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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民事案例赏析
美籍华人遭遇车祸赔偿标准视同国民
中国法院网讯 8月25日,江苏南通港闸区人民法院对该院受理的首起涉外人身伤害民事赔偿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被告季某、某汽车运输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李某各项事故损失4.66万余元。
原告李女士是美国某商务公司的高级主管,拥有美国国籍。
2003年8月,李女士应公司指派到南通市考察投资项目。
李女士因不熟悉中国交通规则,站在公路车道内等候出租车时,不幸被季某驾驶的正在倒车的货车撞倒,导致骨盆和左腿骨折。
事故发生后,李女士被紧急送至附近医院救治,后因需要又转至上海某大医院进行康复治疗,用去各项费用12万余元。
在赔偿问题上,双方对李女士在上海治疗期间的费用问题发生争议并诉讼至法院。
原告认为自己是美国公民,享有高级医疗待遇是合情合理的。
被告则辩称事故发生在我国境内,应适用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原告所住贵宾病房和所用名贵药品费用依法不应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并没有针对外国人的特殊民事赔偿法律,在赔偿标准上仍应适用我国法律,故李某的赔偿只能享受我国公民待遇。
婚外恋违反公序良俗"爱情承诺"法院不予保护
3万元钱成为一对情人的爱情信物。
当缘分走到头时,两人为争钱财闹上法庭。
海淀区法院认定,婚外恋违反公序良俗,“爱情信物”物归原主。
张先生与魏女士同在一个单位工作,双方均有配偶。
在工作中,二人的关系非常密切。
2003年3月4日,魏女士为张先生书写了“爱情承诺”,内容为:
魏女士因购房从张先生那儿拿走3万元人民币,保证爱他一生一世永不背叛,3万元人民币作为我们的爱情信物,无需归还,保证相亲相爱。
如果提出离开他,需偿还3万元。
双方最后还是产生了矛盾。
张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魏女士返还3万元。
魏女士否认拿过钱。
她认为张先生要求她写承诺书是为了长期控制她。
如果分手,也能得到一定数额的赔偿。
诉讼中,张先生提交了他与魏女士对话的录音,魏女士在录音中同意将3万元给付张先生。
海淀法院认为,录音可证明魏女士拿过钱。
张先生与魏女士在各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交往过密,有悖社会公序良俗。
因此,魏女士的“爱情承诺”不应保护。
但在本案中,考虑到事实和公平原则,魏女士应归还欠款。
恋人分手男子强索"青春损失费"
中国法院网讯 曲某因与男友陈某感情不和提出分手,没想到陈某不但强迫曲某出据欠条,还将曲某告上了法院,要求曲某为支付8万元的“青春损失费”。
近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青春损失费”有违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1996年曲某和陈某相识后,很快就确立了恋爱关系。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矛盾与日俱增,经常因一些琐事而吵得天翻地覆。
曲某感到两人已无法处下去,于2002年6月份向陈某提出了分手。
本以为从此以后可以安静度日,但曲某没想到陈某不但不同意分手,还经常到曲某的家里及单位找她,纠缠不休。
2002年11月16日晚,陈某找到曲某,并将曲某带到道外区一处空房子内。
陈某开始求曲某不要分手,但见曲某分手决心已定,便说:
“分手可以,但必须付我8万元的青春损失费,否则别想分手。
”曲某见陈某如此纠缠,无奈之下只得给陈某出具了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陈某人民币捌万元,八年付清,从2003年起”。
后陈某放曲某回家。
2005年2月,陈某在多次向曲某索要“青春损失费”无果后,一纸诉状将曲某告上了法院,要求曲某给付欠款。
法院认为,陈某据以起诉曲某的欠条不具有真实的对价关系,也即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欠条的实质是,当曲某提出与陈某解除恋爱关系后,陈某强行让曲某出具赔偿青春损失费,进而解除恋爱关系的协议。
依据《合同法》第二条之规定,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陈某的诉请无法律依据;另外,青春损失费的约定有违公序良俗的原则,因此当事人的约定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陈某不服,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法院。
哈尔滨中院审理后驳回了陈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捉奸”惹出名誉权官司
妻子在丈夫提起离婚诉讼后,明知丈夫在外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可又无证据佐证。
为了取得证据,妻子带人把丈夫与第三者抓了个现行,并拍摄了丈夫与第三者的裸照,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并向有关部门举报了丈夫的违法乱纪行为。
妻子的这一行为惹来一场官司,第三者以其行为侮辱人格、侵犯隐私权为由,向法院提起名誉权诉讼,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交出全部照片及底片,并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8月23日,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判决被告胡某向原告陈某赔礼道歉,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
被告侵犯隐私权
据原告陈某诉称,今年5月17日凌晨1时许,原告与男友李某在租住的房屋内就寝时,胡某带人踢开房门,辱骂原告及其男友。
原告当时未穿衣裤,被告带来的人中,有的抓抢原告的衣服和被盖,不让她穿衣裤,有的用照相机对其裸体进行拍摄拍照。
邻居报警后,胡某等人的不法行为才被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和围观邻居制止。
胡某等人在赔偿被踢坏的房门及家具损失费后,带着所拍摄的照片离去。
事发第二天,陈某一纸诉状将胡某告上法庭,她认为胡某带人夜闯民宅,强行拍摄她的裸体,将她的身体隐私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其行为严重侮辱她的人格,侵犯了她的隐私权,给她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和恐惧。
请求判令被告胡某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交出拍摄的照片及底片并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诉讼中,原告以胡某将照片到处散发为由,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0元,在法庭上向原告道歉。
被告:
原告毁了我的家
胡某与丈夫李某曾是恩爱夫妻,有一个懂事的儿子,一家人相处融洽。
虽然夫妻双方为生活琐事偶有纠纷发生,但尚未影响到夫妻感情。
从2002年起,妻子感觉丈夫渐渐对家庭开始冷漠,经过仔细观察和打听,发现丈夫在外竟然有了第三者!
为了顾全自己的家庭,胡某苦苦哀求丈夫能回心转意,可丈夫在两年前竟离家在外租房居住,彻底与胡某分居分食生活。
正在上中学的儿子受不了家庭变故的打击,学习成绩一落千丈,整天沉迷网络游戏。
想到自己岌岌可危的家庭,胡某潸然泪下:
“是第三者毁了我幸福的家庭啊!
”
今年5月,一直盼望丈夫能幡然悔悟的胡某,突然收到了法院送达的丈夫的离婚起诉书,这让对挽回婚姻还抱有一线希望的胡某深感痛心和失望。
为了让有过错的丈夫在离婚时能够赔偿自己,无奈的胡某决定采用自己的方法收集证据。
在接到法院开庭传票的当晚深夜,胡某便邀约自己的亲友,带上照相机强行闯入第三者陈某的租住房内,将丈夫与陈某同居抓了个现行,并拍摄下了他们的裸照。
随后,胡某将这些照片作为证据交到了法庭,要求判令丈夫赔偿精神抚慰金80000元。
法庭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李某对照片事实予以认可,表示愿意赔偿精神抚慰金。
法庭经审理判决双方离婚,同时判令李某赔偿胡某精神损害金3000元。
与此同时,胡某又将照片向纪委、李某所在单位等部门举报,李某因此受到了纪律处分。
法官说法
应合理合法收集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精神,公民有检举、控告他人违法乱纪的权利和义务,只要是依法行使的,其检举、控告的行为就是合法的,即使反映的情况不实或者不完全属实,也是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
一般认为,隐私权的范围有两个方面,即私生活秘密和私生活安宁。
本案中从被告对照片的使用情况看,被告拍照的目的是为证明其夫与他人同居的事实,这里的“他人”是不特定的,有可能是原告,也可能是原告以外的其他女性,故被告主观上没有披露原告隐私的故意,仅将其拍摄的照片作为证据用于向国家审判机关出示,或作为向纪委等有关部门举报的依据,没有证据证明其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宣扬,因此并未造成原告社会评价度的降低。
被告的行为不属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故被告的拍照行为不构成对原告的侮辱。
但是,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且无法律的授权而带人强行进入原告的住宅,扰乱了原告的生活安宁,侵犯了原告的隐私利益,构成侵权行为,应当向原告赔礼道歉。
本案中,被告以“捉奸”的方式收集证据并不可取,是不合法的,不仅伤害到他人,还给自己带来麻烦,惹来一场官司。
因此,只有当事人合理合法收集证据,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8龄童签订购房合同被认定无效
中国法院网讯 8月19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8岁孩童签订购房合同引起的财产所有权纠纷案,判决被告杨秀花等人将房屋归还原告李明星,李明星返还杨秀花购房款100元。
2004年2月的一天,杨秀花让其8岁的外孙李某(男,1996年5月29日生)与李明星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一份。
协议约定:
李明星将其所有的二间房屋以1800元的价格出卖给李某,签订协议时付清100元,余款2004年年底付清。
杨秀花替李某当场付清100元后,该房屋便由杨秀花等人使用。
后来,李明星对此买卖行为表示反悔,要求杨秀花等人归还该房屋未果,诉之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明星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李某未满十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与原告签订该协议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自始对双方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故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20岁大学生状告父亲索抚养费被驳
中国法院网讯 8月19日,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大学生向父亲索要抚养费的抚养纠纷案,正在大学就读的女大学生韩某因超过18周岁而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韩某是山东省莒南县的一名在校大二学生,现年20周岁,身体健康。
韩某父母于4年前离婚,韩某由母亲抚养,其父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至其18周岁。
今年暑假,韩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其父亲每年支付自己在大学期间的一半教育费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韩某作为成年人向其父亲索要大学期间的一半教育费,不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第22条中虽然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但其中“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成年子女,涉及到尚在校学习的,仅限于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情形。
韩某在大学就读,父母已没有法定义务再继续为其提供抚养费。
遂依法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照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0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这个孩子谁来养
2004年5月,在江苏省无锡市一家机电公司上班的陆黎明,在工作时不幸触电身亡,这距他们结婚还不到两年的时间。
陆黎明的离去,让全家人陷入了悲痛之中。
27岁的小陆是家里的独子,他出事时24岁的妻子梅二干此时已经有了三个月的身孕,这注定孩子一生下来就将没有了父亲。
但值得安慰的是,家里也算留下了后代。
小陆出事后,在厂方的办理下,妻子梅二干和公婆很快拿到了因小陆死亡而该得到的工伤赔偿款和死亡补偿款,共计约20多万元。
很快,梅二干的女儿伊伊出生了,这给刚刚经历了悲痛的家庭带来了很大的快乐和慰藉,一家人把精力全部放在了抚养孩子身上。
然而,伴随着孩子的出生,梅二干与公婆的关系也开始变得微妙和紧张起来。
原来,在厂方与梅二干家人签定的补偿协议里,厂方许诺将支付给孩子出生后到成年的抚养费10万元,对于这10万元抚养费的保管办法,协议约定了由公婆代领代管6.6万元,由梅二干代领代管3.4万元,由他们三个人代领代管,这样对孩子才有保障。
梅二干说,孩子生下来之后公婆就变卦了,想全部领走小伊伊的10万元抚养费,而她坚持要按协议约定的方法领取。
于是她与公婆开始出现矛盾,尤其是到了2005年春节前,他们之间的关系更加恶化。
梅二干曾经想带着孩子回娘家探亲,但公婆不仅不让她见孩子,还将她关在了门外。
梅二干说,被公婆赶出家门后,她在外面租房子居住,没有工作,只有靠之前领到的补偿款过日子,然而对于梅二干提到的被赶出家门的说法,她的公婆却断然否认。
他们说是儿媳妇不肯抚养孩子,自己从家里跑出去的。
一个说是被赶出家门,一个说是她自己扔下孩子狠心离开,双方互相指责。
究竟谁说的是真,我们现在已经很难查证。
但事实是,半年多来,梅二干再也没有回过公婆家,也没有看过女儿伊伊,她认为就算回去也不会有什么好结果。
而梅二干的公婆说,孩子出生后,她作为母亲,对孩子不管不问,根本没有尽到一个母亲的责任。
他们之间的矛盾很快引起了邻居们的关注。
邻居们大都说在这件事情上,梅二干做得有些不对,她不应该这么长时间抛下孩子不管不顾。
面对邻居们的这些指责,梅二干说这在她的意料之中,因为这些邻居大多都是公婆的本姓亲戚,自然会向着他们说话。
可是不久之后,发生的另外一件事情却让她感到十分意外。
今年2月,当她按照协议的约定去丈夫的公司,想领取替女儿代管的那3.4万元抚养费时,却遭到了厂方的拒绝。
厂方说,他们不愿意支付抚养费的理由是,梅二干的公婆以儿媳妇不照管孩子为由,死活反对将钱交给梅二干。
出了这样的家庭纠纷,厂方便延缓支付这笔费用。
那么梅二干的公婆究竟是出于什么考虑,不愿意让她领走这笔抚养费呢?
梅二干的公公说,他们老两口都是年近六旬的人,平时没有什么收入,以种田为生,现在孩子在他们家要吃奶、要看病,孩子10万元的抚养费就应该由他们全部代管。
如果梅二干把钱领走,另去嫁人,这钱就用不到孩子身上。
对于公婆的说法,梅二干表示不能接受,她说孩子是她亲生的,她有责任将孩子抚养长大。
今年二月,梅二干把丈夫生前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机电公司支付属于她代管的抚养费3.4万元。
小梅起诉后,机电公司很快按照协议内容将属于公婆代管的6.6万元抚养费交给了公婆,而属于梅二干代管的那3.4万元厂方没有给她,却是以收款人伊伊的名字邮寄到了梅二干公婆的家里。
对于这样的做法,厂方解释说,这笔钱本来就是给孩子的,现在孩子住在爷爷奶奶家,理应把钱寄到那里去。
协议中约定本应该由梅二干代领代管的3.4万元抚养费寄给伊伊后,由她的奶奶也就是梅二干的婆婆代领走了。
这令梅二干十分气愤,她认为厂方是在恶意汇款,目的就是不想让她拿到笔钱。
但不管怎么说,自己没有收到这笔抚养费,就是说明厂方没有履行协议。
今年3月,在这起抚养费的官司还没有判决时,梅二干又把自己的公婆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归还女儿,由她来行使监护权。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首先对这起监护权的官司进行了判决。
法院认为,梅二干作为母亲完全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爷爷奶奶不同意由儿媳妇抚养孩子,就侵犯了梅二干的法定监护权。
法院判决由梅二干依法行使她的监护权,这个结果梅二干的公婆虽然没有上诉,但他们表示不能接受。
梅二干的公婆说,如果法院真的要把孩子给儿媳妇梅二干的话也可以,但那10万块钱的抚养费是坚决不能再给她的,梅二干可以每月抱着孩子到他们这里来领取生活费。
对于这种方法,梅二干更是不能接受,她表示既然孩子归自己抚养,那她一定要将10万元抚养费追要回来。
2005年4月26日,也就是监护权的官司有了结果之后,法院的法官安排梅二干回到公婆家中,想协商一下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的问题,这是她离开婆家半年之后第一次回来。
在家中,梅二干与抱着女儿的婆婆迎面相遇,然而她并没有停下脚步,径直走进了里屋。
很快,双方就因钱的问题争吵起来。
小梅回家的消息很快传遍了全村,村里立即炸了锅。
大家都不同意将抚养费由梅二干代管,认为她不会将钱用在自己的孩子身上。
这一次会面由于婆媳双方以及村民情绪都很激动,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
梅二干没有能够抱走女儿,抚养费的问题也没有协商成功。
今年5月16日,在法院的调解下,梅二干与公婆、机电公司三方达成和解协议,梅二干将孩子伊伊委托给公婆抚养,10万元的抚养费也全部由公婆代管。
主持人:
孩子最终是健康出世了,这本来是一件非常好的事,但是现在厂方拒绝向小梅来支付这笔抚养费,为什么?
徐海燕:
因为厂方可能根据她祖父母的说法,认为小孩的母亲不愿意履行监护职责,实际上这个协议是一个附生效条件的抚养补偿协议。
当这个小孩出生的时候,厂方就有义务支付给小孩的母亲还有她的祖父母10万元的抚养费。
但是小梅必须要履行监护的职责。
所以现在厂方出于对小梅的怀疑,延迟或者说暂缓支付这笔费用应该有道理的。
主持人:
最后监护权的确定还是通过法院的判决来进行的不过这个官司打起来确实让人觉得挺心寒的,为了这笔钱双方都在争。
但是现在法院把监护权判给了小梅之后,对于这笔抚养费来讲会不会有影响?
徐海燕:
当然是有影响的。
如果说把监护权判给小梅的话,厂方就应该把这3.4万元接着支付给小梅,因为没有证据表明小梅不履行监护职责。
如果小梅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话,他们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变更监护人,如果说小梅把钱用于别的用途,还可以要求小梅做出赔偿。
在现有法律体系下,没有必要通过剥夺小梅监护权的方式,保证小孩的抚养得到落实。
主持人:
现在监护权法院判给了孩子的母亲,是否意味着祖父祖母从此以后就可以不用管这个孩子了,这个钱到底怎么处理?
徐海燕:
不是说监护权判给小梅了,这6万元钱就随同转移给小梅,还要考虑正当的用途,和三方之间制约的关系,所以祖父母依然可以手里握着这6万元钱,但是他们不能把这6万元钱用于到自己的身上,必须为了小孩的生活和教育去使用这笔钱,如果用于别的用途,法律将会追究他们的责任。
主持人:
在生活当中,怎么样才能控制这笔钱没有用在自己身上?
徐海燕:
在现实生活当中来监控这笔钱是非常困难的,我觉得厂方可以不必一次性把这10万元钱支付给小梅或者她的祖父母,可以按月发放,也可以以孩子的名义在银行存一个专款专用的账户,使用的时候必须要有小梅、祖父母三方共同签字。
主持人:
从法律上来讲,有很多办法可以避免对孩子的伤害,但是现在这种做法显然对于孩子的成长来讲是不利的,所以我们也希望孩子的祖父母和母亲这双方能够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好好地商量,怎么做才能对这个孩子的未来更好。
盲人娶妻
主持人:
各位好,这里是《今日说法》演播室,欢迎您参与我们今天的节目。
今天我们请到现场的嘉宾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曲新久教授。
曲教授,结婚应该说是人一辈子的一件大事,而且也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所以这当中一旦牵涉到婚姻的案件就有很多都是说不清道不明的东西。
那么在今天这个案件当中,男主人公是一位盲人,所以对他来说结婚就更有一番特别的意义,但是正是这样一桩婚姻也给他的生活带来了很多麻烦。
我们来看一下记者发回的相关的报道。
家住北京宣武区的老宁是位盲人,与前妻离婚后一直与儿子相依为命。
在好友的帮助下,去年8月老宁又一次结婚了,老宁的这位新媳妇儿叫张丽,整整比老宁小了19岁。
年近花甲双目失明的老宁能娶上这么一位年轻健康的媳妇儿,他说得感谢他的好友雍双秋。
雍双秋也是一位盲人,正是他给老宁做的媒,雍双秋说张丽是他的远方亲戚,在接触中,他觉得姑娘不错,就产生了牵红线的想法。
婚后,因老宁只有一间房,而且还有个年满14岁的儿子共同居住,张丽提出三人挤在一间屋子里实在不方便,她暂时住在妹妹家。
但张丽几乎每天过来给老宁洗衣做饭,照顾老宁的生活。
老宁心满意足了,不久张丽又有了新打算。
她听说有人要转让一个饭馆的经营权,就想把这个饭馆接过来,以增加经济收入。
老宁有一笔房屋拆迁补偿款多年一直舍不得动用,本想赶紧买套房早日结束夫妻两地分居的日子,但听张丽这么一说觉得很有道理,那样的话家庭的重担就不会压在自己一个人身上了。
张丽一向温柔体贴,现在为了整个家能过上好日子要出去创业开饭馆,作为丈夫理应支持。
老宁拿出了房屋拆迁补偿款,当场给了张丽2万元现金。
第二天他们又来到银行通过转账的方式,老宁将25万元转入张丽的账号中。
老宁万万没有想到,从此他自足而又平静的生活被打破了,自从张丽拿到钱后她就消失不见了,打手机也找不到人。
老宁只好一路打听来到张丽所说的妹妹家寻找张丽,却不见张丽及家人的踪影。
而一位邻居的回答让老宁大吃一惊,张丽一家已经于头天晚上10点搬走了。
张丽带着27万元不知去向,老宁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他想到了婚姻介绍人雍双秋。
当初作介绍时,雍双秋说过张丽是他们家的亲戚,经常来往,于是急忙来到雍双秋的家里询问张丽的下落。
没想到这一问更是让老宁震惊万分,张丽并不是雍双秋的什么亲戚,而只是一个在街头认识的陌生人。
为什么雍双秋会给一个只在街头认识的女子做媒,而又谎称是家里的亲戚呢?
原来,雍双秋以前在地下通道里拉二胡卖艺维持生计,而张丽经常给他送茶送饭,下雨天还送来雨具。
就这样,张丽的热心帮助让雍双秋非常感激,而张丽对自己生活困境的诉说更让雍双秋深感同情。
张丽要雍双秋在盲人朋友中给她介绍一位经济条件好的对象,雍双秋便想到了老宁。
老宁手中有一笔房屋拆迁补偿款,每月还有工资,正符合张丽的要求。
而老宁身边也正缺少一位女主人照应。
由于担心老宁知道张丽是个陌生女子会有顾虑,于是雍双秋向老宁编织了一个善意的谎言,说张丽是自己家亲戚。
本想做件好事的雍双秋没想到会发生这样的事情,雍双秋决心帮助老宁追回这笔钱款。
他们商量先不要打草惊蛇,最重要的是想办法获得证据。
而对于两位盲人来说,最便利的方法就是给张丽打电话,并对电话进行录音来取得证据。
雍双秋以昔日好友的身份先给张丽打了一个电话,没想到电话还真打通了。
于是两人之间进行了一次不愉快的谈话:
张丽:
我说你管这事干什么呀,让他随便告我去。
雍双秋:
我说句良心话,他对你是够可以的。
张丽:
你怎么知道是够可以的啊。
雍双秋:
你看25万一下就转给你了。
张丽:
你怎么知道,你看见啦。
雍双秋:
我没看见,我听他说。
张丽:
听他说啊,我说给了他100万你信吗?
电话中的张丽气急败坏,与雍双秋印象中的张丽判若两人。
张丽坚决否认拿了老宁的钱,雍双秋感到十分为难。
正当老宁也感到绝望的时候,没料到张丽却在一天深夜1点给老宁打来电话。
早有准备的老宁急忙摁下了录音键。
但是此时的张丽一扫往日的温柔,她用威胁恐吓的语言警告老宁不要再纠缠这件事,这让老宁感到十分恐惧。
但不管怎么样,张丽毕竟承认拿了这笔钱,老宁取得了可靠的证据。
第二天天刚亮,老宁就以张丽涉嫌诈骗为由向宣武公安分局报了案。
公安民警侦察到了张丽的新住址将张丽抓获。
满怀希望的老宁等待着法律严惩张丽并追回自己的钱款,可事情并非像他所想象的那样。
不久,他等来的却是张丽无罪释放的消息。
面对这种结果,老宁怎么也想不通。
原来,张丽向公安机关出示了结婚证,办案人员认为这笔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而认定张丽无罪。
无奈之下,2003年1月14日,老宁向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与张丽离婚并要求张丽返还人民币27万元。
西城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离婚案,意想不到的是,法庭上张丽出示了一张保证书,保证书上有这样的内容:
我宁克强自愿给张丽开饭馆25万元,已返回我10万元,余下的15万元给你张丽作为生活费用和还以前的帐,随你支配。
保证书下面赫然盖着老宁的印章,并摁有老宁与张丽的手印儿。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儿呢?
张丽的代理律师解释说这保证书是由张丽执笔,老宁口述的。
老宁对保证书的内容坚决否认,他说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张丽提出开饭馆的那天曾说到她有位身患绝症的母亲也住在妹妹家,她想在母亲不多的日子里陪伴身边,希望得到老宁的同意。
为父母尽孝是儿女的义务,所以老宁挺痛快就答应了。
但是张丽说口头上答应不算数,非要老宁签个保证书,于是老宁便在纸上盖了章签了字。
老宁说他是盲人,看不见纸上内容,是张丽欺骗了他。
双方各执一词,而这张保证书也是决定这笔钱该如何判决的关键,那么主审法官将如何断案呢?
法院认为,原告老宁是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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