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建设用地分类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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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建设用地分类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span]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80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
年1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
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O—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1]
2正文内容编辑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总则
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
2.0.1城乡用地townandcountryland
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1
英文冋(近)义词
codes
Chinese
English
H
建设用地
developmentland
E
非建设用地
non-developmentland
2.0.2城市建设用地urbandevelopment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2.2。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
表2.0.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
I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英文冋(近)义词
codes
Chinese
English
R
居住用地
residential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administrationandpublicservices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commercialandbusinessfacilities
M
工业用地
industrial
W
物流仓储用地
logisticsandwarehouse
S
交通设施用地
streetandtransportation
U
公用设施用地
municipalutilities
G
绿地
greenspace
2.0.3人口规模population
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2.0.4人均城市建设用地urbandevelopmentlandper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5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single-categoryurbandevelopmentlandper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
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人。
2.0.6人均居住用地residentiallandper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人。
2.0.7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dministrationandpublicserviceslandper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人。
2.0.8人均交通设施用地streetandtransportationlandper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交通设施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人。
2.0.9人均绿地greenspaceper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
为m/人。
2.0.10人均公园绿地parklandper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园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
单位为m/人。
2.0.11城市建设用地结构compositionofurbandevelopment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得出的比重,单位为%。
2.0.12气候区climatezone
指根据《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93)»,以1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相对湿度为主要指标,以年降水量、年日平均气温低于或等于5C的日数和年日平均气温高于或等
于25C的日数为辅助指标而划分的七个一级区。
3用地标准编辑
4.1一般规定
4.1.1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
每块用地应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分片布局的城市(镇)应先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4.1.2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
现状和
规划的用地计算范围应一致。
4.1.3用地规模应根据图纸比例确定统计精度,1/10000图纸应精确至个位,1/5000图纸应精确
至小数点后一位。
4.1.4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4.1.5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A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4.1.6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4.2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4.2.1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105.0m/人内确定。
4.2.2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05.1~115.0m/人内确定。
气候区
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取值区间
允许调整幅度
规戈U人
口规模
<20.0万
人
规划人口规模
20.1~
50.0万人
规戈U人
口规模
>50.0万
人
i、n、
<65.0
65.0~85.0
>0.0
>0.0
>0.0
65.1~75.0
65.0~95.0
+0.1~
+20.0
+0.1~
+20.0
+0.1~
+20.0
75.1~85.0
75.0~105.0
+0.1~
+20.0
+0.1~
+20.0
+0.1~
+15.0
85.1~95.0
80.0~110.0
+0.1~
+20.0
-5.0~
+20.0
-5.0~
+15.0
95.1~105.0
90.0~110.0
-5.0~
+15.0
-10.0~
+15.0
-10.0~
+10.0
105.1~115.0
95.0~115.0
-10.0~
-0.1
-15.0~
-0.1
-20.0~
-0.1
>115.0
<115.0
<0.0
<0.0
<0.0
川、w、
V
<65.0
65.0~85.0
>0.0
>0.0
>0.0
65.1~75.0
65.0~95.0
+0.1~
+20.0
+0.1~
20.0
+0.1~
+20.0
75.1~85.0
75.0~100.0
-5.0~
+20.0
-5.0~
+20.0
-5.0~
+15.0
85.1~95.0
80.0~105.0
-10.0~
+15.0
-10.0~
+15.0
-10.0~
+10.0
95.1~105.0
85.0~105.0
-15.0~
+10.0
-15.0~
+10.0
-15.0~
+5.0
105.1~115.0
90.0~110.0
-20.0~
-0.1
-20.0~
-0.1
-25.0~
-5.0
>115.0
<110.0
<0.0
<0.0
<0.0
4.2.4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部分山地城市、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等
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150.0m/
人。
4.2.5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
4.3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4.3.1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表4.3.1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m/人)
建筑气候区划
I、II、VI、VII气候
区
III、IV、V气候区
人均居住用地面积
28.0~38.0
23.0~36.0
4.3.2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m/人。
4.3.3规划人均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人。
4.3.4规划人均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人。
4.3.5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单项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
4.4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4.4.1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类别名称
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
(%)
|居住用地
25.0~40.0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
务设施用地
5.0~8.0
工业用地
15.0~30.0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10.0~30.0
绿地与广场用地
10.0~15.0
4.4.2工矿城市、风景旅游城市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4用地分类编辑
3.1—般规定
3.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3.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
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
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3.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3.2城乡用地分类
3.2.1市域内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8中类、17小类。
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
称
范围
大
类
中类
小
类
H
建设用
地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
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城市、镇、乡、村庄以及独立的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
设用地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H12
镇建设
用地
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建设用地
H13
乡建设
用地
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4
村庄建
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心城区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1
铁路用
地
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H22
公路用
地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3
港口用
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H24
机场用
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
续表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
类
中类
小
类
H25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H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讯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
用地
H4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H41
军事用地
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
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H42
安保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H5
米矿用地
米矿、米石、米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H6
其他建设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
E
非建设用
地
水域、农林等非建设用地
E1
水域
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不包括公园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11
自然水域
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E12
水库
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m3的水库正常
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E13
坑塘沟渠
畜水量小于10万m3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
灌的渠道
E2
农林用地
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
E3
其他非建
设用地
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
E31
空闲地
城镇、村庄、独立用地内部尚未利用的土地
E32
其他未利用地
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
3.3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3.3.1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4小类。
3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
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低层住区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1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良好的多、中、高层住区用地
R20
保障性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21
住宅用地
R2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不齐全,公共服务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区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3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A
公共管理与公
共服务用地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A1
行政办公用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及其相
关设施用地
A2
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A21
图书展览设施
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
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A22
文化活动设施
用地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A3
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续表二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范围
大中小
类
类
类
A31
高等院校用
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A32
中等专业学
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A33
中小学用地
中学、小学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
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A35
科研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A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A41
体育场馆用
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A42
体育训练用
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A5
医疗卫生用
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A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A52
卫生防疫用
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A53
特殊医疗用
地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A59
其他医疗卫
生用地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A6
社会福利设
施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A7
文物古迹用
地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墓葬等用地
A8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A9
宗教设施用
地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各类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内的事业单位用地
B1
商业设施用
各类商业经营活动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地
B11
零售商业用
地
商铺、商场、超市、服装及小商品市场等用地
B12
农贸市场用
地
以农产品批发、零售为主的市场用地
B13
餐饮业用地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B14
旅馆用地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B2
商务设施用
地
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B21
金融保险业
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以及各类公司总部及综合性商务办公楼宇等用地
B22
艺术传媒产
业用地
音乐、美术、影视、广告、网络媒体等的制作及管
理设施用地
B29
其他商务设
施用地
邮政、电信、工程咨询、技术服务、会计和法律服务以及其他中介服务等的办公用地
续表三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
类
中类
小
类
B3
娱乐康体用
地
各类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B31
娱乐用地
单独设置的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B32
康体用地
单独设置的高尔夫练习场、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B4
公用设施营
业网点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41
加油加气站
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以及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用地
B49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9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宠物医院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
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
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
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需布置绿化防护用地)
W
物流仓储用
地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批发、交易等的用地,包括大型批发市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不包括
加工)等用地
W1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W2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W3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S
交通设施用
地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
S1
城市道路用
地
快速路、主十路、次十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父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配建的道路用地
S2
轨道交通线路用地
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用地
S3
综合交通枢纽用地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用地
S4
交通场站用
地
静态交通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S41
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地面部分)的车辆段、地面站、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等
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S42
社会停车场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
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续表四
类别代码类别名称范围
大
类
中类
小
类
S9
其他交通设
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U
公用设施用
地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
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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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 建设 用地 分类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