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城市住房制度必须改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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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城市住房制度必须改革
——对我国房地产业的再思考之二
黄小虎
大约从2003年开始,我国政府几乎每年都要出台对城市房价的调控措施。
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房价在调控中一路高歌猛进,已经成为严重的民生问题和社会问题,也成为舆论界和研究界关注的热点。
综合十几年来各界的研究、分析、建议,影响房价的因素有,城市人口变化引起的需求变化,土地供应量,货币供应量,银行房贷政策如首付比例、利率、限贷,行业管理政策如限购、限价、限面积、限身份,此外还有市场管理,税收管理等等诸多方面。
以上这些,基本属于影响房价的短期因素。
对房价长期走势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是相关的制度建设和改革。
其中,第一位的是住房制度,其次是土地制度、财税制度、投融资制度、户籍制度等等。
多年来政府的调控,主要围绕短期因素展开,调控的效果不佳,房价甚至越调越高。
其原因就在于,没有针对制度建设的缺失,深化改革。
2009年之后的几年间,笔者陆续发表“对我国房地产业的再思考”、“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思路的演变”、“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应实行‘三轨制’”、“关于保障性住房”等文章,以上文章分别发表于:
《开放导报》2009年第5期;《红旗文稿》2010年第1期;《中国房地产业》2010年第7期;《学习时报》,2011年7月19日;《上海国土资源》2012年第1期。
从不同的侧面,分析我国城市住房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改革的建议。
本文下面的论述,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复过去的观点,但有新的分析,对有关方面的批评更加直接了当一些。
一、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历史回顾
上世纪80年代,国务院成立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在组织各界、各地调研、试点基础上,探讨改革思路,拟定改革方案。
经过较长时间探讨,社会各届对住房制度改革形成如下共识:
需求侧(存量住房)是“租售并举,提租促售,以售带租,小步快走”;供给侧(新建住房)则是政府建房,合作社建房,私人建房和开发商建房并举。
我理解,租售并举,是要让住房买卖市场和租赁市场共同发展,消费者可以根据市场的租售比价和自己的购买能力,自主选择住房消费方式。
政府建房,主要解决最低收入人群的住房保障;住宅合作社作为非盈利经济组织,是普通工薪阶层合作互助解决居住需求的重要渠道;私人建房,主要是小城镇居民用于自住;开发商建房,对应的是高收入人群或富人阶层的居住需求和投资、投机需求。
这些改革思路,在国务院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出台的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中,都有所体现。
按照这些思路,当时的建设部开展了积极探索。
例如,在烟台、唐山、蚌埠等城市开展提租促售、租售并举的改革试点,取得成功经验。
例如,在全国探索建立和发展住宅合作经济。
到90年代初,全国有5千多个住宅合作社,成立了全国性的协会组织,制定颁发了规范的住宅合作社章程;建设部还出台了城镇合作住宅管理办法,召开了2次全国性的工作会议。
一时间,住宅合作经济呈现出广阔的发展前景。
但是,1998年以后全面推行的房改,却偏离了最初的改革思路。
只售不租使住房租赁市场至少沉寂了十几年,误导了人们的住房消费观念。
住房供应方面,政府长时期缺位;私人建房始终没有得到法律和制度的规范;曾经生机勃勃、欣欣向荣,受到政府大力支持的住宅合作经济,突然间偃旗息鼓,了无声息。
结果,开发商成了住宅市场的唯一供应渠道,没有任何竞争对手,使其居于市场的制高点,掌握了最终定价权。
由此,才会产生五花八门、无奇不有的各种市场乱象和人间百态。
各种势力、各类人等,纷纷菌集在开发商周围,分享房价大餐。
普通购房者则成了砧板上的鱼,任人宰割。
需要指出的是,开发商的自然垄断地位,并不是开发商自己争来的,而是有关政府部门的制度安排的结果。
任何人只要作了开发商,在行业内部竞争的巨大压力下,都必须追求利润最大化。
而普通住宅的利润水平不应该很高,甚至不该有利润,让开发商来负责普通人群的住房供应,是严重的供需错配。
在巨大的居住性需求和巨大的投资、投机需求的共同作用下,房价只会一路高涨,失去控制。
后来,有关方面终于认识到,解决城市住房问题,政府不能缺位,承担起廉租房甚至公租房的建设供应责任。
但是,城市普通收入人群的问题至今仍然没有得到解决,继续让他们挤在开发商的供应渠道里,只能是给投资、投机需求做垫底。
限购也好去库存也罢,都不能根本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
土地制度也存在缺陷,一是不允许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即使符合规划,也不能开发商品房,不让农民的宅基地入市交易,结果是进一步强化了开发商的自然垄断地位。
二是政府经营土地,导致政府过于依赖土地财政和土地金融,依赖循环往复不断征地、卖地。
地价高了政府可以多一些收入,但也把房价抬上去了。
房价已经成了令政府左右为难的头号难题,一头是群众利益,一头是政府收入,只要现行土地制度不改,这就是一道无解的死题。
总之,现在我国的城市住房市场,是一个没有充分竞争的市场,开发商处于自然垄断地位,这个垄断地位是现行住房制度和土地制度存在的缺陷所导致的,是规则本身出了问题。
“不审势既宽严皆误”,如果不从根本上改革制度,一味在管理的宽严上下功夫,无异于缘木求鱼,也是自欺欺人。
二、关键是把房子的居住功能与投资功能区隔开
一方面,住房作为商品,使用价值是供人居住,属于耐用消费品。
消费者无论买房还是租房,都是商品交换行为。
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土地有长期升值的趋势,因而房子(实质是土地)又可以成为投资品,可以投资保值,也可以投机赚钱。
这样,住房市场的购买行为就分为两类,一类是为了消费,另一类是为了投资或投机。
社会上的低收入人群(即穷人)和绝大多数中等收入人群,买房或租房的目的是改善居住条件,更好地从事本职工作。
而中等收入人群的高端人士和高收入人群(即富人),在满足居住需求之后,还有较多资金,就会考虑再买更多的房子,但目的已不是消费,而是投资保值。
还有的人自己本没有多少钱,但头脑灵活、善于钻营,能够从银行或其他方面借来大量资金,购买大量住宅,转手倒卖赚大钱,这就是投机了。
显然,对于社会上不同的购房需求,必须区别对待,特别是对中低收入人群的消费性住房需求,要有专门的制度安排。
西欧、北欧许多国家房价长期稳定,最主要的原因,是穷人的住房由政府保障,普通工薪阶层的住房,通过参加非盈利的住宅合作社解决。
二者合计,约占社会住房供应总量的一半。
这些房子可以按规定的程序流转,但却不允许上市自由交易,即只能用于满足消费者的居住需求,不能成为投资投机的对象。
此外,还有约一半的房子由开发商提供,并允许投资投机,让有钱人可以炒作房子赚钱,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这种制度安排,在住房的居住功能与投资功能之间筑了一道“防火墙”,使开发商不能垄断全社会的住房供应,购房者因此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
我国80年代形成的改革思路,很大程度上也是借鉴了这些国家的经验。
目前我国的城市住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在指导思想上没有把广大劳动群众的消费性居住需求放在首位,客观上让少数投资投机者的利益裹挟了劳动者的利益。
发展市场经济,投资投机是题中应有之意。
但应该看到,住房市场里的投资投机,与实体经济里的投资有重大区别。
在生产领域中,资金(资本)与劳动力相结合,可以创造财富、产生新的价值,而在房市里投资投机,则不会创造任何价值,不过是在买房人之间转移价值而已。
不论任何社会,劳动者都是人口的绝大多数。
他们终日辛劳,挣钱养家,拿出自己的血汗钱买房或租房,目的是改善自己的生活条件,能够更好地工作,奉献社会。
他们中的体力劳动者(蓝领),基本没有条件在房市里搞什么投资;有些脑力劳动者(白领)虽有条件,但都有自己的事业和人生追求,也没有时间和精力在房市里倒买倒卖瞎折腾。
总之,广大劳动者买房是为了消费,而不是投资。
这样,如何保证劳动者住房的消费属性,就成了住房制度设计必须考虑的问题,这也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
我国现行住房制度的一个显著特征,是让中等收入人群的消费性需求,与少数有钱人的投资投机需求混在一起,到开发商的市场上竞争。
投资投机需求的行为特点是为卖而买,不管价格高低,只要房价看涨就敢于出手,在倒买倒卖之间,不断推高房价。
而消费性需求的行为特点则是买涨不买跌,房价看跌时犹豫不决怕吃亏,房价看涨时唯恐再涨,为了圆住房梦,咬着牙八方筹钱也要买。
买下的房子很可能是投资投机者之前在低价位时的斩获,房市里的所谓穷人补贴富人,就是这样发生的。
在这个问题上,开发商与投资投机者的利益完全一致,投资投机活动抬升了房价,开发商就能大发利市。
开发商采用捂盘惜售,雇佣房托,传播虚假信息等手段让房价走高,投资投机客就可以继续稳赚不赔。
他们共同合作了十几年,使中国城市的房价居高不下,尤其是在一、二线城市,包括大多数白领在内的工薪阶层已经没有能力买房了,买了房的也要作一辈子房奴。
事实充分表明,要解决普通老百姓的住有所居问题,就必须改革住房制度,让相关的房子只是耐用消费品,而不能成为投资品。
这里边恐怕还有一个理论性或观念性的问题,需要澄清,即如何看待房子的产权。
现代产权理论认为产权是一组权利束,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及其分解出的许多对资源进行配置的权利。
在市场经济中,这些权利都受法律保护。
具体到住房,所有权是产权,租赁权是产权,合作社住宅的排他性使用权也是产权,这些权利虽然有很大区别,但都可以保障权利人住有所居。
例如,西方发达国家的住房自有率,少的百分之四、五十,多的百分之六、七十(个别国家达百分之八十),仍有很多人依靠租房或者购买合作社的不能上市交易的住房,解决居住问题。
我国1998年房改以后,长期只售不租,与相关部门的指导思想,存在对产权理论的片面理解不无关系。
例如,针对中低收入人群推出经济适用房,政府在土地供应、税收等方面优惠力度很大,按道理不允许上市才能保证房子的居住功能不产生异化。
但政策却规定,5年以后允许上市。
这一来,经济适用房就与商品房一样成为投资投机的对象,由此产生一系列乱象,违背初衷,终归失败。
后来推出的公租房,仍然提出5年以后可以买断上市。
笔者断言,按此实施下去,公租房也会产生异化。
再后来又推出共有产权房,依然是终将允许上市。
这些一以贯之的思路表明,有关政府部门对产权理论的认识存在误区,片面强调住房的所有权,而不注重保护住房的使用权、租赁权等其他权利。
广大工薪阶层买房的目的是为了住,而不是为了卖,多数家庭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只可能拥有一套住房,期间的房价高了还是低了,对他们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就是说有没有所有权,对他们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居住权必须得到保护。
我国现行住房制度片面强调住房的所有权,结果是突显了房子的投资功能,房价越炒越高,老百姓买不起,使他们的居住权受到严重侵害。
从事投资投机活动的人,也包括开发商,只要资金来源正当,不偷税漏税,不搞权钱交易,不违法乱纪,就不能让他们对高房价承担责任。
应当负责的是相关政府部门的制度设计存在缺陷,使投资投机失去根本制约。
实际上,一旦房价失控,投机商、开发商甚至各类房产中介,在暴利驱使下,必然会产生各种违法活动。
这时,政府就会出台短期调控措施,调控可能暂时抑制房价上涨,但也会打压老百姓的住房需求,甚至伤及整体经济,因此难以持久。
只要稍有放松,投资投机又会卷土重来,房价又会高涨。
如此循环往复,陷入恶性循环,这恐怕是我国城市住房市场的真实写照。
要摆脱这样的尴尬局面,唯一的出路是按照把居住功能与投资功能区隔开的思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
三、对城市住房制度深化改革的设想
国家有关部门负责人曾经宣称,解决城市住房问题的基本思路是“市场加保障”。
我认为,这个思路不能算错,但失之笼统。
在“市场加保障”的框架下,可以有很多不同的具体模式。
例如,新加坡模式是85%的人住政府提供的房屋,15%的人通过市场购买高档住宅;又例如,美国模式是除了保障房外,政府财政支持“房利美”、“房的美”等,向特定收入人群提供信贷支持,这里既是市场,又带有某种保障的成分;再例如,欧洲特别是北欧国家,除了向低收入人群提供保障房,还鼓励中等收入人群加入合作社建房,在信贷、税收、土地等方面给予不同程度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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