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卫生局.docx
- 文档编号:4992397
- 上传时间:2022-12-12
- 格式:DOCX
- 页数:36
- 大小:32.70KB
廊坊市卫生局.docx
《廊坊市卫生局.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廊坊市卫生局.docx(3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廊坊市卫生局
廊坊市卫生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主审:
王福霞、杨磊
主编:
法监科、综合业务科
廊坊市卫生局
二○○九年三月
目录
廊坊市卫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廊坊市卫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7、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8、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9、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10、消毒管理办法
11、处方管理办法
1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1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1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15、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1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廊坊市卫生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具体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一、违法行为: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罚款;
(二)违法所得2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五)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六)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二、违法行为: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具有卫生技术专业资格人员擅自开办医疗机构3个月以下,或者非医师行医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具有卫生技术专业资格的人员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具有卫生技术专业资格人员擅自开办医疗机构3个月以上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给患者造成伤害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有欺骗患者的行为,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传染病防治法》
三、违法行为: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条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缺少血液的包装袋上应标明事项中任何一项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二)缺少血液的包装袋上应标明事项中二项及二项以上,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一种血液成分储存和运输条件不符合血站的基本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
(四)两种血液成分储存和运输条件不符合血站的基本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五)三种及以上血液成分储存和运输条件不符合血站的基本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行为:
(一)非法采集血液;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违反上述行为但尚未销售使用的,案发后能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的,予以取缔,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上述行为,已经进行销售使用的,但案发后能够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上述行为,案发后拒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非法销售、使用的血液进行追回,没有导致血液使用者感染艾滋病、梅毒、病毒性肝炎等血液传染病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上述行为,导致出卖血液人员或使用血液人员中发生被感染艾滋病、梅毒、病毒性肝炎等血液传播传染病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五、违法行为:
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情形的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或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可能但尚未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下罚款;
(二)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或者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或者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法行为: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违反上述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处罚程序。
执行标准:
(一)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的,期限内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二)虽积极配合调查,但是期期限内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三)拒绝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的,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提请政府责令停建、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七、违法行为: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处罚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于处罚;
(二)经教育未立即改正或者无法进行改正,但能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作出书面保证,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较轻,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或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4、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四)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视为情节严重,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八、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未采取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处罚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于处罚;
(二)经教育未立即改正或者无法进行改正,但能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作出书面保证,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较轻,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三)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每项处5000元的罚款,合并处罚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处罚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于处罚;
(二)经教育未立即改正或者无法进行改正,但能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作出书面保证,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较轻,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每项处5000元的罚款,合并处罚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
处罚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于处罚;
(二)经教育未立即改正或者无法进行改正,但能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作出书面保证,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较轻,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处5000元以下罚款;
2、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同时违反以上二项的,合并处罚最高不超过1.5万元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处罚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于处罚;
(二)经教育未立即改正或者无法进行改正,但能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作出书面保证,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较轻,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逾期仍不存档、上报、公布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
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
处罚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于处罚;
(二)经教育未立即改正或者无法进行改正,但能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作出书面保证,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较轻,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3、既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的,同时监测系统又不能正常监测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处罚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于处罚;
(二)经教育未立即改正或者无法进行改正,但能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作出书面保证,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较轻,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人数为1人的,处2万元罚款;
2、2至5人的,处3万元罚款;
3、5人以上的,处5万元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
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处罚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于处罚;
(二)经教育未立即改正或者无法进行改正,但能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作出书面保证,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较轻,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一般,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或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
2、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3、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严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既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又未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
2、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五、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处罚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于处罚;
(二)经教育未立即改正或者无法进行改正,但能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作出书面保证,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较轻,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人数在5人以下的,处5万元的罚款;
2、6至10人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11至15人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4、16人以上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四)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或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视为情节严重,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廊坊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六、违法行为: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单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
处罚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九)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于处罚;
(二)经教育未立即改正,但事后认识到错误作出书面保证,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较轻,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拒绝1次,处5万元罚款;
2、拒绝2次,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拒绝3次或3次以上,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四)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视为情节严重,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七、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
处罚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给予警告,责令10日内改正,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一)按每个病例罚款1000元,最高合并处罚不超过1万元;
(二)弄虚作假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拒不改正或属于再犯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八、违法行为: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由可能造成内照射工作,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安排不符合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处罚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违反上述情形之一,责令10日内改正,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安排1人作业的,处5万元罚款;
2、安排2人至5人的,处5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廊坊市 卫生局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