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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财》初级考点精华整理
银行初级《个人理财》精华考点
第一章个人理财概述考试大纲解读:
熟悉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主体;了解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分类;
了解国外和国内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与状况;了解理财师的队伍状况和职业特征;掌握理财师的执业资格要求;
掌握合格理财师的标准及理财师的社会责任。
知识点一、个人理财概述
(1)个人理财的概念
个人理财就是在了解、分析客户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其人生、财务目标和风险偏好,通过综合有效地管理其资产、债务、收入和支出,实现理财目标的过程。
(2)个人理财与相关含义的区别
(1)投资与财富管理:
财富管理包含了投资管理,简单把个人理财等同于投资的观点是片面的。
(2)个人理财与财富管理:
本质上是一致的
(3)个人理财业务与财富管理业务:
个人理财业务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个人理财业务范围包含了财富管理业务甚至私人银行业务。
知识点二、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主体
(1)个人客户:
需求方
(2)商业银行:
供给方,是个人理财业务的提供商之一
(3)非银行金融机构: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投资理财公司。
除了通过自身渠道外,还可利用商业银行渠道向客户提供个人理财服务。
(4)监管机构:
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的监管机构包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
知识点三、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分类
(一)按是否接受客户委托和授权对客户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1、理财顾问服务
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不同于为销售储蓄存款、信贷产品进行的产品介绍、宣传和推介等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
客户接受服务后,自行管理和运用资金,并获取和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2、综合理财服务
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
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承担或根据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综合理财服务更突出个性化服务。
(二)按客户类型,分为理财业务、财富管理业务和私人银行业务三个层次,银行为不同客户提供不同层次的理财服务
知识点四、个人理财业务在国内外的发展和现状
个人理财业务最早在美国兴起,并且首先在美国发展成熟,其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1)20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通常被认为是个人理财业务的萌芽时期
(2)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是个人理财业务形成与发展时期
(3)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经济回暖,个人理财业务日趋成熟。
理财业务模式已从销售金融产品获取佣金为主转变成帮助客户实现其生活、财务目标,为他们做专业的咨询服务并获得咨询佣金
在我国,目前个人理财业务已成为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的重要来源。
虽然在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还是一项新兴的银行业务,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个人理财业务的市场环境还在不断规范和完善中,但由于其巨大的市场潜力,已被很多商业银行列为零售业务(或个人业务)发展的战略重点之一。
2011年8月28日,银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银监会令
[2011]5号),首次对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建立了行业监管规范。
国内个人理财业务迅速发展的原因:
(1)居民财富积累
(2)居民理财需求上升
(3)居民理财技能欠缺
(4)投资理财工具日趋丰富
(5)金融机构转型的客观需要
知识点五、理财师的定义
概念:
理财师又名理财规划师或财富管理师,一般是指经过专业资格认证,即持有相关从业资格牌照、代表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理财规划专业服务的专业人士。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是指那些能够为客户提供理财规划服务的业务人员,以及其他与个人理财业务销售和管理活动紧密相关的专业人员,而非一般性业务咨询人员。
专业化服务活动表现为两种性质:
(1)一种是商业银行充当理财顾问,向客户提供咨询,属于顾问性质,这类业务人员按照监管部门或银行要求需要持有理财师专业证书
(2)另一种是商业银行将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属于受托性质。
个人理财业务是建立在委托一代理关系基础之上的银行业务,是一种个性化、综合化的服务活动。
知识点六、理财师队伍的发展状况
近年国内理财师队伍状况发展有如下特征:
1、理财师队伍扩张迅速
2、理财师素质水平参差不齐
3、市场认可度有待提高
知识点七、理财师的职业特征
1、顾问性
2、专业性
3、综合性
4、规范性
5、长期性
6、动态性
知识点八、理财师的执业资格
国内外各类专业理财证书基本都执行“4E”认证标准,“4E”由教育(Education)、考试
(Examination)、工作经验(Experience)和职业道德(Ethics)四部分组成。
我国金融机构尤其银行理财师的职业道德要求总结为:
遵纪守法、保守秘密、正直守信、客观公正、勤勉尽职、专业胜任六项职业道德准则。
(1)遵纪守法
(2)保守秘密
(3)正直守信
(4)客观公正
(5)勤勉尽职
(6)专业胜任
知识点九、合格理财师的标准
要成为一名合格的理财师,还需要具备过硬的“本领”或职业素养,“持证”只是基本要求。
合格理财师的标准:
(1)品德
(2)服务(3)专业
国外把对合格理财师综合素质要求或标准概括为5个方面,用5Cs代表。
(1)坚持以客户为中心(Client)
(2)沟通交流能力(Communication)
(3)协调能力(Coordination)
(4)专业水平(Competence)
(5)高尚的职业操守(CommitmenttoEthics)。
理财师的社会责任:
(1)理财师是国家金融政策和金融法规的重要传导者
(2)理财师是正确的投资理念的重要宣导者
(3)理财师是理财风险的揭示者
(4)理财师是客户声音的反馈者
第二章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考试大纲解读:
熟悉中国的法律体系;
熟悉《民法通则》、《合同法》中与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的规定;掌握《物权法》、《婚姻法》中与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的规定;
熟悉《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中与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的规定;熟悉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及销售相关的法律法规。
知识点一、中国的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是理财师顺利开展业务的保障;法律将人们按照一定依据划分为具有特定属性的主体,如国家、组织、个人;法律规定人们对物的财产权利,如共有、公有和私有;法律规范人们处理物权的行为,如占有、使用、收益;法律使人们的社会关系上升为法律关系,即法定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约束人们的行为,即假定、处理和制裁;法律规范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知识点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
(1)自愿、
(2)公平、(3)等价有偿、(4)诚实信用
而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中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则。
知识点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主体之间进行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民法通则》。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在个人理财业务中,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金融机构和个人客户。
这里的金融机构是法人组织,个人客户一般是指公民(自然人)。
(1)公民(自然人)
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平等性、不可转让性等特征,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个人理财业务的客户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2)法人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成立的要件:
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③法人的分类:
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在个人理财业务,特别是私人银行业务中,最常见的法人客户是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指以盈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
在我国,公司法人是最重要的企业法人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3)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各商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等。
知识点四、民事代理制度
客户和商业银行就是委托和代理关系。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1)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4)代理行为须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5)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2)代理的分类: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的基础法律关系一般是委托合同关系,书面、口头均可。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的除外。
(3)代理的法律责任:
(1)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2)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4)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5)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知识点五、合同法律关系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订立
个人理财业务是建立在商业银行和客户签订的相关合同基础之上;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的使用。
(三)格式条款合同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4)无效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6)可撤销的合同可申请撤销的:
(1)签订合同有下列情形时,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3)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4)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7)合同的履行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第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第二,先履行抗辩权第三,不安抗辩权
(8)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主要有:
(1)违约金责任
(2)赔偿损失
(3)强制履行
(4)定金责任
(5)采取补救措施
知识点六、物权法
(1)不动产登记管理以登记为准;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动产以交付为准;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
(2)抵押
1、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2、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质押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可质押的: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四)、留置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3、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5、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6、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7、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8、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知识点七、婚姻法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4、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5、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
6、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7、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8、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9、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10、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知识点八、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
1、个人独资企业是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其中与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的重要法条包括: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二)合伙企业法
1、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普通合伙企业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知识点九、理财产品宣传管理
1、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3)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
(4)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5)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
“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
(6)其他易使客户忽视风险的情形。
2、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只能登载商业银行开发设计的该款理财产品或风险等级和结构相同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平均业绩及最好、最差业绩,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引用的统计数据、图表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并注明来源,不得引用未经核实的数据;
(2)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理财产品业绩和商业银行管理水平;
(3)在宣传销售文本中应当明确提示,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
如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使用模拟数据的,必须注明模拟数据。
3、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名称及刊登或发布评价的渠道与日期。
4、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出现表达收益率或收益区间字样的,应当提供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户,“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需谨慎”。
5、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应当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6、银行不得通过电视、电台宣传理财产品,通过电话、传真、短信、邮件等方式宣传的,如客户明确表示不同意,则不得使用。
知识点十、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
1、商业银行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自主进行风险评级,制定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分级审核批准。
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5个等级。
2、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在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客户范围,并在销售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措施。
2、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潜在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理财产品设置适当的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
(1)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
(2)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
(3)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3、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用当面或网上银行方式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
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由客户签名确认;未进行评估,商业银行不得再次向其销售理财产品。
4、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经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定期对已完成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进行审核。
知识点十一、理财产品销售行为规范
1、商业银行应当在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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