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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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X府〔X〕129号),建立完善我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儿童保护等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
到X年,全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医疗、教育等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困境儿童监护制度更加完善,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保障范围
困境儿童是指由于儿童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关心帮助的儿童。
主要包括孤儿、自身困境儿童、家庭困境儿童、安全困境儿童和临时困境儿童五类。
(一)孤儿。
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二)自身困境儿童。
是指因自身残疾、疾病等原因导致康复、教育、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
(三)家庭困境儿童。
指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以及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包括父母双方弃养、重病或重残、在押服刑(含强制隔离戒毒,下同);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弃养、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父母一方弃养,另一方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父母一方在押服刑,另一方重病或重残等。
(四)安全困境儿童。
是指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五)临时困境儿童。
是指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陷入困境的儿童。
三、工作任务
(一)落实基本生活保障。
进一步完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按《X市民政局X市财政局关于调整X市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揭民〔X〕13号)要求,市直集中供养孤儿从X年1月1日起基本生活费调整到每人每月1490元,各县(市、区)按不低于省规定的最低养育标准集中供养的每人每月1450元,社会分散供养的每人每月880元的标准,并根据我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情况,逐年提高孤儿保障标准,确保孤儿的养育水平随我市的经济增长而增长。
将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按政策分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范围。
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以个人为单位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并按低保标准全额享受低保;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
鼓励各地针对其他类型的困境儿童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加强政策衔接,按照不叠加、就高不就低享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原则,统筹做好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牵头单位:
市民政局,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加强医疗康复保障。
孤儿的医疗救助按照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政策执行。
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儿童、特困供养儿童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儿童、特困供养儿童以及因病致贫家庭重病儿童等人员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同时逐步提高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支付比例。
对于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下调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X元,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至80%(不分市内、市外),不设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
开展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儿童和特困供养儿童购买商业保险工作。
按有关规定将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鼓励引导慈善力量开展针对困境儿童的慈善医疗救助项目,提供医疗、康复等服务。
[牵头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
市民政局、卫生计生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提高教育保障水平。
落实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补助生活费的“两免一补”政策。
资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对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贫困户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
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增设附属幼儿园或幼教班(部),开展学前教育。
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
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完善和落实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就学和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为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
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牵头单位:
市教育局,责任单位:
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健全监督保护机制。
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对存在监护缺失的家庭要进行排查梳理和监护干预。
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纳入孤儿安置渠道,按照有利于孤儿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
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和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以及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仍不悔改的,由公安机关将儿童护送至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进行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
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为未成年子女唯一监护人并是否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
对儿童的唯一监护人开始执行行政拘留或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但公安机关仍未能协助落实亲属、其他成年人监护的儿童,公安机关应及时联系民政部门安排临时监护,民政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
对于服刑人员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
对于依法收养儿童,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
[牵头单位:
市公安局,责任单位:
市中院、司法局、民政局、教育局、妇联、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
加强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作,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网络和服务体系。
逐步提高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和孤独症儿童的康复救助补贴标准。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供养残疾儿童给予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继续实施“X省出生缺陷综合防控项目”,为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提供补助。
将福利机构内儿童的非手术类救治和体检、康复治疗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资助范围;将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参照福利机构内儿童的救治政策和做法,实施医疗康复。
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
[牵头单位:
市民政局,责任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局、财政局、妇联、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
要切实做好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动工作机制,协同配合开展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救助。
公安机关发现流浪儿童,应当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其中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甄别;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引导护送流浪儿童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城管部门发现流浪儿童,应当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各级公安机关要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暴力致残强迫乞讨和拐卖儿童违法犯罪行为,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儿童,要及时利用验血采集DNA等手段尽快查明真实身份并做好解救工作。
要健全流浪儿童寻亲工作机制,帮助流浪儿童及时回归家庭,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要按规定及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并进行妥善安置。
[牵头单位:
市民政局,责任单位:
市公安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局、城管执法局、妇联、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七)完善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
加快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网络。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参照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建立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统筹做好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各项工作。
县(市、区)有关部门要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做好相关工作衔接,及时监测、发现、处理困境儿童权益受侵害事件,采取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要依托市、县(市、区)级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健全困境儿童服务网络,辐射城乡社区,充分发挥临时庇护、收留抚养、福利服务等功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承担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职责,指导村(居)委会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
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登记造册,及时更新信息,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
要依托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和服务窗口,及时受理、审核困境儿童及家庭有关保障政策的申请,协助做好申请批准和资金发放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要设立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担(兼)任的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负责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宣传等工作,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情况。
对于发现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属于家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或重病等困难情形的,要告知或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属于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
可通过择优选拔大学生村官、志愿者,聘请专业社工人才等,充实困境儿童保障队伍,协助开展保障工作。
[牵头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责任单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
(八)加强部门协作联动。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联动,共同推进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履行综合协调、指导督促职责,推动各部门共同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民政、公安、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协商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及时得到有效帮扶。
[牵头单位:
市民政局、市妇儿工委办公室,责任单位:
市公安局、财政局、教育局、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局、团市委、妇联、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九)加强困境儿童救助机构建设。
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社区儿童活动场所等是开展困境儿童保障的工作阵地和重要载体。
各地要统筹各方资源,进一步完善儿童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儿童部、救助保护机构场所的设施,增强服务能力,满足困境儿童监护照料需要。
要加快县级儿童福利机构转型和能力建设,逐步拓展完善功能,辐射城乡社区,为困境儿童提供专业的替代照料、养育辅导、专业康复和矫治等福利服务。
要统筹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学校、儿童福利院、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和工、青、妇、残联组织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儿童活动场所的作用,开辟儿童之家等儿童活动和服务场所,将困境儿童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让困境儿童活动有场地,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有服务平台和阵地。
[牵头单位:
市民政局,责任单位:
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妇联、残联,各县(市、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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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加强 困境 儿童 保障 工作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