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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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
篇一: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
第一节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是至关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查处成败的重要司法文书。
因此,为了确保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正确制作,我们不仅应当了解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基本步骤,而且应当掌握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基本要求。
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基本要求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格式要规范。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是规范性文书,是林业执法人员代表国家依法制作的。
其规范性的含义有以下三点:
其一,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名称要统一。
即具有相同功能的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名称要统一,不能出现多个名称。
其二,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式样要规范。
例如,文书的尺寸大木、纸张厚薄、印刷字体、字迹颜色等必须符合要求;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项目必须齐全,各个项目的次序和位置安排必须符合要求。
其三,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书写字体要规范。
如字体要清晰工整,不得写错别字,不能写草字和简化字,不得用铅笔、圈珠笔等容易褪色、不宜长期保存的书写工具制作文书等。
二、语言要精当。
语言要精当是指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语言应当精练、准确、平实和庄重。
做到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语言精当,必需做好以下几点:
1、语言精练。
语言精练是指语言要言简意赅,言止意尽。
质量较高的文书应当叙事简明完备,说理精辟,简而不缺,疏而不漏,一清二楚,明白无疑。
因此,作为法律性和实用性很强的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在语言上更应当精练。
叙事说理要直接,开门见山,不拖泥带水。
当然,要求语言精练,并不是一味求精求简,该写的不写,该说的不说,而是反对那种冗长杂乱,无病呻吟的笔法。
2、语言要准确。
语言准确即使用的语言恰当妥帖,分寸有度,正确地反映所要表达的意图,尤其是涉及违法行为人有无违法,违法情节轻重,此违法与彼违法等。
在定案处理时,更应该注意语言表达的准确性,不要含糊其词,模棱两可,弦外有音。
3、语言要平实。
平实即通俗、朴实,不夸张渲染,不晦涩难解。
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目的在于准确地反映客观事实真相,以便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处理。
做到语言平实应注意两点:
(1)文书中不得使用大话、空话和套话。
(2)文书中尽可能不用或少用形容词和晦涩词,不用或少用比喻、夸张和拟人等
笔法。
4、语言要庄重。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是林业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制作的。
因此,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所使用的语言必须庄严郑重,健康文明,不允许在文书中出现低级下流的污言秽语,尽可能不出现违法行为人使用的流氓黑话、暗话。
三、内容要真实。
内容要真实是对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最根本的要求。
只有文书内容真实可靠,才能切实保证案件查处顺利进行。
反之文书内容虚假,必然会将查处活动引入歧途。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内容真实包含三层含义:
(1)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涉及到的有关人员基本情况要真实。
如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及职业等都必须真实无误。
(2)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事实必需真实。
例如,《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中列举的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必须是查证属实的。
(3)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列举的证据必须真实,这些证据也必须是经过查证无误的。
做到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内容真实必须注意两点:
一是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之前,要对那些准备列入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事实材料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逐一确定它们的真实性:
真实可靠的可以列入,非真实可靠的一概排除。
二是在制作好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之后,要对文书再进行一次认真检查,这个检查主要是对文书中使用的语言是否准确反映案件情况进行检查。
除了上述三点要求外,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还应做到时间及时。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都是在办案活动中遇到特定案情时依法制作的,具有较强的时限性。
因此,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必须及时,尤其是对那些时限性要求极强的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更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制作。
第二节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常规栏目填写说明
尽管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性质不同,式样不同,但其中有些栏目和事项是相同的,其制作要求基本一致。
一、违法嫌疑(行为)人姓名
通常情况下,只要写明违法嫌疑(行为)人在户籍上注明的常用姓即可。
有时,则应写明与案件有关的所有名称,包括曾用名、绰号、化名、乳名、笔名等。
制作中,违法嫌疑(行为)人户籍上注明的常用名应置于主要位置。
这样要求的目的是便于正确辨别违法嫌疑(行为)人身份,以更好地查处案情,判断证据,确认案件事实和违法嫌疑(行为)人。
如果违法嫌疑(行为)人系外国籍或少数民族,应正确写明汉语译名,必
要时也可在汉语译名后注明违法嫌疑(行为)人使用的本国或本民族文字姓名。
二、违法嫌疑(行为)人年龄
违法嫌疑(行为)人年龄是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一个重要的项目。
因为年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个人认识事物、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能力,尤其是对那些未满18周岁的违法嫌疑(行为)人来说,年龄登记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对其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和违法行为轻重等结论的作出。
因此,在填写违法嫌疑(行为)人年龄时,应当认真细致、慎重从事,并且应当特别注意:
1、对违法嫌疑(行为)人年龄的计算,均以公历(阳历)周岁的年龄为准。
对那些习惯以农历(阴历)计算年龄的,一律换算成公历年龄。
计算年龄时,应精确到出生的年、月、日。
2、对于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违法嫌疑(行为)人,为了确定是否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应当在写明年龄的同时,还应准确地写明出生年、月、日,以示特别慎重。
3、在叙述违法嫌疑(行为)人违法事实时,需要写明违法嫌疑(行为)人作案时年龄的,可写明“时年××岁”。
4、对违法嫌疑(行为)人年龄的认定,一般应以户口底册为准,但对于那些可能存在差误的户口底册,不能轻信,尤其是违法嫌疑(行为)人尚属未成年时,更不能轻易依户口认定年龄。
为了慎重起见,可以多方了解,综合分析加以认定,如通过询问违法嫌疑(行为)人亲属、同学等了解;通过查阅违法嫌疑(行为)人的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出生证、档案材料等了解。
三、违法嫌疑(行为)人文化程度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所要填写的文化程度一般是指国家承认的学历,以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为准。
文化程度可分为研究生(博士、硕士)、大学、大专、中专、高中、初中、小学、文盲等档次。
填写时应当依据违法嫌疑(行为)人的情况正确填写。
在办案实践中,有些违法嫌疑(行为)人虽未上过学,但是通过自己的努力,达到了一定程度的文化木平,为了正确地反映其文化木平状况,也可以在文化程度一栏中,填写“相当于××文化”。
对于那些虽然就读,但未获毕业证书的,可填写“肄业”。
四、违法嫌疑(行为)人籍贯
籍贯是一个人祖居或出生的地方,这一项也是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的常规项目。
填写籍贯时应从以下两点考虑:
一是在“籍贯”一栏里,填写违法嫌疑(行为)人的出生地为妥,因为对于案件查处而言,违法嫌疑(行为)人出生地远比祖居地价值大。
二是如果违法嫌疑(行为)人出生地是某直辖市市区,可以填写某直辖市。
如违法嫌疑(行为)人出生于乌鲁木齐市区,其籍贯可填写“乌鲁木齐市”;如果违法嫌疑(行为)
人出生地是某直辖市市郊县或省辖市、县,其籍贯应在出生地市、县前冠以省(市、区)名。
例如,违法嫌疑(行为)人出生地是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应写为“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
如违法嫌疑(行为)人属外国籍,则应以其在国外的出生地为准。
五、违法嫌疑(行为)人职业
职业是一个人在某行业从事的具体工作,职业是相对在业而言。
无论在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劳动,无论是固定职业或临时职业,都是在业人员。
为此,在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时,对“职业’’概念的理解不应过于狭窄。
对临时职业也要在职业栏中如实反映,不能填为无业。
对于等待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复转军人和其他老弱病残人员,可在职业一栏里填写“非在业”或“不在业”,同时在其后注明属于哪一类情形。
六、违法嫌疑(行为)人住址
住址是指违法嫌疑(行为)人经常居住的场所或地方。
一般来说,违法嫌疑(行为)人的住址都是违法嫌疑(行为)人的户口登记的地址,因而在填写住址时,应当首先将违法嫌疑(行为)人户口登记的地址填写上,然后把其经常性居住的固定处所写在后面,而且应当写得具体、准确。
七、违法嫌疑(行为)人的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是指违法嫌疑(行为)人工作所在的机关、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名称。
在填写工作单位一栏时,应当填写全称。
常见的错误是习惯于写简称,难以弄清,以致于让非填写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产生歧义。
八、制文字号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文号一般由5个部分组成:
1、制文单位简称。
通常是把单位名称中具有代表意义的两个字作简称。
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简称为“新林”。
2、制文具体业务部门简称。
通常是把业务部门名称中具有代表意义的一个字作简称。
如森林资源管理站简称为“资”。
3、文书名称简称,通常是将制作的文书名称中具有代表意义的字作简称。
如《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简称为“林罚意字”,有时也可不写。
4、该类文书年度内制文排列序号,一般是从1号开始逐次排列。
5、制文年代,通常只写××××年,不写到月日,并且多用[]括起来。
如[20XX]。
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20XX年制作的第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就可以写成新林罚书字[20XX]第(001)号。
对于一纸多联式文书,在各联之间骑缝处,应以大写数字在骑缝处写明制文字号。
九、负责人批示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如《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文书,它是办案机关在办案中制作的请示负责人批准某项活动的通用式文书。
十、印章使用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使用的印章包括单位公章和个人手章。
单位公章即林业局公章。
它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局长个人手章同用,这要视文书要求而定。
使用公章时应端端正正压在制发日期的年、月、日中间,俗称“掩年盖月”。
个人手章即局长手章,使用时应当盖在制作年、月、日之上,并列于文书落款中“局长”二字之后。
上有局长手章,下有林业局公章,两章上下基本对齐。
凡一纸两联或多联的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在每联的中间连接线处填写发文字号,加盖公章(骑缝章)。
对于多页的文书,需要时,在各页右侧边沿加盖公章(骑缝章)或调查材料专用章。
十一、法律条文的援引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有时需要引用法律条文,引用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引用的法律须用全称,不能用简称。
如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简称为《森林法》。
其二,引用的法律条文要具体。
例如,法律条文中有款或项的,要具体写××条××款或××项,没有款或项的要具体到条。
其三,不能引用宪法、内部规定、政策性文件或一些会议精神。
十二、数字和计量单位的用法
数字和计量单位在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经常被使用,为了保证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规范性,应当对数字和计量单位的使用提出统一要求。
其一,数字用法。
在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凡涉及到时间、长度、面积、口径、材积和其他有关事项时均须使用数字表示。
其二,计量单位用法。
根据1984年2月27日同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使用计量单位的命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等法规的要求,应当停止使用一些非法的计量单位。
同时,也应当停止使用我国人民习惯使用但已被国家规定停止使用的计量单位,如“尺”、“寸”、“斤”、“里”、“担”等,应换算成“米”、“千克(公斤)”、“千米(公里)”等法定计量单位。
十三、备注
在表格类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常有一栏“备注”,它是在表格上为附加必要的注释说明而留的一栏,在制作表格类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时,需要对案情注解说明的内容填在备注这一栏上。
篇二: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制作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制作
引言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办理林业行政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过好法律关、程序关、证据关和人情关,才能确保所办理的林业行政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手续完备,处罚适当。
法律关;熟悉法律是正确运用法律的基础,也是对执法人员最起码的要求,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获取案源后,只有熟悉了法律,接到案源后才能准确地认定案件性质,确定调查方向,制定工作方案,找准突破口,只有熟悉了法律,才能保证依法收集证据,准确完整地制作法律文书,作出正确的处罚结论。
也只有熟悉了法律,才能做艺高人胆大的执法者,不做黄昏胆子大的执法违法者。
程序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事,程序与实体居于同等的位置,在现实的实践中出现的行政败诉案件,其导致败诉的原因大部分都是程序违法。
因此,在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时,从立案到执行,每个环节都不能马虎。
证据关:
证据是查处案件的核心,是案件的载体,从立案到执行的全过程都是通过依据体现出来的,固此,把好证据关十分重要。
人情关;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除了需要精通业务外,还必经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和道德修养,对工作要有责任心,对学习要有上进心,对弱势要有同情心,对委曲要有忍耐心,正确处理情与法的关系,公平处理亲与疏的关系,不能对穿草鞋的从严,对穿皮鞋的从宽,对无关系的从严,对有关系的从宽,对老实的从严,对狡猾的从宽。
另外,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抵制近朱则赤,近墨则黑,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的论调,学荷花出淤泥而不染。
林业行政执法是一项复杂的社会活动。
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工作的对象、手段、组织等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
因此,就应该亟待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业务指导工作。
本专栏从文书的概述、制作、立卷进行阐述,着重对每一种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从概念、法律依据、文书内容及制作要求、使用中注意的事项等四个方面作了具体分析、说明。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概述
文书是各种文件材料的统称,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为了凭证、记载、公布和传递的需要,以文字方式在一定的书写材料上表达思想意图的一种书面记录。
文书的内容,大体上分为公务文书和私人文书两类。
私人文书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为私事来往活动所形成和使用的书信材料;公务文书则是机关单位在公务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文书材料,是传达法律法令、政策、报告工作、交流情况等一种工具。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则属于公务文书范畴,是具体实行法律的重要工具之一,是林业行政机关查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概念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是指林业行政机关在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的过程中,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所制定使用与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以及反映案件查处过程的活动材料的总称。
这一概念包括以下五方面内容:
一是制作机关是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其它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制作,否则是不合法的;二是制作必须严格遵循《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能超出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是违法;三是适用范围,仅限于林业行政机关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活动的内容和过程,即从受理案件开始,经立案、调查取证、询问违法行为人、决定处罚或者移交森林公安机关处理为止;四是由林业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查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而制作的一种司法文书,是国家法律法规在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活动中的具体实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不同于民间使用的文书;五是同其它司法文书一样,是代表国家意志,忠实地体现社会主义法律,忠实于人民的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
它是为维护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惩办各类林业行政违法活动,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和森林资源服务。
上述内容构成了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完整概念。
正确理解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概念,对于依法行政,提高办案质量,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特点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属于司法文书的范畴,是行政处罚文书的一种。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法律的约束性
法律的约束性,或称法律的约束力。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是林业行政机关在林业行政处罚活动中为行使其查处职权而制作的文件材料,是林业行政处罚活动的具体体现,因而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性。
这种法律约束性,具有双重性质。
一方面,它的制作受法律法规的制约;另一方面,它对查处活动起着制约作用。
所为法律、法规的制约,就是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制作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来制作,而且还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才能被视为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不能随心所欲,各行其是。
制作的规范性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的规范性,是由于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在林业行政处罚中所处的地位和其本身具有执法性质及它属于特殊应用文体所决定的。
它要求法律观点准确、规格有矩、文字精当,使用时,让人一目了然、准确无误地理解它的主旨与要求,而规范性是有助于表达这一特点的。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的规范性,主要表现以下四方面:
一是填写式,大部分文字是先印好的形成固定的格式;二是语言文字具有简明、准确和单一解释的特点。
制作文书时,无论是对情况说明,对事实的叙述,对理由的阐明,对数量的填写或对处理意见的表达,在文字上都必须是简要、明确、切实、准确,在语义上只能是一种解释,而不能在语义两歧或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现象;三是形式规格统一,每一种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形式、规格、文字书写、用印等均有统一规定的格式和标准,不能独出心裁,另搞一套格式;四是制作程序性。
制作文书时,先制作哪种,后制作哪种,都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依次进行,不得随意更改,颠倒顺序。
总之,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的规范与否,直接影响林业行政处罚活动的正确进行。
只有按照法律程序和规范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才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
因此,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不能有任何随意性。
适用的特定性
适用的特定性也称文书法律效力的排他性。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只能对所查处案件中涉及的单位、个人产生法律效力或有法律意义,而
不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作用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是林业行政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查处辖区内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文字凭证,是进行林业行政处罚不可缺少的法律文书。
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林业行政机关在林业行政处罚中对违法行为人行使查处的主要表现形式;二是林业行政机关在林业行政处罚中对违法行为人行使查处的真实记录;三是林业行政机关在林业行政处罚工作的执行情况,研究违法活动规律的依据。
同时,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具体记载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动机、目的、过程、手段、危害后果、组织关系、违法活动赖以生存的各种社会条件等情况。
这些文字材料就()给林政资源管理机关研究森林违法行为规律,探讨预防森林违法行为对策、制定林区秩序综合治理,对群众进行法制教育,提高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搞好林区安全防范措施,提供了直接的重要材料。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的基本步骤和要求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是林业行政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法形成的司法文书,具有较强的法律约束力。
因此,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不得盲目从事,随意制作,而应当严格依照科学的步骤和规范性的要求。
了解和掌握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的基本步骤和要求,对于我们正确地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确保林业行政机关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质量,具有较大的指导意义。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的基本步骤
一般而言,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大致分为以下五个步骤,即选定文书种类、相关必要材料、制作文书内容、检查文书正误和履行必要手续。
选定文书种类
选定文书种类是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第一步。
首先,要熟悉和掌握各种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性质和作用。
这是正确选择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前提。
只有对各种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性质和作用有一个清楚的了解,才能够根据案情的实际需要予以选定。
如果对此一无所知或不清楚,那就难以确定应当使用的文书种类。
其次,要严格根据案情的需要选定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了解和掌握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性质和作用是正确选定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前提,严格依据案情则是正确选定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决定性依据。
在办案活动中选定何种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由具体案情决定的。
相关必要材料
写文章要相关必要材料,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同样必须要有相关相应必要材料。
从总体上讲,相关的材料大致分为三种:
一种是文书涉及的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材料,包括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职业、文化程度等;第二种是文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和证据;第三种是文书所涉及的有关法律根据和处理决定及结果方面的材料。
制作文书内容
在选定了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种类并且拥有相关必要材料的基础上,即可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内容。
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内容是最关键,也是最难做的一步。
正确地制作文书内容,必须注意做好以下三方面:
一是要十分熟悉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结构。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结构是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构成要素及其各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
有的文书是表格类,有的是报告类,有的文书是通知决定类。
我们只有对各种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结构熟悉了,才能正确地制作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倘若对各种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种类不熟悉,那就很难制作好。
二是准确恰当地使用语言,力
求使最准确最简练地反映文书本意,防止出现歧义或费解之难。
避免出空话、大话和套话,尽量不用或少用形容成分过强、带有夸张色彩的词语。
三是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制作。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具有较强的规范性。
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内容时,必须严格按照格式要求认真制作,不允许独出心裁,任意拟编,不允许随意改变文书的名称和项目。
检查文书正误
制作文书内容之后,必须认真检查文书正误。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是林业行政机关行使查处权力的书面依据,制作填写得好,可以保证查处权力的顺利行使。
我们必须对制作完毕的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进行一次严格的检查。
检查文书主要内容从以下五方面进行:
一是选定的文书种类是否正确;二是使用的案件材料是否可靠。
尤其对于需要制作强制措施的文书和对违法行为人提出处理意见的文书中使用的事实和证据必须进行十分慎重的检查,凡是真假未定可靠性不大,未经查实的材料不能在文书中引用;三是使用的文书语言是否妥帖。
检查时要细致认真,注意推敲和分析使用的语言有无歧义和误解;四是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款是否准确。
检查中,要注意研究引用的法律条款是否与文书的内容和要求相符;五是填写的文书项目是否齐全,有无错填或漏填的情况。
履行必要手续
对制作的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经过认真细致的检查,确认其准确无误后,应当将文书及时履行必要的程序,以便确认其应有法律效力。
从履行手续的人员看,可分为以下五种:
一是经过有关领导签署意见(委托案件必须由委托机关领导签署意见)。
例如:
制作完《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应及时报告行政机关负责人批示;二是经过有关部门签署意见;三是具体办案人员签署意见(必须两人亲笔签署);四是违法行为人签署意见;五是其他有关人员签署意见和签名捺印。
如制作完《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等,应及时让违法行为人、参加勘验人员和见证人在笔录上签署意见并签名捺印。
如果不履行捺印相应的手续,制作的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将不会生效。
综上所述,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大致分为以上五种基本步骤。
它们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从而有机地构成了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动态过程。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是至关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查处成败的重要司法文书。
因此,为了确保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正确制作,我们不仅应当了解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基本步骤,而且应当掌握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基本要求。
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基本要求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格式要规范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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