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与税法差异比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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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与税法差异比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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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与税法差异比较
会计与税法差异比较
三、工薪支出差异
1、会计:
职工工资总额组成包括: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税法
l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l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误餐补贴全部计入工资薪金支出。
这里的误餐补贴包括以“误餐补贴”名义发放给职工的款项。
l各种名目的奖金,包括创造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奖和技术进步奖
3、工资核算应注意问题
l计税工资标准调整
l内外资企业差异
l内退人员工资:
一是通过应付工资核算,直接计入管理费用,计提三项经费;二是视同退休人员处理。
l临时工工资(劳务发票、工资表形式、利用劳务公司)
l销售提成
l工资与劳务报酬(任职或雇佣关系)
l各种补贴,如通讯费、误餐补贴、交通费补贴
l独生子女补贴
l年终奖金
l提而未付工资
l其他工资(食堂人员工资、工会人员工资)
4、税收筹划分析
l利用工效挂钩
l开具劳务发票或自行计提临时用工劳务应纳营业税
l销售提成(销售大包干)
l工资总额分解为劳动保护费、通讯费、误餐补贴、交通费补贴
l利用税收政策(外商投资企业、软件企业)
l利用职工福利,即名义工资不变、增加职工福利、减少工资总额
l发票冲账
四、工会经费及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
1、工会经费
l会计:
工资总额×2%
l税法:
实发工资×2%
l必须有《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
l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职工教育经费
l会计:
工资总额×1.5%
l税法:
计税工资×1.5%(或2.5%)
(1)公务费,教职员的办公费,差旅费,教学用具的维修费等;
(2)业务费:
教师讲义费,资料费、课酬金;
(3)学习研究费,研究费,设计费;
(4)设备购置费,一般用具,仪器,图书等费;
(5)委托单位代培经费:
送出培训费;
(6)其它。
五、固定资产差异
1、不能计提折旧的规定
l会计:
未使用、不需用的设备要照提折旧。
l税法不能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l盘盈的固定资产;
l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l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l接受投资或因合并,分立等改组接受的固定资产:
只有当接受的固定资产中的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已确认实现,才能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有关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
l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以下的,已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不得扣除折旧费用
2、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确认的差异
l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为固定资产发生的支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就应该确认为改良支出:
①使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②使固定资产的生产能力提高;③使产品质量提高;④使产品品种、性能、规格等发生良好的变化;⑤使生产成本降低;⑥使企业经营管理环境或者条件改善。
l税法规定:
只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才能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①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②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③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者不同的目的。
l可以看出,会计制度是以定性为主,而税法制度主要是以定量为主。
3、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l会计上:
不再明确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和固定资产的预计净产值率。
(董事会决定)
l税法规定:
固定资产净残值率5%以内
l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最低年限:
l房屋、建筑物,为20年;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电子设备,为3年。
l对促进科技进步,环保,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状态的机器设备,可偏短。
l鼓励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最短3年。
4、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会计规定折旧方法:
平均年限法、工作量、年序数、双倍余额递减
税法:
原则上是直线法。
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
5、固定资产更新改造
会计:
更新改造支出可以资本化,计提折旧
税法:
改良支出如果尚未提足折旧,可以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时间推销
6、固定资产修理差异
会计:
可以推销可以跨年度计入费用
税法:
修理费在不符合3个规定条件可以计入发生期的费用
(1)改变用途
(2)一次修理高于原值20%
(3)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7、新旧准则比较分析
l新准则分离出部分固定资产由《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范。
l新准则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弃置费用因素。
l新准则取消了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
l利息
原准则:
不考虑购买固定资产延期付款的折现和利息问题;
新准则: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格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l新准则增加了至少每年末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的规定。
l减值:
原准则允许转回;新准则不允许转回。
8、税收筹划分析
l固定资产损失利用(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l固定资产转让(不动产、房屋)
l固定资产修理(设备修理)
l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
l工程物质变通抵扣
六、无形资产差异
1、无形资产推销差异
l相同部分:
法律和合同分别规定受益年限的按孰短年限。
l不相同部分:
法律和合同没规定受益年限的按孰短年限
(1)会计:
10年内
(2)税法:
10年以上
2、无形资产核销
会计:
计入营业外支出
税法:
经过审核批准后作为永久性损失
3、以无形资产抵偿债务,对外投资或换入其他非货币性资产
会计:
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转销
税法:
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账面价值=差额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4、企业购入或自创的无形资产
l会计:
企业自创的商誉不作价入账。
会计实务中,企业外购商誉应以购入某企业时所支付的全部价款和该企业全部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差作为“无形资产-商誉”的入账价值。
l税法:
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
5、税收筹划分析(无形资产处理土地处理)
6、新旧准则比较分析
p规范的范围:
(1)原准则包括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即商誉;
(2)新准则仅包括可辨认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
p企业内部研发费用
(1)原准则:
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2)新准则:
研究阶段的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
p利息
(1)原准则:
不考虑购买无形资产延期付款的折现和利息问题;
(2)新准则:
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格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p减值:
原准则允许转回;新准则不允许转回。
p新准则增加了至少每年末对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以及未来经济利益消耗方式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进行复核的规定。
p摊销:
摊销方法、摊销年限、残值
p债务重组利润:
原准则计入资本公积;新准则计入当期损益。
七、管理费用确认的差异分析
1、坏账损失及坏账准备的差异
项目
会计
税法
核算办法
只能采取备抵法
原则上采取直接转销法,可选择采用计提坏账准备,但需要报批
计提范围
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
计提标准
合理地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只能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
计提比例
没有明确的限制
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会计:
(1)不能全额提取坏账准备:
(2)当年发生的应收账款;
(3)计划对应收账款进行债务重组
(4)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5)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税法: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2)债务人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5)逾期3年以上的;经国家税法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税法的其他规定
(1)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税法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已核销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2)比例:
3‰~5‰应向购货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3)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
(4)关联方之间的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法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税收筹划分析
(1)坏账损失的利用
(2)坏账损失报批
2、各类保险费用
会计:
(1)企业为雇员负担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计入“管理费用”,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从“应付工资”直接扣除。
(2)企业商品的保险费用应通过“营业费用”科目核算;
(3)应由企业和个人分别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失业保险等应分别通过“管理费用”、“应付工资”等科目核算。
税法:
(1)如果企业已交社会基本保险费,在保险公司等营利性机构为职工投保同样险种的基本养老,基本失业和基本医疗保险或其补充保险均不得扣除;
(2)只要属于国家基本保障性质的保险,且国家有明文规定的(即强制性的社会保险费)均可据实扣除,而不仅限于基本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3)企业在商业保险机构为其经营活动的财产所投交的财产保险费,法律、会计和税法等中介机构在商业保险构投保的职业风险保险等保险费支出可以扣除;
p税收筹划分析
(1)医疗保险费:
各类型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统筹,为职工缴纳的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由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职工个人的应发工资中扣缴。
税法允许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养老、补充医疗、补缴以前年度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用在缴纳的当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对企业缴纳各项社会保障费用的支持。
由于财务核算与税法的差异,企业实际核算时应将基本医疗保险在“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但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可以将当期缴纳的由企业承担的基本医疗保险作为利润的调减项目,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补充养老保险:
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
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商业保险
3、技术开发费
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法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人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据实扣除,但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3.新研制的设备,10万以下的设备可以一次或分次计入损溢
4.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得计入技术开发费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和计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5.工业类集团公司,可以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年终有余额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4、总机构管理费
1.企业总机构向下属单位提取的管理费直接冲减“管理费用”科目,下属机构向总机构缴纳的管理费也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2.总收入×2%=管理费
3.上级机关有税法对允许收取管理费的批复;
4.上级机关有对下属各单位收取管理费的额度指标。
5、开办费
1.会计: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筹建期”是指企业自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2.税法: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而不是当月),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3.差异处理:
企业在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摊销的开办费应从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分五年扣除。
纳税人应建立“开办费税前扣除台账”或备查登记簿,为今后准确计算税前扣除(调减)额打好基础。
例:
某股份公司2006年7月份开始生产经营,前期发生的开办费总额96万元,7月份摊销开办费账务处理如下:
借:
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960000
贷:
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960000
本年度允许税前扣除额=96万元÷5÷12×5=8(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6—8=88(万元)
2007年至2010年每年应调减所得额=96÷5=19.2(万元)
税收筹划分析
(1)筹建期
(2)台账管理
6、特殊情况项目的规定
l房屋租赁费。
l商业房屋租赁应按合同数额核定,租赁自有产权房屋的,按剔除投资收益后的差额核定;
l住房公积金
l业务招待费:
参照有关规定;业务招待费:
“管理费用”;
l社会性支出。
一般不得在总机构管理费中支出,由于历史原因而支出的学校经费,应剔除相关的教育经费;
l会议费。
一般不得超过上年开支水平,特殊情况下需增长的,应严格控制增长额;
l对外投资,代理等业务的企业,没有主营收入可按其所取得的各类收益×2%(不超过)的比例,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必要的业务招待费;
l各类收益:
投资收益,期货收益,代购代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八、营业费用确认的差异
1、广告费
l会计
u广告费用是企业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进行的宣传推销费用。
会计上将其直接计入发生当期的营业费用。
l税法
n一般不超过营业收入2%;
n不超过营业收入8%:
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家具建材商城等。
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不少于5年推销;
n从事软件,集成,高新技术,互联网站等5个纳税年度内经批准,据实批除;
n高科技,风险投资企业广告费据实扣除。
l注意问题
(1)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不得扣除)严格区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定的要求,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的企业不得扣除业务宣传费(包括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3)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这一限制包括广告宣传性质的业务宣传费在内。
(5)计算广告费扣除限额的基数除主营业务收入外,还包括其他业务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
这一点与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方法相同。
税收筹划分析
(1)白酒企业(账外、代理商承担、中介公司)
(2)房地产企业
2、业务宣传费
p会计:
业务宣传费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质的业务宣传费用,包括广告性质的礼品支出等。
计入营业费用
p税法:
不超过其当年销售收入5‰,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永远不得扣除。
p税收筹划分析
例:
某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于2006年5月外购一批小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340000元。
该企业将该批小商品印制本单位名称及产品商标后,对外赠送给有关业务单位。
该商品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成本利润率为10%。
企业2006年营业收入为3亿元,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2500万元。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账务处理为:
借:
营业费用237400
贷:
库存商品2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74000
本年度业务宣传费列支限额=3亿×5‰=1500000元
超限额列支业务宣传费=2374000—1500000=874000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佣金支出
p会计
计入营业费用
职工薪酬:
业务提成
p税法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机构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不得超过服务金的5%。
(不能是本企业职工)。
p税收筹划分析:
佣金、回扣、销售提成、临时工工资、工资薪金和个人劳务报酬
4、进场费
p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p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p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p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九、借款费用确认的差异
1、差异分析
会计
税法
p属于流动负债性质的借款费用,或虽然是长期借款性质但不是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p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的资金所发生的利息等借款费用,在开发产品完工之前计入开发产品成本
p如果是为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不予以资本化,应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p金融部门
p非金融部门的借款利息费用不能超过同期同等贷款的利率,超过部分不能税前抵扣。
p对房地产开发业务而借入的借款费用计入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p为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条例》6条和《办法》36条可以直接扣除;
会计
税法
p筹建期间发生借款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企业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待摊销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将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全部一次性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p虽属于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但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也应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p筹建期间的借款费用计入开办费;开始经营的次月不少于5年推销
p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利息费用,以按技术开发费在“管理费用”归集,直接扣除,不予以资本化;
固定资产与会计相同
2、新旧会计准则比较分析
l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借款范围
原准则:
专门借款
新准则:
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
l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
原准则:
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地产商品开发企业作为存货管理的房地产。
新准则:
需要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需要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等。
l规范的范围
原准则:
不涉及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和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
新准则:
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适用本准则。
3、税收筹划分析
1.集团公司统一借款:
集团公司与所属企业之间的资金管理模式符合“集团公司统一贷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的,所属企业所承担的相应利息可税前扣除,如集团所属企业利用集团的贷款再次向下一级企业拨付资金,下一级企业所承担的相应利息也可税前扣除。
2.投资利息
3.关联企业借款:
对于企业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当期扣除,也不能资本化。
4.利息资本化
5.担保利息
6.集资利息
7.进出口承兑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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