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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常识
国际金融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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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套利交易——指利用两个国家货币市场出现的利率差异,将资金从一个货币市场转移到另一个货币市场,以赚取利润的交易活动。
18.外汇——是指以外国货币表示的可用于国际结算的信用票据、支付凭证、有价证劵及外币现钞。
P3
19.金融衍生工具——是指以原生金融工具为基础而新创造出来的虚拟金融工具。
P58
20.金融项目——反映的是居民与非居民之间投资与借贷的增减变化。
目前金融项目的划分主要分为直接投资、证劵投资、其他投资、储备资产四种。
P28
21.外汇市场——是由各类外汇供给者和需求者组成的,进行外汇买卖、外汇资金调拨、外汇资金清算等活动的场所。
P49
22.货币市场——是指资金借贷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交易市场,或称短期资金市场。
P49
23.资本市场——是长期资本融通的场所,通常将1年以上的中长期资本借贷或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市场称为资本市场。
P51
24.期权——又称选择权,是指赋予其购买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按双方约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的某种金融资产的权力的合约。
P63
25.互换交易—是指交易双方签定一份互换协议,同意在约定时间内相互进行一系列的定期支付。
P66
26.交割日——是指买卖双方将资金交付给对方的日期。
P100
27.掉期交易——是指将币种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交割日不同的两笔或两笔以上的外汇交易结合起来进行的交易。
P108
28.托收————是指出口商在发运货物后,将金融票据和/或商业单据交给本地银行(托收行),委托后者按照委托人的指示通过其在进口地的代理行或分行向外国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P146
29.备用信用证———又称担保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价款为目的,而为贷款偿付,预防违约事件开立的信用证。
P155
30.备用信用证的特点——从信用证格式和操作程序上看,备用信用证与普通信用证相同,也是凭单付款,要求受益人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银行只处理单据,不负责调查违约的事实,单证相符时,银行必须付款。
P156
四、简述
1.简述经常项目:
经常项目是指本国与外国交往中经常发生的国际经济交易,反映一国与外国之间实际资源的转移情况,因此是一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项目,对其他国际收支项目往往会起到影响与制约的作用。
可以分为货物与服务、收入、经常转移这三个子项目。
2.简述贸易收支差额:
等于货物出口减货物进口(按绝对额计算)或者等于货物出口加上货物进口(按记账符号计算)。
贸易收支差额反映了一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并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了该国的经济实力。
3.简述经常项目差额:
经常项目差额等于货物、劳务和收益差额加上经常转移差额,反映了实际资源在一国与他国之间的转让净额,或者说一国国外财富净额的变化。
由于一国拥有多少实际资源可支配使用对经济增长或发展十分重要,经常项目差额常常被用来表示一国的国际收支目标。
4.简述买入套期保值:
买入套期保值是指将来有一定的债务者,先于外汇市场卖出与该负债金额相等、期限相同的远期外汇,以避免因计价货币汇率上升,负载成本增加而造成实际损失的交易行为。
其目的是用远期头寸抵补将来的现货头寸,将买卖外汇的汇率固定下来,以规避汇率波动对将来的收付款项所造成收益或者成本方面的影响。
5.卖出套期保值:
卖出套期保值是指将来有一定债权者,先于外汇市场卖出与该应收外汇资产金额相等、期限相同的远期外汇,以防止因债权的计价货币对本币贬值而蒙受损失的交易行为。
目的是用远期头寸抵补将来的现货头寸,将买卖外汇的汇率固定下来,以规避汇率波动对将来的收付款项所造成收益或者成本方面的影响。
6.简述择期外汇交易:
择期外汇交易是指远期外汇的购买者(或出卖者)在合约的有效期内的任何一天,有权要求银行实行交割的一种外汇交易。
与远期外汇交易相比,远期外汇交易只有在合约到期时才能交割,既不能提前,也只能退后,择期外汇交易在合约的有效期内的任何一天均可以要求交割,更具灵活性。
7.基本汇率:
是本国货币与关键货币对比制定出来的汇率。
所谓关键货币是指在国际贸易或国际收支中使用最多,在各国外汇储备中所占比重最大,自由兑换行最强,汇率行情最为稳定,事实上普遍为各国所接受的货币。
目前,各国一般都把美元做制定汇率的关键货币,因此,本币与美元的汇率被视为基本汇率。
P8
8.金融远期合约:
是指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一确定时间,按确定的价格买卖一定数量的某种金融资产的合约。
在合约中规定在将来买入标的物的一方称为多头方,在未来卖出标的物的一方称为空头方。
合约中规定的未来买卖标的物的价格称为交割价格。
P61
9.期货交易的主要目的:
是为了规避外汇风险而进行套期保值。
期货交易的套期保值是在现货市场某一笔交易的基础上,在期货市场上做一笔买卖方向相反,期限相同的交易,以期保值。
P61
10.期权买权与卖权:
买权赋予购买者某种标的资产的权利(但不承担义务),而卖权赋予购买者出售某种标的资产的权利(但不承担义务)。
期权合约的出售者则需承担绝对的义务。
期权购买者为获得选择权利,必须支付给期权出售者一定的费用。
就买权和卖权而言,预先支付一笔期权价格称之为期权费。
买权又称看涨期权,卖权又称看跌期权。
P63
11.远期外汇交易:
又称期汇交易,是指外汇买卖成交后当时(第二个营业日内)不交割,而是根据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日期按约定的汇率办理交割的外汇交易。
最常见的远期交易交割期限一般有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长的可达12个月,如果期限再长,则称超远期交易P101
12.远期外汇交易的汇价:
远期外汇交易的标价方法主要有两种:
一种直接标出远期外汇的实际汇率,采用跟这种标价方法的外汇市场较少;另一种是只标出远期汇率与即期汇率的差额。
在外汇市场上以升水、贴水和平价来表明远期汇率与即期汇率的差额。
在直接标价法下,远期外汇汇率等于即期汇率加上升水数字或即期汇率减去贴水数字。
在间接标价法下,远期外汇汇率等于即期汇率减去升水数字或即期汇率加上贴水数字。
此外,在银行间远期汇率还有通过点数来表示的标价方法。
点数表示的是汇率重的小数点后第4位数字。
凡事点数前高后低,即远期汇率等于即期汇率减去点数;凡是点数前低后高,即远期汇率等于即期汇率加上点数。
P102
13.套期保值:
是指预计将来某一时间要支付或收入一笔外汇时,买入或卖出同等金额的远期外汇,以避免因汇率波动而造成经济损失的交易行为。
套期保值可分为买入套期保值跟卖出套期保值。
在现代国际投资活动中,跨国公司经常利用套期保值的方式使风险资产和风险负债保持平衡。
P103
14.运输单据: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海运单据通常被称为提单或提货单,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运输单据。
它表明:
(1)收到提单上列出的货物(货物收据作用);
(2)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可以凭此提单从承运人处提到单据上列出的货物(物权凭证作用);提单背面印就运输条款(运输合同作用),详细规定承运人和托运人权责。
只有港至港海运提单以及最后一程运输是海运的多式运输单据才具备上述三种作用,其他运输单据只具备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作用。
P144
15.票据:
是指反应债权债务关系,以支付货币为目的,可流通转让的付款凭证,又称金融票据。
它是由出票人签发或制票人签发,命令受票人(付款人)或向收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向持票人支付票面金额。
国际结算使用的票据通常都是可流通票据,其流通性取决于票据上收款人写法。
除非票据上写了“禁止转让”字样,或表示不可流通之意,所有票据无论采用何种形式支付给持票人,持票人有权将票据转让给他人,转让时需履行背书手续。
(来人票不需背书,仅凭交付就可转让)。
16.择期外汇交易的作用:
在对外贸易中,如果进口商不能确定收付外汇货款的具体日期,而只能估计在某一特定日期的前后,进口商为防范汇率风险,就不能与银行签订买卖某种外汇的远期外汇合约,因为远期合约确定的交割日既不能提前也不能退后,签订择期合约就可以绕过远期外汇合约交割期固定的约束。
P108
17.单据:
是指进出口交易过程中使用的一系列证明文件。
单据分为用于商业目的(发票,提单,保险单,分析证书,重量证书,商检证书,包装单重量单或码单等)和用于官方目的的(领事馆发票,海关发票,产地证书,签证发票,出口许可证,健康证书等)。
P143
18.托收中的当事人:
托收中基本当事人包括:
委托人(出口商或任何委托银行收款的人),托收行(出口商所在地银行),代收行(进口商所在地银行)和提示行。
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有代理关系,便于将托收款项从代收行划至托收行账户。
如果代收行与进口商不在同一地点,代收行会委托其在进口商所在地的联行/分行/代理行向进口商/付款人提示票据和/或单据。
P146
19.托收风险:
在托收业务中,对物权单据的控制可以降低买方的拖欠风险。
但是这种方式仍有很大商业风险。
例如,买方国家市场发生变化,政治经济突发事件以及买方破产等均可导致买方拒绝付款/承兑和获得单据。
因此托收只适用于买方资信状况良好,卖方推销积压产品或开拓市场的情况。
P147
20.信用证:
是银行(开证行)根据买方(申请人)要求及指示向卖方(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信用证条款单据即期或在一个可确定的将来日期兑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P148
21.可转让信用证:
指开证行授权制定转让行(通知行或指定银行)在第一受益人(中间商)要求下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使用权转让给实际供货方(第二受益人)。
信用证经过转让后,由第二受益人按照转让后信用证内容办理交货和向转让行交单要求付款。
然后再由第一受益人按转让前信用证内容交单,并获得转让后信用证与转让前信用证差价。
P152
22.银行保函:
指银行应客户要求向原交易的另一方担保该交易项下某种责任或者义务的履行,以及在规定期限内承担支付一定金额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付款承诺。
其作用是保证申请人履行原合约责任,并在违约时负责对受益人作出赔偿(第二性付款责任),或旨在保证受益人在其履行合同义务后得到其应得合同价款的权利(第一性付款责任)。
它是款项支付的信誉承诺和货币支付的保证书。
P153
五、论述
1.论分析国际收支平衡表的意义
答:
国际收支平衡表是指按照一定的编制原则和格式,对一个国家一定时期内的国际经济交易进行分类,汇总,以反映和说明该国国际收支状况的统计表。
一个国家的国际收支平衡表记载着这个国家一定时期内对其他各国经济往来的综合情况。
它集中反映了这个国家对外经济关系的特点和作用以及国际金融活动的内容和范围。
当今各国在经济和政治等各方面的联系越来越密切,一个国家不仅要了解自己,还要了解其他国家的政治经济实力和对外经济政策的动向,国际收支平衡表涵盖了大量的政治经济信息,是国与国之间互相了解的重要窗口。
通过对世界各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分析与研究,可以充分了解各国经济实力和预测世界经济与贸易的发展趋势。
2.汇率机制调节国际收支失衡
答:
国际货币失衡的自动调节是指由国际收支失衡引起的国内经济变量变动对国际收支产生的反作用,从而使国际收支达到平衡的过程。
在纸币流通条件下,虽然黄金流动对于国际收支的平衡发挥的作用已经不复存在,但国际收支的自动调节机制仍然通过价格、汇率、利率、收入等经济变量发挥作用。
在汇率机制的调节下,当一国国际收支出现顺差时,本国货币市场上外汇供给大于外汇需求,供求关系的改变导致本币升值,本国出口商品的以外币表示的国际市场价格上涨,进口商品价格下降,因此,出口减少,进口增加,贸易顺差改善,国际收支趋向平衡。
当一国国际收支出现逆差时,本国货币市场上外汇供给大于外汇需求,本币贬值,出口商品的外币表示价格下降,进口商品价格上升,出口增加,进口减少,贸易逆差得到改善,国际收支状况趋向平衡。
3.论卖出套期保值的运用P103
答:
在国际贸易中,通常出口商从发货到收到货款存在时间间隔,出口商为规避这段时间内因汇率波动而可能造成的非营业性损失,出口商可依据对未来汇率的预测而决定是否做远期外汇交易。
出口商在预期未来收款时,若本国货币相对于计价货币升值,最好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以免因本币升值使一定数量的外币(计价货币)兑换成本币的金额减少,否则可能使所收贷款不足以支付其生产成本或减少贸易利润。
出口商预期在未来收货时,若本币相对计价货币贬值,出口商可以不做远期交易。
因为本币贬值,一定数量的外币兑换成本币金额会增加,出口商将获得汇兑上的利益。
4.论期货交易规则P62
答:
(1)标准化合约。
期货市场上交易的是标准化合约。
即每份合约中的标的物数量是相等的,这样使得交易十分便利。
(2)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制度是指按期货交易所规定,期货交易的参与者在进行期货交易时必须存入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并在交易所内开立保证金账户。
履约保证金的额度由提供合约进行交易的交易所规定,通常保证金要求随头寸情况不同而不同,一般为合约价值的5%~13%.保证金的比例随交易标的物价格波动幅度而调节,价格波动幅度大,则保证金要求的比例相对较高,价格波动幅度小,则保证金要求的比例相对较低。
(3)盯市和保证金操作。
盯市是指清算所每日对客户的保证金账户进行清算。
如果交易产生收益,客户的保证金额度将有所增加,赢余部分可以提出,如果发生亏损,且亏损额超过初始保证金的三分之一,则必须追加保证金,不能按期追加保证金者,会被强迫平仓而退出。
(4)价格波幅限制。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幅度限制,也称“每日停板额限制”,指的是某一交易商品每日的最大价格波动幅度是有限制的,交易者不得在确定的停板价格之外进行交易。
(5)交易数量限制。
所谓交易数量限制,也称交易头寸限制,它是指交易者在某一期货市场上最多可持有的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数量是有限制的。
(6)公开市场原则。
就是为了保证期货交易的公平进行和确保期货市场是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
凡在交易所内进行的期货交易都必须通过公正、平等、竞争的方式进行。
大多数交易所都是以“公开喊价”制度来实现公开市场原则的。
5.论托收操作的程序P146
答:
卖方根据合同要求装运货物,并制备合同要求的单据。
运输单据(提单)上的收货人做成可流通的形式,以便卖方控制物权。
卖方向其银行即托收行申请托收服务。
银行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办理托收业务,为此向委托人提供印有标准条件的托收申请书,提供申请人挑选和填写。
卖方按照要求填写完后,将有关单据和托收服务费交给银行,并从银行得到回执。
银行按照申请书内容填写托收委托书(或托收指示),寄给其在外国的代理行(代收行),代收行严格按照托收指示中的交单条件办理托收业务。
6.论托收种类P147
答:
托收分为跟单托收,光票托收和直接托收。
(1)跟单托收是代收行控制物权单据(提单),买方不付款/承兑,就得不到提单。
这是金融票据附带商业单据的托收。
另一种是不带金融票据的托收。
前者的好处是买方银行代表买方承兑的远期汇票容易在市场上贴现出售,用于资金融通业务。
后者虽可以避免印花税,但是去了前者的便利。
(2)光票托收是只有汇票没有商业单据的托收,通常用于收取货款的尾数,代垫费用,佣金,样品费,贸易从属费用等金额不大的款项。
(3)直接托收是卖方与托收行预先签订协议,托收行将托收委托书交给委托人填写并直接寄给代收行,托收行仍然承担URC552规定的责任,这样可以坚守审单程序,加快托收速度。
7.论向买方提供的融资业务P148
答:
向买方提供的融资业务包括凭信托收据换取单据和不带质押的融通汇票业务。
前者在远期付款交单情况下,代收行按照卖方指示,允许买方付款前先从代收行借出提货用的单据。
借货用的借条就是信托收据,由银行拟定上面的条款,需要由买方和买方担保人(通常是银行)签字。
由于货物所有权属于银行(代收行),信托收据上规定了代收行对货物和货物出售后所收款项的监督权和优先权。
此方法常用于卖方推销滞销货物或开拓市场。
买方通常是卖方的销售代理商。
不带质押的融通汇票业务指没有出口托收票据作抵押的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属于银行信贷范畴。
8.信用证业务(交易)的基本要求P148
答:
为了避免信用证交易中可能出现的纠纷,买卖双方在销售合同中至少要就下述内容达成一致,并要有相同理解:
(1)信用证是否可撤销,是否需要转让是否需要保兑。
(2)是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还是议付信用证。
(3)信用证上的计价货币和金额(与合同上一致)。
(4)信用证的有效期,也是最迟交单日。
(5)最迟装运日和交单日,卖方交货或装运货物后,需要有足够的时间制备和审核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以保证交单时单证相符。
(6)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和是否允许转运(易碎商品避免转运)。
(7)信用证中的商品名称,发票上的商品名称必须与信用证上的完全一致,其他单据上可用简称。
(8)使用哪种单据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以及国际贸易属于确定,涉及谁负责清关,组织运输和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及费用。
(9)规定提交哪些单据,买方的要求必须用单据体现出来,如各种发票,相关单据和证明等,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相应的单据来证明,银行可使其不存在。
(10)有无特殊条款(特殊信用证)和是否要求提交单证相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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