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组织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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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组织方法
汕头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我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共供水企业,使用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含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机制】节约用水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调配合,市场引导,公共参与的机制。
第四条【管理原则】节约用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定额计划用水、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
大力推行节水措施,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产业,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五条【管理体制】市水务部门是本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具体负责节约用水日常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第六条【节水考核】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节约用水主要定额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条【节水规划编制】节约用水专业规划由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节约用水应结合全市水资源的实际情况,合理开发、保护、利用水资源,鼓励和扶持对雨水、中水和海水的开发利用,并在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
第八条【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节约用水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对浪费水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广播、电视、网络和报纸等新闻媒介应当持续开展节水公益宣传,推广应用先进节水技术和居民节水常识,提高全民节水意识,使节水成为全民的习惯。
第九条【节水奖励】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研究推广节水技术、设备、产品、工艺等有突出贡献的;
(二)实施节水改造项目有显著效果的;
(三)再生水或者雨水收集利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开展节水公益宣传,提高全民节水意识,推广节水措施和节水常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五)对严重浪费水资源或者破坏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六)其他在节约用水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第二章定额计划用水
第十条【编制定额指标】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全市水资源和供水状况、用水需求以及用水定额,组织编制非居民用水单位年度用水定额计划用水指标,报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用水管理】非居民用水单位(含生产、经营性的用水个人)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计划用水管理。
具体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单位的范围,根据国家节约用水的有关要求及非居民用水单位用水量确定。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定额阶梯式计量水价管理,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抄表到居民生活用水户。
第十二条【申请时间】非居民用水单位应当在每年的12月底前向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申请下一年度计划定额用水指标。
第十三条【增量申请】非居民用水单位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应当向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增加定额计划用水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增加定额计划用水的相关资料。
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向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申请临时计划用水指标,并接受使用期内的计划用水指标考核。
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接到非居民用水单位增加定额计划用水指标的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接到临时定额计划用水指标的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四条【审批适度】计划定额用水指标的核定、下达和调整,应当遵循合理、公正、公开、便民和效率的原则。
计划定额用水指标应当满足非居民用水单位合理用水的需要。
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节约用水规划、长期供水计划、城镇供水能力、用水定额和非居民用水单位或个人近3年用水量等因素,核定各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和定额,并在每年年初将用水计划(定额)下发给相关用水户,按年下达计划。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水和冷凝水循环利用率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不予增加和调整用水计划。
第十五条【特殊时期原则】水资源紧缺时,在确保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先生活、后生产,先节水、后调水”的原则实施。
第十六条【严管地下水】对取用地下水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严格控制地下水井开凿和地下水采量。
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并能满足用水需求的区域,禁止新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禁止新增、延续地下水取水许可,对已建设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停止取用地下水,并拆除地下水取水工程。
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外严格限制新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
第十七条【严控取用地下水】经批准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取用地下水应装表计量,缴纳地下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纳入计划用水管理。
第十八条【节水统计制度】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统计机构建立健全用水和节约用水统计制度。
各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向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非居民用水单位的用水量和相关的用水资料。
非居民用水单位应当做好用水和节约用水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并定期向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
第十九条【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非居民用水单位超计划(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超出计划(定额)用水指标的用水量,按照以下规定累进加价收费:
(一)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不足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加收一倍水费;
(二)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四十的部分,加收二倍水费;
(三)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百分之四十以上的部分,加收三倍水费。
第二十条【加价水费管理】超计划(定额)用水量累进加价水费(税后)由市供水企业在水费中代收,纳入财政统一管理,专项用于供水管网建设、节水管理、节水宣传、节水技术研究、节水奖励、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补助、节水工程建设和污水处理及回用设施建设,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章节水三同时和节水管理
第二十一条【节水评估制度】建设项目实行用水节水评估制度。
年设计用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公寓或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文化、体育场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和集中建筑区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专项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火力发电、钢铁、化工、造纸、纺织、有色金属等高耗水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包含节约用水的专题论证内容;其他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用水节水评估的内容。
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编制和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后报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节水措施方案】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用水的,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并将节水设施的建设资金纳入主体工程投资概算,保证节约用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三条【节水措施方案审查】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应当经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审查。
第二十四条【节水验收】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申请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对节水设施进行验收。
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由节约用水管理机构限制其用水量,并责令其限期完善节约用水设施。
第二十五条【严控漏损】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防止漏水损失。
供水企业管网供水漏失率、供水产销差率以及水厂生产自用水比率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第二十六条【节水设施管护】非居民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制度,指定部门或专人具体负责用水工作,加强对用水及节水设施、设备、器具的管理和维护,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避免漏水损失。
第二十七条【安装计量】使用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应当按规定安装计量仪表;自建设施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应当安装计量总表并按规定定期校验。
第二十八条【推广节水器具】鼓励使用国家推广的节水型器具。
已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水器具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应当限期更换。
第二十九条【节水器具管理】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节水型用水器具名录”和“明令淘汰用水器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禁止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设备、产品,并加强对销售用水器具水效标识的管理。
第三十条【采用节水工艺技术】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采用节水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损耗。
冷却水应当循环使用,循环使用率应当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
第三十一条【开展水平衡测试】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户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水量平衡测试,用水户产品结构或者生产用水工艺发生变化的,应当进行水平衡复测。
水平衡测试结果和复测结果报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作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雨水利用设施改造】在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应当结合雨水、污水管网和排水设施改造,采用下凹式绿地、下沉式广场、渗透式路面、雨水花园等措施加强雨水收集利用,配套建设雨水滞留渗透、收集利用等设施,提高雨水收集利用率。
第三十三条【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属下列情况的,应当建设雨水、再生水利用设施:
(一)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理性服务楼、高层住宅等建筑;
(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三)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和集中建筑区;
(四)可回收水量大于150立方米/日的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居住区或者集中建筑等。
符合前款规定的现有建筑,具备建设场地等条件的,应当按照城乡发展规划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符合本条第一、二款规定,能够利用集中式再生水管网和市政排水管网的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单位内部再生水管网和加压设施,可以不建独立的再生水、雨水利用设施。
再生水利用建设方案和设施,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项目审批部门会同同级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审核和验收。
再生水利用设施应当保持正常运转。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达标排放为目的用清洁水稀释污水。
第三十四条【循环用水设施管理】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和洗车等特种行业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循环用水设施,尚未建设循环用水设施的,应当限期改造。
循环用水方案和设施,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项目审批部门会同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审核和验收。
园林绿化、景观、环境卫生、洗车业、建筑业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第三十五条【推广节水灌溉】绿化、树木、花卉等植物的灌溉应当推广喷灌、微灌等节水型灌溉方式,鼓励利用经无害化处理的废水和非常规水。
第三十六条 【加大节水灌溉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增加农业节水投入,加快灌排工程更新改造,因地制宜发展管道输水、喷灌、微灌和滴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提高农业用水用肥效率。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处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责任追究】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节约用水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批准(核定)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予以批准或者核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批准(核定)事项,予以批准或者核定的;
(三)对节约用水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予处罚,或者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实施时间】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解释】本办法由汕头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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