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缺失的原因及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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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摘要:
证券市场的发展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重大的促进作用,但是我国的证券市场起步比较晚,而且股权集中程度比较高。
虽然股东和管理者之间会出现代理问题,但是从现实来看,最亟待解决的是大股东通过各种手段掠夺中小股东,不但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也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
本文主要研究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方式,并提出适当的解决措施。
关键字:
投资者保护、大股东、小股东
第一章问题的提出
在《投资者保护与公司治理》(LLSV2000)一文中,LLSV(2000)对49个国家法律变量与外部融资比例、上市公司数量比例、IPO数量等进行研究发现,法律对投资者保护较好的国家,资本市场外部融资数量、上市公司数量以及IPO数量较高,这表明,法律对投资者保护较好的国家里,资本市场发展的规模和程度较高。
他们认为,法律制度决定各国金融发展水平。
而在我国,我国改革开放才几十年,证券市场从90年代才逐步发展起来,起步比较晚,虽然发展较快,但是却是不健康的发展;同时,正是因为起步晚,各种机制不健全,并没有形成严格的约束和监管机制,缺乏对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
近些年来,控股股东通过各种措施“掏空”上市公司的案例时有发生,并且通过各种造假手段上市圈钱的公司也屡见不鲜,这些都大大侵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侵害,但是并没有适当的机制来保护,他们只能自认倒霉,难道就没有合适的方法使这种现象得以遏制吗?
第二章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方式
我国上市公司目前面临的已不再是传统的委托代理理论中的股东与管理者的矛盾,而是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矛盾。
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的方式多种多样:
利用虚假出资报告、利用关联方交易、利用股利分配、粉饰会计报表等诸多手段。
但是我觉得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以下几点侵占方式。
1、一股独大
在我国“一股独大”是普遍现象。
在缺乏制度性约束的情况下,从自身利益考虑,把上市公司资源化作自身可以利用的资源是每一个大股东的必然选择。
大股东与其控股的上市公司之间存在许多生产经营方向的联系和非生产性经营往来,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控股股东通过不正当的关联交易、资金担保及占用资金等利益输送手段“掏空”上市公司,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屡见不鲜。
如果一个企业某个股东具有持有的股份比较多,那么他就有充分的话语权,就能支配这个公司。
这时候,控股股东就会操作上市公司,因为他有决策权,就会对公司各项重大决策施加影响,根据自利人假设,他会作出对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决策,而不是站在整个公司的角度,比如说会放弃好的项目,可能会导致投资不足。
2、利用金字塔结构的复杂性来侵占
金字塔结构怎样为控股股东带来便利呢?
具体表现为两方面:
一方面是金字塔结构降低了公司的透明度。
由于金字塔结构增加了公司组织结构的复杂性,从而为控股股东获取控制权私利提供了便利。
虽然投资是理性的,中小投资者一旦发现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就会通过各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但是上市公司可以利用金字塔结构的复杂性降低财务信息透明度,金字塔结构的复杂性为控股股东获取私利的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
另一方面,金字塔结构放大了控股股东的财富效应。
控股股东可以利用金字塔结构的杠杆效应控制比其自有资本大得多的财富,增加对某一企业的影响。
从产权的角度来看,较弱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催生了投资者的寻租动机,金字塔结构为控股股东低成本地利用其控制权向政府寻租提供了可能。
但是,由于掏空行为的隐蔽性以及金字塔结构的复杂性,我们很难获得足够的证据。
以著名的“格林柯尔”案例为研究对象,我们发现顾雏军正是利用金字塔结构的复杂性来构造了自己的格林柯尔王国,
3、通过粉饰报表上市
随便找几家创业板的上市公司,就会发现,上市之前,企业的ROE很高比如说30%,但是上市的那一年以及之后企业的ROE只有6%左右,其中不免有用募集资金建立各种固定资产产能没有释放的情况。
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企业再融资。
在此,我们排除部分好的企业,只讲这其中存在的不良现象。
在我国资本市场中,围绕着有关部门制定的新股发行、再融资、保持上市资格等刚性监管指标,很多公司如果不进行会计报表粉饰就达不到条件。
为了既定的利益,这些公司就“迫不得已”对会计报表进行粉饰,以达到融资、上市等目的。
4、中国所特有的政治制度
在中国,衡量各个官员的贡献,主要是看政绩,而用什么衡量政绩呢,就是各个地方的GDP增长指标。
由于引入外资对于地区经济的重要性,自然人通过金字塔结构控制的巨大的社会资本往往成为自然人跟政府部门建立特殊关系的筹码,并借此获取一些特殊的私人利益,比如廉价土地、从国有银行的无息贷款等。
而这些控制众多资源的企业往往能取得很好的政府支持和政策导向。
相反,对于中小企业,取得这样的支持恐怕很难。
而这种制度的差异,是和中国特殊的政治制度是分不开关系的。
处于经济转型期的我国,政府对经济的不恰当干预往往导致了与市场经济相违背的后果,人为地为投资者提供了政治寻租的机会,减少控股股东利用“政治影响”寻租的机会。
所以,政府应减少甚至消除对经济的不恰当干预,控制处于强势的控股股东利用“政治关系”寻租的机会。
作文解决信息不对称的公司财务信息是通过公司治理平衡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公司内部人与外部人的结果。
事中的监督是保障公司法效率的机构装置,旨在提高法律规范、财务信息披露规范等的整体效率,通过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等来保障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转。
因此,须加强事中的财务信息披露监管,增强财务信息的透明度,提高控股股东隐藏控制权私利的成本。
第三章解决措施
1、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的性质和个人投资者不同,机构投资者一般对某个行业具有独特的见解,并且他们的投资更加趋于理性化,投资管理也比较专业化。
但是在我国,投资者结构严重失衡。
除此之外,中国的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基本上是政策推动,缺乏使用的生存空间,以至于很多只是揠苗助长的产物。
机构投资者本质上是金融创新的产物,它的发展也进一步推动了金融创新的发展。
所以,我们要鼓励机构投资者的发展,但是不能揠苗助长。
2、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最为重要的责任在限制关联方交易问题上,独立董事制度是其他制度无法代替的。
在中国,好多独立董事形同虚设,或者没有产生实质影响。
是什么原因产生这样的情况,一方面,独立董事不独立,他们的聘任是由董事会确定的。
他们并没有真正的实权。
另一方面,当独立董事发表不同的意见时,并且按照其权利可以引进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但是由于最终控制人的不配合,最终导致工作难以展开。
3、中介机构的建立
投资者能否取得准确可靠的信息是他们做出决策的关键。
大股东为什么能那么容易的侵占小股东的权益主要是由于双方信息的不对称。
如果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影响,那么这种侵占行为就会有所减少,而怎样解决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性呢?
发达的中介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通过法律和证券市场监管改善公司信息披露的不足。
4、法律法规的完善
法律提供的通用治理及其对此的保障是一种事前的制度选择,它诱使投资者形成了关于经济公正与否的事前预期,藉此选择投资行为和方式,如是否集中投资、是否采用金字塔机构等。
因此,国家首先须完善保护投资者的相关法律规定,提高法律的执行力度,消除法律执行的地区差异,提供一个能事先形成关于经济公正稳定预期的制度环境。
LLSV的研究成果表明,法律制度决定各国金融发展水平。
要解决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这一现象,可以从制度上来做出规定,使得大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这一行为更加困难,成本更加高昂。
虽然我国近些年来,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政策,但是作为一个系统性的工程,该体系的建立并非一日之功。
而且与国外一些发达资本市场相比,我国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还有不小差距,需要持续加强。
5、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诚信教育
为了避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等人员由于对政策法规的不了解而出现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行为,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协会应该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的教育和监管,加强上市公司之间的横向学习,加大对典型案例的学习和探讨,提高其思想认识,尽量避免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因为不懂相关规定而出现违法或违规的行为。
同时,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的诚信监管制度,探索尝试不同于一般行政监管的资本市场监管的机制模式,督促上市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加强自律、诚实守信,营造诚信的资本市场文化氛围。
6、监管机构
监管机构需加强财务信息纰漏的监管力度,增强公司财务信息的透明度,提高控股股东隐藏控制权私利的成本。
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标准,提高公司对外披露的透明度,保证传达给中小投资者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
另外,监管机构不要总是事后监督,尽量做到事前或者事中监督。
同时,也可以模仿基金的做法,在公司内部预留一部分保证金,以免出现损失的时候,使股东的风险有所降低。
第四章结论
本文通过深入分析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缺失的原因,发现我国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缺失主要是由四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然后针对这些原因提出了六个方面的建议,旨在加强我国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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