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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规划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户内规范有以下几点。
第2.1.1条住宅应按套型设计。
每套必须是独门独户,并应设用卧室、厨房、卫生间及贮藏空间。
第2.1.2条住宅套型应分小套、中套、大套,其中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小套18M2;中套30M2;
第2.2.1条卧室之间不宜相互串通,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双人卧室9M2;单套5M2;兼起居的卧室12M2。
第2.2.2条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当通过走廊等间接采光时,应满足通风,安全和私密性的要求。
第2.2.3条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面积不宜小于10M2。
第2.2.4条过厅可以间接采光,其面积不宜小于5M2。
第2.3.1条厨房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管道煤气、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3.5M2。
2.以加工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M2。
3.以原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5M2。
4.以薪柴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5.5M2。
第2.3.2条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固定式碗柜等设备或预留其位置。
第2.3.3条单面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4M,双面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7M。
第2.3.4条厨房必须采用电能或管道煤气,并应设机械排烟装置,炉灶部分应有防火安全措施,其深度不得小于0.5M。
第2.3.5条厨房应有外窗或开向走廊的窗户。
第2.3.6条采用原煤或薪柴做燃料的厨房以及严寒和寒冷地区采用加工煤的厨房必须设置烟囱。
烟囱应防止烟气回流和串烟。
第2.3.7条厨房炉灶上方应预留排气罩位置。
严寒和寒冷地区厨房内应设通风道或其它通风措施。
第2.4.1条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
卫生间、厕所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外开门的卫生间1.8M2。
2.内开门的卫生间2M2。
3.外开门的厕所1.1M2。
4.内开门的厕所1.3M2。
第2.4.2条卫生间内布置洗衣机时,应增加相应的面积,并设给排水设施及单相三孔插座。
第2.4.3条卫生间、厕所不宜设在卧室、起居室和厨房的上层。
如必须设置时,其下水管道及存水弯不得在室内外露,并应有可靠的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第2.4.4条无通风窗口的卫生间、厕所必须设宴通风道,并组织好进风的排气。
第2.5.1条住宅建筑设计应计算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系数,其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均每套建筑面积(M2/套)等于总建筑面积(M2)被总套数(套)除;
2.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总套内使用面积(M2)被面积(M2)除。
第2.5.2条套内使用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分户门内面积的总和;
2.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不包含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4.内墙面装修厚度均计入使用面积。
第2.6.1条住宅层高不应高于2.8M。
第2.6.2条卧室、起居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4M,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M。
第2.6.3条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面积的净高不应低于2.1M,其佘部分最低处不宜低于1.5M。
第2.6.4条厨房净高不应低于2.2M,卫生间、厕所、贮藏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M。
第2.6.5条卫生间、厕所内采用蹲式大便器时,其蹲位处地面距上部存水弯的净高不应低于1.9M。
附:
《住宅建筑法规》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二00六年三月一日实施
2005.11.30发布
《住宅建筑规范》
目 次
一、编制说明┄┄┄┄┄┄┄┄┄┄┄┄┄┄┄┄┄┄02
二、条文
1 总则┄┄┄┄┄┄┄┄┄┄┄┄┄┄┄┄┄┄┄┄┄04
2 术语┄┄┄┄┄┄┄┄┄┄┄┄┄┄┄┄┄┄┄┄┄05
3 基本规定┄┄┄┄┄┄┄┄┄┄┄┄┄┄┄┄┄┄┄08
4 外部环境┄┄┄┄┄┄┄┄┄┄┄┄┄┄┄┄┄┄┄09
5 建筑┄┄┄┄┄┄┄┄┄┄┄┄┄┄┄┄┄┄┄┄┄12
6 结构┄┄┄┄┄┄┄┄┄┄┄┄┄┄┄┄┄┄┄┄┄15
7 室内环境┄┄┄┄┄┄┄┄┄┄┄┄┄┄┄┄┄┄┄17
8 设备┄┄┄┄┄┄┄┄┄┄┄┄┄┄┄┄┄┄┄┄┄19
9 防火与疏散┄┄┄┄┄┄┄┄┄┄┄┄┄┄┄┄┄┄22
10 节能┄┄┄┄┄┄┄┄┄┄┄┄┄┄┄┄┄┄┄┄27
11 使用与维护┄┄┄┄┄┄┄┄┄┄┄┄┄┄┄┄┄31
三、征求意见汇总表┄┄┄┄┄┄┄┄┄┄┄┄┄┄┄32
《住宅建筑规范》编制说明
一、目的和意义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制定并强制推行更严格的节能节材节水标准。
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标准化作为重要的技术基础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为推动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发展,我部围绕房屋建筑组织制定并发布实施了一大批技术标准规范,明确了相关的强制性条文,这些技术要求基本涵盖了房屋建筑的各个方面,对指导具体建筑活动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但是,由于绝大部分标准规范并非直接针对住宅建筑,许多技术要求都是既适用于住宅也适用于其他建筑,针对性不强、也很难明确住宅建筑特点和要求,同时还有一些与住宅建筑节能、节水、节地、节材有关的技术要求,没能明确强制执行。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特别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住宅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住宅作为商品,已经成为社会尤其是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其要求也越来越呈多元化发展趋势,对于住宅建筑质量和性能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迫切需要从住宅的总体性能出发,为住宅建筑确定统一的基本技术要求。
基于上述考虑,为满足广大工程建设的管理者、工程技术人员和消费者的需要,尽快组织编制一部全文强制的适合我国国情的《住宅建筑规范》是非常必要和也是十分重要的。
该《规范》以中央提出的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为契机,力图以住宅为突破口,以住宅建筑为一个完整的对象,从住宅的性能、功能和目标的基本技术要求出发,在现有《强制性条文》和现行有关标准的基础上,全文提出对住宅建筑的强制性要求,它体现了与国外技术法规相同的特点。
这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后,为使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所做的一次探索,也是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和发展一项重要工作。
二、编制原则和指导思想
1、全文强制。
2、以住宅建筑作为一个完整的对象,涉及内外部环境、基础、结构、功能、设备、设施、使用、维护、管理等各领域的技术要求。
3、体现性能化原则,主要规定住宅建设在结构安全、火灾安全、使用安全,卫生、健康与环境,噪声控制,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以及其他涉及公众利益方面,必须达到的指标或性能要求。
4、全面兼顾、突出重点。
在系统完成《住宅建筑规范》有关内容的同时,重点突出与节能、节水、节材、节地有关的技术要求,以及维护公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城乡统筹等方面的要求。
5、内容上主要依据现行标准,地位上应当高于现行标准。
其规定可以是现行标准的要求,也可以根据需要规定应当达到的基本要求,涵盖现行有关的强制性条文,尽量避免与现有标准和强制性条文产生矛盾,必要时,应当提出对现行标准修改的建议。
三、使用的对象
《规范》使用的对象是全方位的。
是参与住宅建设活动的各方主体必须遵守的准则,是管理者对住宅建设、使用及维护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的基本技术依据,同时,也是住宅使用者判定住宅是否合格和正确使用住宅的基本要求。
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
1.0.3 住宅建设应因地制宜,做到适用、经济、美观,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要求。
1.0.4 本规范的规定为住宅的基本要求。
实施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标准;当与住宅有关的标准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1.0.5 遵守本规范不免除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术语
2.1 一般规定
2.1.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2 外部环境
2.2.1 配建设施 public facilities
与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2.2.2 无障碍 barrier-free
适合老年人、残疾人、轮椅及童车等通行的交通措施。
2.2.3 绿地 green space
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等各种形式绿地的总称,可以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其他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2.2.4 公共绿地 public green space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
2.2.5 绿地率 green space ratio
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用地面积的比率(%)。
2.3 建筑
2.3.1 入口平台 entrance platform
在台阶或坡道与建筑入口之间的水平地面。
2.3.2 无障碍住房 barrier-free residence
在住宅建筑中,设有乘轮椅者可进入和使用的住宅套房。
2.3.3 轮椅坡道 ramp for wheelchair
在坡度和宽度上以及地面、扶手、高度等方面符合乘轮椅者通行的坡道。
2.3.4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2.3.5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2.4 结构
2.4.1 设计使用年限 design working life
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的目的使用的时期。
2.4.2 安全等级 safety class
根据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划分的结构或结构构件的等级。
2.4.3 抗震设防烈度 seismic fortification intensity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
2.4.4 作用 action
引起结构或结构构件反应的因素,例如重力荷载、风荷载、地震作用、温度变化、地基不均匀沉降等。
2.4.5 岩土工程勘察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勘察文件的活动。
2.4.6 地基 subgrade, foundation soils
支承基础的土体或岩体。
2.4.7 基础 foundation
将结构所承受的各种作用传递到地基上的结构组成部分。
2.4.8 抗震措施 seismic fortification measures
除地震作用计算和抗力计算以外的抗震设计内容,包括抗震构造措施。
2.4.9 非结构构件 non-structural element
建筑中除承重骨架体系以外的固定构件或部件。
2.5 设备
2.5.1 水源热泵 water-source heat pump
以水为低位热源的热泵。
通常有水/水热泵、水/空气热泵等形式。
2.6 防火与疏散
2.6.1 耐火极限 fire resistance rating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6.2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service facilities
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2.6.3 商住楼 business-living building
由底部超过300m2的营业性场所及上部住宅部分组成的建筑综合体。
2.6.4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员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2.6.5 防火间距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3 基本规定
3.1 住宅基本性能要求
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保障居民基本的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3.1.2 住宅选址应有利于避免有害气体和工程地质灾害等对住宅的影响。
3.1.3 住宅应具有与人口规模或住宅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
3.1.4 住宅套内空间应能满足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应具有足够的可靠度。
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3.1.7 住宅应具备满足人员在紧急事态时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和隔声的要求。
3.1.9 住宅选材应避免对室内环境造成污染。
3.1.10 住宅应具有防止外窗玻璃、外墙装饰等坠落伤人的措施。
3.1.11 住宅必须进行节能设计,且住宅及其室内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3.1.12 居住区和住宅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则。
3.2 许可原则
3.2.1 住宅建设应选用经过认证或具有标识的合格设备与产品。
3.2.2 当住宅建设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必须经相关程序核准。
3.2.3 未经技术鉴定和设计许可,不得拆改结构构件和加层改造。
3.3 既有住宅
3.3.1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既有住宅需要继续使用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处理。
3.3.2 既有住宅的改造、改建应与节能、防火改造同步进行。
4 外部环境
4.1 相邻关系
4.1.1 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住宅不得向相邻基地方向设洞口、门、外平开窗、阳台、挑檐、空调室外机、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4.1.2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朝向获得日照,其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Ⅰ、Ⅱ、Ⅲ、Ⅶ气候区Ⅳ气候区Ⅴ、Ⅵ
气候区
大城市中小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小时)≥2≥3≥1
有效日照时间带
(当地真太阳时)8~169~15
计算起点底 层 窗 台 面
注:
1 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2 旧区改建的住宅日照标准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4.1.3 在住宅的非日照朝向上,有居室开窗的外墙与其他建筑的水平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相邻的其他建筑高度不大于60米时,不应小于相邻其他建筑高度的1/2;
2 当相邻的其他建筑高度大于60米时,不应小于30米。
4.1.4 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1.4的规定;
表4.1.4 住宅至道路边缘最小距离(m)
路面宽度
与住宅距离>9m6-9m<6m
住宅面向道路无出入口高层532
多层332
有出入口-52.5
住宅山墙面向道路高层421.5
多层221.5
注:
当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4.1.5 住宅周边各类管线的设置应考虑不影响住宅的安全和防止管线受腐蚀、沉陷、震动及重压。
4.2 公共服务设施
4.2.1 住宅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
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九类设施。
4.2.2 住宅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4.2.3 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并将配套公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
4.3 道路交通
4.3.1 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
4.3.2 人车混行道路的设计时速不应大于15公里/小时。
4.3.3 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车道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单车道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5m;
2 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3 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4 在地震设防地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要求;地震设防城市,干路高层住宅后退10~15米。
4.3.4 住宅外部无障碍道路设计应贯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道在不同坡度的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表4.3.4 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
坡 度1:
201:
161:
121:
101:
8
最大高度(m)1.501.000.750.600.35
水平长度(m)30.0016.009.006.002.80
2 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m;
3 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广场入口应设缘石坡道。
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
坡度应小于1:
20,坡宽应大于1.2米。
4.3.5 住宅应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停车场地或停车库。
4.4 室外环境
4.4.1 绿地率:
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
4.4.2 公共绿地总指标应达到:
1000~3000人的规模不少于0.5 m²/人,且至少应包括一个面积不小于0.04h m²的中心绿地;10000~15000人的规模不应少于1m²/人,至少应包括一个面积不小于0.4h m²的中心绿地。
4.4.3 人工水体严禁使用自来水。
硬底人工水体的近岸2.0m范围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7m,达不到此要求的应设护栏。
无护栏的园桥、汀步附近2.0m范围以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5m。
4.4.4 临近噪声源的住宅周边应采取防噪措施。
4.5 竖向
4.5.1 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
地面水排水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2%;
2 用地的规划高程应高于多年平均地下水位。
4.5.2 用地的防护工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联接,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1.5m时,应在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顶加设安全防护设施;
2 土质护坡的坡比值应小于或等于0.5;
3 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住宅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住宅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5 建筑
5.1 套内空间
5.1.1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5.1.2 套内空间数量和低限面积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表5.1.2 套内空间数量和低限面积
空间名称数量低限面积(m2)
起居室(厅)112
双人卧室110
单人卧室6
厨房14
兼起居卧室12
卫生间13
餐室(厅)6
书房6
5.1.3 厨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炉灶、洗涤池、案台、排油烟机等的位置。
厨房地面应有防水构造措施。
5.1.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 卫生间地面应有防水构造和便于洁具更换的措施。
5.1.5 每套住宅应按使用功能,在卫生间布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的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
5.1.6 套内通往各个基本空间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该基本空间的门洞口宽度,门洞口高度不应小于2.00m。
各部位门洞口宽度应符合表5.1.6的规定。
表5.1.6 各部位门洞口最小宽度
部位名称洞口最小宽度(m)
户(套)门0.90
起居室(厅)0.90
卧室门0.90
厨房门0.80
卫生间门0.70
阳台门0.70
5.1.7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5.1.8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5.1.9 阳台地面构造应有防水措施,阳台放置花盆处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5.2 公共部分
5.2.1 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
5.2.2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栏杆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5.2.3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
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m。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
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
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5.2.4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5.2.5 七层以及七层以上的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5.2.6 住宅屋面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严禁有渗漏。
密封材料嵌缝必须密实、连续、饱满、粘结牢固,无气泡、开裂、脱落等缺陷。
5.3 无障碍要求
5.3.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以下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 建筑入口;
2 入口平台;
3 公共走道;
4 候梯厅;
5 无障碍住房。
5.3.2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 5.3.2 的规定;
5.3.2 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表
坡度1:
201:
161:
121:
10 1:
8
最大高度 (m) 1.501.000.750.600.35
水平长度 (m) 30.0016.009.006.002.80
3 建筑入口的门不应采用力度大的弹簧门;在旋转门一侧应另设残疾人使用的门;
4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0 m;
5 供轮椅通行的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米的墙面宽度;
6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7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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