的。
但由于我国是实行了几十年传统公有制的国家,人们对市场经济制度的误解可能远比其它发展中国家多。
因此,首要的任务应是正确的理解市场经济制度,了解其优势,并在完善公有制的基础上改进对市场经济制度的模拟。
1、市场经济的宗旨:
平等、自由、道德、法治
1、平等。
平等是社会主义的灵魂。
因此,市场经济的宗旨与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是并行不悻的。
平等与效率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平等首先是指阶级的消灭、剥削制度的消灭。
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的对比表明,消灭了剥削制度的社会主义社会的优越性的一个重要标志,正在于此。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平等是指机会的均等,而不是指结果的平等,即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人们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客观上不存在对某些人或某些利益集团的歧视。
这也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优越性的反映。
但无论如何,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平等决不等于收入分配的平均化。
收入分配的平均化是平均主义的体现,它与按劳分配原则是抵触的。
因此,无论从平等意味着剥削阶级的消灭的层次上来理解平等与效率的关系,还是从在现实经济中贯彻按劳分配就是平等的层次上来理解平等与效率的关系,都可认识到:
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平等不仅不是效率提
高的障碍,而且由于这种平等调动了广大劳动者与其他利益主体的积极性,解放了生产力,因而它有助于提高效率。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对短缺的现象十分熟悉。
不仅消费领域存在消费品和服务的短缺,而且生产领域存在原材料的短缺、合适劳动力的短缺、进口品的短缺、外汇的短缺,等等。
短缺意味着市场的一种非均衡状态。
“卖方市场”,“超额需求”等是这种状态的不同表达方式,都是指在给定的价格、收入等条件下,买者难以满足其需求的愿望。
这时买卖双方是不对称的:
卖者占有优势,买者处于劣势。
由于卖方市场的形成和长期短缺,一方面短缺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直接或间接的损害:
买者对购买愿望总不能实现感到不满;由于短缺,人们用在排队、寻找上的时间与精力是极大的浪费;买者的劣势地位使其必须花大力气“说服”卖者,因此“走后门”等不正之风流行;相反,卖者的优势地位使其可以粗鲁地对待顾客。
此外,卖方市场的存在造成卖者一种安全感,使其没有压力去提高产品的质量,更没有压力去不断创新与推出新产品。
因此,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由于解决不了短缺问题(况且这种体制就是造成短缺的根源之一),自然就难以解决公平问题。
公平原则应体现在机会均等上,差距是竞赛的结果所产生的。
而传统计划体制下的出发点就不公平。
公平原则的体现应该是生产要素的充分流动,让每一个人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企业与工人是双向选择的。
而传统计划体制把生产者或个人固定在某一职业上,人的才能不能充分发挥。
传统计划体制是按配额分配资源的。
而配额是人制定的,由于不能保证制定者的素质,最终会导致行政权力的滥用。
从以上各点,我们可以看出:
传统计划体制是既无效率又不公平。
在市场经济制度下,买卖双方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他们的相互关系是横向的。
市场机制作用的核心是保证商品交易的公平性,反对商业欺诈,也抑制只买不卖或只卖不买,既要追求交易的繁荣,又要追求交易的公正。
经济效率的根源在于资源有效配置与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而经济效率又是经济发展的原动力。
如果把“平等”理解为“平均”,劳动者的收入和其能力、贡献严重脱节,劳动者就会丧失工作的积极性,造成生产的低效率和人们生活的普遍贫穷。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平等观念主张机会均等。
这意味着人们有同等的机会和权利参与经济活动,能够平等的进行市场竞争。
但是,竞争的直接结果不会是财产和收入的均等化,而是收入差距相对增大。
因此机会均等不排斥人们之间的收入差别,相反,恰恰是利用这种差别鼓励人们充分利用自己的机会和权利,实现增加收入的愿望。
事实上,只有在社会成员收入水平普遍提高的基础上,人们之间的财产和权利才有可能趋于真正的平等。
2、自由。
自由,不仅是一个历史概念,更是一个综合概念。
对于个人而言,自由不仅是人身的,而且是社会伦理的,也是精神智慧的。
因此,个人获得自由,必须通过德、智、体的全面提高。
对于民族、国家而言,自由则是整个社会力量的增强,它相应地包括文化力量、政治力量、经济力量。
只有三方面结合起来的整体发展,才能使个人和社会不断地走向自由。
然而人类走向自由的道路不但取决于主观愿望,而且还取决于客观条件。
就经济而言,这一客观条件主要指生产力的发展程度以及相应的经济制度如何。
完全的、绝对的自由只能是一种空想,因为在客观条件有限的情况下,自由的含义体现在经济上就是要求劳动者的权、责、利有较完善合理的统一。
这就要求有一种能保证劳动者权、责、利关系的经济制度的产生。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就是体现这种关系的制度。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资料的所有权基本划归公有,但劳动又必然是人们谋生的手段,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无法从劳动者之中分离出来。
于是形成了两个极端:
公有的劳动资料与个人所有的劳动力,它们以何种方式才能有效地具体地结合起来,一直是一个困扰人们的问题。
问题的本质在于: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者没有真正的权力,公有财产对他们来说,只不过是一种观念上的东
西,因而,劳动者的生产活动往往是消极的,这样就使得人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处在一种生产效率低下的状态上。
显然,在这种矛盾的状态下,人是不可能正常的发挥作用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以能解决这一问题,是因为:
第一,市场经济制度体现了权、责、利分离与统一的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的权力、责任、利益是有明确界定的,个人的积极性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传统的计划经济制度之所以不能解决人的积极性和效率问题,就在于它限制与模糊了人们的权责利,企图用一个统一的命令或计划来代替市场的作用,使得人们没有任何自由选择的余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所有者和管理者的权、责、利也是明确规定的,这就使得个人的权责利与社会的权责利产生协调,合理地给予个人自由的主权。
第二,市场经济体现了流动的原则,自由选择的原则,这是自由含义的表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个人、团体有充分选择自己经营者的权力,经营者也有选择自己的所有者的权力,这种双向的选择造就了一种人、财、物流动的机制,形成了不同的权、责、利相互结合的方式,从而使人从一种被统治的地位中解脱出来,获得自由。
3、道德。
市场经济制度的形成具有社会人格的前提,它是与商品交易条件下人们的道德、情操发展相适应的。
亚当·斯密在其名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指出,市场经济下人的活动可以概括为源于六种动机:
自爱、同情、追求自由的欲望、正义感、劳动习惯、交换互利。
这六种动机实际上构成市场经济存在的伦理基础。
亚当·斯密认为,上述六种动机的集中体现便是人对行为公正性的追求,没有公正性就没有市场经济的确立,道德情操的堕落是对这种公正性追求的破坏,堕落的结果便是公正原则被践踏,从而在根本上摧毁市场经济的文化伦理基础,使市场经济趋于混乱。
布坎南在其著作《自由、市场与国家》中也特别分析了与市场竞争机制相一致的道德秩序,从而把对自由竞争的分析深入到人的文化心理分析领域。
他认为,有效的基于个体自由竞争基础上的市场机制,必须有一定的道德秩序予以支持。
在他看来,任何社会的机制状态,从其文化道德基础来看都包含了三部分。
一是“道德社会”,即个人并不认为自己是独立的个人,而认为自己必须忠诚于某个偶像或外在的整体利益,道德上是以“忠诚”维系;二是“道德秩序”,即人与人之间以相互尊重为原则,承认自己的同时也承认他人的平等自由权利,每个人并不考虑应当忠诚谁,只要求相互平等地尊重和信任;三是“道德的无政府状
态”,即个人既不考虑对谁忠诚,也不考虑相互尊重,而只考虑利己,把损害他人的自由平等权利作为实现自己愿望的基本手段。
布坎南认为,在第~一种状态下的结果是个人丧失个性的自由的蒙昧主义基础上的独裁和专制;在第三种状态下的结果是社会秩序和伦理的丧失;只有在第二种状态下,社会才能在个体相互尊重的活动中形成一定的内聚力,人们才能在相互平等中实现自己的个性和自由,对于国家治理的需要就会降到最小程度,社会协调主要依靠人们内在的道德约束来维持,这种状态是有效的市场机制所需求的。
我们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中国经济走向繁荣。
我们不可能完全接受亚当·斯密与布坎南的观点,但从他们的观点中,我们可以得到启示。
假定一个社会没有对行为公正性的追求,人们缺乏良好的道德风尚,缺乏社会意识,只考虑利己,到处是尔虞我诈,相互倾轧,人们彼此之间虚伪相待,在交易中不讲信用,那么这个社会就缺乏市场经济的文化伦理基础和道德基础,就不可能真正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因为,这一社会从根本上否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存在的前提。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宗旨之一就是有助于建立一个有良好的道德风尚、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有信任感的社会。
4、法治。
完备的国家法制既是市场经济的宗旨,又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
可以说,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在经济活动准则上的主要区别是:
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准则或笼子是指令性计划以及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各种管制;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准则或笼子是法律,以法律为边界,在法律所规范的范围内充分施展人的才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治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通过法治可以克服人治的缺陷,以保证在决策过程中权力不被滥用。
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关键,在于确立法的权威。
有了对法的基本理解,一般公众只要按其本性行事,市场经济制度运行便已经有保障了。
而法的精神,并不仅仅是如何制裁贪污腐化,法还要保护财产所有权和契约自由不受侵犯,尤其是不受政府的侵犯。
因为法治精神从本质上看,是对自由平等精神的追求。
例如,市场交易活动的契约化,必须以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基础,而政府作为交易活动中缔约的一方,必须遵守契约的规定,所谓尊重契约的严肃性,实际上也就是尊重缔约的另一方的地位和权利。
交易活动中的契约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政府作为缔约的一方绝非处于高踞他人之上的地位。
政府出面来撕毁合同、撤销合同、违背合同规定等行为,是与市场经济秩序不相容的。
菲律宾马科斯政府的垮台,原因正在于这一政府肆无忌惮地干预经济生活,使本来不应当具有人格的市场变成了马科斯个人的聚财工具。
第二,通过法治可以实现市场经济的机会均等原则。
这一方面可以为每一个人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另一方面可以制约经济垄断与行政垄断。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应是对市场自由公平竞争的承认和保护。
市场机制可以分为两个层次:
一是内在的基础性的市场竞争机制,它在本质上是自发的,是个体分散自由活动的结果;二是外在的环境性的市场秩序,主要采取法律的形式,要依靠国家的力量来保证。
两者之间,后者的作用要根据前者的要求并服务于前者。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这样的,在这里,每一个劳动者都同样地具有全面发展的机会和自由选择的机会,劳动者的这种全面发展的机会和自由选择的机会必须受到法律原则的保证,自由本身应是法律原则的体现,没有法治,自由是空洞无物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法治就是法律条例的普遍适用性,不容许任何人、任何组织在法律上有特殊的权利;法治就是保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样,在法治之下,每个人不仅知道自己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而且也能预计到其他人应当做什
么,不应当做什么。
2、市场经济的制度安排
经济制度是指人们在经济活动中所遵循的一定的规则。
经济制度建立了,人们就按照这些规则来行动,就可以避免出现经济中的混乱。
即使经济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矛盾,人们也能够按照既定的规则来加以协调,做出处理。
反之,如果没有经济制度的安排,经济活动是不规范的,社会各阶层成员都对经济活动的前景失去信心,人人都感觉到自己是在一个极不确定的环境中进行活动,感觉到预期的利益乃至财产本身都没有保障,于是必定会出现行为的短期化。
在缺乏制度安排的情况下,经济的混乱、以至社会的动荡不安,都难以避免。
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社会,任何时代,要使人们的经济活动正常化,都需要一定的制度安排作为人们行动的规范。
我国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个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作为微观经济单位的经济体制。
市场经济的制度安排显然适应这样的新经济体制。
在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存在于经济生活中并发挥作用的只可能是市场经济的制度安排。
任何经济体制的建立都需要用制度形式把一定的原则固定下来。
这里所说的制度,有着较广泛的含义,即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所确立的制度,也包括民间约定俗成的若干规范。
新的经济体制的确立,意味着旧的经济体制的消亡。
新的经济体制需要用一套新的制度安排来表现自己,因此,新的经济体制代替旧的经济体制,就是新的制度安排对旧的制度安排的代替。
制度创新是新旧制度的更替。
同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计划经济的制度安排有以下特点:
(1)政府与企业的关系。
为了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政府是企业的主管人。
企业在人、财、物各方面都受政府支配,成为政府机构的附属物。
企业没有自主经营权,也不自负盈亏。
这一切都由一定的制度巩固下来。
(2)企业与市场的关系。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市场范围受到国家干预的抑制,不但市场难以扩张,反而经常萎缩,并且被人为的分割开来。
因此市场的范围极其有限,况且从性质上看,市场也不是本来意义上的市场。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经济活动,或者不必通过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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