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AVYCON标准运输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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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VYCON标准运输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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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VYCON标准运输合同范本
1.缔结合同的地点和时间
波罗的国际航运委员会
大重量大体积货物标准运输合同
文件代码:
“HEAVYCON”第一部分
2.出租人/营业地(条款2.1)
3.承租人/营业地(条款2.1)
4.船舶(名称、船型和其他特征以及出租人对其装备的描述)(条款2.1和4.2)
5.货物(对货物的完整描述,要写明是完整不可分的货物还是部分货物,还要写明货物的最大和最小重量)(条款2.1和10.5)
6.装货港(条款2.1)
7.卸货港和从装货港至卸货港的预定航线(条款2.1和3.2)
8.装货方法(要写明双方协议选择的方法,是(a)项(b)项还是(c)项)(条款4.3)
9.卸货方法(要写明双方协议选择的方法,是(a)项(b)项还是(c)项)(条款4.6)
10.第一受载日(条款8.1)
11.解约日(条款8.1)
12.装货通知的接收人(条款9.1和9.2)
13.卸货通知(写明发送该通知的间隔时间和通知的接收人)(条款9.2和9.3)
14.海事检察官及其批准运输的日期(条款10.1和10.4)
15.运费(条款11)
16.运费、滞期费等的支付方法(写明支付的币种、地点及出租人的银行账户)(条款11)
17.装/卸货和穿越运河(如果需要的话)的免费时间(要写明总的营运小时数)(条款12.1和14.1)
18.每日的滞期费(条款12.2)
19.军事动员费用(如果双方同意,写明整笔运费的数量)(条款13.1)
20.军事复员费用(如果双方同意,写明整笔运费的数量)(条款13.2)
21.穿越运河的费用(如果存在的话)被限制在(条款14.2)
22.每吨燃油的价格(条款15)
23.终止合同的费用(如果双方同意,写明数量)(条款20.1和20.2)
24.货物责任(表明是提单还是货物收据)(条款21.4或21.5)
25.共同海损的理算和解决应当在(条款25)
26.经纪人佣金以及该佣金应当支付给(条款31)
27.法律和仲裁(表明双方同意选择条款32的32.1项、32.2项还是32.3项,如果选择32.3项,写明仲裁地点)(如果缔约双方没有填写表格27,将适用32.1项的规定。
)(条款32)
28.如果双方同意,包含特别规定的附加条款的
本合同由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组成,如果缔约双方在表格28中同意,本合同还将包括附加条款。
双方应当按规定条件履行合同。
如果合同条件发生冲突,在该冲突围,相对第二部分而言,第一部分和任何附加条款的规定具有优先效力。
签名(出租人)
签名(承租人)
第二部分
“HEAVYCON”标准运输合同
1.定义
本合同中,下列词语将被赋予如下的含义:
1.1“出租人”是指表格2中确定的人。
1.2“承租人”是指表格3中确定的人。
1.3“船舶”是指表格4中描述的运输工具。
1.4“装货港”是指表格6中指定的港口或地区。
1.5“卸货港”是指表格7中指定的港口或地区。
1.6“货物”是指表格5中描述的任何商品、设备或其它项目。
1.7“运输”,根据不同的情况,是指货物的运送、装载、卸载以及其他与此相关的操作。
2.航次
2.1表格2中的出租人与表格3中的承租人同意遵守本合同的条款,出租人有义务用表格4或附录中指定的船舶,将表格5描述的货物从表格6所指的装货港或装货港邻近的安全地点运至表格7所指的卸货港或卸货港邻近的安全地点。
2.2在航次开始时,出租人应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租人应当合理速遣。
3.绕航/迟延/部分货物
3.1船舶有权在无引航员的情况下航行,有权在任何情况下托拽和帮助其他船舶,有权为救助人命、补充燃油和/或保证货物、船员、船舶安全以及任何其他合理的原因而绕航。
3.2在不违背第25条规定的情况下,如果船长决定因货物安全的原因而驶离表格7规定的正常航线,这与绕航的结果是一样的,承租人将以表格18规定的滞期费率赔偿所有的船期损失。
船期损失应当包括船舶在抵达其绕航开始时的相同或等距离位置之前所花费的所有时间,承租人还应当偿付因此次绕航而发生的包括燃油费、港口费、引航费、拖船费、代理费以及其他一切合理支出在的所有额外费用。
3.3如果船舶因为出租人无法控制的原因在装货港(地)和/或卸货港(地)发生迟延,承租人将以表格18规定的滞期费率赔偿所有的迟延损失,上述原因包括办理入港许可、海关、港口清理和其他正式手续。
3.4如果表5中描述的货物并非完整而不可分,由于承租人以外的其它人的原因,出租人有权重新积载货物,有权装载和卸载其他部分的货物,将货物从一处移至另一处。
出租人有权选择轮换装货和卸货地点。
出租人行使选择权的行为绝不构成绕航,尽管本合同有其他规定。
4.装载和卸载
4.1在装货港,承租人应当于收到第9条款规定的货物装载准备就绪通知书之日,使货物在各个方面均适于该航次的运输,但承租人不必在第十条款规定的第一受载日之前做好准备。
在双方协议的装货港的准确装货地点应当一直保持安全,使船舶能够停靠并适合装载操作。
此准确的装货地点应当由承租人根据第9条款之规定,在第一次收到出租人发出的通知后指定。
该地点的确定必须征得出租人和船长的同意,而且承租人不能不合情理地拒绝出租人和船长的要求。
4.2出租人应当提供在表格4和附录中规定的设备,为提供此类装载设备而花费的时间和金钱都应由出租人自己负担。
在货物被装载和固定完毕后,承租人应当提供所有的其他设备。
出租人应当根据船长的要求负责绑扎和固定这些设备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4.3在载货港,承租人应当毫无迟延地按照船长要求的顺序,在白天或夜晚包括星期六、星期日或节假日的任何时间交付货物,并且按照表格8规定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法装载货物:
(a)如果出租人同意按表格8的方法用自己的传动装置和设备装载货物,承租人应当将货物运
至此类装载设备可及的围之。
出租人应当从船员或岸上人员中找出纹车手进行工作并承担费用,但是当地或工会规定要求岸上人员从事此类工作的,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费用。
(b)如果承租人同意按表格8的规定装载货物,他应当根据船长的要求将货物运至甲板上并放置在相应位置。
承租人雇佣人员载货并承担人力和表格4以外的一切必要设备的费用。
(c)如果按照表格8的规定通过漂浮法装载货物,承租人应当根据船长的要求,在装货前把货物固定在距离船舶水下甲板50米或双方约定的距离之。
出租人应当将缆绳连在货物上对其进行定位,并通过使用绞盘和拖轮使货物安全漂浮进入水下甲板。
出租人应当从船员或岸上人员中找出纹车手进行工作并承担费用,但是当地或工会规定要求岸上人员从事此类工作的,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费用。
承租人应当按照要求固定货物位置,并承担相应的人力和拖船的费用。
从船舶的第一根缆绳连在货物上时起,到最后一根缆绳脱离货物、出租人放弃使用拖船时止,出租人有权使用拖船进行装载操作,但要向承租人交纳实际的使用费。
指出缔约双方在表格8中同意的可选择条款,是(a)项、(b)项还是(c)项。
4.4在卸货港的准确卸货地点应当一直保持安全,使船舶能够停靠并适合卸载操作。
此准确的卸货地点应当由承租人在船舶到达之前指定。
该地点的确定必须征得出租人和船长的同意,而且承租人不能不合情理地拒绝出租人和船长的要求。
在卸货港,承租人应当毫无迟延地根据条款4.6的要求,在白天或夜晚包括星期六、星期日或节假日的任何时间接收货物。
4.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租人应当在实际卸货之前,移开所有的固定和绑扎,准备进行船舶卸载的操作。
整个卸载操作过程应当根据船长的指示进行。
4.6应当按照表格9规定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法卸载货物:
(a)如果出租人同意按表格9的方法用自己的传动装置和设备卸载货物,承租人应当在该传动装置和设备所及围接收货物。
出租人应当雇用必要的纹车手进行卸货并承担费用,但是当地或工会规定要求岸上人员从事此类工作的,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费用。
(b)如果出租人同意按表格9的规定卸载货物,他应当雇佣人员卸货并承担人力和一切必要设备的费用。
(c)如果按照表格9的规定通过漂浮法卸载货物,出租人将船舶下沉,使货物漂浮着被卸出。
出租人应当从船员或岸上人员中找出纹车手进行工作并承担费用,但是当地或工会规定要求岸上人员从事此类工作的,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费用。
承租人应当雇用卸货所要求的拖船并承担相应费用。
从船舶的第一根缆绳连在货物上时起,到最后一根缆绳经过船边,货物处于承租人的照管之下时止,出租人有权使用拖船进行卸载操作,但要向承租人交纳实际的使用费。
指出缔约双方在表格9中同意的可选择条款,是(a)项、(b)项还是(c)项。
4.7与船舶有关的一切费用,诸如港口费、引航费、当地的拖轮协助费(如果需要的话)、代理费、燃油和润滑油费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均应由出租人负担。
5.许可证/特许证
5.1承租人应当提供与装货和/或卸货操作有关的一切必要的许可证和/或特许证。
与货物搬移有关的许可证和/或特许证,同样应当由承租人提供。
应承运人要求,出租人应当协助其取得此类许可证和/或特许证。
5.2任何由于承租人根据5.1条款为取得上述许可证和/或特许证而造成的迟延,都将被计为承租人的时间损失,承租人应当按照表格18约定的滞期费率支付一切船期损失。
6.税款,费用等
无论金额大小,承租人都应当支付对货物和/或装卸港发生的运费所征收的一切关税、税款和费用,还包括根据运费确定的代理人的佣金。
7.检疫
承租人应当按照表格18约定的滞期费率支付因办理检疫手续和/或强加或发生于航次任何阶段的健康限制而发生的船期损失,也包括在装货港和/或卸货港发生的此种船期损失,但不包括因船长和船员健康问题而发生的船期损失。
承租人还应当承担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一切其他费用。
8.装货日期/解约日
8.1开始装货的日期应当定在第一受载日或在从表格10约定的第一受载日起,至表格11约定的解约日,包括起止日期在的这段时间的任何时刻,出租人对装货日期的确定拥有选择权。
如果出租人在第一受载日之前发出准备就绪通知书,承租人可以选择此时间作为更为提前一些的装货日期,并且所花费的时间将经第12条款被计为免费时间。
8.2如果有明确的迹象表明船舶最迟在解约日之前仍不能做好装货准备,出租人应当立刻将此情况通知承租人,并在有合理把握的基础上尽快做出声明,确定一个新的解约日。
在收到出租人上述通知后的72小时之,或者在从承租人收到出租上述通知时起至承租人最近得知船舶做好装货准备时止的这段时间之,以两段时间中较短的为准,承租人应当在该段时间告知出租人是否解除合同,如果承租人未能作出此项通知,应当以出租人拟定的日期作为新解约日。
8.3如果承租人根据条款8.2选择解除合同,出租人应当将其未曾挣到的和承租人预付的一切费用返还给承租人。
8.4出租人对于承租人因根据条款8.2解除合同而招致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如果双方协议确定了一个新的解约日,对于承租人因出租人在表格11约定的解约日前未能使船舶做好装货准备而蒙受的损失,出租人同样不负赔偿责任。
8.5如果由于出租人无法控制的原因,在其提交准备就绪通知书后的14天仍无法装载货物,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出租人根据本条款选择解除合同,承租人应当根据条款20的有关规定向出租人支付适当的合同终止费用和由此产生的一切滞期费。
9.通知
9.1可预见的装货准备就绪的提前通知
根据表格12,出租人应当提前14天或7天或3天通知承租人船舶做好装货准备的预定日期。
此外,出租人应当提前大约24小时通知承租人船舶做好装货准备的预定的具体时间。
9.2准备就绪通知书
出租人应当通过书信、电报、电传、的方式发出准备就绪的通知,根据表格12告知承租人船舶何时在装货港做好了载货准备,根据表格13告知承租人船舶何时在卸货港做好了卸货准备。
出租人可以在包括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和节假日在的每天的任何时间发出通知书,也可以在条款3.3提到的延误时间发出通知。
9.3在航行途中,出租人应当定期发出船舶到达卸货港的预期时间,表格13规定出租人间隔几天发出一次通知。
10.海事检察官/船舶和货物的情况
10.1应当根据表格14的约定任命本次运输的海事检察官。
如果没有填写表格14,承租双方应当协议任命可以为货物保险人所接受的海事检察官。
10.2一切相关的文档都应当在合同缔结后的最短时间被提交给海事检察官,这些文档是海事检察官为批准运输而要求的必要文件。
文件提交后,海事检察官应当尽快批准该货物运输。
承租人应当负担与其货物和/或设备相关的一切文档的制作费用。
出租人应当负担与其船舶和其他为履行运输合同而配置的相关设备的一切文档的制作费用。
10.3承租人应当安排海事检察官工作并承担费用,包括海事检察官批准货物运输的工作及相关费用。
10.4如果截至表格14规定的日期,海事检察官仍未批准货物的运输,承租双方均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出租人应当适当退还承租人支付或预付的运费。
10.5承租人应当保证对表格5中货物所进行的描述准确可靠,并保证货物紧密、坚实、牢固,在各个方面均适于运输。
如果货物和/或货物描述与上述的保证不符,出租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
如果出租人根据本条款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承租人应当根据条款20的有关规定向出租人支付适当的合同解除费用。
11.运费
表格15规定的运费应当按如下的方式分期交付:
在签订本合同时交付10%,其余部分将在货物装载完毕,签发货物收据或提单时预付。
运费在货物装载完毕时就被认为已经挣得,并且是不可退还的,无论船舶和/或货物是否灭失,无论灭失是由于海上灾难还是其他原因。
分期给付的运费不打折扣,并应当以电汇的形式汇入表格16规定的出租人银行账户。
12.免费时间/滞期费
12.1在装货港和卸货港,承租人享有表格17规定的包括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和节假日在的免费时间。
如果有运河的话,承租人在船舶穿越运河时也享有免费时间。
根据9.2条款的约定,如果货物装载没有更早地开始,无论船舶是否在泊位,准备就绪通知书被提交后再经过6个营运小时,开始计算装货港的免费时间。
直到货物在各个方面都被完全固定在船上并且海事检察官批准货物运输时为止,才停止计算免费时间。
根据9.2条款的约定,如果货物卸载没有更早地开始,无论船舶是否在泊位,准备就绪通知书被提交后再经过6个营运小时,开始计算卸货港的免费时间。
直到货物被全部卸下船时为止,才停止计算免费时间。
如果出租人根据4.3(a)或(c)条款和4.6(a)或(c)条款的约定装卸货物,除非由于出租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进行实际装货和卸货所用时间超出第一部分表格17约定的小时数的部分将不被计入免费时间或滞期时间。
12.2船舶实际操作中耗费的超出免费时间的那部分时间损失应当计为滞期费。
船舶滞期费率由表格18约定,按照每天或按每天部分时间的比例计算。
12.3如果船舶发生滞期,将不再计算免费时间。
因船长或船员罢工或停工而损失的时间,或是由于出租人提供的船上设备故障而损失的时间,不得计为滞期时间。
12.4承租人在收到出租人的发票后,应当立即向表格16规定的出租人的银行账户支付按照滞期费率计算的滞期费和其他应付的到期款项。
如果船舶累计的滞期时间多于14天,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分期支付滞期费。
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递交包含前14天费用的发票来主滞期费,并在以后每隔7天以同样的方式要求给付滞期费。
13.军事动员/复员
13.1军事动员。
如果双方同意表格19关于军事动员的约定,承租人应当在船舶到达装货港时向出租人支付应当由其赚取的不可退还的整笔运费。
13.2军事复员。
如果双方同意表格20关于军事复员的约定,承租人应当在船舶到达卸货港时向出租人支付应当由其赚取的不可退还的整笔运费。
13.3出租人应当持发票要求承租人支付军事动员和复员的费用。
14.穿越运河
14.1如果根据表格7的约定船舶在运输过程中预计要穿越运河,承租人有权将因此而花费的时间计为免费时间,该免费时间应当以表格17规定的小时数为限。
如果穿越运河所需时间超出了上述时间限制,承租人应当按照表格18规定的滞期费率承担额外时间的船期损失,此外,承运人还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负担其他一切因穿越运河而发生的额外费用。
穿越运河所需时间,从船舶到达引航站或海关的等待地点的时刻或船舶到达锚地的时刻中较早的一个起算,直至船舶驶向公海,最后一位引航员下船。
14.2表格15约定的运费率是根据出租人支付的运河通行费来计算的,运河通行费要不得超过条款21约定的金额。
如果运河通行费和/或因穿越运河所必需的附加费用上涨,承租人应当根据出租人所提交的发票向其支付出租人因此而垫付的差额。
14.3如果由于出租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导致船舶无法穿越运河,承租人应当按照表格18规定的滞期费率负担航次延长而发生的船期损失。
承租人还应当负担一切其他费用,包括燃油费和船舶在正常情况下在港停靠所需费用减去因船舶没有穿越运河而返还给出租人的运河通行费的差额。
14.4尽管有条款14.3的规定,出租人仍有权独立地指示船长将货物在船舶能够到达的、最近的安全港口或地区卸下,卸货后即视为合同已被适当地履行。
合同中关于在原卸货港卸载时发生的与运费、货物卸载、免费时间和滞期费有关的一切约定,同样适用于在替代港卸货的情况。
15.燃油价格上涨
本合同的燃油单价根据表格22约定的在合同缔结当日有效的每吨燃油的价格确定。
如果实际运输过程中消耗的燃油价格高于合同约定的油价,承租人应当负担出租人因此而垫付的油价的差额。
如果实际运输过程中消耗的燃油价格低于合同约定的油价,出租人应当将因此而产生的油价差额退还承租人。
16.冰冻条款
16.1如果船长在途中发现船舶由于冰冻的原因不能安全到达装货港或卸货港,出租人应当立即要求承租人指定一条可供选择的安全、无冰、拥有装卸货设施的能够停靠的港口。
在此种情况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有关选择装卸港的费率支付运费。
此外,因船舶驶向被选择的装卸港而超出该船舶按照原定航线行驶所需时间所发生的的船期损失,也应当由承租人按照表格18约定的滞期费率按营运日或按每营运日部分时间的比例计算。
承租人还应当支付额外消耗的燃油费用。
如果在表格15中没有对可供选择的港口约定运费率,运费将按照最初指定的航线的运费率计算。
用表格18约定的滞期费率评定因船舶完成实际航线而超出该船舶按照原定航线行驶所需时间所发生的的船期损失,核算燃油消耗差额所发生的费用。
如果有的话,还要评定船舶在各个港口的被收取的各项收费的差额。
16.2在船舶到达装/卸港之时或之后,或者在船舶要驶离装/卸港之时,如果船舶存在被冰冻的危险,船长将船舶航行至最近的安全、无冰的位置,同时,应当通过无线电要求承租人修改指示。
承租人应当在收到此项请求后立即指示船舶驶向一个可供选择的、不存在冰冻危险的、拥有装卸货设备的安全港口。
如果承租人要求船舶驶向被选择的港口,他应当承担16.1条款约定的运费和因迟延产生的费用但如果船舶在原来指定港口装/卸货,从承租人收到船长发出的要求重新指定港口的要求时起,至装/卸货完成时止的全部时间都将被计为免费时间。
如果船舶一旦滞期,永远滞期。
船舶因被要求驶向存在冰冻危险的港口而产生的延迟将被计为免费时间。
如果船舶一旦滞期,永远滞期。
16.3船舶没有义务去破冰和跟随破冰船行驶。
17.危险货物
如果部分货物具有易燃、易爆或其他的危险性质,或者在任何阶段可能形成此种性质或状态,则必须根据国际海事组织《危险货物规则》和/或者其他可适用的规则,对该货物进行包装、存储或积载并且达到使船长完全满意的程度。
承租人将对由此产生的任何运输迟延以表格18规定的滞期费率进行赔偿。
18.留置权
对于运费和与运输、净载重量、预付款、滞期费、迟延损失、共同海损有关的一切费用以及应当向承租人追偿的救助费用,出租人有权留置承租人的货物和任何设备。
19.替代船舶
出租人有权在解约日之前的任何时候用经过海事检察员批准的等性能等容量的船舶来替代表格4中指定的船舶。
此种船舶的替代不应被认为是强加在出租人身上的一项义务。
20.合同的终止
20.1本合同的其他规定不妨碍承租人在船舶到达第一装货港前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支付表格23约定的款项与预付运费的差额。
20.2此外,承租人有权在船舶到达装货港后、开始载货之前解除合同。
但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支付表格23约定的款项与预付运费的差额,还应当支付以表格18约定的滞期费率计算的船舶在第一装货港发生的船期损失的费用和出租人为准备装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20.3如果缔约双方没有填写表格23,本条款将不适用。
21.货物责任——提单或货物收据
21.1对于任何由于船舶所导致的损毁、灭失、迟延交付以及任何类似的损失,由于清除船舶残骸和移动、抬起或浮起船舶而支出的费用,出租人的雇员、代理人、受雇人或分合同人员的人身伤亡损害赔偿,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毁、灭失及迟延交付损失,都应当由出租人负责赔偿。
并且,出租人不得向承租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追偿。
出租人应当赔偿承租人并使其免于遭受由于因上述任何一种情形而发生的一切有关灭失、损害的赔偿情求和包括司法费用在的一切费用的损失。
21.2对于任何由于货物、承租人所有或租用的船上设备所导致的损毁、灭失、迟延交付以及任何类似的损失,由于清除货物残骸和移动、抬起或浮起货物而支出的费用,承租人的雇员、代理人、受雇人或分合同人员的人身伤亡损害赔偿,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毁、灭失及迟延交付损失,都应当由承租人负责赔偿。
并且,承租人不得向出租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或保险人追偿。
承租人应当赔偿出租人并使其免于遭受由于因上述任何一种情形而发生的一切有关灭失、损害的赔偿情求和包括司法费用在的一切费用的损失。
21.3承租双方应当协商并在表格24中表明出租人在装货时是签发提单还是签发货物收据。
21.4提单
(a)若出租人同意按表格24签发提单,则该提单应当像“Heavyconbill”格式一样,将包括仲裁条款在的所有相应的条款、条件、权利以及合同的例外事项并入其中。
(b)出租人对于在装船前和卸船后发生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不负责任。
(c)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货物应当被托运在甲板上,风险由托运人承担。
对于任何货物的损毁、灭失、迟延交付以及任何类似的损失,无论该损失是否因上述任何人员的疏忽引起,无论该损失是因上述任何人员如何引起,出租人对该损失均不负责任。
在此之下签发的提单有关条款的容也应当如此。
(d)如果将货物托运在甲板以下进行运输
(
)《海牙规则》(即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由航运国家签署的《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应当适用于在此之下签发的提单。
如果《海牙规则》在一国之不发生效力,应当适用目的国的相应立法,但如果该国在航运方面并无此类立法,则应当强制适用《海牙规则》。
(
)《海牙—维斯比规则》调整的贸易
尽管有本条款(
)项的规定,在《海牙—维斯比规则》(即经1968年2月23日在布鲁塞尔签署的《议定书》修订的《1924年布鲁塞尔国际公约》)强制适用的贸易中,各国立法的有关规定被视为并入在此之下签发的提单。
(
)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调整的贸易
尽管有本条款(
)项的规定,在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强制适用的贸易中,该法的规定应当被并入在此之下签发的提单,在不违背21.4.(b)条款规定的前提下,该法适用于装船前、卸货后货物处于出租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时间。
(
)根据合同适用的《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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