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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亮点知多少
新《消法》亮点知多少
新《消法》亮点知多少(源自中国消费者报)
编者按:
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将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
新《消法》体现了平等善待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原则,以及在权益保护上更加鲜明地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理念。
哪些新法条将成为消费者维权利器?
维权注意事项有哪些?
为此梳理出了新《消法》中的16个亮点,希望对您学习及使用新《消法》有所帮助。
亮点一安保不当应担责
【法条】《消法》第十八条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案例】陈先生在饭店用餐期间,因饭店卫生间地板湿滑摔倒受伤。
陈先生要求饭店赔偿损失,对方却以陈先生是因为自身不慎才跌倒受伤为由拒绝赔偿。
【解读】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依据新《消法》的规定,上述饭店因未尽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
【提醒】无论在哪都要注意安全。
亮点二缺陷商品须召回
【法条】《消法》第十九条规定: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案例】国外某汽车公司宣布在中国召回一款多功能越野车。
但是对自行将汽车送往4S店的消费者,汽车公司并不给予交通补贴、误工补贴以及一定的经济赔偿。
【解读】该条款确立了召回加民事赔偿的原则。
新《消法》实施后,上述案例中,汽车公司须给予消费者交通补贴、误工补贴以及一定的经济赔偿。
【提醒】服务有缺陷也应召回。
亮点三广告代言要担责
【法条】《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某明星在其代言的某化妆品广告中称“连续使用28天,肌肤年轻12年”,吕女士使用后却并没有出现上述效果。
【解读】明星有权为广告代言,但是也有义务为所代言产品的真假问题承担责任。
根据新《消法》,今后出现类似消费者吕女士的遭遇,消费者都可以依据《消法》起诉广告代言人,要求其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提醒】保存相关证据很重要。
亮点四耐用品举证倒置
【法条】《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张先生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冰箱,使用两个月后,冰箱内壁出现了裂痕。
商场认为冰箱系张先生人为损坏,不同意免费修理。
【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
然而,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实践中消费者举证非常困难。
根据新《消法》,类似情况,将由商家来举证自己产品无质量问题。
【提醒】仅适用于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时限为六个月内。
亮点五所有商品都“三包”
【法条】《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案例】胡先生花费9980元买来的液晶电视两年后屏幕坏了,维修费竟要9480元。
厂家称,虽然“三包”规定保修期为3年,但液晶电视屏幕不属于电视主要部件,所以不能保修。
【解读】新《消法》把所有商品一揽子纳入“三包”范围。
七日之内,商品只要是有质量问题的就可以退货。
【提醒】因退货、更换、修理所产生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亮点六远程购物可反悔
【法条】《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做的;
(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案例】王小姐在某大型购物网站购买了一双皮靴,收货后觉得颜色跟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当天就联系网店店主,要求退货,但遭到拒绝。
【解读】新《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
根据新《消法》,上述案例中,王小姐有权要求退货。
【提醒】反悔权仅适用于网购等远程购物方式。
同时经营者不得“隐身”依据第二十八条规定: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亮点七格式条款要讲清
【法条】《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案例】刘先生在某通信运营商营业厅办理了20元包150M流量的上网套餐,使用后发现每月没用完的流量都被清零了。
刘先生认为清零规定是霸王条款,但运营商解释,在用户的入网合同中对自动清零和交费周期都有详细的规定。
【解读】依据新《消法》上述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除了必须尽到提醒义务外,还有义务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以避免消费者因对格式条款存在误解而造成损失。
【提醒】经过审批的格式合同也可能“不平等”。
、
餐饮行业常见的六种“霸王条款”:
1、“禁止自带酒水”
2、“包间最低消费xx元”
3、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
4、“减少订席数不提前告知按全额收费”
5、“丢失物品本店概不负责”
6、“顾客不接受餐厅建议,视为自动放弃食品卫生投诉权利。
”
亮点八个人信息受保护
【法条】《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案例】吴先生在某大酒店预订了婚宴,并留了电话。
可是不久,婚庆、旅游等公司的电话便接踵而至。
吴先生后来得知,是酒店将其个人信息泄露给了其他公司。
【解读】新《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受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
【提醒】如何取证存在一定难度。
亮点九信息骚扰被禁止
【法条】《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案例】沈先生经常收到一些莫名手机短信的骚扰,内容诸如“无抵押贷款”、“七折购车”等。
【解读】如果不是消费者请求或未征得消费者同意,向消费者发送消费者根本不需要的各种商业信息,如发布房屋交易广告、推销理财产品等,都会侵扰消费者。
因此,新《消法》对此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提醒】遇到商业短信骚扰及时举报。
亮点十公益诉讼获支持
【法条】《消法》第三十七条第1款规定: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案例】杜先生发现,同品牌的香烟,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包装上印的是名胜古迹,而向国外出口的香烟,都在产品上印制相关的警示图片信息,如“变黑的肺部”烟草危害图。
【解读】国内烟草企业在香烟包装上采用双重标准,在国内销售香烟包装上并未印制警示图片,未把完整、详尽的警示信息明示消费者。
新《消法》赋予了消协公益诉讼的权利,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消协以及各省市消协可以代表消费者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替受害消费者打集体官司,减轻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提醒】公益诉讼针对的是群体性消费事件。
亮点十一网络购物有保障
【法条】《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案例】吴女士在某网购平台上的一家手表网店,购买了一款手表。
收到货后,吴女士发现其并非正品。
由于该网店已关闭,吴女士找到网购平台,对方称,网店提供验证的身份证件系假冒,无法找到该商家。
【解读】网上购物方式同普通购物不同,对于商家是否具有经营资质、信誉等情况,买家无从查证,这就需要网络平台加强审查和监管。
新《消法》对网购平台的责任进行了明确。
根据上述规定,吴女士有权要求网购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提醒】最好还是到大型网络交易平台购物。
亮点十二企业失信应入档
【法条】《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经营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案例】某防盗门生产企业擅自将该厂生产的普通防盗门贴上钢制乙级防火门标签,进行销售。
经当地执法部门检测,该批防火门均为不合格产品。
【解读】目前,假冒伪劣产品、消费欺诈、恶意拖欠货款、虚假促销等失信行为屡见不鲜,说明商务诚信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于失信企业不仅要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还要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公诸于众。
“黑名单”制度将成为法律监督的利器,也是法律惩处手段的有效补充。
【提醒】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违规行为要果断举报。
亮点十三惩罚赔偿为三倍
【法条】《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孙小姐在某超市购物时,看到一款促销的泰国大米,原价10.5元/公斤,促销价6.2元/公斤。
孙小姐便买了1公斤。
结账回家后,孙小姐发现超市在结账时,是按原价进行结算的,便向超市索赔。
【解读】新《消法》不仅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退一赔二”变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的最低金额进行了规定。
上述案例中,超市的行为明显构成价格欺诈,根据新《消法》,孙小姐可获得三倍赔偿,由于该金额低于500元,因此孙小姐可以获得500元的赔偿。
【提醒】遭遇欺诈,坚决索赔。
亮点十四精神损害可索赔
【法条】《消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张女士到超市购物,经过出口的防盗磁门时,磁门发出报警声。
超市工作人员对张女士进行搜身,却并未发现其身上藏有超市里的货物。
张女士要求超市赔礼道歉,并赔偿4000元的名誉及精神损失费,对方予以拒绝。
【解读】新《消法》中对保护人格尊严和赔偿精神损害的规定,是对《宪法》和《民法通则》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和人格尊严维护原则的进一步确认。
【提醒】消费者人身权益不容侵犯。
亮点十五民事赔偿要优先
【法条】《消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某食杂店店主销售勾兑的假酒,致使一消费者饮用后中毒住院,执法部门做出了没收假酒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
由于该店主资金有限,在支付行政处罚金的同时,已无力再支付对受害消费者的赔偿。
【解读】新《消法》确立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可以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使其受损的权利得到补偿,充分体现了立法机关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提醒】务必及时索赔。
亮点十六拒开发票违法
【法条】《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案例】消费者章先生来信问:
昨日我去某商店购买东西,因担心质量问题,要求服务员给我出具发票。
服务员却提出,消费金额太少,一般不开发票,并称若坚持要发票,请交货款20%的开票费。
请问:
商店这样做对不对?
商品金额小,就可以不开发票吗?
【解读】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求经营者出具包括发票在内的有关单据或凭证,是完全合法正当的要求,商家不能加以拒绝。
另外,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消费者索要发票等单据必须要消费满一定金额,经营者提出“消费金额太少,一般不开发票”的推诿之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谓收取开票费的说法更是无稽之谈。
【提醒】索要包括发票在内的购货凭证是消费者的权利。
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讲,发票作为一种购货凭证,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重要证据。
一旦出现商品质量问题或是商品致人伤害等纠纷,消费者就可以凭发票向经营者要求退换或者索赔。
为维护自己利益,消费者不仅应当主动索取发票,而且有必要要求商家出具的发票写清楚有关事项:
一是接受服务或购买商品的时间;二是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型号、种类;三是商品或服务的金额;四是经营者名称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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