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实施细则通用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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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实施细则通用版
***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实施细则
为改善服务态度,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能,增强机关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行政问责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局内推行“四项制度”。
一、行政问责办法
(一)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行政问责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负责人是指局领导班子正副职,各科室负责人(以下称行政负责人),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所属部门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三)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合规,在适用行政问责上人人平等。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1.贯彻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不力的;
2.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上级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任务而影响本局工作整体推进、年度目标考核不合格的;
3.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内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放任不管,对下属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4.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报告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5.对群众反映强烈并经查实的问题有条件处理而不及时处理的;
6.工作态度冷漠、作风粗暴的;
7.对于重大复杂的事项不按规定程序决策的;
8.创业精神不强、不思进取、工作平庸造成不良影响,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的;
9.未遵守保密工作制度,泄露国家秘密及本局涉秘事项的;
10.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或纠正的;
(五)问责方式:
1.诫勉谈话;
2.限期整改;
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5.通报批评;
6.调整工作岗位;
7.免职;
8.年度公务员考核确定为称职以下档次。
(六)以上问责方式可以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程度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或并用。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本局或报送纪委、监察部门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行政问责机构负责行政问责的实施工作,行政问责的具体工作由办事机构负责。
1.行政问责机构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局办公室主任组成,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决定是否启动行政问责程序;
(2)安排人员对行政问责事项进行调查;
(3)审议调查报告;
(4)作出处理决定;
(5)做好上级监察机关交办的行政问责事项,接受上级监察机关行政问责工作的检查和督导。
2.行政问责办事机构设在局办公室,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检举、控告、投诉和接受安排;
(2)调查行政问责事项行为;
(3)草拟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问责机构研究。
(八)下列情形可以作为行政问责的信息来源:
1.本局干部职工或其他人员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
2.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
3.新闻媒体和舆论监督的事项与建议;
4.其他有关问责的信息来源。
(九)对局领导班子成员的行政问责,由区监察机关或局问责机构集体研究提出问责建议。
对各科室负责人的行政问责,由本局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问责建议,由问责机构研究决定。
(十)对所有信息来源,行政问责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启动行政问责程序。
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启动;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启动,有明确检举人的,应当告知不启动理由。
(十一)决定启动行政问责的,行政问责机构的办事机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行政问责机构提交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问责事项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行政问责的具体建议。
情况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十二)问责机构在接到调查报告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十三)问责机构根据调查报告决定不予追究责任的,应将决定书面告知被调查的问责对象,并书面告知提出问责批示或建议的有关部门或个人。
(十四)处理决定为书面形式。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1.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被问责的;
2.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3.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的;
4.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1.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及本问责办法规定的问责事项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2.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3.主动发现过错并及时纠正,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4.其他应当不予追究的情形。
(十七)本办法行政问责事项,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服务承诺制
(一)工作中履行八项承诺:
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工作中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二)工作中严厉八项禁止:
严厉禁止吃请受礼;严厉禁止吃拿卡要;严厉禁止推、拖、压、卡;严厉禁止以言代法;严厉禁止优亲厚友;严厉禁止以权谋私;严厉禁止态度冷漠、作风粗暴;严厉禁止乱收费、乱检查行为。
三、首问责任制
(一)首位业务受理人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全局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对外公示姓名、职务、工作岗位、业务范围和投诉方式。
(三)首位业务受理人工作中必须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
对来访人员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或办理事项,办理结果等进行登记,以备查询和考核。
(四)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的,原则上要现场办理;不能现场办理的,要说明相关情况;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要一次性告知。
(五)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本单位职责,但不在首问责任人办理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引荐到相关股室办理;若经办人不在,首问责任人应主动与其联系;若联系不上,首问责任人要先将被服务对象的有关材料收下,做好记录,随后移交经办人。
(六)咨询或办理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首问责任人要予以引导,负责告知承办科室和办公地点,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搪塞或拖延处理时间,并做好相应记录。
(七)服务对象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应认真负责回答;属于本部门其他科室的,应将有关的办公室电话告知来电人,尽可能地为来电人提供帮助。
四、限时办结制
(一)各科室要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限时办结的事项。
(二)对职能职责所涉及的事项,以及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和投诉的答复。
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办理的,要按照便民利民、优质高效的原则,分类确定办理时限。
(三)执行上级各项重大决策,应当及时部署和落实,不需要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充分调研、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计划,并向上级发文机关报告;对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处理,作出明确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答复时限以收件日作为计算工作日的起止时间。
(四)凡是能即时办结的要即时办结;能当日办结的要当日办结;一时办结不了的,要在规定时限办结,并做好解释工作。
(五)全局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
业务工作要相互补位,提倡工作人员一岗多责,一岗多能,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
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启事等方式实行告知。
招商局对各科室推行“四项制度”的情况,实行“一年一评议、一年一考核”。
对执效果显著的科室,给予表彰奖励;对执行不力,甚至违反“四项制度”的坚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此实施细则于2012年3月16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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