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技巧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须知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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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技巧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须知事项
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须知事项
一、概述
1、背景介绍
工程招投标是一种竞争性的工程发包方式,是发达国家和国际金融组织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
对于我国而言,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工程建设领域引入的招投标机制,经过30多年的探索努力,国招投标制度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
特别是在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正式实施,使市场秩序大为改观。
我国从1995年开始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试点工作,之后政府采购的规定和范围不断扩大。
到2000年,政府采购工作已经在全国开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6.29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3.1.1正式实施,1995年开始试点的政府采购制度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分别对政府采购当事人、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合同、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2、目的意义
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他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
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既是一项“阳光工程”,又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一项举措。
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
政府采购是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是强化国有资产管理,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手段。
《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对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发挥着重要作用。
不但节约了财政资金,也促进了廉政建设。
3、适用法规
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建筑法》、《招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并建立了各级有形建筑市场,实施规范的招投标制度,整顿建筑市场秩序,加大查处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取得了很大成效。
从知晓情况看,目前国家及省一级关于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领域相关联的法律法规多达40个,201X年XX市启动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改革,先后分两批出台与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办法58个,并专门制定了XX市政府工程类及政府采购类项目评标办法。
目前我县制定并正在运行的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制度办法也有20个。
二、问题
(一)工程招投标
1、“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2、二是违背基建程序先行开工;
3、三是钻优化经济环境的空子,打着“招商引资”的牌子规避招标。
4、明招暗定,搞虚假招标;
5、设置障碍排斥他人。
由于现今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从“计划”为中心转移到以“项目”为中心,一些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了使内定好的施工队伍顺利中标,滥用权利,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量身定做,制定倾向性条款,为意向的投标单位开绿灯;或是提高招标资格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利其意向投标单位;或是要求参加投标企业提供巨额保证金,以巨额保证金吓退不知内幕的潜在对手,或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6、串标现象严峻。
串标是指投标单位之间或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相互串通骗取中标的行为。
串标行为的发生严重扰乱了我国招标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导致政府、企业社会公信力的大幅下跌。
串标分为两种,一种是投标者之间相互串标,主要采取投标人之间在投标前相互约定,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的方法;或者采取某一投标人给予其他投标人以适当的经济补偿,这些投标人不论谁中标,均由其承包的方法。
假借资质参与竞争。
《招投标法》明确规定,不得假借资质或以他人名义参与招投标报名。
但在实际报名和资格审查过程中,招投标中心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审核过程中也缺少相应的制约措施,致使假借资质、以他人名义报名的现象时有发生。
投标单位挂靠现象严重,有些投标单位不具备要求的施工资质和能力,就借用别的施工企业资质,中标后再转包或分包,获得工程利益,使工程项目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证。
7、签订合同偷梁换柱。
按照规定,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在中标后30日内在招投标办的监督下按标书内容签订合同。
由于人手不足及管理上的松懈,合同签订的监督并不到位,也正是由于监督的缺位,使得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发现和查处。
如在借资质中标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乙方并不是中标时的单位;而在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串通的情况下,合同的价格并不一定按中标价签订,使得招投标工作仅仅流于了形式。
8、承包单位转包问题。
我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对于建筑工程的主体部分,必须要有投标单位单独完成。
但现实却存在着不少单位中标后,将其转包出去的现象,而对于可以分包出去的非主体工程,更是存在着层层“转包”的现象,转包单位从中收取一定的费用后,却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
这种层层转包的做法,导致最后的承包单位为了提高利润,一味压缩建设成本,甚至大量采购假冒伪劣产品进行施工,从而为工程质量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
转包工程获取利润。
“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
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
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9、招标代理有待规范。
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依法改变为过程监督,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
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的结果。
其次对于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
10、后续监管无人负责。
当前招投标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一种重场内管理、轻后续监督的现象。
后续监管不到位既有思想上不重视、人手不足的原因,更有体制上的原因,施工队伍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属建设主管部门,因此招投标办和建设主管部门之间存在互相推诿的现象,使得招投标管理的后续监督工作出现真空,一些本可以通过后续检查发现的问题,如借资质、非法转包、擅自变更合同等等未能得到及时的揭露和纠正。
11、相关行政部门监管不力。
虽然《招标投标法》的出台与实施,以立法形式把竞争机制引入建筑领域,对工程的招投标范围、方式、程序等一系列活动进行了规范,全社会对招投标工作的认识有所提高.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对于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而言,对招投标进行监察、仲裁的规章制度尚不健全,而且其自身也受到多重领导,很多时候难以开展工作,致使监督缺乏力度,监督工作严重滞后.一些监督主体只侧重于形式和程序的监督,对实体性内容往往很难深入.加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比较隐蔽,一般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了,往往实施经济处罚的多,追究法律责任的少、违法违规行为付出的风险成本低,而获取的收益高、受利益驱动,必然会有人铤而走险。
(二)政府采购
1、采购单位依法采购意识不强。
个别采购单位领导由于习惯思维,缺乏新的财政支出理念,不主动申请政府采购,存在“先斩后奏”等规避政府集中采购行为。
以致出现不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自行采购;自行采购后再向采购部门补办手续;个别单位片面强调项目的特殊性、时间的紧迫性,对政府采购不配合,事先不申报,想方设法不按政府采购法定方式和规定程序办理采购。
特别是乡镇这一级和项目单位,违反采购规定的现象普遍发生。
2、政府采购计划性不强、采购单次规模小且零散,影响了政府采购的效益。
我县财政,仅仅是“吃饭”财政。
很难在年初安排采购预算,若单位确需购置固定资产,大部分是变卖旧的,买新的;或者年度中单独申请由财政追加采购资金,单位自编采购预算。
所以临时采购、即审即购现象十分严重,给采购工作带来一定的盲目性和被动性,直接影响了采购质量和效率,难以发挥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
3、政府采购范围狭窄。
尽管县政府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明确了政府采购的内容,但并没有完全纳入政府采购。
由于我县采购规模小,政府采购主要局限于财政专项拨款的办公设备购置、车辆购置等,项目工程方面几乎没有实行规范的政府采购,这使得政府采购节约财政资金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4、缺乏合格的高素质的采购专门人才,影响评审质量和公正原则。
政府采购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商品的采购活动关系到经济、法律方面,也与商品的生产性能等有关。
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买方市场的采购方式要求采购人员具备和掌握招投标、合同、商业谈判、市场调查及商品、工程和服务等方面的有关知识和技能,但目前我县政府采购还不能完全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去操作。
评审专家库建立难,评委资源相对匮乏,缺少大量通晓国际通行采购方式的采购管理干部、招投标人员、机关采购人员,严重制约了政府采购制度的全面实施。
5、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一些地方的政府采购操作缺乏规范。
采购信息不公开,暗箱操作严重,对执行机构存有欺骗行为。
招标文件不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就擅自发出,中标结果不在媒体公布,采购合同不报监管部门备案;该实行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而擅用其他政府采购方式代替;不按规定聘请专家或聘请没有专家资格的人员充当评委;评委组成人员的比例不符合规定;随意突破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与供应商擅自改变中标结果等等,让人怀疑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性。
三、原因
1、经济利益驱动。
上述招投标参与各方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归根结底都是经济利益驱动,大都是为了给个人或集体捞到好处,而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一些投标单位为了在竞争激烈的市场求得生存或者获得超额利润,不择手段,拉拢腐蚀建设单位、招投标管理单位,甚至监督部门有关人员,使他们不按程序办事,为投标单位提供作弊方便等。
2、法制建设不健全,法制观念淡薄。
尽管我国针对建筑市场的不正之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对一些违法行为缺乏相应的处罚条款,各方主体法制观念淡薄,一些单位和个人仍然知法犯法,有些人根本不学法、不守法,我行我素,胆子很大,没有丝毫规矩和约束,心存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加之有些地方和部门制定的招投标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显与《招投标法》不相符,造成管理上的混乱,给违规行为有了可乘之机。
国家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坚决清理和废止不合法的地方规章制度,使招投标工作向健康、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
3、监督管理力度不大,监控手段落后。
招投标工作之所以有诸多漏洞,给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是因为监督管理不到位,力度不大,监控手段落后,信息化水平不高,监管力量不足,没有严格按照程序监督,没有全过程、全方位监督。
只有各职能部门尽职尽责,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工作,才能减少工作失误,杜绝不正之风发生。
四、危害
1、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违法招投标不但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而且造成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失控,国有资产流失,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
2、给工程质量带来极大隐患。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相互制约的关系,被个人或小集体经济利益所取代,使得双方对工程质量与安全的责任约束降到了极限,偷工减料,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就很难避免,甚至出现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一气,掩盖质量问题的情况,给工程埋下结构安全和质量隐患。
3、违法招投标为腐败现象、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案件的产生提供了条件。
五、建议
1、加强法制教育是主要手段。
对各方参与招投标工作人员加强法制教育,使他们知法懂法,才能守法用法,自觉运用法律约束自己,警钟长鸣,否则,容易导致腐败的滋生和蔓延。
注重利用反面典型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增强其廉洁自律的意识和依法行政的意识。
2、要进一步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
目前,《招投标法》仅对违规招标和虚假招投标提出了处罚措施,对邀请招标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处罚条款而难以查处。
建立信用档案,完善廉政准入制度。
对有假借资质、违规挂靠、违规转包以及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其它不良行为的企业和人员列入黑名单,使这些企业或人员在市场准入时受到限制,以加大违法违规的成本,利用经济手段强化廉政准入管理。
建立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通过加强企业年检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等管理手段,对达不到规定要求以及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坚决依法予以降级或清出建筑市场。
3、实行招投标全过程公开、全过程监督。
发布招标公告、投标单位资格预审、开标、询标、宣布中标结果等都要公开进行,公开接受全社会的舆论监督。
实行招投标全过程监督,将每个环节的监督责任落实到人,强化责任管理,确保监督工作到位,严格查处弄虚作假、串标、抬标的腐败行为,对招标活动全过程备案,不管何时何事出问题,都有案可查,便于纠正错误,追查责任人,实行终身负责制。
要独立监督,监督人员必须独立于建设单位或基建部门之外,不能有隶属关系,监督人员不能参与评标定标,不能接受任何单位、任何部门的好处,要严肃执法,发现违法违规现象,坚决予以查处。
4、充分发挥招投标代理中介机构的作用。
招投标代理机构以社会中介机构身份提供服务,发挥其技术力量强、专业分工细、经验丰富的特点,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完全规范地进行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招投标活动,既可取信于各方,并对各方负责,又可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
加强对招标代理单位机构的约束。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执业道德教育,促进其规范从业。
5、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要研究解决建筑市场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要健全机构,充实力量,增加必要的经费,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包括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要强化招标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招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制度等制度的建设。
对《招投标法》中所详细列举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真正落到实处,维护法律的尊严。
6、加强招投标中心的硬件设施建设和内部管理,修定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严格内部人员管理,调整充实专家评委库,改进评标定标办法,严格场内交易活动的程序,使中心成为招标投标活动的有效载体。
7、将招投标活动纳入到法律轨道,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执法部门应不断加大打击力度,通过设立举报热线、举报网站、举报信访窗口等形式,切实做到发现一起,打击一起,通过持续不断的加大对招投标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达到最终杜绝违法行为发生的目的。
8、规范运作必须做到“两制定、两公布”:
第一是制定并公布《县级政府采购办法》及《实施细则》,并用专栏、媒体详细公布政府采购的范围、目录、方法、程序和门槛价。
第二是制定并公布《县级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办法》。
凡达到公开招标起点金额的项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实行公开招标。
9、运用网络技术提高采购效益。
从标准产品入手,公开招标确定供应商和协议价目录,并上网公示协议商品和价格,查询展示样品,网上定购,网上通知协议供应商送货上门,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益。
总之,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系统而又复杂,上述言论仅代表本人工作理解心得。
不到之处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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