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逻辑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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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逻辑图
国家所有权的特点
国家所有财产的范围
物权法对国有财产的保护范围
国家所有权国家财产使用主体(国务院,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的特点
国家所有财产的范围
集体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
物权法对国有财产的保护范围
国家财产使用主体(国务院,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然人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
法人所有权
专有部分的范围
专有权
专有部分所有权(权利,义务,法律责任)
共有部分的范围
持份权
所有权共有部分持分权(权利,义务,法律责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参与管理权
选举权
权利选聘权
成员权监督权
请求权
义务
相邻土地管线安设关系
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相邻土地建筑物营缮关系
相邻土地通行关系
建筑物倒塌的防免关系
地基动摇的防免关系
物权法相邻的损害防免关系业务活动的防免关系
不动产相邻关系日照妨害的防免关系
相邻环保关系
建筑越界的相邻关系
相邻的越界关系竹木越界的相邻关系
果实越界的相邻关系
相邻的用水和排水关系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主要为合理的对价且出于善意)
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客体
遗失物的范围
遗失物的拾得遗失物与遗忘物的区别
拾得人的权利和义务
埋藏物的范围
埋藏物的发现埋藏物与隐藏物的区别
动产所有权埋藏物的归属
先占的构成要件
先占
先占的客体
动产所有权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
附合
动产与动产的附合
添附
动产与动产混合
混合混合物所有权的确定
物权所有权加工物存在方式
法加工
加工物的归属
货币所有权——占有人即是所有权人
内部效力
按份共有的效力
外部效力
按份共有共有物的管理
共有物的使用收益
共有物的处分应有部分的处分
共有物的费用管理及负担
共有物的分割
共有
夫妻共有财产
共同共有的类型家庭共有财产
(基于共同关系)
共同共有遗产分割前的共有
内部效力
共同共有的效力
外部效力
通过承包合同取得
法律行为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通过转让取得
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取得
耕地30年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存续期间草地30-50年
林地30-70年
转让——书面合同(登记对抗主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荒山
通过招标承包四荒荒沟
荒丘
荒滩
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发包方的权利义务
承包人在承包期限届满不愿再继续承包
承包人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发包人在承包期内依法收回土地
土地被依法征收
审批方式取得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取得方式为一户一处宅基地
登记生效主义
物原则上不得转让
土随房走
权转让的特殊情形
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抵押权的实行
转让的效力
法
用益物权转让实行登记主义
因收回而消灭
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因宅基地灭失而消灭
注销登记
法律行为以外事实取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无偿划拨取得
法律行为取得
有偿出让取得
建房用地使用权转让买卖
互易合同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赠与
租赁
抵押
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享有建筑物上其他物的所有权
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有转让、出资、赠与、抵押权
被提前收回时可获得补偿
支付出让金的义务
义务
对土地的合理使用和保护义务
期限届满
权利被撤销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被提前收回
土地的灭失
设定——书面合同设定(登记对抗)
法律行为
让与
地役权的取得
物
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实——如继承
权
法利用供役地的权利
地役权人的权利从事必要的附属行为的权利
用益物权建造必要的设施的权利
支付地租的义务
地役权人的义务可能地避免和减少对供役地的损害
在地役权消灭以后恢复供役地的原状
地役权的效力
地役权租金请求权
供役地人的权利使用附属设施的权利
请求变更供役地的场所和利用方法
容忍供役地上的负担
供役地的义务
不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地役权人滥用权利
需役地权利人解除
地役权的消灭合理期限内经催告仍未支付费用
地役权期间届满
需役地因自然原因不能实现地役权的目的
法定消灭抛弃地役权
供役地或需役地被征收
供役地或需役地灭失
未成年人
保姆
居住权的主体
死者的亲属
用益物权居住权
离婚后无房屋居住
物遗嘱继承
意定居住权
居住权的设立遗赠合同
权
法定居住权
法
依据法院的判决
居住权人的权利
居住权的效力
居住权人的义务
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
居住权期间届满
居住权的消灭解除居住权关系的条件成就
居住权被撤销的
住房被征收的占有、使用、收益
住房灭失的转典权
权利留买权
流转
修缮、重建权
典权人的权利义务绝卖时取得所有权
保管出典房屋
典权义务
返还典物
典权的效力
典权的处分权
权利抵押设定权
出典人的权利义务回赎权
瑕疵担保义务
义务
费用偿还义务
回赎
典权的消灭找贴
作绝
别卖
探矿权、采矿权
渔业权
主体——当事人
客体——抵押物
物抵押权的设立与移转书面抵押合同——流押契约的禁止
抵押登记生效主义
移转——转让与继承
权
抵押财产本身
抵押财产的从物
法标的物的范围从权利
孳息
代位物
附合物
主债权
利息
所担保债权的范围违约金和赔偿金
担保物权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均已登记的按照登记先后顺序清偿
抵押权的次序同日内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权的效力范围(清偿原则)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均未登记的动产按比例清偿
抵押财产的处分权(受限)
用益物权及租赁权的设定权
抵押人的权利
担保物权的再设定权
抵押权
物上保证人的反担保请求权、追偿权和代位权
抵押权的处分权
抵押权人的权利抵押权的次序权
优先受偿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拍卖抵押财产
以抵罪财产折价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变卖抵押财产
其他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主债权消灭
抵押物灭失
抵押权的消灭抵押权实现
抵押权的存续期限届满
债权人擅自许可债务转移债务
共同抵押
特殊抵押权最高额抵押
浮动抵押与财团抵押
具有让与性且法律不禁止流通的动产
标的物的要求
为特定动产
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动产质权及于标的物的范围
效力出质人的权利义务
物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条件债权人非因自己的原因未受偿
法动产质权质权人占有质物
实现
折价
方式拍卖
变卖
质权实现或者存续期间届满
被担保的债权消灭
消灭质权的抛弃或者质权人任意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
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
质权质物的灭失
汇票、支票、本票
债券、存款单
仓单、提单
担保物权客体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财产中的财产权
利应收账款
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权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时
设立与效力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时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时
保管合同
适用范围运输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
行纪合同
设立
债权人必须占有对方的财产
积极条件债权发生与留置物有牵连关系(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
条件债权必须已届清偿期
留置权人对动产的占有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消极条件留置债务人的动产违反合同中不得留置的约定
留置债务人的动产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
主债权
利息
留置权违约金
对所担保债权范围的效力损害赔偿金
留置物保管费用
效力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权利
对留置权人和留置人的效力义务
债权人必须持续不断地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条件债务人未依法定宽限期或者约定宽限期履行债务
不存在妨害留置权实现的法定或者约定情形
留置权人向债务发出履行债务的通知
留置权实现程序
折价或者变卖、拍卖留置物应当经过法定或者约定的宽限期
协议将留置物折价
方式
担保物权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留置物消灭
被担保的债权消灭
消灭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
债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
债权清偿期限延缓
优先权
主体
设定行为
标的
物效力效力认定
对内效力
对外效力
特别担保物权让与担保变价清算受偿
权实现估价清算归属
估价流质归属
主债权消灭
法消灭其客体或者财产权利的消灭
担保权的实现
期待权
所有权保留
取回权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直接占有与无权占有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分类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
无过失占有与有过失占有
有瑕疵占有与无瑕疵占有
占有自己占有与占有辅助
主体
成立要件客体
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
原始取得
取得
继受取得
权利推定的效力
占有效力
占有人对返还原物请求人的权利和义务
自力救济
物权保护方法
物请求权
保护
债权保护方法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权侵权兵损害请求权
直接占有的消灭
消灭
法间接占有的消灭
成立要件
准占有
效力
法学院2013级1班吴青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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