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细则.docx
- 文档编号:4990918
- 上传时间:2022-12-12
- 格式:DOCX
- 页数:44
- 大小:32.62KB
河北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细则.docx
《河北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北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细则.docx(4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河北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河北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河北省内申请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调剂使用以及进行相关的审批、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办法》和本细则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是结合本省实际对《办法》的具体说明。
《办法》中已有明确规定的,本细则不再说明。
第四条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医疗机构制剂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本辖区内申请的医疗机构制剂进行受理、制剂标签说明书的审查备案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河北省药品检验所及设区市药品检验所负责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检验工作。
第二章制剂的申报与审批
第一节临床前研究
第五条进行医疗机构制剂研究的必须具有与试验研究项目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所用试验动物、试剂和原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应当保证所有试验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
第六条申请人可以委托符合要求的机构进行制剂的研究或者进行单项试验、样品的试制、配制等。
对委托项目应与被委托方签订合同。
样品的试制单位应是委托配制单位。
第七条申请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所报送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规范;引用文献资料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批准后发生专利权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解决。
专利权人可以依据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最终裁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构成侵权的生效判决,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侵权人的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据此注销侵权人的医疗机构制剂批准证明文件。
第九条申请制剂所用的药用物质应当具有法定标准。
化学原料药及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并符合法定的药品标准。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如使用了尚无法定药材标准的中药材,应建立该药材质量标准,经省级药品检验所进行质量标准技术复核后与制剂一同申报。
第二节临床研究的申报与审批
第三节
第十条申请人在完成临床前研究后,填写《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表》(附件一),向所在地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和制剂实样。
第十一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申报资料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开具《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二);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三),逾期未通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申请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考察,填报《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现场考查报告表》(附件四),抽取连续三批检验用样品,并填报《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抽样单》(附件五)向所在市药品检验所发出《注册检验通知书》(附件六),并将检验用样品连同相关资料一并转送市药品检验所。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将审查意见、考察报告及申报资料一并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通知申请人。
在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受理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现场考察等工作,认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填写《退审通知书》(附件七)并告知申请人,退回其申请,同时抄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三条接到检验通知的药品检验所应当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样品检验和质量标准技术复核,出具注册检验报告书及标准复核意见,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抄送通知其检验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申请人。
第十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接收全部资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技术审评工作,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发出《补充申报资料通知》(附件八),申请人应一次性将资料补充完整。
符合规定的,发给《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附件九)及经审定的制剂质量标准;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医疗机构制剂审批意见通知书》(附件十),并说明理由。
第三节临床研究的管理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制剂的临床研究,应当在本医疗机构按照临床研究方案进行,临床研究应设立对照组,试验组受试例数应当符合临床试验的目的及相关统计学的要求,最少不得少于60例。
第十六条对已批准的临床试验,所在地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临床研究时间超过一年的,申请人应每年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临床研究进展报告。
第十七条申请人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立即暂停或终止临床试验,并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实验中发现大范围、非预期的不良反应或严重不良事件;
(2)不能有效保证受试者安全的;
(3)临床试验用药物出现质量问题的;
(4)已有证据证明临床试验用药物无效的;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医疗机构制剂临床试验中弄虚作假的和违反《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或其他情形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暂停或终止临床试验。
第十八条申请人在取得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后,逾期一年未开展,三年未完成临床研究的,原批准证明文件自行废止。
仍需进行研究的,应重新申报。
第四节制剂配制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九条申请人在完成临床研究后,应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临床研究总结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全部资料起40个工作日内组织技术审评,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发出《补充申报资料通知》,申请人应一次性将资料补充完整。
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做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医疗机构注册批件》(附件十一)及制剂批准文号,同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已取得该制剂批准文号,需要改变其剂型和用药途径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接收申请人的申报资料后按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程序办理。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接收到全部资料后应按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审批。
第三章调剂使用
第二十二条调剂使用按《办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办理,有关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附《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申请表》(附件十二)、《调剂使用批件》(附件十三)
第四章补充申请
第二十三条已取得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制剂如变更医疗机构制剂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所载明的有关事项应按补充申请办理。
临床实验期间需变更上述事项的,按补充申请办理。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的申请人应是已取得该制剂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制剂的申报单位。
第二十五条变更制剂规格、修改制剂质量标准、改变影响制剂质量的生产工艺、改变制剂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增加中药的功能主治或者化学药品的适应症、变更服用剂量或者适用人群范围等补充审批事项,申请人按要求向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补充申请,填写《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补充申请表》(附件十四),并报送有关资料。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接到补充申请资料后按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受理。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10个工作日内,抽取一批检验用样品,向当地市药检所发出注册检验通知。
市药检所按细则第十三条检验。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将审查意见及申报资料一并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收到全部资料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技术审评,并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做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批件》(附件十五);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医疗机构制剂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医疗机构制剂补充批件应与原医疗机构制剂批件有效期一致。
第二十七条变更配制单位名称、改变制剂的有效期、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等补充申请事项,申请人应向当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补充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资料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并在注册证变更栏中加盖公章,同时告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五章再注册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的申请人已取得该制剂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
申请人应在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再注册申请,并填写《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请表》(附件十六),按要求报送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资料。
(见附件二十二)
第二十九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申请人再注册申报资料后按细则第十一条受理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三十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全部资料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再注册的决定。
准予再注册的,应当自决定做出之日起10个工作内通知申请人,予以换发《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附件十七),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决定不予再注册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批准再注册,并注销制剂的批准文号:
(1)依据《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的制剂;
(2)依据《办法》第四十条不予再注册的制剂;
第六章中药制剂的委托配制
第三十二条委托配制的办理条件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申请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申请表》(附件十八)及资料后,按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受理并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三十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接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委托的决定。
经审查符合规定准予委托配制的,应自批准决定做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附件十九);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有效期不超过该制剂批准证明文件载明的有效期。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委托配制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办理委托配制的延期手续。
第三十六条申请委托配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申请表》(附件十八);
(二)委托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四)委托配制制剂的质量标准、配制工艺;
(五)委托配制合同;
(六)委托方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对受托方技术人员、厂房(制剂室)、设施、设备等生产条件和能力,以及质检机构、检测设备等质量保证体系的考核意见。
第三十七条变更委托配制单位除按三十六条规定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前次批准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复印件;
(二)前次委托配制期间,配制及制剂质量情况的总结。
第三十八条委托配制申请延期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延期申请表》(附件二十);
(二)前次批准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
(三)前次委托配制期间,配制及制剂质量情况的总结;
(四)前次《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发生变化的证明文件。
第七章监督管理及注册检验
第三十九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不稳定、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制剂,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停止配制,并提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其制剂批准文号。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的撤销制剂批准文号申请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制剂予以撤销批准文号。
第四十条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省及市药品检验所负责制剂注册检验工作,市药品检验所不能检验的制剂应送省药品检验所。
接受委托起草质量标准的药品检验所不得负责该制剂质量标准的技术复核和检验工作。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检验必须对制剂质量标准进行技术复核和样品检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在河北省行政管理范围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属同一个法定代表,且《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所载明的配制范围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范围相符,其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的医疗机构制剂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后,可以共同使用。
第四十三条“制剂质量标准技术复核”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药品检验所对所申报制剂的质量标准中检验方法的可行性、科学性、设定项目和指标能否控制制剂质量等进行的实验室检验和审核工作。
样品检验,是指药品检验所按照申请人申报的制剂质量标准对样品进行的检验。
第四十四条“一次性发出补充资料的通知,一次性将资料补充完整”。
是指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制剂注册申请进行技术审评后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发出补充资料通知。
申请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4个月内一次性将要求补充的资料补充完整。
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充资料的,省局对该申请予以退审。
补充资料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按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收费。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表。
附件二:
医疗机构制剂申请受理通知书。
附件三:
医疗机构制剂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附件四: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现场考察报告表。
附件五: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抽样单。
附件六: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检验通知书。
附件七:
医疗机构制剂退审通知书。
附件八: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审评补充申报资料通知。
附件九:
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
附件十:
医疗机构制剂审批意见通知书。
附件十一: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
附件十二:
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申请表。
附件十三:
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批件。
附件十四:
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表。
附件十五:
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批件。
附件十六:
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请表。
附件十七:
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批件。
附件十八:
医疗机构制剂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申请表。
附件十九:
医疗机构制剂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
附件二十:
医疗机构制剂中药制剂委托配制延期申请表。
附件二十一: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附件二十二:
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附件二十三:
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2005年12月15日
附件一:
受理号:
受理日期: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表
制剂名称:
剂型:
申请人:
(盖章)
剂型类别:
□中药制剂□化学药制剂
申报类别:
□制剂申报临床□制剂申报配制
是否委托配制:
□是□否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名称应当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中载明的名称一致。
2.
3.填表应当使用中文简体字,必要的英文除外。
文字陈述应简明、准确。
4.
5.辅料:
对处方使用的每种辅料均应填写,包括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等。
处方量按1000制剂单位(片、克、毫升)计算。
6.
7.委托配制:
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申请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应当填写表中相关内容。
8.
9.本表须打印,A4纸张,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10.
制剂
名称
通用名称
汉语拼音
剂型
规格
执行标准
申请人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编
《医疗机构
制剂许可证》
编号
制剂配制
地址
制剂室
负责人
(签字)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件
传真
委托配制
受托方单位
名称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编号
委托配制期限
制剂配制地址
联系人
电话
制剂配制单
位法人代表
委托配制资料
□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委托配制合同
□委托方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受托方现场考核意见
处方及工艺(包括所用辅料)
适应症或者功能与主治
主要药效学研究项目及结论
稳定性试验研究项目及结论
毒理研究项目及结论
临床研究试验结论
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查意见
(签字)
年月日
所附资料项目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
申请减免资料项目及理由
声
明
我们保证:
①本申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②申请表内容及所提交资料、样品均真实、来源合法,未侵犯他人的权益,其中实验研究的方法和数据均为该药品所采用的方法和由本药品得到的实验数据;③如有不实之处,我们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
法人代表(签字):
日期:
(公章)
市
局
意
见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形式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二: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机构制剂申请受理通知书
申请编号:
制剂名称:
规格:
包装规格:
申请事项:
申请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经形式审查,上述申报资料基本符合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申报资料要求,予以受理。
是否批准须经审查后决定。
本件不得作为其他证明使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
经办人:
年月日
本件一式三份,交申请人一份,申请资料原件中留存一份,省局留存一份
附件三: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机构制剂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NO:
制剂名称:
规格:
包装规格:
申请事项:
申请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经形式审查,该申报资料不符合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申报资料要求,不予以受理。
申请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不受理理由: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
经办人:
年月日
本件一式三份,交申请人一份,申请资料原件中留存一份,省局留存一份
附件四: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现场考查报告表
制剂名称
规格
被考核单位
(公章)
年月日
被考核单位
负责人签字
样
品
试
制
试制原始记录共页完整□基本完整□不完整□
批号
试制日期
主要投料量
产量
生产设施
适应□基本适应□不适应□
质量检验
检验日期
负责人
检验原始记录
完整□基本完整□不完整□
质检仪器
及设施
适应□基本适应□不适应□
现场考
核结论
1.生产设施和设备是否具备配制该制剂的基本要求是□否□
2.
3.检验仪器是否满足该制剂质量标准的检测基本要求是□否□
4.
5.三批中试的原始生产记录和检测记录是否完整是□否□
6.
7.药学人员是否满足该制剂生产、检测基本要求是□否□
考核报告人
(签名)
盖章
年月日
考核职能处负责人
(签名)
省或市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
(签名)
附件五: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抽样单
:
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以下品种进行抽样:
制剂名称
批号
数量
被抽样单位负责人
年月日
抽样人
年月日
请仔细核对样品名称、批号及数量,并妥善保管此单。
附件六: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检验通知书
药品检验所:
我局已受理如下制剂的注册申请,现将样品和有关申请资料送你所,请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制剂注册检验,出具制剂注册检验报告,并按规定报送结果。
制剂名称:
剂型:
规格:
包装规格:
申请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手机:
样品来源:
特别说明:
附件:
1、本申请有关资料一套
2、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抽样记录及凭证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本件一式三份,药品检验所、申请人、省局各一份。
附件七: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机构制剂退审通知书
受理号:
制剂名称:
剂型:
规格:
申请事项:
申请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根据《医疗机构注册管理办法》,经现场考察不符合有关规定,经我局审核,同意资料退审。
退审理由:
(加盖公章)
年月日
注:
本件使用于资料尚未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申请
本件一式三份,交申请人一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留存一份。
附件八: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审评补充申报资料通知
申报单位:
品种名称:
经审评,所报资料尚不完全符合《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规定,需补充下列资料:
一、药学应补充完善的内容:
二、药理应补充完善的内容:
三、临床应补充完善的内容:
主送单位:
抄送单位: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注册处
年月日
附件九: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
受理号:
批件号:
制剂名称
通用名称
汉语拼音
制剂类型
剂型
规格
申请人
单位名称
制剂配制地址
委托:
自制:
审批结论
主送单位
抄送单位
附件
质量标准、说明书
备注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附件十: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机构制剂审批意见通知书
受理号:
批件号:
制剂名称
剂型
制剂分类
规格
包装规格
医疗机构
名称:
配制地址:
申请内容
申请理由
审批结论
附件
主送
抄送
备注
年月日
附件十一: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
受理号:
制剂名称
通用名称
汉语拼音
制剂类别
剂型
规格
有效期
申请人
单位名称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编号
制剂配制地址
委托配制单位
审批结论
批准文号
批准文号有效期
至年月日
主送单位
抄送单位
抄报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附件
质量标准、说明书
备注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附件十二:
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申请表
受理号:
制剂名称
剂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细则 河北省 医疗机构 制剂 注册 管理办法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