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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载和地震作用精品论文
荷载和地震作用
4荷载和地震作用
4.1竖向荷载
4.1.1高层建筑的自重荷载、楼(屋)面活荷载及屋面雪荷载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采用。
4.1.2施工中采用附墙塔、爬塔等对结构受力有影响的起重机械或其他施工设备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对结构产生的施工荷载。
4.1.3旋转餐厅轨道和驱动设备的自重应按实际情况确定。
4.1.4擦窗机等清洗设备应按其实际情况确定其自重的大小和作用位置。
4.1.5直升机平台的活荷载应采用下列两款中能使平台产生最大内力的荷载:
1,直升机总重量引起的局部荷载,按由实际最大起飞重量决定的局部荷载标准值乘以动力系数确定。
对具有液压轮胎起落架的直升机,动力系数可取1.4;当没有机型技术资料时,局部荷载标准值及其作用面积可根据直升机类型按表4.1.5取用。
表4.1.5局部荷载标准值及其作用面积
直升机类型
局部荷载标准值(kN)
作用面积(m2)
轻型
20.0
0.20×0.20
中型
40.0
0.25×0.25
重型
60.0
0.30×0.30
2,等效均布活荷载5kN/m2。
4.2风荷载
4.2.1主体结构计算时,风荷载作用面积应取垂直于风向的最大投影面积,垂直于建筑物表面的单位面积风荷载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
(4.2.1)
式中:
wk——风荷载标准值(kN/m2);
w0——基本风压(kN/m2),应按本规程第4.2.2条的规定采用;
μz——风压高度变化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采用;
μs——风荷载体型系数,应按本规程第4.2.3条的规定采用;
βs——z高度处的风振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采用。
4.2.2基本风压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采用。
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层建筑,承载力设计时应按基本风压的1.1倍采用。
4.2.3计算主体结构的风荷载效应时,风荷载体型系数μs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1,圆形平面建筑取0.8;
2,正多边形及截角三角形平面建筑,由下式计算:
(4.2.3)
式中:
n——多边形的边数。
3,高宽比H/B不大于4的矩形、方形、十字形平面建筑取1.3;
4,下列建筑取1.4:
1)V形、Y形、弧形、双十字形、井字形平面建筑;
2)L形、槽形和高宽比H/B大于4的十字形平面建筑;
3)高宽此H/B大于4,长宽比L/B不大于1.5的矩形、鼓形平面建筑。
5,在需要更细致进行风荷载计算的场合,风荷载体型系数可按本规程附录B采用,或由风洞试验确定。
4.2.4当多栋或群集的高层建筑相互间距较近时,宜考虑风力相互干扰的群体效应。
一般可将单栋建筑的体型系数μs乘以相互干扰增大系数,该系数可参考类似条件的试验资料确定;必要时宜通过风洞试验确定。
4.2.5横风向振动效应或扭转风振效应明显的高层建筑,应考虑横风向风振或扭转风振的影响。
横风向风振或扭转风振的计算范围、方法以及顺风向与横风向效应的组合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
4.2.6考虑横风向风振或扭转风振影响时,结构顺风向及横风向的侧向位移应分别符合本规程第3.7.3条的规定。
4.2.7房屋高度大于200m或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进行风洞试验判断确定建筑物的风荷载:
1,平面形状或立面形状复杂;
2,立面开洞或连体建筑;
3,周围地形和环境较复杂。
4.2.8檐口、雨篷、遮阳板、阳台等水平构件,计算局部上浮风荷载时,风荷载体型系数肚不宜小于2.0。
4.2.9设计高层建筑的幕墙结构时,风荷载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觌范》JGJ102、《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的有关规定采用。
4.3地震作用
4.3.1各抗震设防类别高层建筑的地震作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类建筑:
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
2,乙、丙类建筑:
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计算。
4.3.2高层建筑结构的地震作用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情况下,应至少在结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相交角度大于15O时,应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2,质量与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应计算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其他情况,应计算单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
3,高层建筑中的大跨度、长悬臂结构,7度(0.15g)、8度抗震设计时应计入竖向地震作用。
4,9度抗震设计时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4.3.3计算单向地震作用时应考虑偶然偏心的影响。
每层质心沿垂直于地震作用方向的偏移值可按下式采用:
(4.3.3)
式中:
ei——第i层质心偏移值(m),各楼层质心偏移方向相同;
Li——第i层垂直于地震作用方向的建筑物总长度(m)。
4.3.4高层建筑结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下列地震作用计算方法:
1,高层建筑结构宜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对质量和刚度不对称、不均匀的结构以及高度超过lOOm的高层建筑结构应采用考虑扭转耦联振动影响的振型分解反应谱法。
2,高度不超过40m、以剪切变形为主且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均匀的高层建筑结构,可采用底部剪力法。
3,7~9度抗震设防的高层建筑,下列情况应采用弹性时程分析法进行多遇地震下的补充计算:
1)甲类高层建筑结构;
2)表4.3.4所列的乙、丙类高层建筑结构;
3)不满足本规程第3.5.2~3.5.6条规定的高层建筑结构;
4)本规程第10章规定的复杂高层建筑结构。
表4.3.4采用时程分析法的高层建筑结构
设防烈度、场地类别
建筑高度范围
8度I、Ⅱ类场地和7度
>100m
8度Ⅲ、Ⅳ类场地
>80m
9度
>60m
注:
场地类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采用。
4.3.5进行结构时程分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按建筑场地类别和设计地震分组选取实际地震记录和人工模拟的加速度时程曲线,其中实际地震记录的数量不应少于总数量的2/3,多组时程曲线的平均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应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所采用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在统计意义上相符;弹性时程分析时,每条时程曲线计算所得结构底部剪力不应小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结果的65%,多条时程曲线计算所得结构底部剪力的平均值不应小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结果的80%。
2,地震波的持续时间不宜小于建筑结构基本自振周期的5倍和15s,地震波的时间间距可取0.Ols或0.02s。
3,输入地震加速度的最大值可按表4.3.5采用。
表4.3.5时程分析时输入地震加速度的最大值(cm/s2)
设防烈度
6度
7度
8度
9度
多遇地震
18
35(55)
70(110)
140
设防地震
50
100(150)
200(300)
400
罕遇地震
125
220(310)
400(510)
620
注:
7、8度时括号内数值分别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此处g为重力加速度。
4,当取三组时程曲线进行计算时,结构地震作用效应宜取时程法计算结果的包络值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结果的较大值;当取七组及七组以上时程曲线进行计算时,结构地震作用效应可取时程法计算结果的平均值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结果的
较大值。
4.3.6计算地震作用时,建筑结构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永久荷载标准值和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
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雪荷载取0.5;
2,楼面活荷载按实际情况计算时取1.0;按等效均布活荷载计算时,藏书库、档案库、库房取0.8,一般民用建筑取0.5。
4.3.7建筑结构的地震影响系数应根据烈度、场地类别、设计地震分组和结构自振周期及阻尼比确定。
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αmax应按表4.3.7-1采用;特征周期应根据场地类别和设计地震分组按表4.3.7-2采用,计算罕遇地震作用时,特征周期应增加0.05s。
注:
周期大于6.Os的高层建筑结构所采用的地震影响系数应作专门研究。
表4.3.7-1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αmax
设防烈度
6度
7度
8度
9度
多遇地震
0.04
0.08(0.12)
0.16(0.24)
0.32
设防地震
0.12
0.23(0.34)
0.45(0.68)
0.90
罕遇地震
0.28
0.50(0.72)
0.90(1.20)
1.40
注:
7、8度时括号内数值分别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
表4:
3.7-2特征周期值Tg(s)
设计地震分组
场地类别
Ⅰ0
Ⅰ1
Ⅱ
Ⅲ
Ⅳ
第一组
0.20
0.25
0.35
0.45
0.65
第二组
0.25
0.30
0.40
0.55
0.75
第三组
0.30
0.35
0.45
0.65
0.90
4.3.8高层建筑结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图4.3.8)的形状参数和阻尼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有专门规定外,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的阻尼比应取0.05,此时阻尼调整系数η2应取1.0,形状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线上升段,周期小于0.1s的区段;
2)水平段,自0.1s至特征周期Tg的区段,地震影响系数应取最大值αmax;
3)曲线下降段,自特征周期至5倍特征周期的区段,衰减指数γ应取0.9;
4)直线下降段,自5倍特征周期至6.0s的区段,下降斜率调整系数η1应取0.02。
图4.3.8地震影响系数曲线
α—地震影响系数;αmax一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T—结构自振周期;
Tg—特征周期;γ一衰减指数;η1—直线下降段下降斜率调整系数;
η2—阻尼调整系数
2,当建筑结构的阻尼比不等于0.05时,地震影响系数曲线的分段情况与本条第1款相同,但其形状参数和阻尼调整系数η2应符合下列规定:
1)曲线下降段的衰减指数应按下式确定:
(4.3.8-1)
式中:
γ——曲线下降段的衰减指数;
ζ——阻尼比。
2)直线下降段的下降斜率调整系数应按下式确定:
(4.3.8-2)
式中:
η1——直线下降段的斜率调整系数,小于O时应取O。
3)阻尼调整系数应按下式确定:
(4.3.8-2)
式中:
η2——阻尼调整系数,当琅小于0.55时,应取0.55。
4.3.9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方法时,对于不考虑扭转耦联振动影响的结构,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地震作用和作用效应的计算:
1,结构第J振型i层的水平地震作用的标准值应按下列公式确定:
(4.3.9-1)
(4.3.9-2)
式中:
Gi——i层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按本规程第4.3.6条的规定确定;
Fji——第j振型i层水平地震作用的标准值;
αj——相应于j振型自振周期的地震影响系数,应按本规程第4.3.7、4.3.8条确定;
Xji——j振型i层的水平相对位移;
γj——j振型的参与系数;
n——结构计算总层数,小塔楼宜每层作为一个质点参与计算;
m——结构计算振型数。
规则结构可取3,当建筑较高、结构沿竖向刚度不均匀时可取5~6。
2,水平地震作用效应,当相邻振型的周期比小于0.85时,可按下式计算:
(4.3.9-3)
式中:
S——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Sj——j振型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弯矩、剪力、轴向力和位移等)。
4.3.10考虑扭转影响的平面、竖向不规则结构,按扭转耦联振型分解法计算时,各楼层可取两个正交的水平位移和一个转角位移共三个自由度,并应按下列规定计算地震作用和作用效应。
确有依据时,可采用简化计算方法确定地震作用。
1,j振型i层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列公式确定:
(4.3.10-1)
式中:
Fxji、Fyji、Ftji——分别为j振型i层的x方向、y方向和转角方向的地震作用标准值;
Xji、Yji——分别为j振型i层质心在x、y方向的水平相对位移;
φji——j振型i层的相对扭转角;
ri——i层转动半径,取i层绕质心的转动惯量除以该层质量的商的正二次方根;
αj——相应于第j振型自振周期Tj的地震影响系数,应按本规程第4.3.7、4.3.8条确定;
γtj——考虑扭转的j振型参与系数,可按本规程公式(4.3.10-2)~(4.3.10-4)确定;
n——结构计算总质点数,小塔楼宜每层作为一个质点参加计算;
m——结构计算振型数,一般情况下可取9~15,多塔楼建筑每个塔楼的振型数不宜小于9。
当仅考虑x方向地震作用时:
(4.3.10-2)
当仅考虑y方向地震作用时:
(4.3.10-3)
当考虑与x方向夹角为θ的地震作用时:
(4.3.10-4)
式中:
γxj、γyj——分别为由式(4.3.10-2)、(4.3.10-3)求得的振型参与系数。
2,单向水平地震作用下,考虑扭转耦联的地震作用效应,应按下列公式确定:
(4.3.10-5)
(4.3.10-6)
式中:
S——考虑扭转的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Sj、Sk—一分别为j、k振型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ρjk——j振型k尼振型的耦联系数;
λT——k振型与j振型的自振周期比;
ζj、ζk——分别为j、k振型的阻尼比。
3,考虑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地震作用效应,应按下列公式中的较大值确定:
(4.3.10-7)
或(4.3.10-8)
式中:
Sx——仅考虑x向水平地震作用时的地震作用效应,按式(4.3.10-5)计算;
Sy——仅考虑y向水平地震作用时的地震作用效应,按式(4.3.10-5)计算。
4.3.11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时,可按本规程附录C执行。
4.3.12多遇地震水平地震作用计算时,结构各楼层对应于地震作用标准值的剪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4.3.12)
式中:
VEki——第i层对应于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剪力;
λ——水平地震剪力系数,不应小于表4.3.12规定的值;对于竖向不规则结构的薄弱层,尚应乘以1.15的增大系数;
Gi——第j层的重力荷载代表值;
N——结构计算总层数。
表4.3.12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值
类别
6度
7度
8度
9度
扭转效应明显或基本周期小于3.5s的结构
0.008
0.016(0.024)
0.032(0.048)
0.064
基本周期大于5.Os的结构
0.006
0.012(0.018)
0.024(0.036)
0.048
注:
1,基本周期介于3.5s和5.Os之间的结构,应允许线性插入取值;
2,7、8度时括号内数值分别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
4.3.13结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可采用时程分析方法或振型分解反应谱方法计算,也可按下列规定计算(图4.3.13):
1,结构总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4.3.13-1)
(4.3.13-2)
(4.3.13-3)
式中:
FEvk——结构总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
αvmax——结构竖向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Geq——结构等效总重力荷载代表值;
GE——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时,结构总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各质点重力荷载代表值之和。
2,结构质点i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4.3.13-4)
式中:
Fvi——质点i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
Gi、Gj——分别为集中于质点i、j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按本规程第4.3.6条的规定计算;
Hi、Hj——分别为质点i、j的计算高度。
3,楼层各构件的竖向地震作用效应可按各构件承受的重力荷载代表值比例分配,并宜乘以增大系数1.5。
图4.3.13结构竖向地震作用计算示意
4.3.14跨度大于24m的楼盖结构、跨度大于12m的转换结构和连体结构、悬挑长度大于5m的悬挑结构,结构竖向地震作用效应标准值宜采用时程分析方法或振型分解反应谱方法进行计算。
时程分析计算时输入的地震加速度最大值可按规定的水平输入最大值的65%采用,反应谱分析时结构竖向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可按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的65%采用,但设计地震分组可按第一组采用。
4.3.15高层建筑中,大跨度结构、悬挑结构、转换结构、连体结构的连接体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不宜小于结构或构件承受的重力荷载代表值与表4.3.15所规定的竖向地震作用系数的乘积。
表4.3.15竖向地震作用系数
设防烈度
7度
8度
9度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
0.15g
0.20g
0.30g
0.40g
竖向地震作用系数
0.08
0.10
0.15
0.20
注:
g为重力加速度。
4.3.16计算各振型地震影响系数所采用的结构自振周期应考虑非承重墙体的刚度影响予以折减。
4.3.17当非承重墙体为砌体墙时,高层建筑结构的计算自振周期折减系数可按下列规定取值:
1,框架结构可取0.6~0.7;
2,框架-剪力墙结构可取0.7~0.8;
3,框架-核心筒结构可取0.8~0.9;
4,剪力墙结构可取0.8—1.0。
对于其他结构体系或采用其他非承重墙体时,可根据工程情况确定周期折减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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