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普通高校专科接本科教育选拔考试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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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普通高校专科接本科教育选拔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普通高校专科接本科教育选拔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冀教规[2005]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省普通高校专科接本科教育选拔考试(以下简称“专接本考试”)的管理,严肃考风考纪,规范考试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及《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接本科教育选拔工作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专接本考试是为专科毕业生通过一定的程序进入相应的本科专业学习而进行的一种选拔性考试;经过选拔考试,符合条件者,可以进入省内相应的本科高校学习,获得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专科毕业生是指河北省普通高等院校按国家招生计划招收入学的普通专科(含新高职,下同)应届毕业生。
第二章考试命题与制卷
第四条专接本考试分公共课和专业课两部分。
公共课考试科目为外语、数学或政治、计算机基础,全省统一命题;专业课考试科目由本科教育承办学校确定,考试内容为专业基础及专业综合,由各个学校自行命题或联合命题。
第五条命题与制卷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按照以下条件选派命题、制卷的教师与工作人员:
1、无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安全保密制度;
3、具有独立解决命题过程中专业学术问题的能力;
4、身体健康,能够按时完成任务。
第六条各本科教育承办院校应当对参与命题的教师和工作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加强保密教育,对命题工作的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保密管理。
命题与制卷应当采取入闱工作形式,实行全封闭式管理。
考试的主管部门必须与命题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对命题人员应当履行的保密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参加命题的工作人员在考试前不得参与或授意他人进行与本专业考试命题有关的培训(辅导)工作,未经考试主管部门准许不得参与编写、出版相关辅导用书和资料。
第七条印制试卷必须在省保密局指定的定点印刷厂进行,与印制试卷有关的工作人员在入闱后,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入闱人员不许出厂。
因公、伤、病必须出厂的,须经工厂入闱负责人及监印人员共同同意,并有两名以上安全保卫人员同行。
(二)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不会客、不通信、不打电话、不串车间、不议论与试卷有关的问题。
非入闱人员不得进厂。
因公需要进厂的,须经入闱负责人同意,至指定地点会谈,会谈时需有三人以上在场,并进行登记。
(三)离开工作场所之后,要销毁(或删除)一切与考试相关的材料、信息,特别注意清理删除计算机中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考试组织
第八条专接本考试每年春季举行,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实施。
第九条专接本考试的考点,设在承办专接本教育的本科高校。
申请设置考点,应当由本科高校的专接本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教育厅核准备案。
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各考点不得随意变更考务主管部门。
各考点成立考试领导小组,负责实施专接本考试的考务工作;领导小组由高校主管校领导任组长,高校纪检负责人和考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并设考点主任1人,副主任2人,总巡视1人;领导小组下设:
考务组、试卷传递保管组、保卫组、后勤组等;由领导小组明确其职责,并指定相应的负责人。
第十条各考点的考场按照以下规定安排:
1、考场一律单人单桌;每30名考生为一标准考场。
2、每个考场必须设监考员2人,并明确1号监考员、2号监考员;由考点选派工作认真负责、有一定考务工作经验、原则性强的教师或干部担任。
3、考场内外要保持清洁安静,设有考场的教学楼周边禁止闲杂人员逗留、高声喧哗。
第十一条省教育厅向各考点派出巡视员,监督指导各考点的考务工作。
第十二条考点主任、副主任的职责是:
1、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河北省普通高校专科接本科教育选拔考试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并全面负责本考点的考务工作;
2、选聘、培训监考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明确其职责、任务和分工;
3、负责考点及考场各项设施的考前检查落实工作,做好考前准备;
4、按照考试指令,统一发出考试预备、考试开始、考试终了的信号,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5、每场考试结束后,组织和验收各考场答题卡、答题纸、试卷的整理与密封。
6、确保试卷、答卷、答题卡等在本考点的安全与保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按《偶发事件处理办法》(见附件1)规定处理本考点考试期间的一般性问题,遇有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省教育厅。
8、总结本考点组织考试工作的经验。
9、副主任协助主任做好上述工作。
第十三条考场监考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按照考试工作程序组织实施考试,确保本考场考试按规定进行。
2、在开考前15分钟,要组织考生入场完毕,以确保考生按时答卷;考生入场后,宣布考试注意事项。
组织入场时,要严格验证手续,检查考生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有无有效印鉴,有无涂改伪造痕迹;要认真核对考生准考证、身份证件上照片是否与考生本人面貌相符。
3、按时领取试卷等考试材料,在考场当场启封、核对、分发试卷。
4、指导考生清点试卷页数是否完整,检查试卷是否有污染、破损、漏印或字迹不清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指导考生在答题卡或答题纸规定的地方填写或填涂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等。
6、在正式答卷前、考试期间、尤其是回收答卷过程中,要认真核对答题纸(卡)上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与准考证、身份证件相符。
7、考试开考10分钟后,不得允许迟到考生入场。
对缺考考生的答题卡或答题纸分别在规定位置做出相应的标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涂划缺考答题卡的准考证号、考场记录栏的相应项目等。
8、考试开考后至结束前三十分钟,不允许考生离场。
9、监考人员对试卷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考生对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应予核查后当众答复。
10、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督促考生遵守《考生应试守则》(见附件2),及时制止违纪行为。
发现考生违纪,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将违纪情况如实填入“考场报告单”。
对考试中的偶发事件,要在保证考试正常进行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并及时向考点负责人汇报。
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除巡视员、本考点主任、副主任、联络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未经考点主任同意不允许任何人在考场内照像、摄像。
11、监考人员应忠于职守、严肃认真、精力集中,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阅读书报和谈笑,不准抄题、做题、念题或检查考生答题情况,不得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
在考试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
12、各段考试终了前5分钟,监考人员应当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要按照统一要求依次收集、整理全部考试材料(含答题卡、答题纸、试卷、草稿纸,以下同),清点无误后,宣布考生退场;
13、考试结束后,立即将考试材料、“考场报告单”交考点负责人验收、密封。
第十四条每个考点设巡视员若干,其中省级巡视员由省教育厅向各考点派出;考点巡视员由考试承办高校根据考试规模设立,一般为每300考生派一名巡视员为宜。
巡视员主要职责为:
1、提前检查考点的考场设置准备及考务组织情况;
2、检查监考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的考前培训及考试过程中执行考试工作程序和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工作纪律情况;
3、巡查考场的考风考纪,检查对考试违纪、舞弊考生的处理情况;
4、检查试卷存放、运转、交接过程中的保密情况;
5、协助考点主任处理偶发事件;考试结束,省巡视员应与考点主任交换意见,将巡视情况报告省教育厅;
6、巡视期间,应严守纪律,不循私情,认真负责,秉公办事。
第十五条考点工作人员,包括考务组织、试卷传递、后勤、保卫等类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1、自觉服从考点考试领导小组的安排,遵守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2、考试前,了解自己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3、考试期间,维护考点秩序,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考场,禁止其他人员在考场附近逗留、观望、喧哗;
4、主动热情地为考生服务,作好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和考后的清理工作;
5、考试结束时,协同监考人员清点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装袋密封。
第四章考试纪律及处罚
第十六条考生凭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持其它证件者不得入场考试。
证件丢失的处理?
第十七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考试明令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上列行为之一且经劝阻仍不改正的,取消其该段所有考试科目成绩,并由所在学校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或替他人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经考务人员认定的其他作弊行为。
第十九条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考生有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专接本考试选拔资格,并由其所在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由他人替考或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在校生替他人考试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考生有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终止其考试,当场宣布其考试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在核实情况后如实记录,并立即宣布停止违纪、作弊考生的考试,宣布考试成绩无效并将其清出考场。
第二十四条考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具体认定处理的程序:
(1)、收集并保留考生用于违纪、作弊的证据;无法取得证据的,由两名以上监考或者考场巡视员写明考生违纪、作弊的事实经过并签字确认。
(2)、监考人员在“考场报告单”上做详细记录,将当事人连同身份证件、准考证送到考点办公室;考点办公室将当事人的准考证扣留,由工作人员二人以上问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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