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业务风险管理规程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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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业务风险管理规程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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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业务风险管理操作规范
总则
第一条明确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原则,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未涉及的问题,按照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评审工作
第一节评审工作的总体要求
第三条担保项目责任人在尽职调查阶段为客户经理,在评审阶段为评审经理。
第二节考察项目
第四条担保项目责任人应当按照制度的要求对担保项目进行尽职调查。
第五条担保项目责任人应当对借款人的重要财务数据进行核实。
第六条担保项目责任人应当向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经营者当面了解情况。
第七条对有研发或生产能力的借款人,担保项目责任人应当考察研发或生产现场。
第八条对有大量库存的借款人,担保项目责任人应当考察库存现场。
第九条担保项目责任人应当对重大反担保措施进行考察。
第十条对可能对借款人产生较大影响的关联企业(如在技术、销售渠道、财务管理和主要经营者等方面有交叉或有重大关联交易),担保项目责任人应当进行考察。
第三节评审
第十一条担保项目责任人应当采用可行的方式尽量收集借款人的信息和资料。
书面资料应当有当事人的签章。
第十二条借款人提供的数据,能够核实的,担保项目责任人应当进行核实,不具备核实条件的,应当进行判断。
在进行核实或判断后,认定能够达到相对真实的,方可作为评审报告的依据。
对有疑点的数据,应当在评审报告的定性分析部分作出阐述。
第十三条借款人提供的数据之外的其他资料,担保项目责任人应当尽可能进行核实,认为可以采信的,方可作为评审报告的依据。
不能获得书面资料或不能核实的,应当在评审报告的定性分析部分以予揭示。
第十四条评审报告的定性分析部分应当注明评审报告的依据所对应的资料的名称及来源。
第十五条评审报告的定性分析部分应当结论明确、依据充分且相对真实、表达准确。
第十六条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应当以其正常稳定的营业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源。
但本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以完全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四个原则的反担保物作为主要还款源的项目,应当建立在借款人有一定的经营基础或真实的交易背景但存在一定不确定因素的基础上。
对本条前款所述项目提供担保的,应当在办理完抵(质)押登记手续,取得抵(质)押登记证明后发放贷款。
第十八条以单一销售合同作为主要还款源的项目,应当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借款人具备履行销售合同的能力。
(二)经向买方核实合同真实性、项目情况、买方的付款能力等情况后,未发现明显疑点。
(三)设置监管账户,控制贷款用途。
(四)要求买方出具承诺书,承诺将货款付至监管账户。
(五)贷款付至监账户后,直接用于还款或有条件使用。
第十九条以后续融资作为主要还款源的项目,后续融资应当不存在明显的不确定因素。
以后续贷款作为主要还款源的,以有审批权力的银行完成审批为必要条件。
以商业投资作为主要还款源的,以签署投资协议为必要条件。
以政策投资或拨款作为主要还款源的,以取得拟投资或拨款的部门文件为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以借款人的技术先进性作为提供担保的主要依据的项目,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权威机构对其技术先进性的认定。
(二)技术发明人提供反担保保证。
(三)以该技术作为反担保质押。
第二十一条按照制度规定,可以采用特殊评审标准的项目,按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担保项目责任人应当在充分挖掘借款人及其股东、关联企业的资产的基础上,按照有效、可控、易变现、价值充足的原则设定反担保。
不能同时满足前款规定的四个原则时,应当优先满足顺序在先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及其股东、关联企业的反担保资产不能完全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四个原则的,应当尽量加入借款人主要股东的反担保保证。
第二十四条有迹象或资料表明借款人可能有下列事项之下的,应当按照工作程序中止评审,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立即终止评审程序:
(一)借款人主要经营者曾经有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丧失信用的行为。
(二)借款人有严重的不良借款记录。
(三)借款人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有充分资料证明借款人持续经营不正常。
审查工作
审查工作的总体要求
第二十五条风险管理部审查责任人应当依照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遵循职业道德,对送审项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如实披露送审资料中存在的不符合制度要求的问题及项目存在的风险。
事业部审查责任人应当按照制度对送审项目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审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范对合同及归档资料进行审查。
风险管理部项目审查
第二十七条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需要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二十八条项目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送审资料中有无第四条至第十条规定的工作内容的过程记录。
(二)评审报告的依据是否符合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对项目的判断是否符合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四)反担保设置是否符合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五)有无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风险。
(六)有无需要加强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项目审查应当注意的事项:
(一)评审文件中已作出充分、正确阐述的内容,不应在审查意见中作为正式意见重复。
但为表达其他内容而予以引用的除外。
(二)审查意见应当表达准确,客观反映送审资料及项目本身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条审查意见的结论分为:
(一)建议提供担保。
(二)建议补充资料或补充落实。
(三)建议降低担保金额、调整担保期限或变更担保品种。
(四)建议不提供担保。
(五)其它需提出意见和建议的。
第三十一条风险管理部应当将已签署审查意见的项目审查表以书面形式通知担保项目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风险管理应当自事业部按制度规定的程序将其规定的完整资料送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合同及归档审查
第三十三条公司决策文件中未要求落实的事业部决策意见及风险管理部审查意见,不需要落实。
第三十四条对报批的项目合同的审查要求:
(一)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齐全。
(二)反担保权利凭证齐全。
(三)合同种类齐全。
(四)文件及合同的填写正确。
(六)确保合同效力。
(七)项目能够办理符合制度要求的手续。
(八)应当落实的决策意见及风险控制措施能够落实。
第三十五条对归档法律文件的审查要求:
(一)合同及文件各类齐全。
(二)合同填写齐全、正确,签章齐全。
(三)抵(质)押登记及公证已办理。
(四)应当落实的决策意见及风险控制措施已落实。
签约放款
第三十六条事业部应当在决策机构批准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后,及时出具担保意向书、准备合同及抵(质)押登记申请资料。
在银行批准贷款后,及时报批合同,签约后及时办理抵(质)押登记。
第三十七条签约后项目有重大变化的(如抵(质)押登记不能办理、担保金额或期限变化、变更反担保、变更风险控制措施、应当落实的决策意见不能落实等),应当按工作程序报批。
杜绝在违反原定方案且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未办理相关手续而先行放款。
保后管理
第三十八条有关部门及经办人应当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遵循早发现、早汇报、早处理的原则,为保障担保贷款按期归还,避免代偿损失,对担保项目进行持之以恒的管理。
月报
第三十九条月度财务报表存在下列情况之下的,视为报表不正常:
(一)销售收入较上年度同期有较大下降。
(二)总资产或净资产有较大下降。
(三)某些会计科目的金额有不明原因的较大变化,可能导致大额资金流入或流出的。
(四)有事先未告知的大额长期或短期投资。
(五)存货或应收账款变化较大。
(六)其他重大异常情况。
第四十条报表不正常的,担保项目责任人应当要求借款人补充资料予以说明。
补充资料的证明力不充分的,项目责任人应当向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当面了解借款人的情况。
按前款进行了解后,项目责任人认为项目情况正常的,应当在《在保企业月度分析报告》(格式见附件一)中说明,并将补充资料及谈话记录附后;项目责任人认为项目情况不正常的,应当按工作程序进行项目分级。
第四十一条对报表不正常的项目,风险管理部应当在《在保企业月度分析报告》中签署意见,要求事业部按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核实,事业部应当落实。
季访与分级
第四十二条担保项目责任人应当按制度要求对借款人进行季访和分级。
第四十三条季访的内容依据项目合同编制依据报告中设计的保后管理方案执行,同时主要包括:
(一)核实销售收入。
(二)抽查销售合同原件。
(三)抽查账目。
(四)对有研发或生产能力的借款人,应考察研发或生产现场。
(五)对有大量库存的借款人,应考察库存现场。
(六)对就业及工资给付情况现场调查。
(七)对重大反担保措施状况进行考察。
(八)其他重大事项的调查(企业购并、重组、改制、变更主要决策及管理领导人等)。
第四十三条销售收入较上年度同期有较大下降的,不能分级为正常项目。
第四十四条第(四)、(五)、(六)项之一有较大异常的,不能分级为正常项目。
第四十五条第一次季访应当侧重下列工作:
(一)向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经营者了解借款人近期情况。
(二)通过核查资料确认贷款用途是否相符。
贷款用途不符合或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经营者无正常理由不接受季访的,不能分级为正常项目。
第四十六条最后一次季访应当在贷款到期的一个月前进行,且应当侧重落实还款资金。
还款资金尚未存入借款人在贷款银行的账户中的,应当要求借款人出具其在其他银行的资金对账单或能够证明在贷款到期前有资金来源的证明资料,不能出具对账单或对账单显示其资金不足且不能提供上述证明资料的,视为还款资金不落实,应当立即将该项目转为预警项目。
第四十七条未能按期还款的项目,经过展期或借新还旧处理后,第一次分级时不能分级为正常项目。
第四十八条风险管理部与事业部对事业部权限内项目的分级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以风险管理部的意见为准。
风险管理部与事业部对事业部权限外项目的分级意见不一致的,若风险管理部在项目审查中出具了建议降低担保金额或建议不提供担保的审查意见的,应当以风险管理部的分级意见为准。
风险管理部与事业部对前两款规定之外的项目的分级意见不一致的,由公司决策机构决定。
保后管理的报告
第四十九条担保项目责任人应当参照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正常项目制作《担保项目管理报告》(格式见附件二)。
第五十条《担保项目管理报告》应当充分披露在保企业的信息,并后附下列资料:
(一)最新财务报表。
(二)主要销售合同复印件。
(三)主要应收账款明细表。
(四)在主要存款银行的资金对账单。
(五)当次季访的工作记录。
(六)其他应当后附的资料。
第五十一条担保项目责任人应当征求贷款银行对项目的贷后管理意见,并在保后管理报告中注明。
第五十二条风险管理部审查责任人应当参照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审查《担保项目管理报告》。
第五十三条担保项目责任人及风险管理部审查责任人应当至少每月考察一次关注项目。
担保项目责任人在考察后制作《在保项目风险关注报告》(格式见附件三),由风险管理部审查责任人审核。
第五十四条担保项目责任人及风险管理部审查责任人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考察预警项目。
担保项目责任人在考察后制作《在保项目风险预警报告》(格式见附件四),由风险管理部审查责任人审核。
保后管理的管理
第五十五条事业部应当在每月的十五号之前,将《在保企业月度分析报告》送风险管理部审查。
第五十六条事业部应当自贷款发放后的(以放款当月作为第一个月)第四、七、十个月(以此类推)的最后一天及贷款到期的一个月前,将《担保项目管理报告》送风险管理部审查。
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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