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人事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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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人事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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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是依据国家《劳动法》和成都市劳动合同等有关文件,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为规范公司劳动人事管理而制定的制度。
凡公司受聘员工、承接我公司生产任务的承包队都应该认同和遵守本管理制度。
并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在劳动者初次签订劳动合同前进行培训宣传
第二章工时制度
第二条公司根据职工岗位与工作需要执行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三种工时制度,具体实行方式详见附件:
〈公司工时制度细则〉。
第三章录用程序及条件
第三条公司用工实行聘用制。
凡经应聘人员申请、公司审查考核合格被聘用的人员,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条劳动合同期限由劳动关系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条公司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先由用人部门提出该岗位人员的素质、技能要求及名额,报行政人事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由行政人事部办理招聘事宜及相关手续。
第六条聘用对象:
18周岁—35周岁以下,一线岗位人员须具有高中以上同等学历、管理岗位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经成都市一级以上医院体验合格、有劳动能力,并符合我公司工作条件和要求的劳动者。
其它不符合以上聘用条件,又符合公司需要的特殊人才,须经公司总经理书面同意后,方可录用。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应向公司行政人事部提交真实的下列表件:
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成都市市级或以上医院体格检查表,经体格检查不符合我公司工作要求的,不予聘用
2、本人的毕业证、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特殊工种上岗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其他相关证件。
3、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和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证件。
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形者,不予录用:
1、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
2.、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3、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者;
4、贪污、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5、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6、因品行恶劣,曾被政府行政机关惩罚者;
7、身体条件不适合所从事的岗位者,经总经理特许者不在此列;
8、与其他公司有存续劳动关系者
9、其它经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第九条:
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人事办送交以下证件: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张;
5、员工服务承诺书;
6、商业保密协议
7、其它公司认为必要的证件。
行政人事根据填写《试用、实习员工入职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交财务部门,一份由行政人事部备案。
第十条新聘员工一般有三个月的试用期。
一、新聘员工试用期间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可以请事假和病假,但试用期按请假天数顺延。
试用期上班不足一个月的员工要求辞职,没有工资。
二、新聘员工在试用期间旷工一天或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含三次)以上,即随时解聘。
三、试用人员试用期间不享受综合保险。
转正后,由公司统一办理。
第十一条试用期的考核
一、新聘员工在试用期满后,上交实习报告,由行政人事部及所属部门根据新聘员工在试用期的表现进行考核。
二、考核高于85分(含85分)可进行转正;考核成绩低于85分,试用期延长一个月;一个月后仍低于85的或初次考核成绩低于75分的人员将视为不合格终止劳动关系。
三、所属部根据新聘员工在试用期间的出勤情况,如实地填写考勤状况。
四、考核结果将根据初核评分和考勤状况来确定。
第四章转正
第十二条行政人事部根据用人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在新聘员工试用期满之后一周内,做出同意转正,延长试用或不拟录用的决定,并填写《试用、实习员工转正入职审批表》,报请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三条提前结束试用期:
一、在试用期间,对业务素质、技能、工作适应能力及工作成效特别出色的新聘员工,试用部门主管可以提前结束试用期,并填写《试用、实习员工转正入职审批表》报请总经理批准。
二、在试用期内,对明显不适合某岗位或不适合录用的员工,试用部门可以提前向行政人事部门提交《试用人员考核表》,经行政人事部报请公司领导批准后,安排在其他岗位试用或提前辞退试用职员。
第四章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公司将依法根据成都市的相关规定,依据员工不同性质,享受相关福利。
第十五条完备离职手续。
双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经部门领导、各相关部室领导、人事、财务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公司总经理书面同意后,开始办理离职手续,未经主管副总经理、公司总经理书面同意或未完成离职手续擅自离职的,公司按违纪辞退处理,不支付补偿金。
离职手续包括:
填写《员工辞(退)结算单》并经公司总经理书面同意方可开始离职事宜及手续的办理:
1、履行工作交接事宜;
2、交还所有公司资料、文件、办公用品及其它公物;
3、报销公司账目,归还公司欠款;
4、公司计划财务部凭《员工辞(退)结算单》计算离职当月实际工作天数的工资。
第十六条经双方协商同意,即可依法签订、重新签订或终止、变更、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1.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1,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1,3、严重失职,泄露公司商业机密,营私舞弊,聚众闹事,对公司信誉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1.4、合同期内,与其它公司、企业、团体从事与本企业相关或相同的销售经营、技术服务、商业咨询等活动的。
1.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按规定和有关的协议书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
2.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经公司安排其它岗位,仍不能适应工作;
2.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调整工作岗位并考核后,仍不符合部门、公司标准的;
2.3、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协议的;
2.4、公司经营困难发生经济性裁员的。
3、合同期满,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关系,可以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4、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合同即自行终止。
5、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如果未能提前通知公司,并擅自离岗、或给公司造成工作困难和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承担违约责任,其当月工资不予结算。
6、消极怠工造成恶劣影响、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7、在公司服务期间触犯国家刑律者,受刑事处分者、参加非法组织,或吸食毒品者;
8、连续旷工15天,或年累计30天以上者;
9、散播诋毁公司的谣言或伪造、盗用公司印章者;
10、故意泄露公司关键技术、经营策略等商业机密,致使公司蒙受损害者;
11、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使公司名誉、财物遭受损害者。
第五章薪酬
第十七条公司工资分配的原则是按劳付酬、按贡献付酬、按公司效益付酬。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不同的管理层次和岗位设置,实行岗薪制、计件工资制和谈判工资制三种工资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依据员工的岗位变化、技能水平和公司效益情况、奖罚规定等,适时地对员工的工资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在生产任务不饱满的情况下,公司将安排员工集中休息或轮休。
休息期间,支付按当年成都市最低工资支付工资;如果集中休息时间较长,从第三个月起,按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费标准执行,无特殊约定的,双方劳动关系直至双方签订的劳动关系期终止自动终止。
第二十一条公司工资发放形式为上发薪,发放时间为每月5日。
第二十二条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上班的工资,根据当月考勤按月发放。
第六章纪律考勤
第二十三条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下列纪律制度:
1、忠于职守,服从领导,遵守公司各项管理制度、职业道德,不阳奉阴违、敷衍塞责;
2、不得从事与公司经营业务有联系或个人职务相关联的业务,也不得兼任其它公司的职务;
3、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和业务上、技术上的秘密;
4、不得借用职权循私舞弊,贪污受贿,或假公司之名招摇撞骗以及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客户的馈赠、招待;
5、不得为任何单位与个人挪借公司的款项和设备设施。
6、爱护公司的设备设施和各种财物,不浪费,不损坏,不化公为私;
7、注意自身品性休养,不酗酒,不斗殴,不赌博;
8、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的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第二十四条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形,在批评教育的同时,依下列规定处理:
1、工作时间开始后15分钟到岗者为迟到,但下班时必须相应的延迟。
工作时间终了前10分钟内离岗者为早退。
迟到、早退者一次性扣发薪金100元。
2、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者和伪造出勤记录并经查实者,均视为旷工。
旷工者按日扣发工资,连续旷工15天,或年累计30天以上者予以除名。
第二十五条上班干私活,怠工或不服从工作分配,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令其停职检查。
停职期间按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生活保障费标准发放,执行至公司重新安排正常工作或者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为止。
第七章休假
第二十六条员工享有以下带薪假日:
1、法定休假日:
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2、年假:
员工入职12个月后,每年享受5天的带薪年假;员工入职24个月后,每年可享受7天带薪年假;员工入职36个月后,每年可享受15天的带薪年假。
注:
员工当年出勤率达到907。
以上方可享受带薪年假待遇〈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不计入出勤率)
3、婚假: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的,可享受3天带薪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带薪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婚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再婚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员工申请婚假时需持有结婚证。
注:
登记超过3个月后申请婚假的(因公司业务影响员工婚假的除外〕、在入职前登记结婚的不可享受婚假权利。
4、产假:
员工产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中柏相关规定执行。
5、丧假:
员工本人及配偶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子女)死亡时为料理丧事给予的假期不超过3天;如需去外省料理丧事的,假期可酌情增力口,一般不得超过7天,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超过时间按事假处理。
6、年休假和探亲假由公司和个人在不妨碍生产或业务的原则下,事先上报主管经理排定休假日期。
如公司因工作需要而未批准休假者,年内由公司统一安排休假,员工可不再另行申请。
第二十七条员工请事假,应于前一天写出申请假条并向上级部门报告,获得批准后,将获得批准的事假条,交给行政部主管审核登记后后方可离开岗位。
员工事假需要提前公司不接受临时事假,如未经上级部门批准,以旷工处罚。
临时病假需提前30分钟向上级领导报备,并出具医院病情证明(二甲以上医院)请病假,无医院病情证明书,扣1.5日薪金,否则即视为旷工。
请假的批准权限为:
1、一天以内,经部门经理批准。
2、二天(含)以内,报请部门经理呈分管副总经理核准;
3、三天(含)以上,报请分管副总经理呈总经理核准;
4、准假后,请假条一律送行政人事部留存。
第八章奖惩
第二十八条员工日常表现优秀者,由公司领导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1、对销售经营或管理制度提合理化建议,经采纳施行,取得卓有成效者;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卓有成效者;
3、检举、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司利益者;
4、遇有意外事故或灾害,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参与减少损失者;
5、维护公司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6、技术改造与创新,对公司确有贡献,并使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者;
第二十九条职工有下列行为者,经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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