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压力容器管理规定199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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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压力容器管理规定1994
化工压力容器管理规定
化生发(1994)49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压力容器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化工生产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和液化气体槽(罐)车。
化工行业固定式压力容器和液化气体槽(罐)车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全过程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行业管理
第三条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与所承担设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设计手段。
应对其所设计的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第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由化工部确认受理后,由省级化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送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三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由化工部审查批准,送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压力容器设计蓝图上必须盖有设计单位资格印章。
第四条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必须具备保证产品制造质量所必需的加设备、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
焊接工人必须经过考试,取得相应认证机构颁发的合格证,才准焊接受压元件。
制造一、二类压力容器的单位须经所在省级化工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制造三类压力容器的单位须经化工部和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未履行上述手续的单位,不准制造压力容器和液化气体槽(罐)车。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原材料验收制度、工艺管理制度和产品检验制度,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
对于产品质量低劣又无有效改进措施的制造单位,取消其制造资格。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检验部门,应对本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逐台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对其检验结果负责。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按受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压力容器、液化气体槽(罐)车的新产品,必须经过试制和省级以上(含省级)化工主管部门鉴定才准批量生产。
第五条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的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制造许可证才准生产。
安全附件的技术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的新产品必须经过试制并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化工主管部门鉴定才准批量生产。
第六条压力容器安装前须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查安装。
安装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具备与其所承担项目相应的施工机具、技术力量和必要的检验手段,并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施工。
安装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保证施工质量。
压力容器安装竣工后,应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经试运行合格后,办理竣工交接手续。
第七条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办理压力容器使用手续后方可投入运行。
使用单位应根据压力容器的拥有量及其对安全技术性能的要求,设置专职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抓好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直至报废的全过程。
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经考核合格由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发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
第八条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役前检验、定期检验和综合评定工作。
检验工作由使用单位自行选择具备相应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
从事化工企业检验工作的人员,除经有关部门考核,资格认证外,还须经企业或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知识考试后,方可从事规定项目范围内的压力容器检验。
检验单位必须保证检验质量,检验后应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任何部门的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在化工行业进行检验工作,必须执行HG27003-93《在用化工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并接受化工主管部门的管理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企业自主选择的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对压力容器进行的检验,由企业缴纳检验费。
由国家及有关部门选择检验单位对企业进行监督检验,企业不承担检验费。
第九条修理和改造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工装设备、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
对压力容器的受压部件进行修理和改造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关标准的要求,重大修理和改造方案报当地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条压力容器损坏严重,难以保证安全运行,又无修复价值时,应做报废处理,并将使用证交回发证机构,同时报当地化工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已报废的压力容器不得再做承压设备使用。
第三章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化工行业各级主管部门必须有专业人员负责本地区化工企业压力容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化工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压力容器的拥有量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本企业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化工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压力容器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督促化工企业和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2、根据化工生产特点制定有关化工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法规、标准和规范;
3、对化工行业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有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法规、标准和规范的情况时,有权责令该单位予以纠正。
4、检查压力容器使用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有权责令使用单位限期解决;
5、组织或参与化工行业压力容器的事故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职责
1、必须坚决执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法规,按要求做好压力容器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2、有计划地安排提高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确保安全生产;
3、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全面负责;
4、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压力容器发生事故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第十五条压力容器发生特大事故后,为防止事故扩大或抢救人员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外,要保护好现场。
第十六条压力容器发生特大、重大事故后,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当地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必要时应邀请科研等有关单位,共同调查分析事故,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
事故分析中的试验费用,由事故主要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因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修理、改造的原因,发生压力容器事故而造成重大损失时,事故主要责任单位应向使用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对严重违反压力容器安全法规,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员,企业化工主管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有权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化工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程
1总则
⒈1为了加强化工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保证化工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化工压力容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⒈2本规程适用于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2职责
⒉1各级化工主管部门要监督本地区化工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压力容器使用手续,逐步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压力容器管理台账,切实加强对压务容器的监督管理,并于每年年底将本地区化工企业压力容器使用情况(附件一)报上级化工主管部门并送同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⒉2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职责
⒉⒉1化工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厂长、总机械师等)应按本《规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压力容器实行综合管理,并对其安全可靠性负领导责任。
⒉⒉2化工企业设备管理部门职责
a.建立和健全压力容器技术档案;
b.贯彻执行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法规和文件;
c.编制和修改企业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规章制度;
d.参与压力容器检验、修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
e.参与压力容器的安装、验收及试车工作;
f.检查压力容器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工作;
g.负责压力容器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工作;
h.编制压力容器年度定检计划和检修计划并负责实施;
i.向化工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上报本企业压力容器管理年报、定期检验计划和实施情况(附件二);
j.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等级变更工作;
k.负责压力容器过户审查工作;
l.负责压力容器工艺参数提高的审批工作;
m.参与或组织压力容器事故的分析与报告;
⒉⒉3化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a.负责对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检测的监督检查;
b.负责压力容器操作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发证;
c.掌握本企业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对监控使用的压力容器要加强监督管理;
d.负责组织压力容器事故分析及处理工作;
⒉⒉4生产使用部门的职责
a.操作人员必须通过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持安全操作证上岗;
b.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c.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
d.认真填写岗位原始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e.对停用封存和备用压力容器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⒉3压力容器检验单位
a.从事压力容器检验的单位必须经资格认证后,才能从事其资格规定项目范围内的压力容器检验工作;
b.按照国家和化工部有关规定、规程和标准,进行化工压力容器检验,准确评定安全状况等级(附件三),签发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c.对经检验确认安全状况等级为四级和五级的压力容器,必须上报化工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劳动部门。
d.检验工作接受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⒊前期管理
⒊1新压力容器到货后必须经开箱检查,清点检查无误后方可入库。
开箱检查的主要内容:
a.按装箱单清点件数无误;
b.压力容器和零部件无损坏;
c.技术资料和文件齐全。
⒊2新压力容器(含现场组装的容器)必须由企业有关专业人员或委托具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役前检验,以确认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后,方可进行安装。
对役前检验中发现的超标缺陷,由企业与制造厂联系,由制造单位负责处理。
⒊3由外单位调入的在用压力容器,必须认真审查其技术档案,进行内外部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
⒊4安装(含现场组装)压力容器时,企业工程项目负责部门应派质量检查人员或委托第三方对压力容器安装(组装)过程的质量控制点及隐蔽工程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
⒊5压力容器安装(组焊)竣工后,由企业工程项目负责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对压力容器的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竣工验收应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a.技术资料齐全,包括:
竣工图样、产品质量证明书(现场组焊压力容器必须具有组焊和质量检验的技术资料)及产品合格证;
b.压力容器外观检查和几何尺寸测定;
c.焊缝外观、焊接试板与材料的理化检验报告应符合图样要求;
d.热处理报告应与技术要求相符;
e.压力容器附件及内部组装件符合图样要求;
f.无损探伤和耐压试验等检验项目与结果应符合要求;
g.安全附件的检验项目及结果应符合有关要求;
h.压力容器的保温、防腐和静电接地应符合有关要求。
⒊6经验收合格的压力容器,由安装单位会同企业有关部门制订试车方案,并严格按方案进行试车。
凡图样规定需做气密性试验的,应在液压试验合格(不能进行液压试验的压力容器,须经内外部检验合格)后,进行气密性试验。
⒊7试车合格后,安装单位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必须将压力容器全部技术资料、图样、安装调试记录、役前检验报告和附带工具移交给企业设备管理部门。
4技术基础管理
⒋1安全操作规程
企业要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压力容器技术性能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或包含在工艺操作规程内),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a.压力容器操作工艺指标及最高或最低(指真空容器)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指低于-20℃)工作温度;
b.压力容器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项;
c.巡回检查的主要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的异常现象和防范措施及排除方法;
d.压力容器封存、备用及正常使用的保养方法。
⒋2设备技术档案
企业应对压力容器逐台建立设备技术档案。
内容应包括:
a.压力容器登记卡(附件四);
b.设计图样以及应具有的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
对中、高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应具备强度计算书;
c.压力容器制造、安装及竣工验收有关资料包括:
竣工图、产品合格证、质量说明书。
现场组装的压力容器除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有施工单位提供的组焊和质量检验的技术资料;
d.压力容器役前检验报告;
e.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
f.检修、改造记录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g.故障记录及事故报告;
h.安全附件定期校验、修理、更换记录。
⒋3对在用压力容器技术资料不全或状况不明者,必须及时补齐或经技术鉴定予以确认。
a.主要受压元件材质鉴别(化学成分分析,必要时进行硬度测定和金相检验)及强度核算;
b.母材、焊缝内部和表面是否存在缺陷;
c.主要受压原件的几何尺寸、壁厚、制造情况(错连量、棱角、筒体不园度)及腐蚀情况。
d.对于无图纸的压力容器,至少要补齐结构示意图;
e.根据综合分析检验结果,得出该压力容吕的鉴定报告。
5检验与修理
⒌1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
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的检验应按照HG27003-93《在用化工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结合设备的大、中修和系统装置停车检修来进行。
⒌2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必须按照HG25001-91《压力容器维护检修规程》的要求,有计划地安排压力容顺的修理和改造工作,逐步提高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
⒌3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紧固作业。
对于特殊的生产过程,需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使用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制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在实际操作时,使用单位安全部门应派人进行现场监督。
6使用管理
⒍1固定式压力容器应符合的基本要求:
⒍⒈1新压力容器经役前检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为1级或2级或经妥善处理后安全状况等级达到2级(包括2级)以上。
⒍⒈2在用压力容器经定期检验、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2、3级的或经修复安全状况等级达到3级(包括3级)以上。
⒍2保温与防腐
⒍⒉1工艺介质为液化气体或易燃物质的容器,必须做好保温、保冷、防晒、防冻、防静电措施,严禁使用可燃性保温(保冷)材料,保温层(保冷层)应有效、完整。
⒍⒉2压力容器的防腐措施应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⒍3使用证的办理
⒍⒊1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附件五)。
⒍⒊2使用证必须与压力容器相对应,不得借用或延用,不许涂改。
⒍⒊3在用压力容器不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又不向化工主管部门申报者,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该压力容器的使用,收回使用证。
⒍⒊4危及安全的压力容器,在规定期限内不进行修复或采用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应停止使用。
⒍4当压力容器出现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企业有关部门报告。
a.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允许值,采取措施得不到有效控制;
b.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纹、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缺陷;
c.安全附件失效;
d.接管、坚固件损坏;
e.外界事故直接威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f.充装过量;
g.液位失控;
h.发生严重振动。
7变更与判废
⒎1安全状况等级变更
在用压力容器经内外部检验或修复后,检验单位应根据GH27003-9。
《在用化工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安全状况等级。
若安全状况等级有变更,使用部门应持有关资料和检验报告,按⒍3款办理变更手续。
⒎2过户变更
⒎⒉1压力容器过户前,使用部门应持拟过户压力容品的使用证和登记卡,向原使用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由原使用登记部门在使用证和登记表上加盖过户标记。
⒎⒉2压力容器过户时,原使用单位应将该压力容器的使用证及全部技术资料一并移交接收该容器的使用单位。
⒎⒉3过户压力容器在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按⒍3款及⒊3款有关规定办理。
⒎3使用条件变更
改变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持改变使用条件的有关技术资料到安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⒎4报废
⒎⒋1经检验确认判废的压力容器,使用部门必须办理报废和注销手续。
⒎⒋2已报废的压力容器,不得再做承压容器使用,也不准做为压国容器转让、销售。
8附则
⒏1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规定报告化工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⒏2本规程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⒏3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
在用化工压力容器情况
一九年
化综专03表
填报单位名称:
年后一个月内报出
┏━━━━┯━━━━━━━━━━━━━━━━━━━━━━━━┓
┃│固定式压力容器┃
┃├─┬────┬────┬────┬───────┨
┃│总│应检台数│实检台数│定检率%│安全状况等级┃
┃单位名称│├────┼────┼────┼───┬─┬─┨
┃│台│内外部│内外部│内外部│││┃
┃││───│───│───│1 ̄3│4│5┃
┃│数│耐压│耐压│耐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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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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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按企业逐一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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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填写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压力容器的名称及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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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续表
化综专03表
填报单位名称:
年后一个月内报出
┏━━━━━━━━━━━━━━━━━━━━━━━━┓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
┃总│应检台数│实检台数│定检率%│安全状况等级┃
┃├────┼────┼────┼───┬─┬─┨
┃台│内外部│内外部│内外部│││┃
┃│───│───│───│1 ̄3│4│5┃
┃数│耐压│耐压│耐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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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按企业逐一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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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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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下填写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压力容器的名称及采取的措施
──────────────────────────────
主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续表
化综专03表
填报单位名称:
年后一个月内报出
┏━━━━━━━━━━━━━━━━━━━━━━━━┓
┃液化气体汽车槽车┃
┠─┬────┬────┬────┬───────┨
┃总│应检台数│实检台数│定检率%│安全状况等级┃
┃├────┼────┼────┼───┬─┬─┨
┃台│内外部│内外部│内外部│││┃
┃│───│───│───│1 ̄3│4│5┃
┃数│耐压│耐压│耐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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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按企业逐一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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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填写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压力容器的名称及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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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在用化工压力容器情况
一九年
化综专03表
企业名称:
年后十日内报出
┏━━━━┯━━━━━━━━━━━━━━━━━━━━━━━━┓
┃│固定式压力容器┃
┃├─┬────┬────┬────┬───────┨
┃│总│应检台数│实检台数│定检率%│安全状况等级┃
┃单位名称│├────┼────┼────┼───┬─┬─┨
┃│台│内外部│内外部│内外部│││┃
┃││───│───│───│1 ̄3│4│5┃
┃│数│耐压│耐压│耐压│││┃
┠────┼─┼────┼────┼────┴───┴─┴─┨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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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按分厂(车间)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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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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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填写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压力容器的名称及采取的措施
──────────────────────────────
主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续表
化综专03表
企业名称:
年后十日内报出
┏━━━━━━━━━━━━━━━━━━━━━━━━┓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
┃总│应检台数│实检台数│定检率%│安全状况等级┃
┃├────┼────┼────┼───┬─┬─┨
┃台│内外部│内外部│内外部│││┃
┃│───│───│───│1 ̄3│4│5┃
┃数│耐压│耐压│耐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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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按分厂(车间)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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