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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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合同编号:
乙方合同编号:
工程
施工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工程施工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规模: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2.1承包范围:
2.1.1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具体详见附件六《图纸目录清单》。
采用工程图纸范围内总价包干形式,除设计变更外,甲方不需为此工程另行支付任何其它费用。
乙方的装修部分具体工作量详见附件二《工程报价清单》和《工程量材料报价清单》。
2.1.2除本合同第2.1.1款规定的范围外,还包括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项目,在施工图纸中有体现或者在施工图纸中未体现但是根据确保工程稳定、安全、有效运行的实际需要以及按照施工惯例应当由乙方完成的项目,均为乙方的承包范围,费用均已经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对于以上的承包范围,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以及材料的品牌要求进行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借口要求增加费用或者延长工期。
2.1.3在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已经对施工图进行了仔细研究,认真核算了工程量,且已经多次到现场进行了踏勘,收集了所有相关的信息资料,乙方确认了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正确的、完整的、没有遗漏的,不会以工程量清单有缺项、漏项,工程量计算有误,以及工程量清单与实际施工工程不一致等要求增加费用与工期。
【备注:
本款仅适用固定总价合同】
2.1.4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乙方承包的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或减少乙方承包的工程范围,由此而引起本合同价款调整的,按以下原则予以调整:
(1)本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或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其中如多个相同子目却有多个不同(综合)单价或价格的,取最低值;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可以参照类似(综合)单价或价格通过换算确定变更合同价款,其中如有多个相似(综合)单价或价格的,取最低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甲方审核后按审核确认的价格结算;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适当的变更工程量及变更价格,经甲方审核后按审核确认的价格结算。
甲方无需因上述工程内容的调整而给予乙方任何形式的补偿。
第三条合同工期
3.1合同工期:
总工期个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为201年月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的开工令为准,计划竣工日期为201年月日,实际竣工日期以本合同范围内全部工程通过设计、监理、甲方、总包和政府相关部门(如需)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
3.2本工程不论因供货延缓而导致工程施工延期以及施工本身的延期,还是由于甲方指定分包的原因致使合同总工期或节点导致工期延误,乙方均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总工期或节点考核工期每逾期一天,乙方按本合同第14.6款支付违约金。
甲方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甲方应当予以工期顺延,但乙方应及时办理工期延误申请单并有甲方批复,做为有效工期延误有效手续。
第四条工程质量
4.1工程质量标准:
乙方施工的全部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并满足国家、工程所在地地方政府及合同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七条以及附件的技术要求),乙方应确保本工程的施工质量满足设计要求并达到国家以及项目所在地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等级并符合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技术要求。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为国家及工程当地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等,且均为最新版本。
当对同一问题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标准、规范产生不一致时,以标准高者为准。
如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国家及地方标准的,以合同的约定为准,如合同约定的标准低于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的,按照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的中的标准高者执行。
以上质量要求包括工程质量、施工质量、材料设备质量。
如工程按照规定需要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的,乙方还应保证工程能够顺利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验收。
4.2工程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自费进行整改直至全部工程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且验收合格,所需要的费用以及各种损失均由乙方承担,造成工期延误的,还应按照本合同第14.6款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如乙方拒绝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整改时间超过甲方规定的期限的,甲方有权要委托第三人进行处理,所有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第三人的施工费用、材料费用、人工费用、拆除不合格部分的费用、甲方为此支付的费用、其它与此有关的费用等)与各种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如不足扣除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要求乙方支付,且乙方无权要求支付质量不合格工程的工程款,甲方已经支付的乙方应当返还给甲方。
同时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本合同总价的30%。
第五条承包方式
5.1采用施工图范围内的工程量清单和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内固定总价包干的形式,即包工期、包工、包料(甲供设备材料除外)、包质量、包造价、包税费、包安全、包施工现场及运输通道的环境卫生、包风险、包验收通过,包资料在甲方协调的条件下交给城市档案馆归档合格、包质保等与工程相关的一切费用,并已充分考虑一切可能的风险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材料、施工机具和人工费涨价风险,汇率和利率变动、通货膨胀,标准规范的颁布或/和修订、国家以及地方政策或市场政策变动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即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该类风险费用一律不作调整)。
除了本合同明确规定可以调整的外,合同价款不作任何调整。
【本款所指施工图为□甲方□乙方提供的工程施工图(年月日版)中所示内容】。
(备注:
本内容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选择是甲方还是乙方提供施工图)
5.2乙方应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等负全责。
第六条材料设备供应
6.1甲供材料:
[根据不同项目甲方确定甲供材料];乙方负责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的全部过程管理,包括计划、联系、问题协调、数量统计、验货、卸货、搬运、保管、吊装、垂直运输、仓储、二次加工、二次搬运、安装及成品保护等,并承担此类工作发生的费用。
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的卸货、保管、搬运等由乙方负责,材料到货后,乙方应在4小时内安排足够的人员进行卸货、搬运。
乙方应按有关规范要求或供货厂方技术要求进行安装或使用,并接受厂方技术人员的指导。
乙方应在使用甲方提供的供材料设备前45天书面通知甲方准确的需求计划,说明所需材料的种类、计划、要求、数量等。
如乙方未按照以上要求通知甲方,导致工期延误与损失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乙方在甲方材料设备的卸货、收货、验货、搬运、仓储、安装、成品保护等过程中损坏、丢失材料设备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6.2甲供材料的损耗率约定为:
[根据不同材料确定],超出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在工程完工后进行核算,实际使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加上损耗率的数量应该是与乙方领用的数量是一致的,如乙方领用的数量大于实际使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加上损耗率的数量的,多出的部分价款由乙方承担,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按照1.3倍扣除。
6.3乙供材料:
除本款上述第6.1项甲供材料以外的其余所有材料,乙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品牌或生产厂家进行采购、使用。
虽然合同约定了材料、设备的品牌或者生产厂家,乙方仍应对其购买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质量负全责。
6.4乙方应当购买质量合格的材料设备,所有的材料设备均应满足国家的有关标准,如合同约定的标准低于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如合同约定的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按照合同的标准执行。
以上国家标准包括非强制性标准。
6.5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材料设备的采购,经合同约定的材料设备品牌,乙方不得擅自变更,如乙方提出确需变更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6.5.1变更的材料设备品牌档次优于合同文件(有多个合同文件约定的,以效力较高的文件约定为准,下同)中约定的材料设备品牌,经甲方书面确认同意后方可调整使用,但结算仍按经甲方确认的最终报价清单品牌执行,即费用不提高;
6.5.2变更的材料设备品牌与合同文件约定的材料设备品牌档次相当,经甲方书面确认同意后方可调整,结算时按照经甲方确认的最终报价的材料、设备价格下浮5%进行;如实际采购价格高于原产品清单报价价格,乙方不得以此作为结算价格不予下浮的理由。
6.5.3变更的材料设备品牌档次低于合同文件约定的材料设备品牌档次,不允许调换,如乙方强行调换,不予结算,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同时乙方应当进行拆除,并重新进行施工,所需要的费用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6.5.4乙方在购买甲方未提供品牌的设备材料(如有)前需向甲方提供3家(以上)的品牌样品供甲方考察确认,经甲方确定品牌价格后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并封存确认品牌的样品,乙方按甲方确定的品牌样品进行采购。
6.5.5乙方需详细列表说明所供材料设备的相关数据(如品牌、产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或并附彩页),包括主要部件相关说明。
6.5.6如提供进口设备或进口部件的,须详细列明进口设备或部件的名称、生产地、规格、型号及中文使用说明并负责相关的维护使用培训。
6.5.7防火材料交货时,乙方必须提供原厂家或第三方防火证明,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6.5.8上述品牌、质量及规格型号的认定,以监理和甲方的共同认定为准。
6.6所有使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应是全新的,无任何破损、锈斑、变形、污染以及其它瑕疵,且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的。
所有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生产日期应该是乙方购买(需为本工程项目所购买)之日起一年以内的。
如为进口的,需为通过正常途径进口的原装正品,且需提供报关单、商检证明等供甲方审核,如材料需要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需要进行检测或认证的,购买的材料、设备应当为通过检测或者获得了认证证书的产品。
6.7如乙方提供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保留提供其他材料的权利,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6.8本工程甲供材料数量及加工图由乙方根据图纸要求进场前一周书面提交甲方项目部,如因乙方计算有误,造成采购成本的增加或工期的延误,由乙方负责。
若材料申请超过三次(含三次)仍然未能达到施工使用需求,乙方自行解决,因此造成的全部费用及工期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材料库存,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6.9所有甲供材料,货到工地由乙方负责安排卸货至各工程使用地点并立即进行验收并清点数量,若因乙方未及时验收或验收不到位发现甲供材料数量有缺失或有破损,由乙方自行负责补齐并承担费用。
数量清点后如有发生丢失、损坏等问题,责任由乙方承担。
6.10甲供所有材料,如需加工的(含现场加工和外加工),由乙方负责,费用已包含在总价中。
6.11为保证工程质量,乙方应在进行工程施工和采购前,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封样样品及品牌、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生产登记批准和型式检验报告、检测报告、准用证等相关资料和封样样品报送给甲方,经甲方审定(原则上甲方五日内书面认可)方可采购及使用,封样样品一式贰份,一分甲方存档,一份返还乙方。
未经甲方书面确认的设备材料不得使用,如乙方使用的,甲方及监理有权要求乙方拆除、重新施工,因此所延误的工期与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甲方及监理的检查不能减轻或免除乙方的任何责任。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及合同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造成工期延误的还应依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另乙方需支付此部分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给甲方,且甲方有权根据工程质量的需要进行材料的代购,材料款按照实际的购买价格(另甲方有权收取20%的管理费)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乙方不得有异议。
6.12为保证工程质量,所有材料、设备、半成品进场24小时前要书面通知监理、甲方进行三方进场验收,甲方验收确认需由甲方代表、甲方材料员签字认可并加盖本工程项目部专用章,监理验收确认须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并加盖监理项目部印章后才能用于本工程,所有材料进场时,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说明书、厂家送检的检测报告、质量证明书或质量试验报告单,合格证等都必须盖有单位的公章并标明出厂日期、生产批号或产品编号给甲方确认无误后,方可进场使用;国家规范要求进场复检的材料要现场见证取样送检合格后并向监理、甲方提供进场复检合格报告后方可使用,缺少上述任何一个环节均不能使用。
如乙方使用的,甲方及监理有权要求乙方拆除、重新施工,因此所延误的工期与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甲方及监理的检查不能减轻或免除乙方的任何责任。
6.13乙方要求甲方更改甲方提供材料设备的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当提前15天申报甲方批准。
由于乙方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的延误等均由乙方承担。
6.14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及合同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造成工期延误的还应依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另乙方需支付此部分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给甲方,且甲方有权根据工程质量的需要进行材料的代购,材料款按照实际的购买价格(另甲方有权收取20%的管理费)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乙方不得有异议。
6.15材料进场验收报告应由甲方、乙方、监理人三方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未经三方签字验收的材料,甲方有权拒绝使用并要求乙方运出施工现场,责任由乙方承担。
6.16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等,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17乙方应根据工程进度,寻找合适的渠道及供应商,按照合同的约定作好计划和采购工作,并提前作好应对市场缺货的防范措施。
乙方不得以材料价格上涨、缺货等为理由或借口影响工程施工进度。
如乙方提出合同约定品牌的材料、设备的确实无货、不能满足施工需要而已经影响施工进度向甲方提出调整设备、材料品牌的,乙方应提供当地每个品牌三家以上有代理资质的代理商或其生产原厂缺货的书面证明材料。
经甲方证实并同意后方可调整合同约定的品牌,经调整后的材料的结算办法按照本条上述第6.5款约定的材料品牌变更原则处理。
第七条施工技术要求
7.1基本要求
7.1.1本工程所用任何材料均为新品,环保材料、新料、其品质、性能、成份,规格及强度等均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材料应为正规企业的级优质产品AAA,空气检测不达标,由乙方负责整改到位完成,并承担相关费用;
7.1.2木基层必须作三防处理(防火、防虫、防潮),隐藏木件均须涂三度防火漆,所有铁件均须刷二度防锈漆;
7.1.3所有材料、设备、半成品进场前要按国家规范要求进行材料、设备、半成品进场报审,对于甲指乙供或纯乙供的材料、设备、半成品要在报审时提供小样给监理、甲方确认,经批准后方可进货;所有材料、设备、半成品进场时要及时通知监理、甲方进行三方材料、设备、关成品三方进场验收,所有材料进场时,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说明书、厂家送检的检测报告、质量证明书或质量试验报告单,合格证等都必须盖有单位的公章并标明出厂日期、生产批号或产品编号给甲方确认无误后,方可进场使用;国家规范要求进场复检的材料要现场见证取样送检合格后并向监理、甲方提供进场复检合格报告后方可使用。
7.1.4承重骨架、电焊条、电气材料、防火材料、油漆材料或其它要求报验的材料,乙方必须提供相关质量证明资料或试验报告。
7.1.5样板:
墙地等大面积施工前均需先做样板,由甲方现场代表与设计师确认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7.2具体施工技术要求
7.2.1装饰水电工程:
7.2.1.1灯位图上灯具最终以选样为准;
7.2.1.2所有装修布线及灯具、开关安装完成,包括公共照明(含应急照明)、插座、弱电所有工程量;
7.2.1.3需配合空调公司开孔(风口/检修孔)及预留。
7.2.1.4管道有检修口处封包须留检修口,外贴相应墙面砖或饰面材料;
7.2.1.5卫生间结构地面必须做蓄水试验,蓄水试验完成后由甲方、监理、乙方共同验收签字确认。
结构地面蓄水试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方可进行装饰施工;
7.2.1.6卫生间地面地砖铺设前,需通过48小时蓄水实验。
卫生间和洗手台区域地面需做防水,JS聚合物防水涂料,涂刷2~3遍,横纵各一遍。
防水层未干前严禁蓄水实验。
湿区的墙面防水高度不低于1800mm,干区的墙面防水高度不低于300mm。
7.2.2墙面工程:
7.2.2.1墙面石材干挂工艺要求:
7.2.2.1干挂石材厚度为25MM以上,所有型钢规格均符合国家标准,热镀锌处理,焊接部位作防锈处理。
不锈钢钢号为202以上。
7.2.2.1石材需做六面防护,六面防护需横纵各一偏,待第一遍干了在刷第二遍,干后铺贴。
7.2.2.1大理石铺贴时应先铲除背面网格布后在进行防护处理(干挂除外)。
7.2.2.1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图案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满足现行的质量标准。
7.2.2.1所有外露石材切割面必须抛光处理,表面平整、洁净、颜色一致,图案清晰、协调。
7.2.2.1.6整板套割吻合,边缘整齐;贴面、墙裙等处上口平顺、凸出墙面厚薄一致。
7.2.2.1.7先做样板,经自检,报业主和设计鉴定合格后,方可组织人员进行大面积施工。
7.2.2.1.8石材干挂过程中,云石胶只能作为临时迅速固定用,就位完毕,必须采用AB胶进行加固。
7.2.2.1.9石材墙面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和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
7.2.2.1.10石材墙面的造型、立面分格、颜色、光泽、花纹和图案应符合要求。
7.2.2.1.11石材孔、槽的数量、深度、位置、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7.2.2.2墙面乳胶漆工艺要求:
满批腻子,需粗细打磨,底漆1遍,面漆2遍,阴阳角线平直清晰。
基层腻子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缝;内墙腻子的粘结强度就符合《建筑室内用腻子(JS/T3049)规定。
7.2.2.2.1乳胶漆施工分三遍,一遍底漆、两遍面漆,涂刷顺序为先棚面后墙面。
7.2.2.2.2乳胶漆施工采用滚涂,涂料稠度以滚涂时不流坠、不粘连为准。
7.2.2.2.3预留一遍面漆在大批量整改完成后统一涂刷。
7.2.2.2.4涂料面层的观感要求不得露底、不得显现刷痕;
7.2.2.2.5在墙面和棚面阴角交接处采用毛刷进行涂饰,以保证阴角平直;
7.2.2.2.6如墙面和棚面乳胶漆颜色不一致,在涂刷墙面阴角涂料时需在棚面粘贴分色纸进行保护,当墙面涂料涂饰完成后两小时内将分色纸拆除。
室内乳胶漆颜色一致;
7.2.2.3门套与墙面乳胶漆施工要求:
7.2.2.3.1工艺流程:
基层处理→修补腻子通角→刮腻子→修补打磨→施涂第一遍乳液薄涂料→施涂第二遍乳液薄涂料→施涂第三遍乳液薄涂料。
7.2.2.3.2基层处理:
首先将墙面等基层上起皮、松动及鼓包等清除凿平,将残留在基层表面上的灰尘、污垢、溅沫和砂浆流痕等杂物清除扫净。
7.2.2.3.3修补腻子:
用水石膏将墙面等基层上磕碰的坑凹、缝隙等处分遍找平,干燥后用1号砂纸将凸出处磨平,并将浮尘等扫净。
7.2.2.3.4刮腻子:
刮腻子的遍数为三遍,可由基层或墙面的平整度来决定,腻子的配合比为重量比,其配合比为:
聚醋酸乙烯乳液(即白乳胶)∶滑石粉或大白粉∶2%羧甲基纤维素溶液=1∶5∶3.5;
7.2.2.3墙面墙砖普通饰面砖粘贴:
7.2.2.3.1基层墙面粘贴前需清洁和浇水湿润,瓷砖应至少浸泡2h,并待表面阴干或擦干后方可使用。
7.2.2.3.2瓷砖铺装采用水泥砂浆粘贴,要求满粘。
7.2.2.3.3瓷砖粘贴过程中需按瓷砖背面箭头指示方向同向粘贴。
7.2.2.3.4瓷砖铺装前依据室内控制线在粘贴面上弹出瓷砖排尺线,按线粘贴,粘贴顺序墙面由下至上,非整砖应排放在次要部位或阴角处,非整砖的宽度不宜小于整砖的1/3。
7.2.2.3.5吸水率小于等于0.5%的抛光砖采用525#纯水泥砂浆或水泥及瓷砖粘结剂的混全浆铺贴。
7.2.2.4人造石墙饰采用干挂施工。
7.2.3地面工程:
7.2.3.1普通地砖:
7.2.3.1.1铺砌前将砖板块放入半截水桶中浸水湿润,晾干后表面无明水时,方可使用;
7.2.3.1.2找平层上洒水湿润,均匀涂刷素水泥浆(水灰比为0.4~0.5),涂刷面积不要过大,铺多少刷多少;
7.2.3.1.3结合层的厚度:
一般采用水泥砂浆结合层,厚度为10~25mm;铺设厚度以放上面砖时高出面层标高线3~4mm为宜,铺好后用大杠尺刮平,再用抹子拍实找平(铺设面积不得过大);
7.2.3.1.4结合层拌和:
干硬性砂浆,配合比为1∶3(体积比),应随拌随用,初凝前用完,防止影响粘结质量。
干硬性程度以手捏成团,落地即散为宜。
7.2.3.1.5面层铺贴应在24小时后进行勾缝、擦缝的工作,采用专门的嵌缝材料。
7.2.3.1.6切割地砖时,不得在刚铺贴好的砖面层上操作。
7.2.3.1.7刚铺贴砂浆抗压强度达1.2MPa时,方可上人进行操作,但必须注意油漆、砂浆不得存放在板块上,铁管等硬器不得碰坏砖面层。
喷浆时要对面层进行覆盖保护。
7.2.3.2人造石地面选用石英石
7.2.3.2.1楼地面铺贴时,使用岗石专用粘结剂铺贴,必须保持地面湿润,但不能有积水,用于找平的水泥砂浆为1:
3(体积比)干硬性水泥砂浆,砂浆应按配比严格计量、控制水灰比,严禁施工过程中随意掺水;其干硬程度以手捏成团不松散但落地即松散为宜。
水泥砂浆不能太湿,过湿的水泥及砂浆会导致:
可能会产生一层水气薄膜,致使石英石与水泥砂层不能牢固粘合;水份在板材下面难以蒸发,继续与水泥发生碱化作用,导致板材受侵蚀、翘角、甚至爆裂。
7.2.3.2.2水泥砂浆务需搅拌均匀。
搅拌不均匀的砂浆本身结构不良,除黏着力不佳外,遇载重时可能会崩裂而损坏石英石板材。
7.2.3.2.3铺设石英石时,需用铺石专用橡皮槌或木槌轻轻敲打,使石英石完全与砂浆密合,避免粗暴撞击造成板材暗裂或开裂。
7.2.3.2.4石英石用于楼地面铺贴时,板材之间要预留大约2mm的接缝,以利于水泥砂浆中的水分蒸发、抵消膨胀应力。
大面积铺装时,纵横每5米需设5~8mm的伸缩缝,以防地表及结构的膨胀、收缩导致石材凸起或破裂。
铺贴完成后养护24小时以上,2~3天内不能上人及堆放物品,3~5天后方能收缝。
7.2.3.2.5铺设完成后,须待3~5天后方能收缝,以利底层砂浆正常干化。
收缝时应使用石材专用填缝剂,收缝后需及时将溢出之填缝剂擦拭干净。
7.2.3.2.6整体完工前需作地面抛光养护,使用石材专用的养护剂。
7.2.3.3地面铺石材:
7.2.3.3.1施工准备
7.2.3.3.1.1材料
7.2.3.3.1.1.1石材(现场放样,放样图纸确认后,由石材厂加工的成品)的品种、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
7.2.3.3.1.1.2水泥:
32.5号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并准备适量擦缝用专用填缝剂(颜色和石材对照)如果铺设的为浅色石材,须准备白水泥白色珍珠岩。
7.2.3.3.1.1.3砂:
中砂或粗砂(砂以金黄色为最佳,禁用含泥量大的黑砂)含泥量<3%。
过8mm孔径的筛子。
7.2.3.3.1.1.4石材表面防护剂(采用进口产品)。
7.2.3.3.1.2作业条件
7.2.3.3.1.2.1石材板块进场后应堆放在室内,侧立堆放,底下应加垫木方。
并详细核对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有裂纹、缺棱掉角的不得使用。
需要切割钻孔的板材,在安装前加工好。
石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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