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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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作者:
佚名 发布时间:
2011-3-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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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8月23日经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审批机关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审批机关不予延期: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九条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3个月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
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资质审批机关。
第二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
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据本办法对检测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于3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第三十条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三十四条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费用。
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
第三十五条水利工程、铁道工程、公路工程等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的检测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节能检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业务范围(专项检测)
资质类别
人工地基工程检测
基本要求
1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2申请检测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3技术负责人为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高级工程师;
4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具有高级或中级职称的不少于4名;从事地基及复合地基及桩的承载力检测的须有4名以上通过考核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低应变、高应变、声波透射法检测及锚杆锁定力检测的每个项目须各有2名以上通过考核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核的人员中具有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的不少于1人;
5有满足检测工作所需的工作场所。
检测设备
1须有与检测工作相适应的载荷试验架、堆载装置、千斤顶、百分表、锚杆拉力仪、土工试验设备、声波检测仪、动测仪及配套的相关设备;
2属于强制检定的检测设备须有计量检定合格证。
管理制度
1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岗位责任制,报告的审批程序,试验操作及安全规程,仪器使用、维修、检定、保养等制度;
2有齐全的现行试验检测标准规范等技术文件;
3有完善的试验检测资料制度。
业务范围
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2桩基承载力的静载检测;
3低应变法桩身完整性检测;
4声波透射法桩身完整性检测
5高应变法桩身完整性及承载力检测;
6锚杆锁定力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业务范围(专项检测)
资质类别
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基本要求
1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
2申请检测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3技术负责人为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高级工程师;
4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具有高级或中级职称的不少于4名,其中1人具有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5检测试验人员持证上岗率应不低于80%;
6有满足检测工作所需的工作场所。
检测设备
1须有与检测工作相适应的现场检测设备:
各类回弹仪(射钉仪)、扫描仪(钢筋)、堆载装置、百分表、拉拔仪及配套的相关设备;
2属于强制检定的检测设备须有计量检定合格证。
管理制度
1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岗位责任制,报告的审批程序,试验操作及安全规程,仪器使用、维修、检定、保养等制度;
2有齐全的现行试验检测标准规范等技术文件;
3有完善的试验检测资料制度。
业务范围
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
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3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
4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业务范围(专项检测)
资质类别
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基本要求
1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
2申请检测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3技术负责人为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高级工程师;
4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具有高级或中级职称的不少于4名;
5检测试验人员持证上岗率应不低于80%;
6有满足检测工作所需的工作场所。
检测设备
1须有与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建筑幕墙检测仪、拉拔仪、电阻仪、硅酮结构胶性能检测及配套的相关设备;
2属于强制检定的检测设备须有计量检定合格证。
管理制度
1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岗位责任制,报告的审批程序,试验操作及安全规程,仪器使用、维修、检定、保养等制度;
2有齐全的现行试验检测标准规范等技术文件;
3有完善的试验检测资料制度。
业务范围
1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
2硅酮结构胶邵氏硬度、拉伸粘接强度、剥离粘接性及相容性检测;
3后置埋件拉拔力检测;
4幕墙防雷装置的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业务范围(专项检测)
资质类别
钢结构工程检测
基本要求
1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
2申请检测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3技术负责人为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高级工程师;
4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具有高级或中级职称的不少于4名,其中1人具有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5检测试验人员持证上岗率应不低于80%;
6有满足检测工作所需的工作场所。
检测设备
1须有与检测工作相适应的万能材料试验机、探伤仪(超声、射线等)、油压轴力计、涂层测厚仪、电阻应变仪、压力传感器、扭矩扳手、硬度计、水准仪、钢尺等及配套的相关设备;
2属于强制检定的检测设备须有计量检定合格证。
管理制度
1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岗位责任制,报告的审批程序,试验操作及安全规程,仪器使用、维修、检定、保养等制度;
2有齐全的现行试验检测标准规范等技术文件;
3有完善的试验检测资料制度。
业务范围
1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超声、射线、磁粉等);
2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
3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
4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
5钢网架节点承载力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业务范围(专项检测)
资质类别
室内环境质量检测
基本要求
1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
2申请检测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3技术负责人为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高级工程师;
4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从事室内环境检测工作3年以上具有高级或中级职称的不少于4名;
5检测试验人员持证上岗率应不低于80%;
6有满足检测工作所需的工作场所。
检测设备
1须有与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气相色谱仪、分光光度计、测氡仪、热解析仪、空气采样器、相关材料检测及配套的相关设备;
2属于强制检定的检测设备须有计量检定合格证。
管理制度
1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岗位责任制,报告的审批程序,试验操作及安全规程,仪器使用、维修、检定、保养等制度;
2有齐全的现行试验检测标准规范等技术文件;
3有完善的试验检测资料制度。
业务范围
1室内空气中氡、甲醛、氨、苯、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浓度的检测;
2建筑材料污染物含量的检测;
3建筑材料放射性的检测;
4土壤中氡浓度的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业务范围(专项检测)
资质
类别
建筑节能工程检测
基本
要求
1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
2申请检测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3技术负责人为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高级工程师;
4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从事节能材料及节能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具有高级或中级职称的不少于4名;
5检测试验人员持证上岗率应不低于80%;
6有满足检测工作所需的工作场所。
检测
设备
1须有与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建筑外门、窗密封性能检测仪、导热系数测定仪、温度巡检仪、拉伸试验机、热计量装置(温度计、流量计)、温度传感器、保温系统耐候、抗冲击、抗风压等检验设备及配套的相关设备;
2属于强制检定的检测设备须有计量检定合格证。
管理
制度
1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岗位责任制,报告的审批程序,试验操作及安全规程,仪器使用、维修、检定、保养等制度;
2有齐全的现行试验检测标准规范等技术文件;
3有完善的试验检测资料制度。
业务
范围
1建筑绝热材料绝热及相关力学性能的检测;
2建筑外门、窗气密性及保温性能的检测;
3建筑构件热阻、传热系数等的检测;
4建筑物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及采暖耗热量指标的检测;
5建筑室内热环境(室内温度、热桥内表面温度等)指标的检测;
6采暖供热系统水力平衡度、补水率、管网热输送效率等的检测;
7建筑物系统节能性能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业务范围(专项检测)
资质类别
建筑智能工程检测
基本要求
1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
2申请检测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3技术负责人为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高级工程师;
4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从事智能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具有高级或中级职称的不少于4名;
5检测试验人员持证上岗率应不低于80%;
6有满足检测工作所需的工作场所。
检测设备
1须有与检测工作相适应的线缆测试仪、网络协议分析仪、网络测试仪、网络万用表、传感器、温(湿)度变送器、压力变送器、流量计、温、湿度计、风速计、视频波形示波器、视频信号发生器、阻抗桥、照度计、主(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兆欧表、超声波多普勒探测器、电压(流)表、万用表、频率表、示波器、接地电阻测量仪、声级计及配套的相关设备;2属于强制检定的检测设备须有计量检定合格证。
管理制度
1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岗位责任制,报告的审批程序,试验操作及安全规程,仪器使用、维修、检定、保养等制度;
2有齐全的现行试验检测标准规范等技术文件;
3有完善的试验检测资料制度。
业务范围
1通信、信息网络系统的性能检测;
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性能检测;
3综合布线系统的性能检测;
4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的性能检测;
5安全防范系统性能检测;
6智能化系统集成、电源与接地等的性能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业务范围(专项检测)
资质类别
建筑消防工程检测
基本要求
1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2申请检测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3技术负责人须具有8年以上自动消防设施设计或施工经历并具有电气或给排水专业的高级工程师;
4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电气、给排水、暖通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职称的各不少于3人;5检测试验人员持证上岗率应不低于80%;
6有满足检测工作所需的工作场所。
检测设备
1须有与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数字万用表、兆欧表、数字温、湿度表、接地电阻测试仪、卤代烷泄漏仪、钳形电流表、测厚仪、数字压力表、数字万用表、声级计、流量计、温度计、灭火瓶组(模拟气体)、角度测量仪、自耦调压器、交流稳压电源、计时表、火灾探测试验器、数字风速仪、微压计、测力计、水喷淋系统试水装置、消火栓系统试水装置、通径试验阀、垂直度测定仪、坡度测定仪、对讲机、游标卡尺、钢卷(直)尺、外径千分尺、压力表、照度计、水平仪及秒表等设备;
2属于强制检定的检测设备须有计量检定合格证。
管理制度
1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岗位责任制,报告的审批程序,试验操作及安全规程,仪器使用、维修、检定、保养等制度;
2有齐全的现行试验检测标准规范等技术文件;
3有完善的试验检测资料制度。
业务范围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的检测;
2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性能的检测;
3防火卷帘、电动防火门控制装置性能的检测;
4防烟、排烟系统性能的检测;
5火灾应急广播、消防通讯、消防电梯和消防控制室控制装置性能的检测;
6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控制装置性能的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业务范围
资质类别
见证取样检测
基本要求
1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
2申请检测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3技术负责人为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高级工程师;
4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具有高级或中级职称的不少于3名;
5检测试验人员持证上岗率应不低于80%;
6试验室房屋面积>500M2。
检测设备
1成套的万能试验机、压力试验机、水泥试验设备、土工性能及力学试验设备、养护室(箱)、砼非破损检测设备、防水材料试验设备、掺加剂试验设备、钢丝应力测定仪及配套的相关设备;
2属于强制检定的检测设备须有计量检定合格证。
管理制度
1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岗位责任制,报告的审批程序,试验操作及安全规程,仪器使用、维修、检定、保养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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