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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益分配政策提纲doc
企业收益分配政策提纲
企业收益的分配问题设计到直接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如何分配就成了一个重要的探讨问题。
企业收益分配问题的探讨
摘要: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企业分配制度经历了多次变迁。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当前企业收益分配的现状,并结合我国目前的经济形势,提出企业收益分配问题的改革方向。
关键词:
税利分流;投资;收益分配
随着经济体制的变迁,对企业收益分配制度的探索一直在相应变革当中。
目前理论界对企业的税后利润应不应该分配的问题已无争议,因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市场化原则,国家作为企业的投资者就应该取得相应的回报。
既然要分配,那么归属主体、上缴比例和使用去向这些后续问题也就成为目前讨论的热点问题,另外与分配体制相配套的法律、体制等的健全建设也就需要提上日程。
一、企业收益分配制度的现状
2013年2月,国务院批转,发改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第十条规定:
建立健全国有资本收益分享机制;全面建立覆盖全部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收益分享制度,合理分配和使用国有资本收益,扩大国有资本收益上交范围;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十二五期间在现有比例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左右,新增部分的一定比例用于社会保障等民生支出。
从整体来看,相对于1994年至2007年央企只交税不上交利润来说,2008年以来央企按比例上缴利润的政策无疑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使得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状况有了一定的改善,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
根据财政部提交的报告,2012年,中央企业上缴的红利970.83亿元,2011年为765.01亿元,2010年为558.7亿元。
但是由于适合目前经济状况的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制度没有现存的模式,而国外的相关经验在为我所用时也是存在一些国情差异的限制,所以虽然经过了六七年的发展和完善,目前的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制度在很多方面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的。
二、企业收益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
1.企业收益分配中征缴比例不合理
目前的利润分配制较过去已经有了较大的改进,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国有企业的巨额利润与较低的利润上缴比例不协调的矛盾日益突出,并且与国际上国企35%的利润上缴比例有着巨大的差距。
另外,虽然目前上缴比例是按照行业划分层次来制定的,但是在每个层次内部并没有再具体细分,这一方面还有待改进。
具体来看,在每个层次内部,虽都属同一行业,但是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盈利状况自然不同。
在这种情况下,若均使用同样的上缴比例,显然有失公允。
最后是没有考虑地域方面的差异,虽同属于一个行业但是分布在不同省份的企业利润率差别也是很大的。
2.企业收益分配的征缴对象不够合理
在收缴对象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过去的征缴范围远不能适应新时期发展的要求,一方面过去的规定使部分新兴行业的国有企业没有被纳入红利上缴的经营范围之内,在一定意义上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和人民群众权益的受损;另一方面大量高收益、高盈利能力的中央企业没有被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来,部分企业钻了现行制度的漏洞,导致民财不能为民用。
3.收益分配制度在企业内部的不合理现象
虽然有一部分利润留在了企业内部,但是这并不表示这部分利润就属于企业、国家没有任何过问的权利了。
国有资本收益在分配时留给企业的那部分,其实质是国家基于对企业之前生产经营的认可而对企业的再投资。
从国家的角度来看,这部分利润应该投资于有发展潜力的行业,但是目前不同行业的国有企业之间的盈利能力和行业发展前景差别很大。
鉴于目前普遍存在的国有企业高管年薪过高、职工福利待遇过好的认知,对这部分利润进行有效的监督并且及时将相关信息予以披露,让人民能够对这部分利润的去向予以了解,不仅对公众有利,对于国有企业的形象和发展也是有帮助的。
4.企业收益分配未明确公共支出比例
国有企业的性质是全民所有,因而相对于普通的上市公司来说,其股东更具有社会普遍性。
既然国有企业占用了那么多全民所有的资源,而其资源的运用是否恰当与全民利益密切相关,那么民众就有知情权,国有企业应该适时地披露相关信息并且应该比普通的上市公司披露的更多。
如果国有企业认为自己成本高、利润少、上缴比例太高,那就应该将相关成本数据披露出来,只有让公众了解了实际情况才能得到公众的理解;如果国有企业认为自身需要投资和发展所以利润不能上缴,那就应该将相应的投资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披露出来,来证明其合理性,让公众予以理解。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不管在哪种情况下,充分的信息披露对于国企和公众来说,都是有益处的。
但是我国目前没有针对国有企业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国有企业和普通的上市公司披露一样的信息,这完全没有体现其全民所有的性质。
三、健全企业收益分配制度的建议
1.企业收益分配中征缴比例要稳步提高
目前,我国企业利润上缴的最高比例是15%,即使再加上现行25%的企业所得税,联系到国有企业尤其是垄断性的国有企业每年的巨额利润这一基数,每年留存于企业的利润数额仍然很是巨大。
本来垄断性的国有企业的存在就是依靠国家的政策保护和全社会共享的社会资源,在不用承担竞争风险的同时获得超过市场回报率的高额利润,若再不将利润上缴、用其超高利润回报社会,就根本体现不出其存在的价值。
企业收益分配政策提纲
(2)
我国2010年发布的《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的有2户中央管理企业、623户教育部所属企业、3户文化部所属企业、2户农业部所属企业、1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所属企业和21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所属企业,总共652户,上缴比例也调整为分别按四类企业税后利润的15%,10%,5%和免税。
从2012年起,新增工信部、体育总局所属企业等301家,且按照中央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第三类企业归类,上缴利润比例为税后净利润的5%。
从以上范围来看,目前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范围的还仅限于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很多中央企业(金融类)和地方国企都没有纳入,而另一方面这些企业的高盈利同样离不开国家政策的庇护,不上缴利润也违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
因而为了更好的保障国家作为出资人获得分红的权益,逐步扩大国有企业利润的上缴范围是大势所趋。
3.改善企业内部收益分配制度存在的不足
对于改善企业内部收益分配制度,企业需要强化人力资本参与企业收入分配中去,关键是要完善人力资本参与企业收入分配方面的制度和人力资本流动方面的各项制度,并能通过法律形式加以固定,必须构建完整的适应股票期权推行的法律体系。
首先,构建人力资本产权的法律制度。
一是在法律上确认人力资本所有权属于人力资本载体;二是完善人力资本流动、人力资本使用方面的制度,包括劳动报酬、人员招聘、选拔、晋升、调动、解雇解聘等方面的法规:
三是在《公司法》、《企业法》等中明确规定人力资本所有者有权享有企业的剩余分享权和控制权;四是通过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和法人治理结构的相关政策,对国有企业实行股票期权计划加以政策引导与保护。
五是对现行规定中阻碍股票期权计划的条款进行修改,例如目前证券法规定个人持股不能超过公司发行在外总股份的0.25%,显然不利于发挥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
六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形成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方面的社会保障体系。
4.企业收益分配要明确公共支出比例
在企业收益分配中,要明确公共支出比例就需要实现企业人力资本参与收益分配,目前很多学术界人士都认为我国的国有资本收益对于民生的支持力度太小,没有体现国有资本收益应该为全民受益的初衷。
社科院财政研究室主任杨志勇就认为央企上缴的红利应将相当一部分投入到与民生直接相关的领域中。
那到底怎样决定国企内部的福利、企业投资与对外分红之问的比例关系呢?
首先是要建立起完善、科学的国企利润分红指标体系;其次是在再分配时能够合理利用这些收益,使国有资本收益能发挥最大化的作用、全民福利最优化。
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对整个国民经济的高效有序的运行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而投资方面要留足资金;同时,改革开放以前,国家对国企自留的那部分利润的使用进行过规制,这些相关的经验可以供我们借鉴,在今后的核定相关福利支出的最大额度时,要根据现实情况酌情制定,并且要加强监督和检查,以限制企业过度分红。
通过对于我国企业收益分配制度的现状解析,我们发现我国国有资本收益分配体制虽然在一定时期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成绩,但是由于没有现有的模式可循现行的分配制度仍然存在着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我们仍然需要继续努力,改革的步伐也要加快。
目前,新的收益分配体制已初见雏形,但是十八大以后,我国的经济形势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产生了一些新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收益分配体制的建立也要适应这些变化,进而努力解决这些矛盾。
:
[1]翟可,冷悦.我国国企利润分配制度现状、成因及其完善[J].企业研究,2012,1:
17-19.
[2]丁培.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的一些思考[J].企业导报,2012,22(76).
[3]华国庆.我国国有资本收益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法学论坛,2012,1:
1-8.
企业手里又添法律“新装备”-商务指南-
海关总署于9月24日发布了海关总署第166号令,自2007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1999年8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78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同时废止。
泰和视点:
新的海关行政复议办法在1999年颁布的原第78号令的基础上,进行了多个方面补充和细分,使海关行政复议办法更加完善和清晰,弥补了前办法在执行方面的某些漏洞,这无疑对公民、法人等都是好消息。
Tips:
企业应当及时关注行政复议的调整范围和时限要求,当与海关发生争议时,积极利用赋予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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