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法规必考知识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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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法规必考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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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核心知识点
知识点一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法的形式
(1)宪法:
全国人大;
(2)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
(3)行政法规:
国务院;(“条例”)
(4)地方性法规: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
其常委会;(“条例”)
(5)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办法”、“规定”)
(6)地方规章:
省政府、省会所在的市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
(7)国际条约
法的效力等级
(1)效力等级: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安全生产法》优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招标投标法》优于《合同法》
(4)新法优于旧法:
《物权法》优于《担保法》
(5)特殊情况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
国人大常委
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
由国务院
裁决;
3)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构裁决;
4)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
出意见。
国
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
全国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
决。
知识点二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1、代理行为的设立
(1)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禁止转包和肢解分包)
(2)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如招标代理)
(3)委托代理的产生:
授权委托书
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1)委托代理的终止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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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注:
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除不可
归责于该当事人外,应赔偿损失)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第
(1)、
(2)、(5)三种情况。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注意:
被代理人死亡和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委托代理不一定终止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1、转托代理(复代理)责任
(1)经被代理人的同意:
被代理人承担;
(2)不经被代理人同意,代理人承担(例外:
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时,由被代理人承
担)。
2、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情形:
自始未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
(2)无权代理责任
追认时:
被代理人承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意)
不追认时,行为人承担。
3、表见代理
(1)构成:
1)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2)本人存在过失;
视为同
3)相对人为善意
(2)法律后果:
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由本人承担责任
4、不当或违法代理应承担连带责任
(1)委托书授权不明:
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是无权代理:
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
连带责任。
(4)代理违法事项: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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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知识点三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方式:
出让;划拨。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
1)流转:
采书面形式;申请变更登记;“房随地走”。
2)续期:
宅基地:
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
依法办理。
3)消灭:
出让人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3、地役权
(1)地役权是用益物权,一般为有偿取得
(2)采书面形式订立
(3)地役权的产生不需要登记
(4)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知识点四建设工程债权制度和知识产权
债的发生根据:
合同(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的授权条件和期限。
知识点五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常见的担保形式有:
预付款支付担保、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保证的方式分为: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
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
行债务前,
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
务人履行债
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
约定的,
按照约定。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保证期间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期间的合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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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债权转让:
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主债务转让:
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
承担保证责任。
(注:
依《担保法解释》,保证人仍应在原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
照约定。
不得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集体土地使用权;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益设施;
(4)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抵押清偿的顺位
(1)登记生效时:
依登记先后;顺序相同时,按比例清偿;
(2)登记对抗时:
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都未登记的,依合同成立先后(四)质权知识点六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需要办理和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范围。
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注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
证的区别)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实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为30%)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公安机关的消防审核)
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注意各个时间点的记忆知识点七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特级:
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净资产3.6亿元以上;
一级:
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二级:
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
总承包:
每个资质类别划分3至4个资质等级,即特级、一级、二级或特级、一级至三级。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时间点)
1、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0日办理延续手续;延续期也是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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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3、合并、分立、改制的资质办理
(1)合并:
可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
(2)分立:
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核定。
(3)改制:
改制后不符合标准的,按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申请
资质证书变更办理。
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
1、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
2、禁止越级承揽工程
(1)联合承包:
同专业应“就低不就高”
(2)分包:
禁止扩大劳务分包
3、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知识点八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建设师的注册(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等)条件和年限、建造师职业范围内容。
不予注册的情形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
(6)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
年;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
(10)年龄超过65周岁;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知识点九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知识点琐碎)
必须招标的范围、规模和招标方式
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三个方面的内容要
掌握。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基本程序:
落实招标条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
格审查(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开标、评标、中标。
每个流程的详细规定内容、时间节点牢固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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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
投标文件(要求、编制、时间点)与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2)投标保证金的额度: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
(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
(4)投标保证金的没收情形: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中标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5)没收投标保证金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6)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后果:
作废标处理。
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各种情形的内容):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条例》规定)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情形
以向招标人或者评委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各方资质条件、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及其连带责任、联合体中标(法定条件)。
知识点十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总承包方式:
(1)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
(2)设计—施工总承包(D-B)
(3)设计—采购总承包(E-P)
(4)采购—施工总承包(P-C)
总承包的资质管理、总承包单位的责任(约定责任和法定责任)、共同承包的责任。
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
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分包、专业承包企业的分包、对分包单位的认可、禁止违法
分包、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
知识点十一建设工程合同制度(知识点琐碎)
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
合同的分类(内容):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
不要式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主合同和从合同。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二者的区别记忆)。
建设工程工期:
工期顺延和竣工日期
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规定及索赔损失规定: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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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类型、条款)和效力待定合同(类型)二者的区别。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各内容的详细点)
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相关规定)。
知识点十二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相关合同
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订立的注意事项)、基本条款。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相关规定。
合法用工方式与违法用工模式的规定(劳务派遣、劳动保护的规定<时间、卫生、特殊人群、保险和福利>)。
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标的物、孳息)、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
知识点十三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与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比较)、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政府监
管的规定(有效期)。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
知识点十四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和事故处理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
1、特别重大事故:
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
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
下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
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和相应措施规定。
知识点十五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依法履行合同、提供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推销劣质材料
设备、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依法实施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
工程监理、检验检测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
1)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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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2、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的安全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
出具安全
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政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知识点十六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对施工质量负责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
总分包
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责任。
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规定。
对建筑材料、设备进行检验检测的责任:
见证取样的责任、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和检测规定。
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必须实施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政府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知识点十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保修制度
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
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竣工验收报告备案的规定。
(细节性知识点内容)
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
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
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上述保修范围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期限,但可以延
长。
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1)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
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
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3)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留、返还等内容。
(4)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知识点十八民事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各类管辖内容)。
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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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保全和应用(证据的种类、证据的保全、证据的应用)。
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
2年(主观起算时间:
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
(2)短期诉讼时效:
1年
情形: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产品责任除外);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
依照特别法规定:
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时
效期间为1年。
(4)最长保护期:
20年(客观起算时间:
权利被侵害之日)。
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1)中止
中止发生时间: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
中止事由: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客观原因)。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继续计算。
(2)中断
中断事由:
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重新计算。
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1、一审程序:
起诉、审查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和宣
判。
2、第二审程序:
上诉提起和受理、上诉的审理、对上诉案件的裁判
审判监督程序
(1)审判监督程序不是独立审级,也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
(2)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1)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
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最高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已
生效的判决、裁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
再审的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①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不一定引起审判监督程序。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
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法院应当再审。
注意申请再审期间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10/11
②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时间
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后,据以作出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
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违规行为之
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
1、执行根据
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生效的调解书;
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
2、执行案件的管辖
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执行的程序
(1)申请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2)执行
提交执行的案件有:
具有交付赡养费、抚养费、医药费等内容的案件;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
书;审判人员认为涉及国家、集体或公民重大利益的案件。
(3)再申请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5、执行中的特殊问题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失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仲裁制度:
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掌握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撤销(相关规定)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仲裁裁决的执行:
1、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
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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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
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1、涉外因素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
(2)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
(3)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2、涉外仲裁类型
(1)一方中国公司企业,另一方是外国公司;
(2)双方都是外国公司;
(3)涉及港奥台的案件
3、涉外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4、涉外财产保全:
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5、涉外证据保全:
证据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6、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
被执行人或财产不在国内,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
申请承认和
执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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