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开发大道支线工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docx
- 文档编号:4951675
- 上传时间:2022-12-12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20.41KB
市区开发大道支线工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docx
《市区开发大道支线工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市区开发大道支线工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市区开发大道支线工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计划名称: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某市
发包人合同编号:
设计人合同编号:
设计证书等级:
发包人:
设计人:
签订日期:
二OO年月
目录
第一章勘察、设计、费用
第二章合同条件
1、勘察合同条款
2、设计合同条款
第三章拟投入本项目的勘察、设计人员表
第四章勘察成果、设计成果提交时间表
第一章勘察、设计费用
发包人:
承包人:
1、收费依据
本合同设计费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修订本)、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为计算依据。
2、勘察、设计、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编制、图纸资料费用
2.1勘察费:
元;
2.2设计费:
元;
2.3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编制费:
元;
合计:
元,大写为:
3、本合同设计费估算仅作为拨付预付款及进度款的依据,勘察费、设计费、招标文件编制费以发包人确认的实际工作量计算并经社会审计。
勘察费、设计费、招标文件编制费结算不得超过经批准概算中的勘察费、设计费、招标文件编制费。
第二章、勘察、设计合同条款
1、勘察合同条款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建设地点:
1.3工程规模、特征:
1.4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1.5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1.6勘察工作量预计:
本工程的钻探工作量依据《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2012)。
测量工作量则依据设计提出的测量宽度和线路长度要求,按《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13)和《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规定布置。
工程量按经发包人确认的《勘察工作大纲》中规定的内容进行和计算。
第二条:
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2.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2.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2.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2.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2.5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收集的,发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相应费用。
第三条:
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八份及电子文件一份(在标签处加盖公章),勘察成果资料中要列明具体子目。
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
发包人若有要求提供过程资料,勘察人有义务按发包人的具体要求(包括内容、格式等)提供。
第四条: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本工程的勘察工作时间严格按照合同第四章的规定执行,并应完全满足设计工作进度的需要,由于勘察人的原因未能及时提交成果资料,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受到影响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处理。
4.1.2各阶段勘察工作开展前7天,勘察人应送勘察大纲一式六份给建设管理单位审核,待发包人确认后方可开工。
4.2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2.1本工程勘察费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下浮20%计取费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发包人、勘察人另行议定。
4.2.2本工程勘察费暂定为结算时按经发包人确认的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取费标准结算。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合同勘察费的20%作为定金,计万元(大写:
(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费);该项目属大型项目,各勘察成果可按单项目进行提交。
勘察提交合格的详勘成果资料并经建设管理单位、发包人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向勘察人付至按上述计费办法的核算该项目勘察费用的85%(含预付款)。
勘察人完成所承担的建设项目应配合完成的所有任务后,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发包人结算所有费用,本项目的勘察费结算须经社会审计,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工程概算中的勘察费。
本合同的付款程序执行《建设系统关于贯彻市政府<某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城[2001]183号)中集中支付资金的操作程序。
4.2.3勘察人应于每月18日前将勘察设计进度月报表一式四份报送给建设管理单位。
第五条:
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5.1发包人责任
5.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审定勘察人的勘察方案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5.1.2发包人应协助勘察人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
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和水上作业用船等),并承担相关费用。
5.1.3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协助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勘察人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
5.1.4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5.1.5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工期顺延。
5.1.6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5.2勘察人责任
5.2.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审定的勘察方案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直接损失部分勘察费的300%。
造成第三方损失的,由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根据仲裁结果承担责任。
5.2.3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5.2.4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5勘察过程中,勘察人应做好现场管线等的保护工作,勘察施工前应做好探管工作。
由于勘察人的原因而造成对管线或第三者财产的损坏,由勘察人负责赔偿。
5.2.6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所有勘察成果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5.2.7勘察过程中,在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现场作业时,勘察人应对现场作业人员做好保护措施,并配备安全防护设施。
5.2.8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由于发包人未协助勘察人解决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发包人应将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
6.2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如果勘察人未能按时提供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给发包人,每延迟一天,发包人扣除合同勘察总价的3‰作为罚金。
6.3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50%的勘察费;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100%的勘察费。
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逾期一天,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
6.4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勘察人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其它约定事项:
8.1考虑此类工程常因场地条件限制,规划调整,以及方案或设计评审要求修改等多因素影响,导致工程变更致使勘测工作量增加或减少。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双方应及时确认实际发生的勘测工作量,并按实际完成工作量与4.2.1条结算勘测费。
8.2关于勘察深度的要求:
(1)按国家现行的勘察深度要求规定.
(2)初步勘察应进行详细的工程测量、工程地质勘察和水文地质勘察,基本查清沿线地质、水文、气候、地震等情况。
若利用既有的地形图、工程地质平面图、水文地质资料和地震资料时,必须进行现场核查。
对已变化的地区进行地形、地物新测,对工程重点地区进行钻探核对。
勘察结果应能清楚反映最新的现场实际地形、地貌及地质情况。
(3)初步勘察应对工程范围内高压输电线路、重要的通讯网路进行勘察,较准确标定其坐标位置及走向。
(4)初步勘察时,应将平面控制点、必要的水准基点,准确地测放在地面上并加以保护。
(5)详细勘察时,对建筑物基础及软土地基处理的深度,应进行详细的工程地质勘探,不得以钻探困难为理由留给施工处理(有征地拆迁困难的除外)。
(6)勘察人对水文调查应深入、系统,确定合理的防洪标高。
(7)勘察成果报告应能详细、清楚反映岩土的有关力学物理指标、必需的物理及化学性质的指标,以避免在施工中因地质不清引起大的设计变更。
8.3后期工作
8.3.1配合施工
(1)当工程进入施工阶段,勘察人必须配合施工,发包人不另支付配合施工费用,此期间工作内容如下:
(2)对项目的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测量、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作技术交底;
(3)现场交桩;
(4)配合设计人进行变更设计和补充设计所需要的勘察工作。
(5)勘察人应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工作,并对因勘察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8.3.2勘察工作技术总结
勘察人对勘察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补充勘察进行检查,并提出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在竣工验收前交发包人。
工程完工后,勘察人应组织勘察技术工作人员将全部资料进行整理并撰写工程技术总结,并于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初稿,交发包人。
8.4勘察质量监控
8.4.1质量要求
(1)勘察应符合国家政策、现行的勘测、钻探规范、技术规范、规则等有关规定。
(2)符合规划、合同和有关各方要求。
(3)勘测及收集的基础资料应齐全、可靠和准确,并能满足国家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要求,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环保和施工的需要。
(4)勘察人应保证工程测量结果满足相应等级的精密度和准确度,满足施工图设计中计算的工程数量、建设用地征用及拆迁补偿的需要。
(5)勘察人完成的地质钻探结果应与地层地质构造相接近,满足设计要求,最低限度减少不必要损失。
8.4.2质量审查和监督
工程勘察资料、图表、报告等文件要依据工程类别按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审核、审批程序,并由责任人签字。
勘察每一阶段工作必须经发包人签认后才能开展下阶段工作。
8.4.3勘察工作管理及质量控制
(1)编制勘察文件,应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1)项目批准书;
2)城市及管网规划;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2)发包人委托政府主管部门对工程勘察进行质量检查和监督机构对质量进行控制,勘察人应接受其监督,并无偿提供所需要的文件、数据、图表(包括原始数据和图表)和样品等。
(3)勘察人必须按发包人的既定勘察工期目标与设计工期目标,按质按量完成勘察任务,不得拖延设计工作的开展。
若勘察人由于勘察质量问题引起工程返工量达工程总量的20%,或因自身原因延期提交勘察文件超过一个月,致使设计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则按勘察人违约处理,发包人有权采取调整勘察队伍等措施以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以保证整个工程的顺利实施。
(5)勘察人在进行勘察工作中,为完成合同内的勘察内容而进行的咨询、对外洽谈、国内外技术考察及各类科研课题研究而发生的费用,由勘察人承担,发包人不予支付。
(6)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勘察工作,经发包人同意后,允许勘察人将该部分勘察工作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完成,勘察人对其勘察质量和勘察工期负责,否则,视为违约,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7)勘察人须熟悉并执行发包人制定的《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竣工档案整理验收管理办法》、《竣工实物验收管理办法》等管理办法。
(8)勘察人必须遵守所提交的勘察计划的规定,不得无故更换合同内的勘察参与人员。
(9)如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招标文件为准。
第九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发包人、勘察人同意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按规定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发包人、勘察人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
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市区 开发 大道 支线 工程 建设 勘察 设计 合同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