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二及答案解析97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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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二及答案解析971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
(二)及答案解析971
单项选择题
第1题:
被告人郑某在法庭审判期间死亡,同时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已能够确认郑某无罪。
对此案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处理决定?
()
A.判决宣告无罪
B.裁定终止审理
C.决定终止审理
D.撤销案件
参考答案:
A
答案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根据《刑诉解释》第176条第(9)项的规定,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可见,A正确。
第2题:
张某在商场购物时,故意与身旁的另一顾客李某搭讪。
在博得好感后,谎称要打一紧急电话但恰巧手机没电,让李某把手机借他一用。
张某在用李某手机通话时有意朝紧急出口走去,在到达拐口处后迅速跑掉。
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
A.抢夺罪
B.诈骗罪
C.侵占罪
D.抢劫罪
参考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抢夺罪、诈骗罪、侵占罪、抢劫罪之间的区别。
抢夺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张某占有李某的手机是基于合法的借用行为,而不是乘李某不备公然夺取,因此其行为不是抢夺,故A项错误。
诈骗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李某将手机交与张某占有并无转移所有权的意思,而是借给张某暂时使用,张某在使用过程中携手机逃跑,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故B项错误。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其中,“代为保管”应理解为占有,即对财物具有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支配力的状态,或者说,包括事实上的支配与法律上的支配。
例如租赁、担保、借用、委任、寄存等等。
本案中张某借用李某的手机,在使用过程中携手机逃跑,据为已有。
其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C项正确。
抢劫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张某并没有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强行夺取李某的手机,因此,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D项错误。
第3题:
农民徐某发财心切,于是对从他门前拉过的高压电线打起了主意,他趁着在冬天水电紧张、暂时停电的机会,故意跑到很远的地方,剪下数百米电线,卖掉后得款500元,但造成电力部门直接经济损失1万多元,所幸没有造成人畜伤亡。
徐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A.因为盗窃数额小,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B.构成盗窃罪
C.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D.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参考答案:
D
答案解析:
破坏电力设备罪。
本题主要考查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的想象竞合问题,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二)规定,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而破坏电力设备罪根据刑法第118条,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更重的罪,徐某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
此外,要注意本题中虽然电力线路停电了,但是之前该电线一直在使用,停电只是暂时的,所以此电线应该被视为正在使用的电力线路,因此徐某盗窃的是在正常使用的高压电线危害了公共安全。
另外也要注意破坏电力设备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
电力设备也是财产,但是特定的财物,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与公共安全无关。
第4题:
王某与刘某有仇,一日王某与刘某发生口角,并互相殴打,结果刘某身受重伤被送到医院抢救,但因失血过多而死。
公安机关经过立案侦查,收集到以下证据,其中属于间接证据的是()。
A.带有血迹的木棍
B.目击证人周某的证言
C.王某的供述
D.刘某死前对此事的陈述
参考答案:
A
答案解析:
依照刑事诉讼理论,可依据一定的标准将刑事诉讼证据加以分类。
从是否涉及案件的主要事实、能够单独说明是否实施犯罪及由谁实施,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本案中BCD项中的证据都属于直接证据,A项中的证据不能够单独说明是否实施犯罪及由谁实施,故属于间接证据。
故本题只有A项为正确答案。
第5题:
蒋某和朱某之间发生土地使用权争议,行政机关作出裁决确定争议土地的使用权属于朱某,蒋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通知朱某参加诉讼,则朱某在本案中的身份是:
A.原告
B.被告
C.第三人
D.共同原告
参考答案:
C
答案解析:
理由:
本题考查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本案中,行政机关对于蒋某和朱某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作出裁决,裁决决定与双方当事人均有利害关系,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朱某应为本案的第三人。
第6题:
关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和犯罪停止形态的关系,说法正确的是:
A.甲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致使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B.乙本想盗窃财物,但实际上偷了一把枪,盗窃后回家路上不慎丢失,乙成立盗窃罪的未遂
C.丙报复李某,在黑暗中朝李某开了一枪,未击中,在可以继续射击的情况下考虑到同学关系而停止,其实只是李某的衣服在墙上挂着,丙射击的是李某的衣服,丙某成立犯罪未遂
D.丁打算射杀远方的贾某,但是因枪法不准,击中贾某旁的贾妻,致其死亡。
对贾某,丁某成立故意杀。
人罪的犯罪未遂;对贾妻,丁某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属于想象竞合犯
参考答案:
A
答案解析:
认识错误A属于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但犯罪对象体现了相同的社会关系和法益;B在主客观的范围内,枪支也具有财产价值,可以认定为盗窃罪的既遂;C这种情况应该根据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来认定,即在可以重复侵害的情况下主动放弃犯罪,应该成立犯罪中止;D这种情况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的打击错误,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第7题:
某银行以某公司未偿还贷款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其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予以驳回。
某银行向某县政府发函,要求某县政府落实某公司的还款责任。
某县政府复函:
“请贵行继续依法主张债权,我们将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尔后,某银行向法院起诉,请求某县政府履行职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县政府已履行相应职责,某银行的债权不能实现的原因在于其主张债权时已超过诉讼时效。
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本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
B.因法院的生效判决已对某银行与某公司的民事关系予以确认,某县政府不能重新进行确定
C.法院应当判决确认某县政府的复函合法
D.法院应当判决驳回某银行的诉讼请求
参考答案:
C
答案解析:
行政诉讼的管辖、受理、判决种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本案中,某银行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故应由中级法院管辖,A项不当选。
B项中,某银行与某公司的借贷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法院生效判决已经对该民事关系予以了确认,县政府作为行政机关不能进行确定。
故B选项不当选。
本案中,某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县政府履行职责,即起诉县政府的不作为。
但法院认为,县政府已经履行相应职责,某银行的债权不能实现的原因在于其主张债权时已超过诉讼时效。
因此,某银行起诉县政府的不作为理由不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第56条第
(一)项规定,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此,法院应当判决驳回某银行的诉讼请求。
故D选项不当选。
《行诉解释》第5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根据该规定,只有在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法院才作出确认合法或有效的判决。
所以C选项当选。
第8题:
甲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乙之念。
某日晨,甲在给乙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
甲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
不料乙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
甲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甲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甲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甲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D.甲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参考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犯罪的主观要件。
在本题中甲预见了其子可能中毒,因此采取了措施将孩子送到幼儿园,因此可以排除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同时甲预见到乙可能接走孩子,只是轻信可以避免,所以甲对其子的死亡属于过失。
只有甲没有预见儿子可能中毒,也没有可能预见的情况下才属于意外事件。
第9题:
警察刘传花要为自己的儿子上学筹一笔钱,便找村民罗小元借钱。
罗小元同意借钱,但条件是要有物品质押。
刘传花将公务用枪交给罗小元质押。
罗小元借给刘传花3万元现金,借期6个月。
6个月后,刘传花无力偿还借款,罗小元持枪逼债,被公安机关发觉。
刘传花、罗小元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
A.刘传花、罗小元均无罪
B.刘传花、罗小元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共犯
C.刘传花无罪、罗小元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D.刘传花触犯非法出借枪支罪、罗小元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参考答案:
D
答案解析:
《刑法》第128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第10题:
我国刑法中的从重处罚是指:
A.在法定刑的中间线以上判处刑罚
B.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最重的刑罚
C.在法定刑幅度以上判处刑罚
D.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比没有该从重处罚情节时相对更重的刑罚
参考答案:
D
答案解析:
理由:
本题考查对我国刑法基本概念的理解。
根据《刑法》第62条的规定: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由此可见,从重、从轻处罚必须都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刑罚。
而且从重处罚并不意味着在法定刑的中间线以上判处刑罚,从重处罚只是相对于既没有从重处罚情节又没有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情况下所应判处的刑罚而言,即比没有上述情节时的刑罚要相对重一些。
因此本题的答案为D。
第11题:
根据我国刑法,下列行为可以构成共同犯罪的是()。
A.甲让不知情的汽车驾驶员将大量的毒品运到某地
B.乙与丙合谋抢劫银行
C.甲向一建筑物投掷火把,同时乙在另一处也向该建筑物点火,事前二人并无联系
D.两个驾驶员同时违章,导致两车迎头相撞,损失数十万元
参考答案:
B
答案解析: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才是共同犯罪,而A是甲单独犯罪,C是同时犯,D是共同过失犯罪,均不构成共同犯罪。
第12题:
孙某系无业人员,终日随身携带非法购买的枪支,伺机作案。
一日看见一女士提包过来,孙某乘女土不备,一把夺过提包,撒腿就跑。
对于孙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持枪抢劫
B.抢夺罪
C.按照抢劫罪定罪
D.盗窃罪
参考答案:
C
答案解析:
抢夺罪转化《刑法》第267条规定: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
‘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该解释第6条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可见,本题中行为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但不属于持枪抢劫。
第13题:
关于交通肇事罪说法正确的选项是:
()
A.甲驾驶车辆时违章将乙撞成重伤。
甲下车后观察,以为乙已经死亡。
为了逃避刑事责任甲将乙丢入池塘,后乙溺水而亡,甲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B.乙开车将正在穿行人行道的林某撞成重伤,后假借要送林某去医院,将之带到郊外丢在路边的水沟里,致使被害人林某得不到救助死亡。
乙成立故意杀人罪
C.某钢铁厂翻斗车司机丙,下班后驾驶翻斗车在厂区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将一名工人撞死,丙构成交通肇事罪
D.某厂司机丁超速驾车将一行为人A某撞倒,坐在副驾上的厂长戊指使其逃走,A某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则丁构成故意杀人罪,戊构成交通肇事罪
参考答案:
B
答案解析:
A项甲以为乙已经死亡,将其丢人池塘,属于过失致人死亡,不是逃逸致人死亡。
B项乙将林某撞成重伤后,知其重伤状态,又故意将之丢弃在人迹罕至的郊外路边使林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构成故意杀人罪。
C项交通肇事必须发生在交通道路上,因此,在厂区作业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D项戊指使丁逃走,二人都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只是交通肇事导致的后果是致人死亡。
丁和戊分别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14题:
某科研院所工程师李某因评奖原因对所领导不满,于是便把自己的属于国家机密的科研成果发布到国际互联网上,以泄私愤,结果给国家利益造成很大损失,对李某的行为应定:
A.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B.背叛国家罪
C.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D.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参考答案:
D
答案解析:
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之规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9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又因为李某显然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所以应定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本题选D。
第15题:
王某在某较大的市打工时因工伤致残,后就赔偿问题与企业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根据该市所在省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王某只能得到20个月工资的赔偿额,而根据该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他可以得到25个月的赔偿额。
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A.直接依据地方性法规审理判决此案
B.直接依据行政规章审理判决此案
C.提请该省人大常委会裁决后审理判决此案
D.提请国务院作出裁决后审理判决此案
参考答案:
C
答案解析:
法律冲突根据《立法法》第63条第3款的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故当省级地方政府规章与较大市地方性法规发生冲突时,应当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
第16题:
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于7日内执行。
下列情形不属于应当停止执行的有()。
A.被告人王某,在执行前揭发了一个正在通缉的犯罪集团头目的隐藏之处
B.被告人刘某,执行前声明自己已怀孕3个月
C.书记员张某发现判决中有重大疏忽,可能有错误的
D.被告人田某,声称自己有一名未满1岁的孩子,正在哺乳
参考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死刑的执行程序。
参见《刑事诉讼法》第211条。
第211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
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
第17题: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
A.询问证人
B.引渡
C.搜查
D.扣押
参考答案:
B
答案解析:
刑事司法协助与引渡刑事司法协助是指我国司法机关与外国司法机关之间,根据相互缔结的条约和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互惠原则,互相协助,代为进行某些刑事诉讼行为的活动。
刑事司法协助分为广义和狭义,狭义的司法协助包括调查收集证据、代为送达诉讼文书、询问证人、搜查、扣押、司法勘验等;广义的司法协助除了狭义的司法协助外,还包括引渡。
引渡属于广义上的司法协助,它和狭义的司法协助相比有着自身的特殊性,所以很多国家都专门立法规定引渡问题。
2000年我国也制定了《引渡法》。
B项正确,应当选。
第18题: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
()
A.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B.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C.15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D.10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参考答案:
B
答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9题:
甲、乙在不同街道经营各自的商店,后来商量销售贴有"WLY"商标的普通白酒,结果甲半年内获利316万元,乙将其购进的假名酒赊欠出去,但经营金额6万多元-后来,某国有商店经理丙知道后,和乙合作,涉案金额达20多万元。
甲在罢手不干后为乙提供了自己所掌握的进货渠道;对于甲,乙、丙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成立假冒注册商标罪
B.甲、乙成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C.乙与两成立共同犯罪
D.甲提供进货渠道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参考答案:
B
答案解析: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本题考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厂问题的解释》第1,15,16条;注意两个问题:
(1)自然人与单位可以成立二者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故意犯罪,但不能认为该自然人与单位的负贵人员也有共犯关系;
(2)甲提供进货渠道的行为致使其与乙、丙所在单位成立共同犯罪。
第20题:
甲省某市人民检察院在对李某受贿案件进行侦查时,发现李某还犯有渎职罪,关于对李某的侦查羁押期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因发现重要的新罪行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须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
B.因发现重要的新罪行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须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C.对李某的侦查羁押期限,自发现新罪行之曰起重新计算
D.按照数罪中最重的罪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参考答案:
C
答案解析:
侦查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1款: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第154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发现新罪,应当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即自发现新罪之日起不超过2个月,如要延长的,则须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故C项正确,ABD错误。
第21题:
陈某,男,1981年5月生,于1997年6月20日(当时其未满16周岁)盗窃他人财物9万余元,一审法院于1997年9月4日开庭审判,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认定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陈某不服,提出上诉。
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生效。
二审于1997年10月13日进行(此时新《刑法》已生效),新《刑法》规定不满16周岁对盗窃罪不负刑事责任。
问新《刑法》此项规定对陈某案是否具有溯及力?
()
A.不具溯及力,因陈某的盗窃行为是1997年6月20日,此时新《刑法》未生效,应依行为时法
B.不具溯及力,因陈某案已于新《刑法》生效之前(1997年9月4日)审结
C.具有溯及力,因对陈某判的刑太重
D.具有溯及力,因上诉期间判决书还不具有终审效力,根据司法解释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新《刑法》规定16周岁对盗窃罪不负刑事责任,对此案来说是轻法
参考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刑法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的一项意思为:
旧刑法认定为犯罪,而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该行为应不认为是犯罪,即从轻法、新法。
第22题:
在第二审案件的裁判中,下列哪一项表述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
A.第一审法院判处张某盗窃罪5年有期徒刑,故意伤害罪7年有期徒刑,合并执行10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认为盗窃罪量刑偏轻,故意伤害罪量刑偏重,于是,第二审法院维持执行刑期10年不变情况下,将盗窃罪改为7年有期徒刑,故意伤害罪改为5年有期徒刑
B.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后,被告人的妻子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被害人对附带民事部分也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不得对被告人加刑
C.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判决审理后,认为第一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但量刑偏轻,遂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重审后对被告人加刑
D.第一审判处被告人侵占罪,有期徒刑2年,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后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认定罪名不当、量刑不当,于是,改判被告人诈骗罪,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参考答案:
B
答案解析:
上诉不加刑依据《高法解释》第257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
……(三)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五)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A选项违反了上述第(三)项的规定,不正确。
C选项违反了上述第(五)项的规定,不正确。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故B选项表述正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因此,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判处附加刑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改变罪名后,不得判处附加刑;第一审人民法院原判附加刑较轻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改判较重的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故D选项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选项。
第23题:
在刑事诉讼中,遇到下列特殊情形,各个司法机关处理方法不正确的是:
()。
A.某县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县环保局负责人某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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