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属医院职业病科疑似职业病会诊工作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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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医院职业病科疑似职业病会诊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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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医院职业病科疑似职业病会诊工作程序通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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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医院职业病科疑似职业病会诊工作程序
1、资料收集
(1)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
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工作按《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工作实施细则》的规范进行,负责医师对复查异常的疑似职业病病人的体检资料,职业史(以体检册为基础),相关临床症状、体征和实验室检查结果进行综合整理分析后提交疑似职业病会诊,在复查资料交接登记本中填写“申请疑似职业病讨论人员一览表”。
(2)职业病门诊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
职业病门诊医生或首诊医生收集患者的临床资料和职业史,职业史收集过程中应让患者填写《门诊登记卡》并签名、患者的用人单位书面提供职业史或填写《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史证明》并盖单位公章,作为职业史依据,由职业病门诊医生或首诊医生对资料综合整理分析后提交疑似职业病会诊。
(应急事件直接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处理)。
(3)职业病科住院的疑似职业病病人:
职业病科病房医生负责所主管的疑似职业病病人相关临床资料和职业史的收集,应让患者填写“个人职业史材料”并签名、并通知患者的用人单位书面提供职业史或填写“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史证明”并盖单位公章,作为职业史依据,如用人单位不提供职业史,则以病人填写并签名的“个人职业史材料”信息作为职业史依据。
收集资料后由主管医生提出疑似职业病会诊。
2、疑似职业病会诊:
职业病科疑似职业病报告资料管理员根据职业病门诊(或首诊)医生、病房主管医生和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实施组医生提出的会诊要求,组织三名以上职业病诊断医师进行疑似职业病会诊,并形成会诊意见。
原则上每周一下午2:
30分于职业病科医生办公室进行疑似职业病会诊,对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工作中发现的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会诊时,应有对患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科室人员参加。
职业病科疑似职业病报告资料管理员应做好会诊记录。
3、疑似职业病报告卡填写:
提出职业病会诊的医生根据会诊意见,按照疑似职业病报告卡相关信息要求,逐项填写报告卡中内容,并签名移交职业病科资料管理员;资料管理员交疑似职业病会诊组成员签名并经组长审核签名后,资料管理员对报告卡编号、加盖职业病科公章。
4、报卡上交:
职业病科疑似职业病报告资料管理员将《疑似职业病报告卡》登记后,即将报告卡原件报送职业病诊断办公室签收。
由职业病诊断办公室负责网络直报。
附件:
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疑似职业病报告卡
附件:
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疑似职业病报告卡
编号:
填卡日期:
年月日
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
用人单位信息名称
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联系电话
相关信息
职
业
史
描
述
临
床
表
现
实验室检查结果
会诊意见
会诊医师签名
填卡人:
审核人:
盖章:
篇2:
社区卫生服务职业病管理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职业病管理制度
1.定期收集职业卫生基础资料,掌握本辖区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分布与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发病、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等相关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动态变化。
2.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职业卫生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职业病危害和防护知识咨询、教育和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3.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及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告知劳动者本人及用人单位。
4.建立辖区职业卫生档案目录,统一编号,实施计算机管理;定期检查核对档案的内容,记录变动情况。
5.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并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指导。
篇3:
企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管理制度
企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职工卫生和职业病的管理,加强对尘毒危害点的控制,保护员工自身体健康与安全,特制定的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1、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坚持、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文明生产,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少有害因素,为职工创造良好作业环境。
2、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坚持管生产必须管职业卫生的原则。
二、管理与监督
1、在主管领导的领导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改善有毒有害劳动条件的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有毒有害作业职工的保健津沾发放工作。
2、建立专门机构或设置专人负责对职业卫生工作的管理,其职责是:
(1)贯切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
(2)制定单位职业卫生工作长远计划和年度计划。
(3)掌握单位有害作业点的工分布情况,并按规定进行监测。
(4)由人事部门进行配合,对新从事有毒有害的工作人员进行体检。
发现有职业禁忌者,不得从事有害有毒作业。
(5)对长期进行有害有毒的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建设健全接触有害因素员工的健康档案。
(6)参加新、改、扩建生产性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3、单位应根据职业病的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有职业病的员工进行医疗或疗养。
4、在医治和疗养后被确认为不能从事有害作业的,应在被确认之日起两个月内调离岗位,确诊为职业病的员工,调离原工作岗位后仍享受原工种保健待遇。
5、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应按规定接受职业病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处理。
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认为需要住院的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诊断为职业病否,在此期间享受职业病待遇。
三、防护措施
1、新、改、扩建生产性工程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必须执行“三同时”规定,使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的浓度(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2、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从根本上改善劳动条件。
在原材料选用时应首先采用无毒或低毒代替有毒有害或高毒,改进操作技术和生产设备及工艺,减少环境污染。
3、生产单位要加强通风排尘,改善生产环境。
控制“二次尘毒源”,杜绝散落毒物再次散发。
4、设备部门应加强对防尘防毒设备的管理,使用单位要加强维护保养,提高设备完好率。
5、加强个人防护措施,注意个人卫生。
对接触毒物的生产工作,要根椐工作性质和需要,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具。
6、不得安排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参加有职业危害的生产劳动。
7、贯砌执行国家有关女工保健的规定,做好职工“五期”保健工作。
未生育能力的有毒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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