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电厂临建办公楼主体工程分包合同52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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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电厂临建办公楼主体工程分包合同528
合同编号:
GXSD—LZ-2014-01
施工合同书
神华国华广投(柳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热电联产
2×300MW级机组工程
鹿寨临时办公楼项目主体建筑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发包方:
广西电力工程建设公司
承包方:
南宁市赐予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签订日期:
年月 日
鹿寨热电联产机组临时办公楼项目主体建筑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合同编号:
GXSD—LZ—2014—01
甲方:
广西电力工程建设公司
住所:
项目经理:
乙方:
南宁市赐予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南宁市民族大道166号上东国际T3栋0512号房联系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
刘和平
法定委托人:
注册资本:
伍百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建筑业劳务分包
资质种类及等级:
鉴于神华国华广投(柳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发包人”)与甲方已经签订神华国华广投(柳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鹿寨“上大压小"热电联产2×300MW级机组工程临时办公楼建筑安装施工(简称“总包合同”),甲方取得了包括本合同项下工程(简称“分包工程”)在内的建筑安装工程(简称“总包工程”)的施工承包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分包工程的相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工程概况及范围
1.1分包工程名称:
鹿寨临时办公楼项目主体建筑工程
1.2分包工程地点:
鹿寨县经济开发区
1.3分包工程范围及工序:
基础工程、主体结构、砌砖(外墙为清水墙)、内墙天棚抹灰、涂料、屋面保温隔热、墙砖,地板砖,散水等。
不包含土方工程、门窗工程、水电安装、防水工程、消防工程。
2.合同价款
2.1本合同价款暂定人民币壹佰伍拾贰万玖仟零伍拾伍元(¥152.9055万元)(不含三项税金)(标价的工程量清单见本合同附件A)。
(1)本工程采用单价固定(综合平米单价为495元/m2,不含三项税金),工程竣工时根据设计图纸、现场签证等计算的实际工程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审核结算.计算规则参照《广西消耗量定额2013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2。
2除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本合同价款中已经包含乙方根据本合同应承担的全部义务以及为正确实施和完成分包工程并修补缺陷所需的全部有关事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完成本分包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临建费、进出场费、质量安全保证金、参与本工程建设的乙方人员意外伤害保险金、与本工程施工有关的设备和财产保险金及应缴税金等。
2.3 在订立本合同之前,乙方已经通过自己收集、现场考察、甲方提供等方式取得对分包工程产生影响或作用的有关风险、偶发事件和其他情况的所有资料并对资料感到满意,能够影响本合同价款的各种因素乙方已经在本合同价款中予以了充分考虑.
2。
4乙方承诺签订合同前所向甲方提供的资质资信材料、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全部真实合法,不存在任何瑕疵,不存在违法违规提供之行为。
3。
合同工期
3.1本分包工程开工时间为2014年5月11日,竣工时间为2014年7月24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75天.其中的节点工期要求见本合同附件B.
3。
2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或甲方通知的开工日期开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的,应当于不迟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申请并说明原因。
甲方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3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是否同意延期,逾期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延期。
甲方同意延期开工的,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不同意延期开工或者乙方未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开工申请的,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需要推迟开工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工期相应顺延。
3.3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本合同工期延误,乙方有权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①非乙方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增加且发包人给予甲方工期顺延;②不可抗力的原因。
3。
4乙方应当在3.3条约定事由发生后14日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否则视为乙方放弃要求顺延工期的权利。
3。
5若属3。
3条约定的情况,乙方依据本合同或者有关规定要求甲方给予工期和经济补偿,甲方可给予乙方合理的工期和经济补偿;若属乙方自己人员、材料、机械等组织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所造成的相应工期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4.技术资料与施工组织设计
4。
1甲方可以按照本合同附件所载明的范围、套数向乙方提供图纸。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图纸负有保密义务,该义务不因分包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4.2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7日以前将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下同)和进度计划提交给甲方。
甲方应当在收到后的3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已经批准。
甲方可以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要求乙方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但应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
4.3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组织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但甲方的检查、监督不减轻乙方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甲方批准后执行。
4.4甲方的任何批准不免除乙方对其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所应承担的责任。
4.5 乙方应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并向甲方完整移交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竣工管理要求的相关质检、隐蔽等资料,并不得向甲方要求支付以上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及移交费用。
4.6乙方应负责收集、整理的工程竣工资料必须与施工进度同步完成,并且符合发包人对工程竣工资料收集、整理的相关规定。
如不能按要求完成,甲方则另行安排人员完善该部分资料,所产生的相应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5。
材料与设备的供应
5。
1本合同附件C所列的材料/设备由甲方负责供应;分包工程所需的其他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解决。
分包工程所需的所有乙供材料/设备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之中。
5.2 乙方应当于分包工程开工前7日向甲方提交材料/设备的需求总计划,并于每月25日前向甲方提交下月的材料/设备的需求计划。
需求计划应当包括材料/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供应的时间等。
5.3乙方从甲方领取材料/设备时应当遵守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提供,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其他损失由乙方承担。
根据5。
1条规定视为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直接从发包人处领取.
5。
4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价格按照本合同附件C中确定的价格执行.如乙方从甲方领取的材料/设备的数量超出甲方规定限额的,则超出部分材料/设备的价格,甲方可以按照市场价加上合理的采购费用、运输费用、仓储费用等(加价15%)与乙方进行结算。
若甲方负责提供本属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时,该项费用按材料价格从工程款中扣除。
5。
5乙方从甲方领取的材料/设备必须用于本合同分包工程.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从甲方领取的材料/设备用于非本合同目的,否则甲方有权就此部分材料/设备按照本合同附件C 中确定的价格的200%或者市场价格的150%计算费用。
5。
6如乙方从甲方领取属于乙方供应范围材料/设备、租赁周转性材料、施工机械,相关费用将在月度进度结算中抵作工程款(视为支付工程款)。
5。
7乙方不得自行采购应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用于分包工程,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5。
8甲方负责供应之外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当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进行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产品不得用于本合同工程。
5.9 乙方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在到货24小时前应当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材料/设备到货后48小时内组织验收,未经甲方验收的材料/设备不得用于本合同工程。
乙方对其所采购材料/设备的质量瑕疵、权利瑕疵的责任并不因甲方的验收而免除.
5.10 甲方将工作面移交给乙方后,乙方负责施工期间的抽水工作。
6.计量与支付
6.1 乙方应当于每月25日前向甲方提交符合甲方要求的已完工程量报告。
甲方接到报告后按照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核确认。
乙方未按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甲方要求且未做修正的,甲方不予审核乙方当期已完工程量并且不支付相应的工程进度款。
6.2乙方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日前乙方所有已经完工未结算的工程量。
若有遗漏,视为乙方已经放弃对该部分工程量要求甲方结算并支付工程款的权利。
6。
3 乙方对甲方审核确认的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收到甲方审核确认的结果后7 日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书面意见后15日内进行复核;乙方对甲方的复核结果仍有不同意见的,甲方应在充分听取乙方的意见后确定工程量。
6.4 对乙方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认可且不支付任何费用。
6。
5本工程不支付工程预付款。
6。
6工程进度款付至已经完成工程量的80%后停止支付,待合同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收到本工程合同范围的竣工资料及结算资料后一个月内与乙方办理结算,本合同范围的所有资料通过甲方审核后30日内付至结算价的95%,预留结算价的5%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经发包人确认无质量问题后付清余款.
6.7乙方须在每笔工程款付款前按甲方已审核的进度产值金额向甲方提供项目施工当地税务局开具的工程发票。
乙方若不及时提供发票,甲方有权延迟或拒绝付款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6。
8在工程结束后,乙方不得在甲方与发包人做出最后结算之前采用诉讼等方式要求甲方结清双方工程款。
6。
9工程计量签证或证明必须按照甲方管理程序由甲方负责人或项目部相应部门的负责人签字确认,其它具体施工和管理人员的签证或证明均为无权签证,不能作为工程计量的依据.
7。
竣工验收与结算
7。
1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符合发包人和甲方的具体要求。
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补正,如不能按甲方要求补正的将按工程结算金额5%或按甲方完成该项资料补正工作费用扣除。
7.2乙方提供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符合要求的,甲方应当在收到后7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或者自行组织验收,乙方应配合发包人或者甲方进行验收。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的,乙方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7。
3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乙方提供符合发包人和甲方要求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分包工程存在缺陷需要修复的,则为乙方提供修复后的符合发包人和甲方要求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
7。
4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14日内,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并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应当符合发包人和甲方的具体要求.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补正。
7。
5乙方提供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符合要求的,甲方应当在收到后28日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
甲方确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工程量依据施工图纸按照《广西消耗量定额2013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约定的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7.6发包人依据总包合同向甲方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后28日内,甲方在扣留本分包工程总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以及根据本合同可以扣留的其他款项后向乙方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质量保证金等予以扣留的款项在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
7。
7分包工程竣工结算须通过甲方公司审计流程,即:
乙方按合同规定提交合格完整的完工结算资料→甲方项目经理部初步审核→甲方公司计划经营部审核→甲方公司审计部审计→甲方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开具的《工程分包结算单》。
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以甲方公司计划经营部开具的《工程分包结算单》为最终结算凭证,如结算书仅只有甲方项目经理部签字盖章的,视为结算没有进行完毕,不能作为结算申请付款的依据。
8.税金:
本工程范围内的三项税金由甲方承担,其它所有税金由乙方自行承担并缴纳,并向甲方提供缴税凭证复印件。
9.质量与安全
9.1乙方应按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向甲方承担不低于总(分)包合同约定的甲方应承担的义务,同时执行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9。
2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合格等级,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乙方应当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或者发包人、监理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9.3乙方应按照施工进度要求,及时提交正式的满足现场各工序、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资料(一式四份),该项费用包含在综合单价内。
9。
4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
5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9。
6 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总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乙方应当返工直至符合总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因乙方原因的工程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9.7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乙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
建设工程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本合同工程项目质量保修期以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保修期为准。
以上保修期若遇到国家有关文件更改,则按新文件执行。
甲方预扣乙方合同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
9。
8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甲方或者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甲方损失。
9.9甲方预扣乙方合同价款的5%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工程结束,乙方未发生事故,甲方一次性无息退还安全保证金,若乙方在施工期间发生事故,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10.工程变更与索赔
10。
1 乙方应当根据甲方或者经甲方确认的发包人或者监理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有关分包工程的变更指令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乙方不得执行从发包人或监理处直接收到的未经甲方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
如乙方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该指令。
甲方应当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逾期则视为甲方已经确认变更指令,乙方应当按照该变更指令执行。
10.2如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导致工程费用增加,增加部分的工程量计价原则为:
增加部分工程量按《广西消耗量定额2013版》套相关定额不计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并扣除甲供材料后,未超出暂定合同价10%的按原综合单价执行,超出10%的超出部分费用工程结算时按照增加部分的工程量计价原则直接计入工程结算内。
乙方应当在工程变更确定后28日内向甲方提出增加合同价款的报告,经甲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28日内不向甲方提出增加合同价款的报告的,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增加.
10。
3 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乙方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甲方可以向发包人索赔的情况时,乙方可以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通过甲方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要求。
索赔成功,甲方在发包人实际支付的赔偿款金额范围内,将乙方因该索赔事由实际增加的直接费用支付给乙方。
10。
4甲方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监理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乙方协助时,乙方应当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按照甲方的要求予以无条件配合,以便甲方充分行使索赔权利.因乙方原因使得甲方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则甲方可以在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赔款的50%作为乙方对甲方的损失赔偿。
11.保险与担保
11。
1 乙方必须为实施本合同工程的自有人员及所使用的劳务人员的人身、财产以及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人身、财产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并将相关材料复印件提交一份至甲方备查。
11.2乙方保证甲方免于承受因乙方原因所引起的损失、索赔以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等。
11。
3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履约担保及农民工工资发放担保,担保方式为从进度款中按5%扣除担保额度为合同金额5%,担保范围为执行本合同施工的所有施工人员,担保期限为工程竣工结算结清工程余款后,担保提交的时间为支付第一批进度款扣除,对担保的其他要求为若施工过程中出现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施工队工程款情况时,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先予以支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欠拖数金额的1。
5倍处罚,并从乙方任何一笔工程款中扣回.
11。
4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向甲方提交合同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乙方未按合同要求办理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甲方不予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款。
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的有效期限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全部完成工程,移交相关资并获得发包人的认可之日后30天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12.一般权利与义务
12。
1在订立本合同之前,乙方已经查阅了总包合同,全面了解并理解了总包合同的内容。
乙方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甲方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乙方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甲方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义务的情况发生.
12。
2乙方必须服从甲方以及甲方转发的发包人或者监理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者监理发生直接工作联系,乙方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者监理,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者监理的指令。
如乙方与发包人或者监理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12。
3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甲方可以随时向乙方发出指令,乙方应当执行甲方根据本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乙方拒不执行指令的,甲方可以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乙方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12.4 乙方应当合法用工,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乙方必须将所使用工作人员的合法劳动合同书、劳务派遣服务协议、参保证明交甲方备案。
乙方应当确保所使用的劳务工工资的发放,依法承担对劳务工的法律义务,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劳务工法定义务的履行.甲方从乙方工程进度款中扣除5%作为乙方劳务工工资发放的保证金,达到100 万元后不再扣除,每月结算一次.
12.5甲方根据乙方施工情况,有权要求乙方撤换施工负责人,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撤换施工负责人。
乙方自行撤换施工负责人的,应当征得甲方同意。
12。
6甲、乙双方及其工作人员应保持正常的业务往来,不得做出不符合廉政规定的行为,损害双方利益。
12.7甲方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向乙方索取任何不正当个人利益。
如有违反,乙方要及时告知甲方或甲方的主管单位.甲方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2。
8乙方、乙方人员及其代理人不得向甲方的负责人、从事该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提供不正当个人利益。
如有违反,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2。
9 除本合同的其它约定外,甲方还应当向乙方履行下列义务:
①及时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②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乙方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作业方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乙方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③法律法规规定的甲方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12.10除本合同的其它约定外,乙方还应当向甲方履行下列义务:
①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及时通知甲方;②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和要求向甲方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③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遵守甲方制定的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管理规定;④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若发现有再分包或转包现象,可立即终止合同,并扣减本已完工程款的50%作为经济惩罚,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⑤不得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⑥法律法规规定的乙方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13。
违约责任
13.1 本工程乙方不能再分包如经甲方发现乙方对此违约转包或违反合同2。
4条规定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与乙方的合同关系,乙方无条件撤出施工现场,对乙方已完成工程量,质量合格部分按规定60%计算工程量,质量不合格的部分不予结算。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分包或转包,导致甲方被实际施工人起诉的,甲方有权按结算总价款60%扣减同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先行用乙方工程款履行实际施工的欠款。
13.2在乙方工程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在甲求整改仍无法满足,可解除合同或调整施工及相关费用,按13.1条违约处理。
13.3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者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分包工程总价款的0。
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损失。
因乙方原因迟延工期的,无论甲方是否同意乙方顺延工期,对于迟延工期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免除乙方的责任,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损失及责任。
13.4除本合同已经明确规定乙方承担具体违约责任的违约行为外,乙方的其它违约行为,按照每违约一次100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13.5如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的行为,乙方应保证甲方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甲方将负责的任何违约金、赔偿金及补偿金等。
13.6因乙方违约而应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赔偿金,甲方可以直接从本应支付给乙方的任何价款中扣除。
14。
合同解除
14。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14。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应当解除,因合同解除而给各方造成的损失由各方自行承担,甲乙双方互不追索:
①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②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③因设计变更导致本分包工程取消的;④总包合同解除的;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解除的其它情形。
14。
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①乙方再分包或者转包其承包的工程的;②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甲方规定期限内仍不能消除或者工期延误达到合同总工期30%的;③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质量或者安全事故,拒绝返工或者整改以及返工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④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影响恶劣的;⑤挪用工程预付款或者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正常进行的;⑥因乙方其它违约行为严重影响到甲方实现合同目的的;⑦发包人或者监理要求将乙方清退出场的;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14。
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①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严重影响到乙方实现合同目的的;②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14。
5 解除合同的通知一旦送达到对方即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乙方应当在合同解除后10日内将已完工程交付给甲方并撤出工地。
乙方拒不撤出工地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4.6本合同解除不影响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以及争议处理条款的效力。
15.争议处理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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