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公有住房租赁管理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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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公有住房租赁管理办法暂行
华南理工大学公有住房租赁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2000]18号)的精神及《华南理工大学住房改革方案》(华南工校【2005】17号文)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我校公有住房管理,提高公有住房周转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华南理工大学公有住房指产权权属为华南理工大学所有的住宅(含捐赠或自建的临时住宅房屋)。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全校公有住房的产权、使用、租赁、维修等由资产资源管理处房地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相关部门协调配合。
第四条南校区住房暂由资产资源管理处房地产管理办公室委托南校区管委会后勤办公室代为管理。
学校部分临工住房由资产资源管理处房地产管理办公室委托后勤产业集团代为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得到资产资源管理处房地产管理办公室的批准或授权委托,不得出租和使用公有住房。
第五条公有住房的租金由财务处收取,部分临工住房租金暂由后勤产业集团代为收取。
第三章租赁对象与期限
第六条在学校房源许可的情况下,下列人员可以向学校申请租赁公有住房。
1、新进在编教职工可向所在校区申请租赁公有住房,周转期为三年。
2、学生辅导员工作期间,由学生工作处安排住房,工作期间确实需要学校安排住房的可申请租赁公有住房。
3、博士后在站期间可申请租赁公有住房,出站时须将公有住房退还学校。
4、经学校人事处批准聘请的特殊岗位合同制职工,可由单位向后
勤产业集团申请临工床位。
租赁者离岗时须同时退回床位。
第七条各校区教职工在该校区所在市区内有住房的,学校原则上不安排公有住房。
第八条教职工只能在一个校区申请租赁公有住房。
第四章租金标准与租房补贴
第九条公有住房实施市场租金标准。
租金标准按房屋状况参照学校所在地区市场租金情况确定,见附件一。
第十条2010年4月1日起,学校对未享受福利分房的在职教职工发放租房补贴。
租房补贴标准与发放办法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其他情况的处理办法:
1、2010年4月1日前离退休且未享受福利分房的教职工,现租住的公有住房只提供本人及配偶居住,租金标准按成本租金执行,不再发放租房补贴。
2、已购房改房的教职工原则上不予租住学校公房的,已租住学校公房的按市场租金收取。
3、校教工遗属有下列情况者:
没有工作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残疾子女按成本租金计租。
4、民政部门确认的低收入困难户租住公房的,其最低配住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元的标准计租。
超过标准的面积,按市场租金计租。
低保户须每年向学校提供审核材料。
第五章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租住公有住房的租赁人须与学校签订租赁合同,不签订租赁合同均视为放弃租赁,学校收回住房。
租住北校区公有住房的教职工由住户与资产资源管理处房地产管理办公室签订租赁合同,租住南校区公有住房的教职工由住户与南校区管委会后勤办公室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承租人应严格遵守合同的相关规定。
1、租金从教职工工资帐户中扣除,不能从工资帐户扣除的住户,须按合同规定的租金标准和时间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并加收相应的税费。
2、租住期间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转租、分租。
3、租住期间不得私自对住房进行扩建、改建和装修等。
第十四条承租人调离学校时须办理退房手续、按时退还住房,并结清各项费用,租赁关系自然中止。
第十五条本校正式教职工的住房租金通过办理委托手续,由财务处从工资中代扣。
如租金无法由财务处代扣的,由财务处委托房地产管理办公室(后勤办公室)代为收取。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承租人发生严重违反合同条款行为,学校将采取停水、停电等强制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承租人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未缴纳租金,学校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收回住房,并追回所欠租金及由此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承租人租住期间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转租、分租,学校将立即中止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学校将按市场租金的三倍收取承租期内的租金。
第十九条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未退回住房,学校将按市场租金标准逐年递增20%收取租金。
第二十条承租人租赁期间擅自对住房进行扩建、改建和装修等,或退房时进行破坏性拆除的,必须负责恢复原状。
情节严重造成房屋结构损坏者须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实行,以往所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资产资源管理处房地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1996年1月3日实施的《华南理工大学教职工住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
华南理工大学各类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
附件二:
华南理工大学教职工租房补贴标准与发放办法
附件一:
华南理工大学各类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
根据广州市国土房地产管理局、物价局《关于调整2001年广州市住宅房屋租金的通知》(穗国房字【2001】174号)和我校《关于调整我校公有住宅房屋租金的通知》(华南工产【2003】2号)文件精神,参照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2008年),结合我校所处地段,从2010年4月1日起,我校公有住房租金实施标准如下:
类别
成本租金
(元/月.平方米)
市场租金
(元/月.平方米)
框架装修房
13-15
26-30
框架毛坯房
混合结构套房
11-13
22-25
有厨卫单宿舍
砖木结构平房
7-9
14-16
无厨卫单宿舍
有电梯住房每平方米加收2元/平方米;所有住房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
附件二:
华南理工大学教职工和博士后租房补贴标准与发放办法
学校为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加强学校公有住房的管理,对未享受福利分房的在职教职工发放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
具体方案如下:
第一条补贴对象与资格认定
1、补贴对象:
未享受福利分房的在职教职工、新进站计划内博士后。
2、资格认定:
补贴对象的职称、职务资格认定由人事处负责;是否未享受福利分房资格认定由资产资源管理处房地产管理办公室负责。
3、资格认定时,同时具备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补贴标准较高的职称或职务为准。
第二条补贴期限和发放办法
1、期限:
补贴期限为三年,不满三年离职者,至离职当月截止。
离校后再进校人员,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三年。
本规定从2010年4月1日开始实施,2010年4月1日后新报到教职工从报到次月起实施,在此之前已离校人员不再享受补贴。
博士后人员补贴期限为二年,从进站报到次月起计算,不满二年离站者,至离站当月截止。
2、发放:
2010年4月1日起,租房补贴领取资格审查通过后,继续租住公有住房的,逐月发放租房补贴。
3、对租住学校公有住房的补贴对象,其租房补贴与实际房屋租金相抵后转入工资账户,租房补贴不够支付房屋租金的,不够部分直接从工资账户中扣除。
4、对未租住学校公有住房的补贴对象,其租房补贴直接转入个人工资账户。
5、租房补贴领取对象应自行负担按国家规定应交纳的税费。
第三条发放标准
租房补贴标准参考广州市及我校住房货币补贴标准制定:
专业技术职务
行政级别
住房货币补贴
租房补贴标准
补贴总额
初级
科员
233-280
500
733-780
中级
科级
327-373
600
927-973
博士后
600
600
副高级
处级
420-467
800
1220-1267
正高级
厅级
513-747
1000
1513-1797
院士
副省级
933
1500
2433
第四条申请办法
1、申请人向资产资源管理处房地产管理办公室提供按规定填写的《租房补贴登记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由人事处及资产资源管理处房地产管理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
3、新职工入校申请货币补贴与租房补贴同时进行。
第五条证明材料
1、申请人报到证、身份证、学位证、职称证原件与复印件。
2、非初次参加工作的申请人须提供原工作单位出具的是否参加房改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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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华南理工大学 公有住房 租赁 管理办法 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