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业务工作流程及所需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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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业务工作流程及所需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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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业务工作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合伙、合作)业务工作流程
通知补正材料
省司法厅律管处
审核
批准颁发
许可证
归档
颁发许可证
申请人
申报
材料
司法局
受理
初审
不予登记
并告知原因
初审通过
1.申请
1.1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
(2)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3)有3名以上的律师。
1.2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符合法律规定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合伙所需);(3)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保证书;(4)资金证明;(5)办公场所证明;(6)材料真实保证书。
1.3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均可申请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具体初步受理单位为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开办地的属地司法局,属地司法局统一将申请材料上报苏州市司法局。
1.4申请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受理和初审
2.1受理及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请合伙律师事务所中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①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执业证书号码;②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总额,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③合伙人的权利、义务;④合伙人收益分配比例、方式以及债务的承担方式;⑤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⑥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⑦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应承担的责任;⑧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和程序,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⑨律师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⑩合伙人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3)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执业场所;②律师事务所的宗旨;③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④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⑤律师事务所主任的职责以及产生和变更的程序;⑥律师的权利和义务;⑦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⑧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⑨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⑩律师事务所章程的修改程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4)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5)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6)有三名以上的律师;
(7)申请人必须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并在申请之日前三年的执业活动中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申请合作所的发起人仅要求三年以上执业经历);
(8)若申请人曾经是其它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在该律师事务所成立两年内,退出合伙或被除名的,则该申请人在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时应说明退出合伙或被除名的原因;登记机关也可以向该律师事务所调查申请人退出合伙或被除名的原因。
若申请人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且应受停止执业以上处罚的执业行为退出合伙或被除名,则不得作为申请人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仅限合伙所的申请人)。
(9)申请人原为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且该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法律规定被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若该申请人对此处罚行为应负重大责任,则该申请人三年之内不得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仅限合伙所的申请人)。
本岗位责任人:
苏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进行查验、受理。
受理时限:
即时
2.2初审
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当场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补齐、补正的书面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对符合标准的,将初审材料上报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对不符合标准,对不符合要求或材料不完整的,退回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本岗位责任人:
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初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初审。
时限:
15日。
3.交纳费用、发证及归档
对省司法厅审核通过,予以核准登记并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申请人,按照江苏省律师协会标准要求,统一收取费用。
省司法厅准予登记后,将向律师事务所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分为正、副两本。
省厅将下发给苏州市司法局,并逐级发放给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凭执业证书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办理税务登记。
律师事务所开办申请的全部材料进行归档,由登记机关和受理机关归档,并长期保存。
本岗位责任人:
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时要求申请人交纳费用,及时发放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将申请材料全面、准确、规范归档。
时限:
即时
(二)申请开设律师事务所分所业务工作流程
通知补正材料
省司法厅律管处
审核
批准颁发
许可证
归档
颁发许可证
司法局
受理
初审
申请人
申报
材料
不予登记
并告知原因
初审通过
1.申请
1.1申请分所应提交书面材料:
(1)申请书;
(2)分所章程。
包括名称、组织机构、业务范围以及事务所与分所的关系;(3)派驻分所的执业律师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及律师资格证书和律师执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4)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5)分所的执业场所证明和资金证明;(6)由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1.2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均可申请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书,具体初步受理单位为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开办地的属地司法局,属地司法局在接受申请后统一将申请材料上报苏州市司法局,由苏州市司法局进行初审。
1.3材料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受理和初审
2.1受理及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总所成立时间满四年;(3)总所有专职律师二十人以上;(4)总所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5)分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6)分所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7)分所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总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负责人应当具备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本岗位责任人:
苏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进行查验、受理。
受理时限:
即时
2.2初审
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当场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开办分所的律师事务所,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补齐、补正的书面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对符合标准的,将初审材料上报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对不符合标准,对不符合要求或材料不完整的,退回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本岗位责任人:
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初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初审。
时限:
30日。
3.交纳费用、发证及归档
对省司法厅审核通过,予以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书的申请人,按照江苏省律师协会标准要求,统一收取费用。
省司法厅准予登记后,将向律师事务所分所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分为正、副两本。
省厅将下发给苏州市司法局,并逐级发放给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分所凭执业许可证书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办理税务登记。
律师事务所开办申请的全部材料进行归档,由登记机关和受理机关归档,并长期保存。
本岗位责任人:
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时要求申请人交纳费用,及时发放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将申请材料全面、准确、规范归档。
时限:
即时
通知补正材料
(三)律师事务所注销业务工作流程
省司法厅律管处
审核
批准注销
申请人
申报
材料
司法局
受理
初审
归档
收回许可证
不予注销
并告知原因
初审通过
1.申请
1.1申请注销律师事务所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律师事务所主任签署的注销申请书;
(2)合伙人会议决议(合作人会议决议);(3)清算报告。
包括清算审计报告以及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清理完结的说明;(4)已结案件和未办结案件处理情况报告;(5)律师事务所人员以及财产处置情况报告;(6)律师事务所执业风险承担的协议。
1.2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注销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受理和初审
2.1受理及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
苏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进行查验、受理。
时限:
即时
2.2初审
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当场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内容一次性告知律师事务所,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补齐、补正的书面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律师事务所当场更正。
对符合标准的,将初审材料上报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对不符合标准,对不符合要求或材料不完整的,退回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本岗位责任人:
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初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初审。
时限:
即时。
3.收回许可证及归档
对省司法厅审核通过,同意注销的。
市局将按省厅要求收回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公章及财务章。
律师事务所注销申请的全部材料进行归档,由注销机关和受理机关归档,并长期保存。
本岗位责任人:
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时要求申请人交回律师事务所许可证正本、副本、公章及财务章。
并将申请材料全面、准确、规范归档。
时限:
即时
(四)律师事务所变更办公场所登记备案工作流程
通知补正材料
省司法厅律管处
备案
归档
变更登记
申请人
申报
材料
司法局
受理
审核
审核通过
1.申请
1.1律师事务所申请变更场所应提交的材料:
(1)律师事务所变更办公场所申请书;
(2)新办公场所租赁协议或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2材料标准:
(1)申请变更办公场所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办公场所所在的环境应与律师职业性质相称,办公条件能满足办公需求。
2.受理和审核
2.1受理、审核的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办公场所所在的环境应与律师职业性质相称,办公条件能满足办公需求。
2.2受理和审核
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当场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内容一次性告知律师事务所,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补齐、补正的书面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律师事务所当场更正。
对符合标准的,在律师事务所许可证副本上进行变更登记,并上报省司法厅进行备案。
备案工作结束后,将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对不符合要求或材料不完整的,退回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本岗位责任人:
苏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进行查验、受理和审核。
时限:
即时
(五)律师事务所变更主任登记备案工作流程
通知补正材料
申请人
申报
材料
省司法厅律管处
备案
司法局
受理
审核
归档
变更登记
审核通过
1.申请
1.1律师事务所申请变更主任应提交的材料:
(1)律师事务所主任变更申请书;
(2)合伙人(合作人)会议决议;(3)拟变更主任的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1.2材料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请主任变更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受理和审核
2.1受理、审核的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律师事务所变更主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规定。
2.2受理和审核
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当场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内容一次性告知律师事务所,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补齐、补正的书面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律师事务所当场更正。
对符合标准的,在律师事务所许可证副本上进行变更登记,并上报省司法厅进行备案。
备案工作结束后,将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对不符合要求或材料不完整的,退回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本岗位责任人:
苏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进行查验、受理和审核。
时限:
即时
(六)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登记备案工作流程
通知补正材料
申请人
申报
材料
司法局
受理
审核
省司法厅律管处
备案
归档
变更登记
审核通过
1.申请
1.1律师事务所申请变更章程应提交的材料:
(1)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申请书;
(2)合伙人会议决议(合作人会议决议);(3)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1.2材料标准:
(1)申请章程变更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变更后的章程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受理和审核
2.1受理和审核的标准
(1)申请章程变更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执业场所;②律师事务所的宗旨;③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④律师会议的组成和职责;⑤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和变更程序;⑥律师的权利和义务;⑦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⑧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⑨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⑩律师事务所章程的修改程序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2.2受理和审核
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当场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内容一次性告知律师事务所,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补齐、补正的书面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律师事务所当场更正。
对符合标准的,进行变更登记,并上报省司法厅进行备案。
备案工作结束后,将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对不符合要求或材料不完整的,退回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本岗位责任人:
苏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进行查验、受理和审核,将申请材料归档。
时限:
即时
(七)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登记备案工作流程
通知补正材料
申请人
申报
材料
司法局
受理
审核
省司法厅律管处
备案
归档
变更登记
审核通过
1.申请
1.1律师事务所申请合伙人加入应提交的材料: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加入的申请书;
(2)律师事务所提供合伙人会议决议;(3)原合伙人与新合伙人签订的书面协议;(4)律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2律师事务所申请合伙人退出应提交的材料: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伙申请书;
(2)律师事务所提供合伙人会议决议;(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业务、财务结清证明、案卷登记及卷宗归档证明。
1.3材料标准:
申请变更合伙人加入、退出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受理和审核
2.1受理和审核的标准:
(1)申请变更合伙人加入、退出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请加入的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②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③担任合伙人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3)合伙人退伙时,应按合伙协议约定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协议没有约定时间的,应提前3个月通知其他合伙人。
2.2受理和审核
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当场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内容一次性告知律师事务所,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补齐、补正的书面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律师事务所当场更正。
对符合标准的,在律师事务所许可证副本上进行变更登记,并上报省司法厅进行备案。
备案工作结束后,将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对不符合要求或材料不完整的,退回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本岗位责任人:
苏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进行查验、受理和审核,将申请材料归档。
时限:
即时
(八)申领专职律师执业证书业务工作流程
通知补正材料
发证归档
会费交纳
省司法厅律管处
审核
批准颁发
执业证
司法局
受理
初审
申请人
申报
材料
不予颁发告知原因
初审通过
1. 申请
1.1申领专职执业证书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1年;(3)品行良好;(4)已辞去原职或离、退休后受聘律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5)身体健康。
1.2申领专职律师执业证的人员,由拟加入所在律师事务所应提交如下材料:
(1)《律师执业登记表》一式二份。
贴足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附二寸照片一张(不得穿制服);
(2)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实习律师执业证原件;(4)与拟加入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5)材料真实性保证书;(6)年龄超过六十周岁者,须提供县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7)异地执业的提供暂住证及租房协议。
1.3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外省转入苏州应先申请调档)均可申请专职律师执业证书,由拟加入执业律师事务所统一申报,具体初步接受单位为律师事务所的属地司法局,市(县)、区司法局受理后,上报至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
市局直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的申请,受理单位为苏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
1.4申请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并符合法定形式。
2. 受理和初审
2.1受理及受理标准:
(1)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2) 申请人必须在一家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一年。
(3) 申请人实习期间应当接受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培训;接受刑事辩护、民事、行政案件代理,非诉讼代理,法律咨询以及代书等业务方面的指导训练,并完成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业务量。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①无民事行为的或限制民事行为人员;②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③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④因严重违纪被政法机关辞退不满5年的;⑤过失犯罪刑满释放不满5年或解除劳动教养不满5年;⑥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学籍不满5年;⑦有确凿证据证明申请人道德品质败坏、生活作风腐化的;⑧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受过行政处分的;⑨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律师资格或律师执业证的;⑩具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不适宜从事律师职业行为的。
本岗位责任人:
律师工作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时限:
即时
2.2初审:
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当场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内容一次性告知律师事务所,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补齐、补正的书面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律师事务所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律师事务所。
本岗位责任人:
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初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初审。
对符合标准的,将初审材料上报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对不符合标准,对不符合要求或材料不完整的,退回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时限:
15日。
3.会费交纳、发证及归档
对省司法厅审核通过,予以颁发律师执业证的申请人,按照江苏省律师协会标准,统一收取律师会费,会费收取单位为苏州市律师协会。
律师执业证的发放由省厅下发给苏州市司法局,再由苏州市局逐级下发到申请人。
全部申请材料由苏州市局进行归档,并长期保存。
本岗位责任人:
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时要求申请人交纳会费,将申请材料全面、准确、规范归档。
时限:
即时
(九)申领兼职律师执业证书业务工作流程
通知补正材料
发证归档
会费交纳
省司法厅律管处
审核
批准颁发
执业证
司法局
受理
初审
申请人
申报
材料
不予颁发告知原因
初审通过
1.申请
1.1申领兼职执业证的条件:
(1)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非比照公务员管理)从事法学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
(2)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3)品行良好;(4)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5)所在单位允许兼职律师职业的证明。
1.2申领兼职执业证的应提交的材料:
(1)《律师执业登记表申请表》一式二份,并贴足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另附二寸照片1张;
(2)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申领人所在学校的人事部门证明申领人身份、品行良好并同意兼职的证明;(4)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未受刑事处罚的证明;(5)实习、培训表;(6)与拟加入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7)实习证原件;(8)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和情况真实性的保证书。
1.3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兼职律师执业证书,由拟加入执业律师事务所统一申报,具体初步接受单位为律师事务所的属地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市(县)、区司法局受理后,上报至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
市局直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的申请,受理单位为苏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
1.4申请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并符合法定形式。
2.受理和初审:
2.1受理及标准
(1) 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2) 申请人必须在一家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一年。
(3) 申请人实习期间应当接受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培训;接受刑事辩护、民事、行政案件代理,非诉讼代理,法律咨询以及代书等业务方面的指导训练,并完成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业务量。
(4) 申请人必须是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①无民事行为的或限制民事行为人员;②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③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④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受过行政处分的;⑤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律师资格或律师执业证的;⑥具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不适宜从事律师职业行为的。
本岗位责任人:
苏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时限:
即时
2.2初审
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当场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内容一次性告知律师事务所,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补齐、补正的书面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律师事务所当场更正。
对符合标准的,将初审材料上报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对不符合标准,对不符合要求或材料不完整的,退回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本岗位责任人:
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初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初审。
时限:
15日。
3.会费交纳、发证及归档
对省司法厅审核通过,予以颁发律师执业证的申请人,按照江苏省律师协会标准,统一收取律师会费,交费单位为苏州市律师协会。
律师执业证的发放由省厅下发给苏州市司法局,再由苏州市局逐级下发到申请人。
全部申请材料由苏州市局进行归档,并长期保存。
本岗位责任人:
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时要求申请人交纳会费,及时发放兼职律师执业证,将申请材料全面、准确、规范归档。
时限:
即时
(十)本市律师转所业务工作流程
通知补正材料
归档
变更登记
核准同意
申请人
申报
材料
司法局
受理
审核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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