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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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
[换行]包括有突出预兆矿井),安全办公会议要把防突工作作为专门议题研究。
检查防突计划,分析突出动态,完善落实防突措施,解决平衡防突中人、财、物等问题。
2、集团公司由局总工程师每季组织召开一次防突例会。
突出矿井总工程师每月组织召开一次防突例会,平衡解决防突工作存在的问题。
3、各矿防突科(队)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防突例会,研究总结前段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对策,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安排下一步工作。
第三条齐抓共管各级岗位责任制
1、集团公司总经理、矿(处)长,对本单位的防突工作负全面责任。
2、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防突计划、防突技术管理和防突措施的贯彻执行,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审批防突计划、工程计划和防突措施,并组织检查落实情况。
3、设计部门在编制突出矿井开拓开采设计时,要考虑防治突出工作的需要,其巷道布置应符合《防突细则》第11条的规定。
4、生产技术部门,在认真执行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的同时,必须严格督促防突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把防突技术措施纳入工作面正规生产作业工序管理。
5、地质部门必须按(91)平煤瓦字1号文,在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向生产、施工单位提交详细的地址结构资料,在采掘过[换行]程中要做好地质预报工作,并协助防突部门做好瓦斯地质图等工作,防止误穿突出煤层和突出危险地带,还要认真执行《细则》第13、14条规定。
6、防突部门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防突的管理、技术指导及防突技术推广工作,组织编制防突设计和规划,落实“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
7、安全监察部门要严格监督检查防突措施的执行情况。
8、通风部门要着重做好在突出煤层中采掘工作面的通风、防尘、防火、防瓦斯工作和在突出煤层巷道中更换、维修、回收支架时,应编制防垮落引发突出的措施。
9、机电部门落实机电防爆检查,确保井下电气设备无失爆现象。
10、各业务部门要认真执行细则第12条规定,把好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建立防突调度指挥系统
1、突出矿井,必须设置防突调度,配备素质高、责任心强、具有计算机操作能力的专职人员,配置通讯及计算机网络设备,建立调度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及计算机使用管理制度等,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指挥,及时掌握井下防突动态。
2、出现突出预兆的矿井,根据矿井实际应配备防突专人或兼职人员。
在矿井生产过程中发现突出预兆等异常情况时,要及时向瓦斯所调度汇报。
3、矿防突调度工作由防突科负责,经常检查、督促防突调度工作,抓好调度员教育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及管理水平。
4、要抓好防突调度计算机实时监测系统的使用管理,及时处理存在问题,并每日向瓦斯所调度汇报设备运行情况,严禁随意退出监测状态进行打字和进行事物性工作。
第五条防突调度日报签阅制度
1、集团公司由瓦斯所负责,每天编报全公司采掘工作面的防突日报,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每天签阅批示。
2、矿由防突科负责每天编报防突日报,矿长、总工程师每天签阅批示。
3、防突调度员按领导批示意见做好上传下达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处理存在问题,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第六条[换行]防突工作计划、总结和报表上报制度
1、突出矿井和有突出预兆的矿井,年终必须编报当年防突工作总结和下一年防突工作计划安排,并于十二月中旬报送瓦斯所,其它单位可酌情编报。
2、突出矿井要编制季、月防突工作计划、总结,填制防突季、月报表和瓦斯地质交换图,于次月五日前报送瓦斯所。
3、重点防突工程,抽放工程及抽放量等,应列入矿生产经营计划进行考核。
第七条其它
1、突出矿井在进行新水平、新采区设计时,必须将防突、瓦斯抽放做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设计。
巷道布置、生产布局、采掘衔接、设备选型必须满足《防突细则》和《瓦斯抽放规范》的规定。
审查设计时必须有防突部门参加。
组织移交验收新采区时,必须检查验收有关防突设施、防突工程、瓦斯抽放工程等是否符合《细则》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采区不能投产。
2、突出矿井按《细则》第8条编制年、季、月防突计划的基础上,计划、财务、劳动工资、供应等部门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防治突出措施按计划实施。
3、根据《细则》第19条规定,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按(91)平煤瓦字第4号文件规定内容,填写突出卡片,编制突出调查分析报告,并附有突出采区采掘工程平面图,标注清楚突出点位置。
上述材料、图纸在发生突出一月内报集团公司瓦斯研究所。
第八条瓦斯地质工作
1、矿总工程师必须把瓦斯地质工作做为防突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
2、突出矿井煤层分类、分级管理:
(1)突出煤层:
根据《细则》第23、24、28、29、30条规定可划为:
①突出危险区
②突出威胁区[换行]③无突出危险区
(2)非突出煤层:
①经预测确认的非突出煤层中开采可不采取防突措施和预测预报工作,但随着开采深度
的加深,应有计划地测试不同标高的瓦斯压力和含量,煤的瓦斯压力放散初速度(ΔP)和煤的坚固性系数等进一步检验煤层的突出危险性。
②在高瓦斯采掘工作面,煤层瓦斯压力大于0.74MPa作业时严格按照《细则》26条执行,有下面三种情况必须采取防突措施和预测工作。
1)有明显动力现象,煤层软分层增厚,煤层层理紊乱,煤的破坏类型较高(Ⅲ—Ⅳ)。
2)工作面地质条件复杂、构造破碎带,瓦斯异常涌出和采掘应力迭加的区段。
3)工作面煤层瓦斯放散初速度ΔP>10,煤的坚固系数f第九条“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技术措施的管理
“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防突技术措施、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当采掘工作面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要认真执行。
(一)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
1、突出采掘工作面按《细则》第35条和39条,由矿总工程师根据本矿和工作面具体情况,选择1—2个预测指标做为突出采掘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指标。
2、各预测指标的临界值由矿总工[换行]程师组织防突部门积累资料,摸索研究本矿某一突出煤层的临界值,在此之前,按《细则》相应规定执行。
选用超出《细则》规定的预测指标或改变预测指标的临界值必须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3、采掘工作面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的具体操作按《细则》相应规定执行,保证预测孔的数量、布孔位置、孔深等符合要求,以保证测值的准确性。
4、测试仪器使用前,应认真检查各部件的完好性,保证仪器的测定精度。
5、测试工必须经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报集团公司瓦斯研究所统一办理“上岗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
同时要保证防突测试人员的稳定性,不得随意更换人员,并做到每年审查考核。
6、在施工队负责预测(效验)或执行防突技术措施时,防突部门必须派责任心强的人员现场监督执行。
7、按(96)平煤瓦字2号规定,防突采掘工作面开工前,配备“防突管理牌板”和“防突措施主要管理牌板”,并加强管理,如实认真填写各参数,发挥其应有作用。
8、对不认真执行预测(效验)管理制度或不认真执行防突措施者,一经发现,从重追查处理,矿安监、防突部门要切实负责,做好监督工作。
(二)防突技术措施
1、防突技术措施的选择要本着既简单易于现场掌握操作、又能有效制约突出的原则,由矿总工程师结合本矿及工作面实际选定。
2、当预测指标超标或工作面符合《细则》第31条规定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已批准的防突技术措施,从钻孔的布置、方位角度、孔深、孔径把好关,一达到措施均匀控制工作面前方及掘进工作面周边煤体2~4米处的要求,防止不按孔位、角度乱打等不负责任的做法,并如实认真填写“措施终孔报告单”。
报矿总程师审批。
3、不同的防突技术措施及在不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运用时孔数的确定,要以现场实际测定的排放半径为依据,不得随意确定。
矿上在没有获得新的排放半径前,超前钻孔措施的排放半径按下页表执行。
(三)防突技术措施的效果检验
1、采掘工作执行防突技术措施后,必须进行防突技术措施的效果检验,否则不准生产。
2、防突[换行]4
十矿
戊9—10
80
1.0
5
十二矿
己15
75
0.6
6
十二矿
己15—17
75
0.75
说明:
本表排放半径值均为沿煤层层理方向的半径,在煤层较硬、层理明显的情况下,其沿垂直煤层层理半径参考(0.5—0.7)×半径执行
3、进入突出采面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佩带隔离式自生氧气自救器。
4、防突采掘工作面设置压风自救系统的规定:
(1)采煤工作面风巷距上出口25—40米设置1—2组压风自救袋;距上出口100—200米的范围在设一组压风自救袋;机巷放炮撒入处安设1—2组压风自救袋。
机风巷安设自救袋的数量分别按工作面最多人数确定。
(2)、掘进工作面距掌子头25—40米设置1—2组压风自救袋;距掌子头200—300米处,再设1—2组压风自救袋。
每处压风自救袋的数量按工作面人数最多确定。
(3)压风自救袋的安装位置必须是支架完好、无空帮空顶、地点宽敞的人行道侧。
(4)必须加强压风自救管理,及时维修移动,保持清洁、完好无损。
(5)其它要求按《细则》第97条及放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5、采掘工作面远距离放炮规定执行。
(1)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原则上为采面下出口机巷往外50—100米,工作人员躲炮在机巷压风自救袋处,严禁在工作面内部放炮。
(2)掘进工作面放炮时,放炮员、瓦检员应在避难室或防突措施批准的放炮处(要有压风自救系统)放炮外,其它人员一律撒到反向风门以外新鲜风流中。
(3)具体放炮撤人距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工作面防突措施时拿出初步意见,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4)其它按《细则》第96条及放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换行]条石门揭煤工作面的防突管理规定
1、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严格执行《细则》第32、33和34条规定,揭煤前必须布孔探明煤层赋存情况,测定煤层瓦斯压力和含量。
2、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时,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其内容及揭煤要求按《细则》第56、58和60条规定执行,具体揭煤组织措施及技术措施可视本矿情况制定。
3、石门揭煤工作面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经效果检验有效后可用远距离放炮或震动放炮揭穿煤层。
具体按《细则》第61、62条规定执行。
4、立井揭穿突出煤层按《细则》第63、64和65条规定执行,并参照石门揭煤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防治突出措施及其审批权限的规定
1、防突技术措施的选定,各矿总工程师可本着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选择一种、二种或更多项措施,公司不做统一规定。
但不论选用哪一种防突措施,都必须执行《细则》有关规定。
2、矿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计划由矿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3、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综合防突措施(包括测压预测、技术措施、组织措施、安全措施等),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4、矿井区域防突措施或采掘工作面防突措施遇有特殊情况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报公司总工程师备案。
5、采掘工作面常规防突措施,按(94)平煤瓦字第2号文件要求内容规范化编写,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报公司瓦斯研究所备案。
[换行]第十二条突出矿井生产采区的改造及接替采区和改扩建采区设计
(一)突出矿井生产采区的改造
生产矿井开采突出煤层的采区,经区域预测划定为具有“突出危险”或“突出威胁”区域时,对采区的巷道布置、通风系统、机电设备和安全防护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按照有关规定做必要的改造,并将其工程资金列入矿编制的计划。
(二)突出矿井突出煤层接替采区和改扩建采区设计
1、设计之前,矿防突、地质部门可在矿有关部门的配合下,收集采区有关地质构造、煤层赋存状况,煤结构破坏类型和瓦斯参数、预测参数、煤样化验数据等资料,对本采区的突出危险性进行预测。
2、经区域预测认定的突出危险采区,其巷道布置必须符合《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并必须保证一条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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