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联合拍摄合同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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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联合拍摄合同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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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联合拍摄合同书
合同书
甲方:
中华电影集团中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北京
代表: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代表:
甲乙双方就合作拍摄电影故事片《》(以下简称“本片”)一事,经双方友好协商,现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剧本
本片剧本由方提供。
已经过甲、乙双方认可(以下简称“剧本”)。
由甲方负责向上级电影主管部门报告本片的立项申请。
第二条影片
本片将用三十五毫米彩色“”胶片拍摄。
画幅为,声音制式。
完成后片长约分钟。
其技术指标应达到国家部颁标准。
第三条拍摄
1、本片在中国境内的拍摄地点为。
2、本片在摄制过程中,双方应严格按照剧本的内容拍摄、剪辑和后期制作。
任何一方在本片的拍摄过程中,如对双方认可的剧本内容进行明显地修改,需事先征得对方及其甲方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
3、双方同意,本片在艺术处理上应符合国情,尊重中华民族的风俗习惯;同时,本片在情节安排和艺术处理上,不应损害其它国家的利益。
第四条字幕、署名及费用
1、双方同意,本片片头片尾字幕的排列(包括有关本片的宣传材料等印刷品)为出品人(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署名)、出品单位(中华电影集团、中华股份有限公司及乙方)、制片人、委托制片人、监制和策划等,字幕人员名单由双方共同确定。
2、双方同意,本片片头片尾字幕的排列(包括有关本片的宣传材料等印刷品),若在中国内地发行放映和销售衍生产品,出品、摄制方应甲方在前,甲方在后;若在中国内地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发行放映和销售衍生产品,出品、摄制方应乙方在前,甲方在后;并且“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协助拍摄”应以一独立画幅排列在甲乙或乙甲之后。
(此条款用于合拍)。
3、双方同意,双方主要工作人员的名单其职务名称、本片聘用的演员及其扮演的角色,按电影局有关规定在本片片头或片尾字幕中予以列出(包括在有关本片的宣传材料等印刷品中予以列出)。
4、甲乙双方共同约定,本片的合同当事人为甲乙双方。
本片所有字幕需经甲乙双方共同审定后方可制作。
5、本合同签署后十日内,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管理费人民币万元整,甲方人员署名费万元在本片送审时由乙方一次性付清。
6、有关字幕署名及费用条款适用于第条,不适用于第条。
第五条影片审查
1、本片必须完全符合中国《电影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得与此相关的法律条文相抵触。
2、本片公映和参加任何电影节之前,本片的完成片必须送交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厅、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审查通过。
3、本片的送审工作由甲方负责,费用进入摄制成本。
审片费元整,由乙方在本片审查时一次付清。
第六条合作方式
1、甲乙双方共同认定本片投资总额约为人民币万元整。
2、本片由方全额投资,方负责组建摄制组及摄制工作,方应及时提供资金,在方帐户下设立摄制组专用帐号,方在资金打入总投资的%(即人民币万元以上)后,摄制组方可开机。
方应按投资预算努力控制成本,超出预算部分必须事先征求方的同意方可进行。
3、本片由甲乙双方共同投资,联合摄制。
甲乙双方组成联合制片体,方为本片的执行制片方。
甲方投资人民币万元,乙方投资人民币万元。
如果本片的实际费用超出或低于原定预算,方的投入均维持不变。
而超出的部分由方承担们,节约的部分也由方所有。
甲乙双方同意在二○○年月日之前将首期款项万元打入双方共同确定的专项银行帐户,用于本片的前期筹备费。
以后的投资按照双方确认的投资计划与资金使用安排执行。
双方同意依照下列时间分期将拍摄所需款项打入确定的专项银行帐户。
(1)于200年月日支付第二期投资款人民币万元整。
(2)于200年月日支付第三期投资款人民币万元整。
(3)于200年月日支付尾期余款人民币万元整。
4、有关影片合作方式条款适用于第条,不适用于第条。
第七条版权及收益
1、本片在中国内地(含香港、澳门、台湾)及海外地区的一切电影版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本片在中国内地及海外地区的VCD和DVD版权(包括衍生物)归甲乙双方所有。
2、本片在海内外发行收益按投资比例分配。
即方全额投资,则享有全部发行收益;如甲方投资%,乙方投资%,则按甲乙双方投资比例分配。
3、双方同意,本片的原声音乐碟片、剧本和电影写真的出版权归方所有或由方处理。
4、本片拍摄完成后的所有素材归甲方所有,乙方拥有使用权。
甲方负责将电影局审查过后的画、声等素材交付给国家电影档案馆,并将交付后的复印件送交乙方留存。
第八条摄制组人员构成
1、本片由乙方委托甲方组建摄制组并进行摄制工作,本片导演:
,摄影:
,美工:
,录音:
,制片主任:
。
委托制片人行使监督的职权,保证拍摄工作顺利进行,并及时同投资方沟通情况。
2、本片的主要演员为男主角:
女主角:
3、其余的摄制组演职人员由双方共同提供。
在同等条件下,方应优先聘用方提供的人员及摄制用器材。
本片原底片冲印在北京进行,发行拷贝在同等价格条件下择优在甲方冲印。
4、本片以方为主组建摄制组,并按照摄制计划和预算进行摄制工作。
5、有关本片摄制人员组成条款适用于第条。
第九条摄制计划
本片计划于二零零年月初进入筹备,二零零年月日正式开拍,至二零零年月日拍摄结束。
本片后期工作计划于二零零年月日开始,至二零零年月日结束出混录双片,并在二零零年月日完成初审。
二零零年月日送北京审查。
甲乙双方同意,本片筹备和拍摄计划的执行,由方负全部责任;本片后期制作计划的执行,由方负主要责任,方应全力配合,方应向方提供本片摄制的相关计划;本片送审工作的计划,由方负主要责任,方应起来配合。
第一十条工作时间
每天工作时间,应参照中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制作项目及费用承担
双方同意,本片在制作成本中发生的费用有以下项目:
1、本片的剧本送审及审查费用、拍摄许可及完成片的送审费用。
2、购买本片剧本的版权,包括聘请编剧及编剧酬劳。
3、签订所有的演员、创作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聘用合同,以保证其在本片拍摄期间参加本片摄制工作,并负担其酬劳、代理费、生活津贴、加班费、医疗法、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来往的旅差费、出租车费、饭店里的电话、传真、洗衣、餐饮等一切杂费。
4、本片摄制剧照费用。
5、本片后期的音乐、动效及配音费用。
6、本片的全程音乐、主题歌的作曲及主题歌的录制。
7、本片的国语对白粤语对白配音。
8、本片声音效果的录制。
9、直接向中国合作制片公司支付管理费。
10、直接付给甲方的管理费、署名费、审片费。
11、本片的胶片、器材、场地租用、劳务以及剪辑、录音、冲印等费用。
12、甲乙双方工作人员赴外景地了解拍摄进度,协组监督执行拍摄计划的费用。
13、本片完成后进行发行放映产生的费用。
14、本片送审后需二次修改发生的费用。
15、影片完成后,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本片的翻正片、磁底片、字幕片、完成台本和宣传素材应各制一套供洗印拷贝和发行销售使用;本片完成后,乙方需送交两部标准拷贝(中国电影主管行政部门一部、中国电影资料馆一部)和VHS录像带两盘,(中国电影主管行政部门),及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上缴Bet影片节目带一盘。
为保证投资方的权益,上缴的录像带和Bet影片节目带可印上(样带)字样,其费用进入摄制成本。
16、在审查通过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本片剧本及完成台本各10本,影片剧照和宣传材料2套,平面图和气氛图各一套,bet复制磁带一套,VHS录像带两盘,标准拷贝一部,及其相应的海报衬底印刷反转片2套(不少于16张),用于甲方留存档案,费用进入摄制成本。
17、有关本片合同制作项目及费用承担条款适用于第条,不适用于第条。
第十二条后期制作的工作分工、时间安排及影片送审
1、二零零年月日至日,在由方负责本片的初混录和终混,方提供必要的协组。
2、二零零年月日,本片在接受电影主管部门的审查。
月日,本片在北京接受中国广电总局电影局的审查,并运回。
3、二零零年月日至日,在由方负责本片的最终混录,拍摄字幕并套底。
4、二零零年月日,本片的A拷贝送中国广电总局进行技术审查。
争取月日拿到本片的放映许可证。
第十三条拍摄中的对外联络
1、本片拍摄期间,任何以甲方的名义对外进行的联络,应由甲方制片携带本片的拍摄许可和甲方介绍信进行联络,其费用进入摄制成本。
2、本片的协调员(协调合拍公司、海关等相关机构)的酬金及费用进入摄制成本,甲方保证上述酬金及费用不得超过人民币元整。
3、甲方在本片申报立项被批准后,负责出函刻制摄制组公章,乙方需向甲方交纳剧组公章使用保证金人民币贰仟元整。
剧组公章使用务必慎重(此章不具备贷款、借款等功能),由此发生的一切问题由乙方负全责。
本剧的经济、法律、民事、安全等责任均由乙方完全负责。
4、甲方在本片申报立项被批准后,负责组建摄制组并刻制摄制组公章,该公章由制片主任保管,只能用于摄制和发行的常规使用,不得用于融资、借贷、赞助等方面,凡以摄制组名义拉赞助、申请资助必须征得甲方同意,所有款项进入摄制组专用帐号,由双方共同管理,用于拍摄工作(由政府资助的款项不在此例)。
5、本合同条款中的对外联络适用于第条,不适用于第条。
第十四条海关业务
本片在拍摄的所有海关业务,将由甲方负责拍摄用器材、用品、胶磁盘等的进出关,其费用进入摄制成本。
第十五条预算操作
1、预算的审查:
本片预算须经甲乙双方审定无异议后方可执行。
2、本片的摄制预算及相关工作由方负责操作和实施,方仅就其投资的部分给方以必要的协助,并保证投资到位。
3、本片的摄制预算及相关工作由方负责操作和确定,方仅负责在此预算下完成摄制工作并报电影局审查通过。
4、本条款“预算操作”适用于第条,不适用于第条。
第十六条超预算
1、在本片的拍摄过程中,如发生预算超支的情况,方应及时向方通过情况,共同采取措施控制。
2、在本片摄制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摄制周期时间表进行,如不按摄制计划和周期执行,发生了超周期的情况,责任由方承担,特殊情况除外(暴雨、大雪等自然灾害,以及设备故障、人员出现意外等)。
3、在本片摄制过程中,如因资金不到位,或者方人为干涉影响了摄制进度,造成超预算,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保险
方应为双方全体人员、所有器材、车辆提供必要的保险。
摄制本片时因意外引起之损失,方应负责与有关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或承担保险不足以覆盖的可能损失。
如发生意外,与方无涉。
第十八条财务安排及费用结算
1、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投资经费的使用。
方的投资主要由方负责使用。
方提供财务报告、报表,方财务代表审核、审计。
方在本片拍摄及后期制作期间,需向方提供拍摄进度、资金使用计划、财务周报。
2、甲乙双方商定资金统一在指定帐号下运行,该帐号由剧组统一管理,甲乙双方对剧组的财务支出及发行回收有监督权。
3、按照摄制预算:
在本合同签署后日内,方向摄制组专用帐号打入资金万元;本片开拍时,要打入资金万元;拍摄日内,打入资金万元;拍摄到结束时,打入资金万元;后期制作时,打入资金万元。
第十九条
1、双方同意,本片在中国(包括香港、台湾、澳门地区)以及中国以外地区的一切发行事宜(包括VCD和DVD)由甲乙双方全权负责;方为委托发行代表人。
甲乙双方需互通协商、协作,共同做好本片在内地及海外的一切发行事宜。
2、方在发行中的所有收入进入指定专用帐户,由方监督使用并回收。
方收取发行总收入15%的代理费,在发行收入中按比例直接扣除。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配合本片内地宣传活动所获得的任何赞助,在扣除相关成本后的赢余,甲乙双方按5:
5的比例分成。
第二十一条
双方同意,在有关本片中国内地宣传、发行、争取资助的任何活动中,应协调一致,共同做好影片发行工作。
如一份有异议,可事先书面告知对方,得到对方认可。
第二十二条
本片参加国内、国际电影节、影展等活动,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由方负责报送国家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费用进入发行成本。
如获得奖项,由方领取,获奖奖金分配比例为甲方%,乙方%;所获奖杯和证书,由获得者负责为另一方复制一套,以便保存。
政府“五个一”工程奖及政府资助或借款归甲方所有。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一经签署,即行生效。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如违反本合同条款,国家主管部门将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对甲乙双方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于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合同的任何行为,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未违约方的损失,未违约方有权就其损失向违约方提出赔偿要求。
如发生双方违约的情况,则应根据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应不可抗力事件(战争、地震、洪水、火灾、交通事故、不可预见的政府行为等)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相互协商,免除当事人全部或者部分责任。
第二十七条合同的转让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将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者,应当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与本合同冲突,甲方的权益应保持不变。
否则,这种转让无效。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须经当事人协商同意后,并签订书面协议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1、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时各方所期望的经济利益;
2、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推迟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即告终止:
1、合同已按约定条件得到履行;
2、仲裁机构裁决;
3、双方协议同意终止合同。
第三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通过第三者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调解协商不成,则所有应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法院应适用的程序法加以解决。
在争议的协商、调解和法律诉讼期间,除有争议的条款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三十三条
甲方和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起草和签署本合同。
本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抵触。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必要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书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中华电影集团中华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签字: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月日
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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