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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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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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
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
篇一:
买卖合同附件四
附件四
《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根据甲乙双方签定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购房合同》)第二十五条的規定,对该合同未尽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支付代收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的约定
1、代收费:
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元,签约时乙方缴纳给甲方。
2、其它相关费用:
契税¥元;合同印花税¥元,产权证贴花税5元。
按国家規定代收代缴,此费用由甲方无息代收代付。
由乙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并交清。
二、支付购房款的约定
1、按揭付款:
乙方在月元,余款由乙方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万元支付给甲方。
乙方应于20XX年月日之前完善相关贷款手续,否则甲方视为乙方延期付款,并按《购房合同》第十条追究违约责任。
2、分期付款:
乙方在年元;年月日付第二期房款¥元;在接房前付清尾款¥元。
乙方须履行本条款,否则甲方视为乙方延期付款,并按《购房合同》第十条追究违约责任。
三、关于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有关约定
乙方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向甲方交付约定费用,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乙方向银行申请个人购房抵押贷款,贷款利率和还款时间由银行确定。
同时乙方需在甲方与银行约定的时间内签订个人购房抵押贷款合同,并按银行要求提供办理个人购房抵押贷款的相关资料,委托甲方代为把乙方与银行签订的相关资料交到银行,由银行审查是否符合贷款条件。
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乙方,因办理贷款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不能按合同第五条约定收到贷款,在该约定时间到期时乙方应以现金形式足额交清贷款部分房款,否则应按《购房合同》第十条的规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四、特别权约定
11、规划建设的室内车库、幼儿园、会所、工具间等产权属甲方所有,乙方可按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公式的价格有偿使用室内停车位。
2、根据《物权法》,规划建设的室外停车位权益归甲方,由甲方按出租方式明确其具体使用权。
室外车位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车位使用人向物业公司按每个车位每月缴纳150元车位场地使用费和服务费,由物业公司代收。
此标准在业主大会成立以后可调整。
3、该项目楼盘有转换层的屋面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但乙方需按甲方物管要求进行使用,不能搭建任何建筑物。
五、关于物业管理的约定
1、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甲方委托“重庆曦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乙方愿意接受该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直至业主委员会另外聘请物业公司物管服务合同生效为止。
2、乙方已知悉甲方明示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物业合同”)及《业主临时规
约》内容,并愿意遵守物业合同及规约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1)、暂定物业管理服务费
1、住宅:
1.3元/月平方米(含电梯费);
2、商业用房:
2.5元/月平方米;
3、空置房的物业管理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4、物业服务费的起计时间:
以甲、乙双方合同约定交房时间起计收。
(2)、其他费用
1、装修废弃物除渣费、外运费4元/㎡,按建筑面积计收;
2、接房预收300元/户物业管理费用;
3、装修保证金2000元/户;
4、二次供水的房源:
按重庆市二次供水公司公布价执行;
5、公共水、电费按户按月据实分摊;
6、其它特约服务费按物业公司公示的执行。
7、乙方应按建筑面积每月支付物业管理费给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
(3)、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交房手续的办理
乙方所购房屋系期房,甲方应按购房合同中乙方所留的联系方式电话通知乙方接房、甲方在报媒发布接房公告或短信通知乙方接房均视为甲方已传达接房信息。
乙方所购房屋系现房,则甲方无需另行书面通知乙方收房,乙方应自行按购房合同约定时间到物业公司办理接房手续,否则责任自负。
乙方所购买的商品房为住宅的,接房后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和房屋结构、外观、乱搭乱建任何建构筑物。
乙方同意重庆曦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甲方履行交房手续,并向该物业公司办理收房手续。
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房屋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乙方房款及各种代收费已全额付清,则视为甲方按合同条件按时交付房屋,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自《购房合同》第七条约定的交房时间开始按物业管理相关规定承担物管费。
2、如乙方房款(包括银行贷款)及各种代收费未付清,则甲方有权拒绝交房,不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同时乙方应承担《购房合同》第十条约定的违约责任。
七、关于合同的约定
1、购房合同生效后,乙方和甲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合同的,有过错的一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按购房合同总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给守约方。
甲方与乙方依据约定解除或终止《购房合同》时,该合同所约定的商品房已办理登记备案的,乙方有协助甲方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义务,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则按购房合同2%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在应退购房款中扣除,不足部分予以追偿。
2、网签合同一旦在网上提交后乙方要求变更的,需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变更,除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转移费外,还应向甲方支付以下变更手续费:
按合同房款的1%收取变更手续费,如乙方不支付上述变更手续费,甲方有权拒绝办理变更手续。
3、乙方须按合同约定缴纳购房费用,若乙方在接房时未向甲方交清房款、维修基金、契税、印花税、贴花等费用,甲方有权拒绝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且不承担《购房合同》第九条、第十三条的任何违约金。
八、其他约定
1、在《购房合同》所列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为双方约定通知送达地址和电话,如果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告知对方。
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不能按时告知变更内容或房屋相关状况,
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该房屋门牌编号及所在楼层最终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号为准。
3、乙方装修前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公司,如房屋可变空间业主需封闭须经物业管理公司审核后按统一标准施工,不能影响房屋结构的外立面。
4、甲方制作的所有广告、模型、户型图等宣传资料仅供乙方购房时参考,乙方所购房屋的具体情况,皆以《购房合同》文字内容为准。
5、本协议与《购房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特别提示:
一、销售咨询电话:
62585858
二、财务、权籍咨询电话:
甲方:
重庆曦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篇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五、六
附件四:
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
面砖、涂料相结合
2、内墙:
混合砂浆粉刷
3、顶棚;水泥浆刮平.腻子批白
4、地面:
钢砼楼面随捣随抹
5、门窗:
1)门:
品牌字母进户门壹檔(其它门洞自行安装)
2)窗:
采用彩铝中空玻璃,共用部分除外(楼梯间及储藏室部分)
6、厨房:
给水管做到水龙头,排水管采用品牌消音管,设集中排烟管道,
预留油烟机对集中烟道强排孔,墙面水泥砂浆粉刷
7、卫生间:
预留洁具管道,排水品牌消音管道,
墙面水泥砂浆粉刷,地面防水处理
8、阳台:
阳台、屋面露台不锈钢烤漆栏杆
9、公共部分:
多层:
楼梯间、贴地砖;墙面、顶棚腻子批白,刷乳胶漆,铁扶手铁栏杆
10、商铺:
1)外墙:
挂石材,真石漆
门:
无框钢化地弹簧门
窗:
彩铝单玻
2)卫生间:
一层:
预留管道
二层:
给水管做到水龙头,预留洁具管道,排水品牌消音管道,
11、住宅闭路电视、电话线、宽带线预留到入户门
12、安防系统:
1)公共区域设置闭路监控、小区内设电子巡更系统
2)小区门、单元门设对讲系统
(:
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13、其它:
1)设区内背景音乐系统
2)每户均设专用独立水表、电表
3)线路接至户内总箱
4)外墙采用外保温体系
5)屋面采用憎水膨胀珍珠岩制品
14、太阳能统一预埋进出水管道
太阳能热水器根据物业公司要求统一安装
15、天然气由胡集天然气公司后期进行统一安装入户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篇三:
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4补充协议
附件四:
合同补充协议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通讯地址:
邮编:
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签订如下补充协议,
以资共同遵守。
3、乙方以申请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贷款年限和贷款金额以银行
批准的为准。
若乙方已按按揭贷款银行规定的要求提供了相应的全部文件,并在
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申请手续,如:
(1)按揭贷款银行因政策调整或其它事由不能按乙方申请的按揭贷款金额
和按揭贷款年限发放按揭贷款,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按照银
行能够批准的按揭贷款金额和年限办理完毕按揭贷款手续,并向甲方补交首付款
差额部分房款。
若乙方未按约定办理完毕按揭手续、补交差额款项的,逾期在30
日之内,乙方按日计算向甲支付总房款万分之叁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
方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方按照总房款的百分之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按揭贷款银行拒绝向乙方提供按揭贷款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
知之日起30日内将购房款余额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乙方在30内未能将购房款余额
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的,买卖合同解除。
若按揭贷款银行是因乙方个人原因拒绝提
供按揭贷款,乙方又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将购房款余额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致使买卖
合同解除的,乙方按照总房款的百分之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若由于甲方不具备
销售许可证书,导致乙方无法获得银行贷款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
支付已付房款10%的违约金;若乙方不解除合同,则乙方应与甲方变更付款方式,否则视为合同终止,甲方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的购房款。
如有本条所列违约行为,乙方在收到甲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应
配合甲方按相关部门规定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注销登记手续,并承诺按照相关
部门确定的时限如期办理,乙方未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前来协助办
理有关手续的或未按照相关部门确定时限办理手续的,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总
房款万分之叁的违约金。
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甲方在扣除印
花税及违约金后,将乙方剩余房款退还。
第二条:
乙方须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规定的付款期限支付房价款。
以
银行汇付方式支付的,汇款到达甲方账户之日为付款日;以银行票据(支票、汇
票、本票)方式支付的,以银行票据所载款项到达甲方账户之日为付款日;以现
金方式支付的,以交付现金之日为付款日。
乙方需保证其支付的房款来源合法,如乙方所付房款受到司法机关强制措施
致使甲方不能自由使用,则乙方应自甲方通知要求之时限内补足被强制管理之款
项,否则视为乙方自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至强制措施之日未履行付款义
务。
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规定。
第三条:
房产交付
双方同意按以下程序办理房产交付事宜:
1、甲方应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时间或之前,将房屋交付给乙
方。
具体交付日期以甲方通知乙方前来办理交付入住手续的书面文件(即入住通
知书)中载明的日期为准。
出卖人将入住通知书按本附件约定的通讯地址以快递
形式送达买受人,如买受人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卖人,入住通知书自出卖人寄出5日内视为送达成功。
2、乙方应按照入住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前来与甲方办理房屋交付手
续,同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缴付
有关物业管理费用。
3、如因乙方自身原因或因本条第六款之规定,未能在入住通知书规定的期
限和地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则自甲方发出的入住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
起,即视为甲方已按期交付房屋。
4、自房屋交付或视为按期交付之日起(以二者较早者为准),与该房屋有
关的风险责任随之转移至乙方。
5、乙方迟于入住通知书规定时间接收房屋的,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应按
物业管理公约规定补交自入住通知书载明的交房日起至乙方实际办理交付手续
之日的各项费用。
6、乙方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须付清全部房价款。
如乙方未付清全部购
房款或乙方所申请的银行按揭款未划入甲方帐户内,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而不
视为甲方违约。
7、如遇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如期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由出卖人另行通知
买受人交房时间;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甲方担保责任的解除
1、若乙方付款方式为申请银行按揭贷款方式,甲方同意作为乙方的借款保
证人与乙方共同签订个人住房贷款相关合同及文件。
2、乙方取得个人住房贷款后,在甲方担保期间,乙方须无条件按期向银行
偿还本息。
如乙方未能按期偿还本息且由甲方承担保证责任代为垫支付的,乙方
应在收到甲方追偿通知之日起7日内偿还代为支付款项,并向甲方支付代垫款项
10%的违约金。
3、如乙方连续三个月或者累积五个月未能向贷款银行偿还本息,视为乙方
单方终止合同,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且乙方向甲方支付总房款10%的违约金。
4、若乙方为按揭贷款的,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产权证办理及他项权利
登记;若乙方拖延不予配合办理产权证书及他项权利登记的,则自甲方通知期满
之日起,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总房款万分之叁的违约金。
5、乙方所购房屋抵押给贷款银行后,甲方的借款保证责任解除。
第五条:
房屋的转让
(1)乙方依法对外转让所购房屋前,须向甲方付清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协议
所规定的全部购房价款、违约金、物业管理费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向
政府缴纳的各项税费。
(2)乙方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将该房屋转让、赠与、抵押或出租,乙方需告
知乙方的受让人、受赠人、抵押权人及承租人将无条件接受物业管理公约、
守则或有关文件的约束。
第六条:
产权办理的约定
产权登记面积以终测面积为准,终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套
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
方米。
实际总房价以终测建筑面积计算,总价款为
双方一致同意:
甲乙双方共同协助办理商品房产权事宜;自商品房交付之
日起720日内,办理完毕产权登记事宜;产权办理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若因乙方原因,致使乙方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20日内办理完毕产权
登记事宜,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乙方故意拖延不予办理产权事宜,致使甲
方无法解除按揭贷款担保责任的,则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律师事务所
书面通知办理产权事宜之日起10日内,携带通知要求的所有个人资料到书面通知
指定的地点办理上述手续和签署相关文件并同时缴纳办理产权所须相关费用及
税费,逾期履行上述义务,乙方应自规定期限届满之日第二日起每日向甲方支付
总房款万分之叁的违约金。
第七条:
其它约定
1、双方信件及通知以特快专递或挂号邮件形式按本合同载明的双方地址发
出。
通知人寄出邮件后,本埠邮件自发出之日起第三日视为送达,外埠邮件自发
出之日起第七日视为送达。
双方任何一方的地址、电话、传真如有变化,应在该
变化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直接送达信件及通知的,以受送
达方在送达信件及通知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第八条:
乙方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应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约定需交
纳的费用(包括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在办理入住前交纳完毕。
乙方一次性付款的,应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约定需交纳的费用
(包括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在办理入住前交纳完毕。
第九条:
本补充协议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商品房买卖合同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本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补充
协议的约定为准。
第十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出卖方(签章):
买受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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