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采伐验收监管办法doc.docx
- 文档编号:4963663
- 上传时间:2022-12-12
- 格式:DOCX
- 页数:5
- 大小:138.86KB
林木采伐验收监管办法doc.docx
《林木采伐验收监管办法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林木采伐验收监管办法doc.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林木采伐验收监管办法doc
林木采伐验收监管办法
迷南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
为了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
以近期二类资源调查档案数据为基础,根据各乡(镇)商品林近、成、过熟林蓄积占全县的比例,结合近几年来的采伐情况和尚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实际,将蓄积指标(分自用材、商品材)分解至各镇乡。
各镇乡将县下达的采伐指标及时进行公示。
非林地上的林木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对申请采伐的,由县林业局委托乡镇政府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商品材采伐限额及木材生产计划根据资源的可伐量状况应重点向资源大户、造林大户倾斜。
严禁按人口均分,严禁超计划指标分配。
二、审批程序
(一)自用材
1.林权所有者提出申请(填写申请报告);
2.村委会签署意见;
3.驻村干部与林业干部审查,报乡镇政府审批;
4.公示7天后,由乡镇政府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商品材
1.林权所有者提出申请;
2.村委会签署意见;
3.乡(镇)政府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作业设计及实质性审查并安排采伐指标;
4.县林业局林政科对采伐资料进行审查;
5.县林业局推广站对蓄积50立方米以上的地块到现场作业设计复核;
6.县林业局领导审批;
7.公示7天后,由县365服务中心发证。
三、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须提交的主要材料
(一)林木采伐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山林权属证书(复印件)或山林权属证明;
(三)采伐迹地造林更新协议及更新造林规划(实施皆伐的小班);
(四)1:
1万采伐地块地形图;
(五)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或简易伐区设计(自用材除外);
(六)林木采伐转让合同(属林木采伐转让的);
(七)照片、所在位置示意图(古树名木的采伐);
(八)征占用林地批准书(征占用林地林木采伐)。
申请人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如实向林业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林木采伐作业设计
(一)作业设计时必须核清采伐四至范围,是否属生态公益林,是否有国家级或省级保护的野生树种以及林分状况。
对四至界线不明显的山场,在采伐周界用油漆标记确定伐区四至范围。
采伐责任人与2名村干部必须到场指认拟采山场范围。
由于现场指认错误造成设计的失误,由陪同指认人员承担责任。
(二)集体商品林(除天然阔叶林外)可实行简易伐区作业设计,按标准地或每木检尺法测量单位蓄积。
在地形图上注明采伐地点(土名)、设计时间、采伐责任人,并由作业设计人签名。
(三)人工商品林的主伐年龄由林木所有者自主确定。
(四)对同一年度内数块相邻伐区的采伐,可视作"一次采伐"。
(五)低产低效林改造面积按皆伐规定控制。
五、林木采伐申请材料的审查
林木采伐申请及相关材料,先提交乡(镇)政府进行实质性审查,县林业局对采伐申请材料再进行复核。
六、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对符合采伐条件的,应根据便民原则,及时发给林木采伐许可证。
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
(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更新造林);
(四)未取得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或者其权属有争议的;
(五)无作业设计的生态公益林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六)未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相关材料不实的;
(七)因征占用林地采伐,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
(八)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指标或者木材生产计划指标已用完的;
(九)林木采伐验收单累计3次以上未向县林业局反馈的乡镇;
(十)法律、法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七、林木采伐
林木采伐审批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年9月1日至翌年4月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征占用林地采伐,并已办理好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的;
(二)列入翌年春季前应完成的各项造林任务,并已落实造林保障措施的;
(三)森林病虫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使林木受损的;
(四)村民危房维修、桥梁建造等特殊用途。
伐区作业质量实行林权所有者负责制。
林权所有者在申请林木采伐时,要与核发采伐许可证的单位签订凭证采伐承诺书,明确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
凭证及时组织采伐,在伐后3天内向所在地乡镇政府申请伐后验收。
对已批准林木采伐地块,采伐单位(人)实行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各乡镇必须做好采伐监督工作,县林业局提供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八、林木采伐验收
(一)采伐验收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各乡镇应成立木材检量组织。
(二)采伐验收必须做到及时、准确。
乡镇政府应当在收到采伐单位或个人伐后验收申请之日起3日内组织验收,已到采伐期限的必须主动安排验收。
验收人员应当2人以上,验收后须填写检尺码单及林木采伐验收单。
(三)采伐验收应到采伐实地验收。
验收前须到采伐现场察看,核实其采伐地点、四至范围、采伐方式、采伐树种、采伐强度、采伐株数、采伐材积是否与采伐许可证一致,检查无误后方可验收打印。
(四)采伐号印必须专人保管,不准出借他人打印,验收时不准人和印分处两地。
九、采伐指标的核销
(一)实行皆伐作业的,以面积控制为主。
对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四至范围内已采伐林木数量超过采伐许可证核定采伐量的,采伐申请者可在原采伐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增加采伐数量的申请,经林业部门审核,按实际采伐量核销采伐限额指标,并办理相应数量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实行择伐、抚育间伐作业的,以蓄积控制为主。
对人工林也可以采伐株数控制,由采伐蓄积量换算成采伐株数。
对实际采伐量超过采伐许可证核定数量的,采伐申请者应聘请除原设计人员外的林业设计资质单位(人员)对其采伐地点、林种、面积、方式、强度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鉴定,并提供书面鉴定意见;对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四至范围内,符合伐后林木保留株数或伐后林分郁闭度设计要求,林木分布均匀,不开"天窗"的,采伐申请者可在原采伐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增加采伐数量的申请,经林业部门审核,按实际采伐量核销采伐限额指标,并办理相应数量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十、审批、验收公示
审批、验收实行乡镇、村二级公示制,接受群众的监督。
县林业局每月将审批情况通报乡镇政府,审批、验收的情况由乡镇政府于一周内予以公示。
十一、审批、验收台帐
审批、验收结束后,须及时做好审批、验收台帐登记,验收台帐每月上报县林业局。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林木采伐验收监管办法
感谢您的赏阅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林木 采伐 验收 监管 办法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