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龙城市广场商铺物业服务合同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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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龙城市广场商铺物业服务合同修订版
编号: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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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龙城市广场商铺物业服务合同(2012修订版)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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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
签约日期:
年月日
宝龙城市广场商铺
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物业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络地址: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联络地址:
鉴于公司(下称“出租方”)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宝龙城市
广场小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乙方承租使用位于市区宝
龙城市广场(以下简称“本物业”)编号为商铺,租赁面积为平方米,物业类型为商业物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分别作为宝龙城市广场的物业管理人和商铺使用人,就甲方为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如下物业管理服务:
1.1本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租赁商铺建筑结构及商铺内出租方提供之设备设施的管理、
维护、维修、保养服务。
1.2本物业公用区域的保洁、安防(涉及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管理)、秩序维持、公共绿地养
护等服务。
1.3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1.4本物业区域内其他双方协商的有偿服务。
第二条综合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2.1综合物业服务费
2.1.1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乙方按租赁面积支付综合物业服务费。
综合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为人民币元/月/平方米(含统一营业时间内的中央空调使用费、物业服务费、公共能源分
摊费)。
在合同有效期间不允许调整综合物业服务费。
2.1.2综合物业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公共部位的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维护、保安费用;
(6)甲方行政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公司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相关税费及物业服务公司合理利润;
(10)统一营业时间内空调主机的运行维护及能源费用。
(11)双方商定的其它费用。
本综合物业服务费中不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费,该等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2.1.3综合物业服务费支付方式
2.1.3.1如乙方进驻广场时,广场已对外开业经营,则乙方应支付的综合物业服务费自乙方进场
日起计。
第一期综合物业服务费为非整月的,计费时间为乙方进场日起至乙方租赁区域开业日的当月
月末。
2.1.3.2如乙方进驻广场时,广场尚未对外开业经营,则乙方应支付的综合物业服务费自广场整
体开业日或乙方租赁区域开业日中两者较早之日起计。
第一期综合物业服务费为非整月的,计费时间
为本条前述约定开业日起至该开业日的当月月末。
2.1.4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承租商铺空置,乙方仍均应支付综合物业服务费。
2.1.5乙方应于第一期综合物业服务费计费期间届满后10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该综合物业服
务费。
除此之外,其他各期的综合物业服务费均应按自然季度支付。
甲方每季度向乙方出具加盖甲方公章的付款通知单,乙方应于收到加盖甲方的付款通知单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综合物业服务
费。
如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次日,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综合物业服务费10个工作
日内应开具符合税法规定的足额管理费发票2.2其他费用
2.2.1公用事业费:
乙方应按照独立计量核算并自行承担承租商铺发生的水、电、燃气等费用,并按照其实际用量占本物业各项能源等总消耗量的比例承担损耗费用。
本协议签署时的公用事业费收
费标准为:
水费单价元/M3;电费单价元/度;燃气单价元/立方,如公用事业部门调
整公用事业收费标准的,则甲方有权调整上述公用事业收费标准,但须以公用事业部门调价标准为限
且须同时同等适用于物业内所有承租人方为有效。
2.2.2延时空调费:
如乙方商铺因自身需要。
其实际营业时间超出本物业的统一营业时间,则乙方应另行按照甲方的通知承担并交纳超出统一营业时间的中央空调使用费。
2.2.3乙方应按照公用事业部门或加盖甲方公章的收费通知按时足额交纳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
理由拒绝或延期支付。
其中,乙方应于收到甲方收费通知单后10日内向甲方支付上月发生的水、电、
延时空调费等费用,如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次日。
2.2.4甲方负责将空调系统安装到位,并运转正常,如果乙方需要对甲方已经晚装完毕的空调系
统进行改造,则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2.5垃圾清运费:
日常垃圾费用包含在物业服务费中。
餐厨垃圾清运费另计(每桶人民币元,每桶240L)
2.2.6其他:
二次装修产生的装修垃圾、建筑垃圾清运等需要提供额外物业服务的,费用按甲方规定的标准另行收取。
2.3履约保证金
为确保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性缴纳相当于二个月
的综合物业服务费作为履约保证金(如乙方已依据〈〈租赁合同》约定向出租方支付相当于该二个月综合物业服务费的履约保证金的,则乙方无须支付且甲方亦无须返还该笔履约保证金,但甲方仍有权依
照本协议约定从出租方保留的履约保证金中主张权利)。
乙方无权要求以履约保证金冲抵任何未付款
项,但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的,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乙方应付而未付的欠费、
违约金及赔偿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冲抵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甲方应在冲抵行为发生后3日内
书面告知乙方且亦须将该等冲抵行为系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证明材料书面送达乙方,乙方应在收到前述书面扣除通知并书面确认该等冲抵行为后后5日内将履约保证金补足,否则,乙方应按本协议第六条
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协议终止后,若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且结清所有费用后,甲方应在30日
内将保证金余额(如有)无息退还给乙方。
2.4质量保证金
为保证乙方遵守本物业统一管理的要求,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质量
保证金共计人民币元,作为乙方在经营期间按时开店营业、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守法经营之担保。
当发生商铺内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或有损于广场的整体声誉,或者乙方违规经营遭到政府部门处罚,且对广场造成不利影响时,甲方均可从质量保证金中扣减、抵销上述金额(具体金额以书面通知为准),甲方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向消费者、受损方支付退货款、
赔偿款等。
甲方应在扣抵行为发生后3日内书面告知乙方且亦须将该等扣抵行为系因乙方原因造成的
证明材料书面送达乙方,乙方应在收到前述书面扣抵通知并书面确认该等扣抵行为后5日内予以补足
质量保证金,否则,乙方应按本协议第六条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协议终止后,若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甲方应在30日内将质量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2.5乙方可以以现金、银行转账或支票的方式向甲方支付综合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按该等方
式支付的款项均以甲方实际收到款项之日为付款日,付款发生的银行手续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6在征得甲方或本物业产权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可以转租,但应在签署转租协议前缴清
转租之前产生的综合物业服务费、能源费等各项费用。
2.7受有关部门或单位及乙方的委托,甲方可提供水费、电费、燃气费等代收代缴服务,具体执行方式及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实行。
由于政府相关部门对公用事业费用标准的调整,甲方有权调
整本合同所约定的公用事业费用代收代缴的标准,但须以政府相关部门调价标准为限且须同时同等适
用于物业内所有承租人方为有效。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应对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租赁商铺建筑结构、商铺内出租方提供之设备
设施、公共绿化、公共环境卫生等项目维护、修缮。
3.2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物业服务事项提供相应的服务,但除甲方直接责任原因导致外,在
正常营业时间内甲方不承担乙方及其雇员、顾客的人身损害及其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甲方不承担乙方的经营风险。
3.3甲方应接受政府相关部门指导,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和公安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
范工作,协调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自查、自救工作,在合法的限度内制止和纠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消防、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规章制度的行为,并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4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指
导,及时处理投诉。
3.5甲方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并不时修改本物业相关管理规定,并书面(包括以公告的方式)
告知乙方,该等管理规定须同时同等适用于物业内所有承租人方为有效。
3.6甲方应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3.7甲方应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权益的前提下,按照双方约定或协商书面确定费用,向乙方提供本协议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
3.8甲方接受本物业开发商委托对其保留并持有的建筑部位及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外墙体广告位、经营性停车场、内外本物业、楼顶等进行经营管理,并收取相关费用。
3.9甲方对乙方及其雇员在工作时间内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本物业相关管理规定(包
括但不限于装修管理制度,〈〈租户手册》,〈〈消防安全责任书》,统一经营管理守则,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消防管理等相关制度)及本协议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求乙方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及支付违约金,对不按时足额缴纳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者,有权依法中止或停止提供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安防、保洁、空调、货品出入、照明、停车、供暖、
供水供电等),并采取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催缴催改措施。
3.10甲方对本物业实施统一的经营管理,包括:
统一招商和调整布局,统一组织开业仪式,统一商铺装修管理,统一宣传推广和营销活动,统一日常营运管理,统一管理经营质量保证金和促销费用等。
3.11甲方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3.12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综合物业服务费及其它服务费用。
3.13如乙方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佳被顾客投诉,经双方调查后情况属实,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换该工作人员。
3.14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权利及义务。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接受甲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及物业管理,并可就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
议。
4.2乙方应承担在本物业投资和商业经营的全部风险。
4.3乙方应遵守本物业相关管理规定。
4.4乙方应按时向甲方缴纳综合物业服务费及/或代收代缴费用。
4.5乙方装饰装修所承租的商铺时,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装饰装修管理等法规及甲方制定的
有关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规定。
4.6乙方未经政府及甲方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变、损害商铺及本物业原有建筑主体结构、上
下水管道、供电设施和消防分隔等设施;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提前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在甲方监督下合理使用,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如造成损失的,应向甲方给予赔偿。
4.7乙方应按照本物业的统一营业时间(自早上—:
至晚上:
)每天将商铺投入
营业。
甲方有权根据本物业实际经营情况调整前述统一营业时间且该等调整须同时同等适用于物业内所有承租人方为有效。
并对其使用区域内的灭火
4.8乙方应遵守本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遵守〈〈消防安全责任书》
器及其他消防安防器具、设备和设施进行维护,按政府相关部门要求进行检测,保证其能够正常使用;
4.9乙方应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商铺及本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
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4.10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任何物件(包括标牌广告牌等)安装、张挂在外墙和公共部位
的墙壁上,不得利用商铺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带入、存放在本物业及商铺内(乙方经营所需的燃气除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堵塞、阻挡任何消防通道,否则甲方有权代为移除,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在商铺内设立仓库、办公室需要按照消防要求安装烟感、喷淋、
防爆灯,商铺内货架必须符合消防要求为非木质货架。
4.11乙方应依据本协议之约定,接受甲方的统一招商与经营管理,缴纳质量保证金及其他费用,并执行统一开业、营业、促销等经营管理方面之规定。
4.12乙方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依法从事有关经营活动。
4.13乙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如需转租所承租商铺,则在签署物业转租的协议前三十日内应书面通知甲方,并确保转承租人在进入租赁区域前按本协议条款与甲方签订完成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无论
转承租人是否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乙方均为转承租人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项下义务及在本物业
和商铺内的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14乙方应负责赔偿其雇员之正常工作行为违反本物业各项物业管理规定造成的损失;负责教育、监管其雇员、承包商、供应商及其他商铺使用者遵守服从本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对于上述人员与本物业有关的任何违约或侵权行为,除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外,乙方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4.15乙方应根据甲方规定的时间、路线、方式运输货物,各类垃圾及泪水由甲方代为管理清运,乙方按规定另行付费。
4.16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在物业内承租商铺范围以外的地方,从事任何经营和推广活动,不得在物业承租范围内播放音量高于60分贝的音像制品,干扰其他商户的经营活动。
4.17乙方应保证其在宝龙城市广场的店内骨干人员至少有1人参加过由当地消防主管部门举办
的消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执证上岗。
4.18甲方向本物业所提供的保安、管理人员、任何性质的机械、电子防盗系统(如有),均不构
成甲方在正常经营时间内有义务负责乙方商铺或其内之财物的保安、保管。
除甲方的直接过错导致外,
乙方在正常经营时间都应自行对其商铺内之财物负责。
4.19乙方应使甲方免受第三方就乙方行为或失误,或在商铺内发生事故而提出的索赔要求或诉
讼,否则乙方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同时,任何因乙方的租赁或经营行为而导致商铺的损害或因第三者的投诉造成甲方的任何经济损失,均由乙方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损失和赔
偿责任。
4.20乙方如为经营餐饮的商户,应定期清洗租赁区域内的油烟管道和油烟净化设备(重餐饮每
月一次,轻餐饮每两个月一次),乙方可聘请甲方指定的专业公司代为清洗,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应每月/每两个月将租赁区域油烟管道清洗记录交甲方备案。
第五条保险
5.1甲方负责协调为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公共责任险
等,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5.2商铺装修期间,乙方应负责装修工程的装修工程险、公共责任险的投保并承担费用,并应于
装修工程开工前,将该等保险的保单和保费缴交凭证的正本及复印件向甲方出示(复印件由甲方留
存);商铺开业经营时,乙方必须负责对店铺内其自行添附之装饰装修、设施设备,租赁区域的财产
等财产一切险、公共责任险的投保并承担相应费用应于开业前该等保险的保单及保费的缴交凭证的正
本及复印件向甲方出示(复印件由甲方留存),乙方商铺经营期间,乙方应始终保持该等保险的有效,
且每次保费的缴交凭证的复印件均应提供给甲方。
5.3本物业正式交付使用后,发生重大事故时,甲乙双方应立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并协助有
关部门共同分析查明原因,按投保责任处理。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当按照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6.2非因甲方过失或过错不执行本协议约定的物业服务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6.3如乙方无故逾期支付或逾期补足综合物业服务费、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公用事业费用
或其它应支付费用的,乙方除应如数支付或补足外,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5%。
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
逾期达7日以上且经甲方书面催缴乙方仍未支付达7日以上的,甲方有权不再通知乙方,
直接停止对乙方提供任何物业服务和能源供应。
6.4如乙方违反物业管理各项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甲方有权
按本物业相关管理规定或本协议有关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并有权中止或停止对其提供物业服务。
6.5甲乙双方确定,甲方无需就以下原因所导致的损害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服务中断或物业价值的贬损;
(2)因暴动、抢劫、破坏、爆炸、火灾、刑事犯罪等违法行为等事由所致的损害;
(3)因乙方自行添附之装修、设备设施、自有财物本身固有瑕疵造成的损害;
(4)因维修、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而临时停水、停电或停止共用设施设备的使
用;
(5)因非甲方责任造成的供水、供电、空调、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公用设施设备的临时性
中断、障碍及损失;
(6)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无法完成物业服务,或者因乙方或第三者之故意、过失所致的损害;
(7)经物业产权人同意的工程改造或商铺调整导致的损害;
(8)本物业之共用部分(含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自然的任何损坏;
第七条紧急状况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财产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其它事宜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条不可抗力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九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的,双方同意向本物业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
10.1如本协议条款与租赁合同条款发生冲突时,以租赁合同条款约定为准。
乙方承租商铺租赁合同终止时,本协议自动终止,但如相关费用尚未结清,则有关费用结算、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条款继续有效。
10.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后方为有效,且自最后一方签署完毕并将本合同返还对方之日方为合同生效日。
本协议一式四份,』乙双方各执两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
授权代表:
日期:
甲方:
授权代表:
日期:
附件一:
消防安全责任书
为创建一个安全、稳定的经营环境,确保商铺及宝龙城市广场(简称"本物业")的消防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地方相关消防条例的规定精神,甲方与乙方订立本消防安全责任书。
一、甲方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消防法规,掌握本物业的消防安全情况。
负责本物业公共区域消防监控系统,消防公共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维护管理,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对本物业公共消防安全负总责。
2、督导乙方建立建全安全管理工作组织、责任和制度,并对乙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3、与乙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制定实施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要求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工作操作规程。
4、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管理专职消防安全组织,义务消防队。
5、组织本物业的防火巡查和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有关I可题。
6、对乙方进场装修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办理〈〈装修施工许可证》和〈〈动火作业许可证》和现场监控。
7、制订消防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和紧急疏散预案的演练。
8、定期对包括乙方在内的各业户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工作技能,杜绝培训不合格及无证人员上岗现象。
9、负责与乙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界定安全管理界面和责任,检查监督自有产权或租赁区域内建立、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及使用、管理消防系统设施设备等情况。
10、负责牵头成立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委员会,协调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关系。
11、在紧急情况下,如乙方不在,甲方可以在不事先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采取必要措施进入乙方区域处置情况,事后再通知乙方。
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无需赔偿。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严格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消防安全法规,服从甲方的消防安全管理。
2、乙方应确定本单位的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派员参加甲方组织的义务消防队。
3、甲方在乙方责任区内配置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由乙方负责监护,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损坏、遮挡、占用或随意移动位置或挪做他用。
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在防火卷帘门下禁止放置任何物品,影响功能及使用。
4、乙方商场内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商品时,应控制在两日的销售量以内,同时采取必要安全防范措施;经营其它危险物品时,应报甲方审批。
5、乙方如需明火作业,必须报甲方批准,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采取相应防火措施后方可实施。
在营业期间严禁动用明火。
6、每天开业前后,各检查一次责任区域落实安全措施情况,严禁使用电热水器。
7、乙方装修施工应遵守甲方的〈〈装修管理手册》、〈〈装修图纸(方案)审查批复》,并报消防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乙方负责落实,甲方有权监管。
8、消防设施已通过消防主管部门同意使用,因管理不善和使用不当造成损失、损坏并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责任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9、派员参加甲方组织的公共消防安全组织,积极参加消防部门组织的消防教育培训,履行相关
责任和义务,乙方应保证其在宝龙城市本物业的店内人员至少有骨干人员1人参加过由消防主管部门
举办的消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执证上岗。
10、自行遵守地下停车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带入、存放易燃易爆和危险品货品,人员和车辆、货物不得占用和遮档消防设施设备、标识以及消防通道。
11、经营区内电器容量增容,需报甲方批准后实施。
12、乙方按照厨房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厨房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13、对承租区域内火源、电气、燃气设备设施要有专人负责,并经常维修、保养,防止浸湿电源插头,工作人员下班后必须断掉总电源。
14、员工会正确使用灭火器、灭火毯,熟练掌握电气火灾、油类火灾的灭火方法,对设施器材定期检查,发现失效及时进行更换。
15、乙方按照餐饮行业规范定期对排油烟系统进行清洗。
16、乙方在每日闭店时指定专人进行水、电、气关闭,并由商管公司值班人员进行核实。
17、乙方举办促销、焰火集会、灯会、展会等其他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当事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经甲方及消防、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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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 广场 物业 服务 合同 修订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