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因素危险源辨识与评价控制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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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因素危险源辨识与评价控制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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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因素危险源辨识与评价控制程序
1目的
为了动态的识别公司在施工活动、服务中能够控制和可能对其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危险源,评价并及时更新重要环境因素、不可接受风险,实现对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有效控制和环境污染的预防。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活动、产品、服务过程中环境因素、危险源的识别、评价、更新与管理。
3术语和定义
本程序采用GB/T19001-2000idtISO9001:
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24001-2000idtISO14001:
2004《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和GB/T28001-2008《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标准和公司《管理手册》中有关术语和定义。
4职责
4.1公司管理者代表负责批准《重大环境因素清单》、《不可接受风险清单》。
4.2工程管理部负责编制并监督实施本程序,组织对环境因素、危险源进行识别、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编制公司重要环境因素和不可接受风险清单。
4.3行政人事部负责公司机关办公区环境因素、危险源的识别、评价,并向工程管理部提交识别、评价结果。
4.4项目部负责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环境因素、危险源识别、评价,编制项目重要环境因素和不可接受风险清单,并向工程管理部提交识别、评价结果。
4.5各职能部门分别负责业务范围内环境因素、危险源识别、评价,并向工程管理部提交识别、评价结果。
5工作程序
5.1环境因素识别范围
5.1.1识别环境因素时,应从公司的办公、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后服务等全部活动、产品和服务中识别,最大限度地排查出环境因素。
5.1.2识别项目施工环境因素时,应考虑同一环境因素在不同施工阶段表现出不同的环境影响特征。
5.1.3应识别与公司活动或为公司提供产品、服务且产生环境影响的供方、相关方的环境因素,即可能施加影响(如对供应商、运输商、分包商)的方面和范围。
5.2环境因素识别的要求
识别时,应考虑环境因素的三种状态、三种时态和八个方面:
5.2.1三种状态:
a)正常状态:
指固定的、例行性且预期的作业与程序,如正常施工状态;
b)异常状态:
指非预期的,非例行性的作业与程序,如施工中的设备检修,工程停工状态;
c)紧急状态:
不可预见何时发生,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紧急事件,如发生火灾事故、爆炸等意外状态。
5.2.2三种时态:
a)过去:
以往遗留的环境问题,并会对目前的过程、活动产生影响的环境问题;
b)现在:
正在发生的,并持续到未来的污染及环境问题;
c)将来:
不可预见什么时候发生且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如:
新材料的使用、工艺变化、产品服务、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变化可能带来的环境问题。
5.2.3八种类型:
向水体排放、向大气排放、向土地的排放、原材料和自然资源的使用、能源使用、能量释放(热、辐射、振动等)、废物和副产品、物理属性,如大小、形状、颜色、外观等。
5.3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
5.3.1识别环境因素的方法:
问卷调查法、现场观察法、排查法、过程分析法等,结合公司实际,主要采用过程分析和现场观察相结合的办法识别环境因素。
5.3.2环境因素识别、评价的步骤
a)每年一季度或工程开工前,工程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参加,进行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工作;
b)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范围、施工过程、活动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对环境因素进行排查,形成《环境因素评价表》;
c)进行环境因素调查时,应注意到物资供方、工程分包方、劳务供方等相关方;
d)工程管理部对各部门、项目部的《环境因素评价表》进行确认分析,汇总形成公司的《环境因素评价表》上报管理者代表审批。
5.3.3环境因素的评价原则:
应考虑环境因素所造成的环境影响与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符合性,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发生的频次,资源的耗用及可节约的程序,相关方的期望和关注度等。
5.3.4环境因素的评价方法
采用“综合打分法”对环境因素进行评价,评价时应考虑:
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发生频率、顾客及相关方关注程度、技术难度和经济承受能力等。
(详见附件1:
环境因素评价标准)
5.4重要环境因素的确定
5.4.1重要环境因素的确定
采用评分法,当单项为5分或各项评价因子之和大于、等于15分时,即确定为重要环境因素。
当发生如下现象时,可直接确定为重大环境因素:
a)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规定的;
b)顾客或相关方强烈关注、予以投诉的;
c)产生环境事故,影响程度大,难以消除影响的。
5.4.2评价结果
工程管理部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环境因素进行评价,分析环境因素产生的环境影响、评价影响的程度 ,确定重要环境因素,并编制《重要环境因素清单》上报管理者代表审批后发送有关部门。
5.4.3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
对识别和评价出的重要环境因素,可通过制定目标指标、管理方案、控制程序、应急预案等相应的管理制度予以控制。
对因经济状况、技术条件等原因暂时无法实施的,要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
5.5环境因素的更新
5.5.1工程管理部每年初对环境因素进行全面评审,确认是否更新、补充环境因素,经管理者代表审批后,将《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发送有关部门。
5.5.2下列情况发生时,要及时对环境因素进行识别和更新:
a)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发生变化;
b)公司的活动、产品、服务发生较大变化时;
c)公司外审、内审和管理评审的要求;
d)相关方提出连续或严重抱怨或合理化要求;
e)发生重大环境事故后;
f)环境因素识别有遗漏时;
g)应急准备与响应的评审要求。
5.5.3环境因素的重新识别与评价按上述相关步骤进行。
5.6危险源辨识范围
5.6.1危险源辨识范围和对象
危险源辨识应从公司现在及过去有关的活动、过程、服务和职业健康安全的法规及其他要求中获得线索,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a)各部门、项目部工作场所内常规和非常规活动;
b)所有进入工作场所人员(包括合同方、供方人员和访问者)的活动;
c)工作场所的设施(无论是本公司的还是由外界所提供的)。
5.6.2危险源辨识时,应考虑以下内容:
a)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特殊作业工程;
b)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危险设备、设施及工程;
c)具有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活动和情况;
d)具有易燃、易爆特性的作业活动和情况;
e)具有职业性健康伤害、损害的作业活动和情况。
5.7危险源辨识的要求
5.7.1各部门、项目部在对危险源进行辨识别时,应充分考虑三种状态、三种时态和六种类型情况下的危险源。
5.7.2三种状态:
a)正常状态:
指连续、稳定、例行和已做出计划安排的活动状态;
b)异常状态:
非例行的、不经常发生的活动状态;
c)紧急状态:
指可能突发的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或职业病的危害危险。
5.7.3三种时态:
a)过去:
即指以往产生并遗留下来的,对目前的活动和过程仍存在影响的危害危险;
b)现在:
即指目前正发生或存在并对活动和过程持续产生影响的危害危险;
c)将来:
即指计划中的活动在将来可能产生影响的危害危险。
5.7.4六种类型:
a)物理性危害危险因素:
如设备设施缺陷、防护缺陷、电危害等;
b)化学性危害危险因素:
如易燃易爆物质、有毒物质等;
c)生物性危害危险因素:
如致病微生物、传染病媒介物等;
d)生理及心理性危害危险因素:
如健康状况异常、从事禁忌活动等;
e)行为性危害危险因素:
如指挥失误、操作失误等;
f)其他危害危险因素:
如管理缺陷、制度不健全等。
5.8危险源的辨识
5.8.1危险源辨识方法:
询问和交流、现场观察、工作任务分析、安全检查表、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结合公司实际,主要采用直观经验法和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
5.8.2危险源辨识、评价步骤
a)每年一季度或工程开工前,工程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参加,进行危险源辨识和评价工作。
b)各部门、项目部根据根据本部门工作范围、施工过程、活动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对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价,《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表》;
c)进行危险源调查时,应注意到工程分包方、劳务供方等相关方
d)工程管理部对各部门、项目部上报的危险源进行确认、汇总,形成公司汇总后的《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表》上报管理者代表审批后发送有关部门。
5.9危险源的风险评价
5.9.1不可接受风险的确定
在危险源辨识过程中发现危险源属于如下情况时,可直接确定为不可接受的风险:
a)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规定的;
b)员工或相关方有合理抱怨和要求的;
c)曾经发生过事故,且未采取有效防范控制措施的;
d)直接观察到可能导致危险的错误,且无适当控制措施的。
5.9.2风险评价的方法
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是评价人员在具有潜在危害性环境中作业时危害的定量评价方法,用与系统风险率有关的三种因素指标之积来评价危险的大小,风险等级共分为1-5级,当评价总分大于160时,风险不可接受,确定为不可接受风险,(详见附件2《危险源风险评价标准》)
5.9.3评价结果
工程管理部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价,分析危险源导致危险事件、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确定危险源的风险等级、重要风险因素,并编制《不可接受风险清单》上报管理者代表审批后发送有关部门。
5.10风险控制
5.10.1对辨识和评价出的不可接受风险,可通过制定目标指标、管理方案,运行控制程序、应急预案、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交底等相应的管理制度予以控制。
5.10.2对辨识和评价出的危险源信息,可为员工培训提供输入信息,具体执行《人力资源控制程序》。
5.11危险源的更新
5.11.1工程管理部每年初对危险因素进行全面评审,确认是否更新、补充危险因素,经管理者代表审批后,将《不可接受风险清单》发送有关部门。
5.11.2下列情况发生时,要及时对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和更新:
a)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发生变化;
b)公司的活动、产品、服务发生较大变化时;
c)公司外审、内审和管理评审的要求;
d)相关方提出连续或严重抱怨或合理化要求;
e)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
f)危险因素识别有遗漏时;
g)应急准备与响应的评审要求。
5.12环境因素和风险控制措施
5.12.1控制措施的制定
重要环境因素、不可接受风险应作为重点控制对象,可通过制定目标指标、管理方案、应急预案、运行控制程序、措施交底等管理制度予以控制并配备适当资源,经工程管理部评审后上报管理者代表批准。
5.12.2控制措施的评审
管理方案、应急预案、风险控制措施实施前应予以评审,评审时应考虑以下要点:
a)应首先考虑消除风险,计划的控制措施是否使风险降低到可容许的水平;
b)对于因资金、技术等原因一时难以消除的风险,应考虑采取措施降低风险到可接受的程度;
c)是否会产生新的环境影响、危险源;
d)是否选定了投资效果最佳的解决方案。
5.12.3控制措施的更新
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或公司的经营、施工活动发生变更时,应及时进行控制措施的更新和改进,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后实施,以不断提高公司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业绩。
6相关记录
6.1环境因素评价表GJ/JL-03-01
6.2重要环境因素清单GJ/JL-03-02
6.3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表GJ/JL-03-03
6.4不可接受风险清单GJ/JL-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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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 因素 危险源 辨识 评价 控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