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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相关知识
信托理财的优势
作为金融业四大支柱之一的信托业,与银行、保险、证券和基金相比,与个人单独理财相比,在个人理财方面有着其独特的优势。
(1)、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管理权、受益权相分离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喜好和特性,度身定做信托产品,通过专家理财最大限度地满足委托人的要求。
信托产品的受益人可以是自己(自益信托),也可以是他人(他益信托),还可以是大众(公益信托),这是信托产品独有的东西。
这种投资方式和产品的灵活性是券商、银行和基金公司所缺乏的。
与个人单独理财相比,专家理财,省时省心,风险低收益高。
通过信托集中起来的个人资金,由专业人才进行操作,他们可以凭借专业知识和经验技能进行组合投资,从而避免个人投资的盲目性,以达到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的目的。
(2)、信托财产法律上独立
人们的财产一旦经过合法的信托形式,便不受委托人、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受益人的债务人追索。
即使信托投资公司出现破产,信托财产还可以完整地交由其他信托投资公司继续管理。
因此,在法律上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信托财产的独立与安全。
(3)、投资领域的多元化
根据信托的特点,信托投资公司是目前惟一准许同时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领域投资的金融机构。
投资领域的多元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降低投资风险,实现投资人收益的最大化。
2、信托的制度优势
与类似的法律制度相比较,信托是一项更为有效的进行财产转移与管理的制度设计,它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信托制度有利于长期规划
信托存续具有连贯性。
信托不因受托人的死亡、解散、破产、辞任、被解任或者其他情形终止而终止,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因而更适合于长期规划的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
(2)、信托制度运用较为灵活
这表现在以下方面:
信托财产多元化,凡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物权还是债权,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信托目的自由化,只要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共秩序,委托人可以为各种目的而创设信托;信托应用领域非常宽泛,信托品种繁多。
(3)、受益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
一方面,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
在法律上,信托财产被置于受托人名下。
受托人根据法律和信托文件,享有信托财产上的财产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委托人和受益人无权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但是,信托所产生的利益归受益人享有。
另一方面,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这使信托财产免于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债权人的追索,从而赋予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于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债权人的权利。
最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信托具有保密的功能。
金融信托产品,是指把自己的财产交给所信任的人进行管理或处理,受托财产权的人收取一定酬劳的财产管理制度。
它是一种为投资者提供低风险、稳定收入回报的金融产品。
从一般意义上而言,与债券、股票、基金等金融产品相比较,信托产品具有以下突出特点。
(一)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和多元化的特点
(二)信托产品具有权利重构的制度功能,从而孕育出特殊的经济关系
(三)信托产品特殊的效用提升方式——风险隔离功能
信托产品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其在企业融资、基础设施建设、资本运作以及商品房开发等各个方面得到广泛应用。
就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信托产品较为突出的特点和优势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托产品是当前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吸纳社会资金最为直接和便捷的渠道
与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信托融资有限制条件少,融资负担小,时间短,见效快,可以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更及时、更灵活、更个性化的融资渠道等特点。
通过信托产品集合社会资金,将为社会资金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提供投融资渠道,可以建立良性互动的资金供求机制,促进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
(二)信托产品可以实现投资资金的“杠杆”及“倍增”效应,带动区域经济良性发展
地方政府引入信托机制可以为区域经济发展引入市场机制,降低门槛,开放市场,打破地方保护主义,推动生产要素的流动和公平竞争,促进资源整合与固化的资产资本化、货币化。
(三)利用信托贷款方式,可以极大降低城市基建项目的融资成本
作为一个新的融资渠道,信托融资最直接的方式就是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向基建项目提供资金,这一方式的明显优势是可以降低项目建设的融资成本。
(四)利用股权信托方式,可以充实项目公司资本,扩大融资规模
与其他金融工具相比,信托资金投资使用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将信托资金以股本金的形式受让项目公司的股权并进行增资,可以发挥信托资金引导放大项目公司融资规模的功能。
(五)信托融资可以变现存量资产,进而实现资金再循环运作
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由于规模大、期限长,在特定的时间内,可以获得的新的融资渠道和融资规模可能受到一定的限制,利用现有的存量资产,通过资产性质的改变,变固化资产为流动性资产无疑是多方面拓展资金来源的一个思路。
就投资范围来说,由于监管的问题,银行理财产品的可投资范围是最小的,券商资管的投资范围较大,信托可投的最广。
就投资门槛来说,银行理财产品门槛最低,资管次之,信托最高,尤其单一信托,一般都不是个人投资者玩的。
就安全性来说,银行理财最安全,但收益最低;券商资管风险较大,信托风险最高;
就收益率来说,与产品的安全性成反比。
具体的说:
银行理财产品的申购起点最低5万(稳健型以上的10万),产品投向包括储蓄、国债、金融债、货基、银行票据(保本、稳健型);高评级地方债或企业债、股基、商业票据(平衡型);股票、贵金属、外汇、期货、金融衍生品等(进取、激进型)。
目前,市场上常见的银行理财产品以稳健型或平衡型为主,收益率在4-6左右浮动,基本刚性兑付。
(以上投资范围仅指常见产品,实际情况太复杂无法尽述,风险分类也可能有所不同,下同)
信托分为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两类。
集合信托的起点较低(最低是5万,但一般都在20万上下,100万的也常见),单一信托的起点一般都是千万元等级。
产品投向除银行的那几类外,还包括各类股权、债权、收益权类的金融资产,以及高档酒、艺术品、房地产等实物资产。
除了法律不允许做的,基本上都能投。
根据风险程度不同,收益率起伏很大,低的与银行产品差不多,高的上不封顶(但可能血本无归)。
兑付情况的话,目前市场上基本是隐性的刚性兑付(有其他资金渠道垫底),但也已经出现过多起信托违约的案例。
券商资管的最低起点也是5万(限定性产品),但一般常见的是10万以上的非限定性产品。
限定性产品的投资范围介于稳健和平衡型的银行产品之间,非限定产品的投资范围则类似信托。
收益率方面,一般在5-10左右,高的能达到两位数,低的也有亏损的。
兑付情况,一般都能按约兑付,但是市场上也不时会有某个资管出现兑付压力的传言。
至于银行资管试点,短期影响的主要是通道业务(参见我的另一个回答:
通道业务是什么业务?
怎么做到为银行做资产从表内到表外的流动性搬运?
),个人理财影响不大,顶多是为银行打通了高收益产品渠道。
最后,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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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答案出来后,有不少信托业的知友提出反对意见,认为我说信托的风险高于资管,不够客观,不懂装懂,甚至怀疑我是资管的利益相关者。
在此,我一并做下解释:
首先,我对于三者的风险程度排序,是基于个人对于历史数据的考量作出,也许不一定准确,但不是盲目的。
我所查到的资料是,截止三季度,在售资管的平均收益率5.45%,在售信托平均收益率8.78%;在售一年期资管最高收益率10.5%,在售一年期信托最高收益率11.5%。
(以上数据来源于Wind、同花顺、用益信托网)。
在做整体比较的时候,我更信赖统计学的结论。
其次,由于考量的是历史数据,显然是有局限性的,就是随着监管对信托的不断严卡,大量高风险项目已经从信托走向了资管通道,也许在不远的将来,资管项目的问题将会集中爆发(就如同一年前的信托)。
事实上,我认为由于产品设计和风控要素的类似,信托和资管的理论风险差别不大,这点我在回答正文里面没说清楚,请信托业的朋友见谅。
第三,很多信托的朋友都提到了刚性兑付的问题。
我的观点是,如果项目本身不能够产生足够的现金流,而必须依靠其他渠道资金(无论是自有的还是外融的)来实现所谓的“刚性”兑付的话,这个项目已经是失败的。
这种“刚性兑付”,只是为了保住招牌饮鸩止渴,一旦成为常态,将给投资者一种虚拟的安全感,这对于行业的整体发展是不利的,万一哪天谁扛不住了,没准将会成为第一块倒下的多米诺骨牌。
最后,再次声明,我的所有回答,除了做引用标注的外,都是个人观点,欢迎大家一起探讨。
作为一个学法律出身的人,我信奉言论自由,也能接受一切有理有据的反驳意见,但请勿乱扣帽子,更不要做人身攻击,谢谢。
晚上还要加班,用几分钟简要答一下,回头再修改完善。
推荐题主读一本“金融市场与金融工具”方面的书就全弄清了。
这几个概念并不是互相独立的,也并非都是有准确外延的。
对于此,如果会找法规文件的话,完全可以从法规文件中了解其准确的含义和指向。
此处暂时不讨论内涵,而通过描述外延区分之。
1、信托:
信托是基于信任的一种财产管理金融工具,特点是有委托人、受托人、收益人三种角色——其他的金融工具和法律架构通常没有受益人这个角色。
信托金融世界的百货超市,理论上啥都可以往里装。
有权益类、信贷类等各种类型的信托产品通过信托计划发出来;在形态上,有PE信托、房地产信托、融资租赁信托等等。
2、基金:
基金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
狭义的基金,尤其是财经媒体提及最多的基金,其概念是“证券投资基金”,是把二级市场上的证券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等证券做成一个组合,形成一个新的标准化的证券投资产品,这个新的投资产品可以向一般投资者募集并在二级市场上交易(开放式基金还可以赎回)。
如果是广义的基金,那么就多了去了,以集合的方式募集资金并投资于组合型的金融产品,大多数都可以成为基金。
以包括但不限于有限合伙企业、公司为主体设立的投资于企业股权、房地产的主体,都可以叫做基金。
3、私募:
私募也是一个宽泛的概念。
私募就是以非公开的方式募集资金(公募即公开募资),但是这个名词在很多时候有不同的意思,包括:
1)PE,Private Equity,即私募股权;2)私募证券基金;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于私募基金,证券业协会的3月出台了规定予以规范
4、阳光私募:
阳光私募就是注册并接受监督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属于狭义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在阳光下的类型——但是伴随第3点提到的新规定,以后可能不会单独存在阳光私募这个概念——因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后都要登记,私募基金都要备案,没有区别了
5、资产管理公司:
资产管理公司就是帮人管钱的公司,管钱的方式就是投资各种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XXXXX……资产管理公司一般主要包括属于券商的和属于保险公司的。
资产管理近似的生意是自营,投资端是一样的,资产来源不同,资产管理是帮别人管钱,自营是自己管自己的钱
6、投资管理公司:
投资管理公司也是很宽泛的概念,狭义的投资管理公司大多数时候是基金的管理人,比如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管理公司一般就是GP
时间有限,花了10分钟按照描述外延举例子的方式来回答这个问题。
暂时就这样吧。
欢迎指正,帮助建立精准的回答。
题主想要什么层面的答案?
我试着用通俗的方式解释一下。
从这两个概念的本源上来说,信托和基金是独立但有交集的两个概念。
信托是一种法律安排,在这种法律安排下,你(委托人)把财产所有权交给别人(受托人),他运营这个财产,并把运营收益交给你指定的人(受益人)。
至于受托人如何运营,取决于信托所依据的法律,以及信托法律文件里的约定。
而基金是一种投资安排,也就是说一群人(可以是少数几个人,也可以是不特定公众)把钱以一定形式放在一起,按照一定方式去投资并享受收益。
这里的“一定形式”有多种选择,可能是公司,可能是合伙企业,也有可能是信托。
由上述分析可见,信托和基金的交集就是,投资者(信托的委托人)把钱集中起来,通过信托法律安排交给信托公司(信托的受托人)投资运营,投资收益根据比例分配回投资者本人(信托的受益人)。
这种为了投资的信托安排通常称为“单位信托”。
在上述交集之外,信托(传统上,在国外而言)还可以起到投资之外的其他目的,比如家族财产传承、晚辈生活资金提供(著名例子之一是希特勒在奥地利学习美术期间,生活费用来自家族某位长辈设立的信托)、某些情况下的避税等。
而基金除了信托模式,国际上常见的还包括公司形式(即钱全部投到xxx投资公司里,投资者是xxx投资公司股东,根据所持股权的等级与份额享受投资回报)、合伙形式(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用的比较多)等。
具体回到中国。
目前我国信托立法相对初级,且主要针对的是单位信托。
前几年市场大热时,国内的信托公司主要关注的也是这一块。
出于投资者保护的目的,我国信托立法对单位信托投资人设立了很高的门槛。
而对于基金来说,目前国内法律的情况是,私募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式(但实际有待公司立法的更新)、合伙式等;公募基金目前基本都是信托型/契约型,但一直有声音希望引进公司型等其他组织形式。
据个人了解,目前虽然国内信托公司也有家庭信托(即第3点提到的其他信托)业务,但业务门槛非常高,而且实际业务量也非常小。
2013-07-24
一、宏观方面
1、融资企业所处行业:
是否为政府调控的敏感性行业,如产能过剩,高耗能、泡沫性。
2、融资企业所处区域:
总体而言,地方经济水平较为发达的地区,其企业实力也会高于落后地区,可以挤挤产品宣传的水分。
二、微观方面
1、交易对手:
资产实力、负债率、长短期负债情况,偿债能力。
但这些数字上的东西不是全部,最多只能占一半,还必须要看老板人怎么样?
个人口碑、管理能力、战略眼光,下面业务骨干及员工的工作面貌等,以及企业和当地政府关系(这些软的投资者一般注意的少)。
2、抵押物:
抵押物是最后的王道。
看抵押物,首先要看抵押物性质,权属是否明确。
再看估值,比较同区域同性质不动产均价,看估值和抵押率是否靠谱,挤挤水分。
3、质押物:
质押物有很多种,流通股质押最好,普通的股权质押文章很多,特别是融资主体本身的股权质押,主体还不上债了,这些股权一文不值。
4、其他增信:
保证担保人的实力等。
三、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实力、风格非常重要。
这个主要看受托资产规模、盈利能力、经营历史、以往产品发行和兑付记录等。
信托这些年发展较快,但如若加入时间因素,那些开业时间很短,但资产规模上升很快的公司就要小心,业务风格可能会十分激进,隐藏的风险也会比较高。
四、具体产品
首先,要区分投资类型。
矿产、艺术品最近高危,最好别碰。
政信合作很火爆,实际上绑定了政府信用。
仔细想想,虽说政府不会破产,但政府赖账了难不成你去抓了市长去还钱?
这类产品,最好有发过债的企业提供担保,三线城市就不要碰了。
其次,要看同一公司以往信托融资经验。
借新还旧,或击鼓传花的绝对远离。
可以用融资方的名字搜索,看看有没有标的资产相同的其他产品存在过,躲开雷区。
再次,要看交易结构。
最好找交易结构简单的产品。
金融产品可以创新,但绝对要回避为了创新而创新,把交易结构搞得叠床架屋分外复杂的产品。
和系统工程一样,信托产品的交易结构越复杂,交易的成本越高,风险也越高。
和几个好孩子比较,信托相对不规矩一些。
好孩子包括银行保险证券。
第一个是银行。
银行早期一直是我国金融业的独子,现在虽然有了很多小弟弟,但仍然是当之无愧的长子。
银行业的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在金融业内都是巨无霸,全国109家证券公司+90多家基金公司+4家上市保险公司的净利润合在一起,相当于半个工商银行。
银行业不仅规模大影响力就大,发展历程也长,因此政府政策关注最多,规范化程度确实很高。
银行业从多年以前就开始参照发达国家的规范实施巴塞尔协议,然后还需要符合境内本土化的各种监管要求,随时服从调控。
无论是挣钱还是听话,银行业都是当之无愧的模范。
第二个是保险。
保险在我们国家发展的历史相对比较短,散户了解也较少。
但实际上保险也是金融行业的重头之一,按净利润算,4家保险公司的和证券业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基本打平。
保险业的自然特征就是做大规模、保证偿付、规避风险。
这是一个通过大量投入资金+精密规划计算来挣钱的行业,而不是通过承担更高风险来挣钱的行业。
所以无论是从行业监管,还是从保险公司自身的发展路径来看,保险天生都是一个乖孩子。
第三个是证券。
证券行业曾经是野路子,特别在上世纪90年代的时候各种违规行为层出不穷,通过全权委托侵吞客户资产,挪用保证金,内幕交易,合谋操纵市场,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圈钱不做事等等。
但是经过后来二十年的发展,证券行业也慢慢规范了,上面提到的大多数毛病基本杜绝,少部分毛病偶尔还出现但也算得到了控制。
现在证监会对证券行业已经有了比较强大的控制力,不敢说面面俱到,但也令行禁止。
证券行业是改邪归正的三儿子。
最后是信托。
前面三个好孩子都是严格监管的行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都有相当明确和严格的规定。
比如说银行业虽然钱多,但是不能买股票、有一些高风险的行业不能乱借钱;保险的钱也多,但是为了保证偿付能力,基本上什么也买不了;证券行业不能动存款和贷款、不能投资实业。
相比之下,信托的监管最松,什么都能做。
信托公司可以自己组建信托吸纳资金,也可以从银行、证券业找资金。
可以买卖股票、债券,可以投资土地、工厂、矿山、艺术品,是一个四通八达的渠道。
所以一些高风险的高收益的、政策限制严格的行业需要资金的话,银行、保险和证券这三个好孩子都不敢碰,只有信托勇往直前。
典型的就是房地产。
在国家全面调控房地产行业的大背景下,大多数金融机构即使有钱也不能借给房地产公司,但是信托无所谓,只要房地产企业能够赚钱、还得起钱,信托就敢借。
信托自己的钱不够了,还能从其他地方筹措大笔资金去借。
对这件事情如何评价,取决于站在什么角度。
从管理的角度,大儿子跟二儿子都在公务员队伍里面端着金饭碗,老老实实跟着领导的指挥棒转。
三儿子改邪归正以后进了事业单位,效益也不错。
只有小儿子在体制外游荡,有一笔没一笔的挣钱。
挣的钱也勉强合法,但又不那么符合家长的价值导向。
从家长的角度,有时候把这种体制外的自有业务叫做“搅乱金融秩序和宏观调控”,因为它超出了家长指挥棒能够指挥的范围。
但是从金融发展创新的角度,最敢想敢干的不会是最乖的,倒有可能是最捣蛋的那个。
信托资产管理规模去年底已然一跃超过了保险业,成为金融业新的老二。
出差路上看到这个问题,觉得应该来回答一下。
主要是上面几个答案看下来都存在一些这样那样的问题,容易产生一些误解,不利于了解一个行业或者一个业务的真实情况,另外,对于讲故事方式的回答表示呵呵呵,知乎上大牛太多,这篇东西并不是给业内人阅读的,算作是普及性的吧。
本答案分两部分,首先谈谈信托公司是如何运作的,其次再来谈谈信托是怎么运作的
信托公司属于金融机构,严格意义上与其他金融机构的运行并无不同,纵向可以分为后台运营支持、中台风控合规产品研发、前台业务部门,横向业务范围可以分为自营业务与信托业务。
自营业务相对好理解一些,就是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获利的行为,投资的范围和标的基本可以覆盖目前市场上主流的各种投资方式,如果沿着信托公司发展并不长的历史上溯的话,在此前还出现过信托公司作为控股平台上演各种资本运作的好戏,这其中有很多活动就是基于信托公司的自营业务进行的。
与一般的投资型企业和基金不同,信托公司受到净资本管理的约束,因此自营业务的投资应当特别慎重,以确保信托公司在风险资本管理上有足够的腾挪空间。
自营业务全行业规模加起来恐怕也不会超过3000亿元,与信托业务的10万亿规模实在相距甚远,因此一般大家关心信托公司关心的都是信托业务。
信托业务的结构相对更为复杂多样,在近几年也吸引了大量的关注,也背负了很多误解,众口铄金,积毁销骨。
这也不能苛责现状,毕竟电视上报刊上那些言之凿凿的专家们大部分时候也不甚了了,有时候甚至是在凭想象讲故事。
废话少絮,进入正题。
理解信托业务首先要理解信托的概念,信托是一个泊来品,最早是为了解决教会的土地传承问题,以委托-管理的法律关系代替了所有权占有的关系,个人认为古埃及和罗马的遗嘱信托与现代的信托制度还是有些不同的。
信托随着时间的推移在英美法系国家逐渐成熟成为一种惯常的处理财产及财产权转移的工具,即财产的所有人将财产委托给第三人,由第三人负责按照约定的方式(主要是为了谁的利益)管理和处分财产。
信托制度传入日本之后,在大陆法系的框架下发生了一定形式的变化,最终形成了日本独特的信托银行制度,这里不再展开。
由上述可以看出,信托本质上是构建了一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处理的是财产的所有、管理、处分等等一系列事宜。
广义的信托关系在目前的金融市场上无处不在,公募基金本质上就是信托的一个细分领域,银行的表外业务其实也可以理解成为信托的一种,现在如火如荼的券商基金资管业务本质上也是信托,只是国内的金融业是分业持牌经营,展业范围受到监管部门的约束,因此叫信托业务的只能是信托公司开展,理解了信托的概念,将有助于理解信托业务。
信托业务顾名思义就是处理信托的业务,信托公司就是开展这一业务的主体,笼统来说,信托公司接受客户的委托,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处理被委托的财产。
委托的标的是现金,这就是一个资金信托,委托的标的是财产或财产权、这就是一个财产权信托,委托的标的可以多种多样。
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进行的,这就是一个自益信托,是为了他人的利益进行的,这就是一个他益信托。
上面是主要的分类方式,其余还有诸如委托人是一个人的资金信托叫做单一资金信托,委托人是多个人的资金的信托叫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这个应该是大部分人最最眼熟的一个概念),当然也有资金信托中资金运用的标的是发放信托贷款的叫融资类信托,以各种投资形式进行运用的叫投资类信托等等分类方式,这样分类下去可以无穷无尽,因而分类太多也就毫无意义。
说到这里差不多就可以讲清楚为什么信托被成为目前金融市场上最灵活的工具了。
你看基本没什么不能干的,也体现了信托法立法中“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精神,虽然这在实际业务中只能是一个最最美好的理想。
接下来谈谈信托公司的具体业务怎么开展的,其实重点也就是说说资金信托是怎么玩儿的,毕竟这是市场上最最主流的业务方式,而且最近几年都被玩儿出花来了,可能就快要被玩儿坏了。
资金信托是大部分信托公司主要的业务,也是收入的主要来源,最近有些行业大佬主推的土地流转信托、家族信托之类的,目前还只能说是未来的战略方向之一,暂时还无法构成行业主要的支柱业务和收入来源。
资金信托本质上是信托公司接受投资人的委托,为投资人的利益管理和处分受托资金,从而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目的的一类业务。
信托公司接受委托的资金如何使用完全由信托公司决定的业务,一般归类为自主管理业务;信托公司接受了委托人的资金同时也约定投资指令由委托人决定的,一般归类为通道业务;在这两类业务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责任是完全不同的,当然普通的投资人并不需要了解的这么详细。
至于前文答案中大量提到的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融资等等只不过是近两年来资金信托的头像比较集中的领域,并不能与信托业务划等号,在当年股市6000点的时候信托的主流可是阳光私募,资金的运用对象是二级市场股票投资,2012年债市火爆的时候也有一些针对债券市场的信托制阳光私募出现,近期货币市场利率走高,相信各家信托公司的资金池投向有很多都是同业存款。
这些都只是资金的运用方式不同而已。
考虑到单一信托基本属于机构业务,与普通投资人关系不大,下面主要谈谈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出现本意是监管层希望约束和管理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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