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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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甘肃省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保护全省林业生态建设成果,维护国土生态安全,预防和控制全省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发生,最大程度地减轻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特制定本方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以及《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政发〔2007〕1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1.3 适用范围
下列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和处置适用本预案:
(1)重大破坏生态功能事故。
包括森林、湿地、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等重要生态环境严重损害,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和环境污染等事故。
(2)重大破坏森林、林木事故。
包括重大聚众盗伐、滥伐、哄抢森林和林木(含幼树)等事故。
(3)重大破坏林地、湿地事故。
包括重大毁林开垦、乱占林地、违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湿地资源及生态系统等事故。
(4)重大破坏野生动植物事故。
包括重大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珍贵或濒危野生动物,非法采伐、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事故。
(5)重大林权争议引起破坏生态设施事故。
包括重大林权争议引发群体性械斗、哄抢及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等事故。
1.4 工作原则
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职责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平战结合、公众参与,预防为主、防处结合的工作原则。
1.5 事故等级
根据突发性生态事故造成的生态功能、森林、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破坏数量、发生区域、危害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将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警和发生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6.1 I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争议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重伤;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备、设施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2)对森林、湿地等重要生态环境及各类生态功能保护区造成特别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生态破坏事件;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3)非法改变“中国重要湿地名录”所列湿地自然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国际重要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或跨省级行政区域“国家重要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事故。
(4)违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植物(林业部分),可能造成物种灭绝的事故。
(5)转基因生物对野生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造成高度侵害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事件。
(6)省政府领导明确批示、指示,需要尽快做出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的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I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争议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区域性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的事件。
(2)对森林、湿地等重要生态环境及各类生态功能保护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生态破坏事件;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3)违法改变“中国重要湿地名录”所列湿地自然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事故。
(4)违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植物(林业部分),危及物种生存的事故。
(5)对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的事故;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1.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争议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造成50人以下重伤。
(2)对森林、湿地等重要生态环境及各类生态功能保护区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生态破坏事件;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1000立方米(幼树2.5万—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250—500亩,属其他林地500—1000亩的事件。
1.6.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争议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事件。
(2)对森林、湿地等重要生态环境及各类生态功能保护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生态破坏事件;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250—500立方米(幼树1万—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00—250亩,属其他林地250—500亩的事件。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甘肃省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全省I级重大林业生态破坏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林业的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林业的副秘书长和省林业厅厅长担任。
成员由省林业厅、公安厅、财政厅、民政厅、卫生厅、农牧厅、水利厅、环保厅、工商局、气象局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林业厅分管副厅长兼任。
2.2 省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安排部署重大行政措施,指导各地开展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各行政区域之间、地方与驻地单位之间生态破坏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批准启动或解除实施省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各成员单位做好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林业局报告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研究处理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2.3 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林业厅牵头组织实施本预案,及时发布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动态监测、信息分析预报结果,制定处置方案,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地方政府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处置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省财政厅负责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省级应急处置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林业生态事故区域的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灾后群众生活救助,协助有关单位搞好林权纠纷和林权勘界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受伤群众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省农牧厅负责林业生态事故区域中被破坏的草原资源,协助林业部门处置事故区域中林、草、农交叉地域的矛盾纠纷。
省水利厅负责林业生态事故区域的水土流失及水资源进行监测和评估工作。
省环保厅负责对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的环境评估工作。
省工商局负责林业生态事故应急区域木材市场的监管工作,取缔森林资源性野生动、植物及木材非法收购、加工销售行为,查处以野生动、植物为主要原料的商品非法交易活动。
维护应急区域市场秩序,打击倒卖应急物品行为。
省气象局负责林业生态事事故应急地区的气象信息,提供事故处置期间的天气预报等。
2.4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核查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通知各有关部门和市(州)政府具体实施本《预案》;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的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承办省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从有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现场处置组、信息联络组、后勤保障组,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和派遣。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措施
加强有关林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
大力宣传保护森林资源、加强生态建设的重大意义,全面提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意识。
定期开展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的综合监测和分析评价,准确掌握全省森林资源及生态状况的相关信息及数据,针对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隐患,及时提出相应对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重点加强天然林区、国家重点公益林区、生态极端脆弱地区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完善地方政府领导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度,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责任。
定期组织开展森林采伐限额执行、征占用林地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执法检查,依法开展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的专项打击行动。
建立从省到市(州)、县三级联系制度,健全联网系统、保障生态事故信息渠道畅通。
3.2 预警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初步判断事故的真伪,按照应急事故等级,发布预警信息。
一般分为四级:
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 预警发布
当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Ⅳ级标准时,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要发布Ⅳ级蓝色预警信息。
当林业生态破坏事故超过Ⅳ级标准,但尚未达到Ⅲ级标准时,所在地市(州)政府要发布Ⅲ级黄色预警信息。
当林业生态破坏事故超过Ⅲ级标准,但尚未达到Ⅱ级标准时,省政府要发布Ⅱ级橙色预警信息。
林业生态破坏事故超过Ⅱ级标准时,省政府要发布Ⅰ级红色预警信息。
市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省政府报告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启动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
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Ⅳ级标准时,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并向市(州)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Ⅲ级标准时,市(州)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并向省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Ⅱ级和Ⅰ级标准时,由省应急委员会立即启动相应省级应急预案,并向国务院和林业局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4.2 现场处置
4.2.1 I级和II级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案启动后,省应急指挥部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在12小时内必须赶到事发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市(州)应急部门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在6小时内必须赶到事发现场。
Ⅲ级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案启动后,市(州)应急部门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在6小时内必须赶到事发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Ⅳ级以上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案启动后,县(市、区)应急部门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在2小时内必须赶到事发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4.2.2 在现场处置组未到达之前,市(州)应急部门负责先行通知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有关责任单位等,迅速做好事故控制、现场保护、群众安全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监控等工作,防止事态的扩大蔓延。
4.2.3 现场处置组到达事发现场后,应协同当地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迅速开展调查、清理工作,核实事故的性质、危害和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过程、损失和相关责任等情况,并及时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处置措施,确保现场处置工作落到实处。
4.2.4 现场处置应遵循统一领导、果断处置、依法办事、积极稳妥、化解矛盾、防止激化、确保安全的原则,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现场管制措施或强制性措施等,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守护重点目标,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检查嫌疑人随身携带的物品,未经现场处置组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现场;及时发布命令或通告,责令聚众组织者解散队伍和围观人员撤离,对拒不离去的人员或者进行煽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对正在实施破坏森林资源违法活动的人员,应强行制止或者予以拘留等。
4.2.5 根据现场处置工作的需要,省应急指挥部可以调用各级森林资源监测单位、森林武警部队和当地林业、公安、政法、宣传等部门的人员力量和物资设备,参与事故现场的调查、清理和处置工作。
对发生人员伤亡的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组织专门力量及时救治受伤人员,安抚伤亡人员的亲属,处理好相关事宜,确保社会稳定。
4.3 通讯联络
在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理的整个过程中,必须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省应急指挥部与市(州)、县(市、区)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之间采用有线电话联系,无线通讯方式为备用;省应急指挥部与现场处置组、信息联络组之间采用卫星移动电话联系,固定电话和其他无线通讯方式为备用;现场处置组各分队之间采用卫星移动电话、对讲机联系,其他无线通讯方式为备用;事发现场应急工作人员通过无线网络向省应急指挥部传输数据和图像信息。
4.4 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有关信息。
同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单位为责任报告单位,自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预案启动之日起,至应急处理正式结束为止,各责任报告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应急信息的报告工作。
发生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有关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到突发事故报告的林业部门应在1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省林业厅;初步判断为II级以上生态破坏事故的,市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接到信息报告后,要立即向省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市(州)。
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遇特殊情况,市(州)政府在向省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对于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发生后3小时内全面、准确报告省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在发生后2小时内先行预报,并说明具体原因。
报告内容包括:
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应急结束后,各责任报告单位应在8个工作日内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书面处理结果,内容包括总体情况、采取的措施和效果、潜在的危害、社会影响和有关遗留问题。
4.5 新闻发布
I级和II级突发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由省应急指挥部制定新闻发布工作方案。
Ⅲ级突发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由市(州)应急指挥部制定新闻发布工作方案。
IV级突发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由县(区、市)应急指挥部制定新闻发布工作方案。
应根据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查清的情况,分阶段及时发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6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造成事故和引发更大生态事故的条件、隐患一经消除,由事故现场处置组提出解除应急状态,报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省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毁坏资源处置
对毁坏的森林、林木和野生植物和湿地,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处置。
对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赃款、赃物,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5.2 伤亡人员处置
如有出现人员伤亡的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事故结束后,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尽快做好有关善后处置工作。
5.3 事故评价分析
应急状态终止后,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评估、分析和总结,提出防范措施。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所需资金,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由省财政厅筹措保障。
6.2 装备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资源和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和信息管理系统,增加配备有关生态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装备和物资,保证在发生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时能迅速赶赴现场,及时有效地开展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6.3 通讯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通讯联络畅通。
6.4 队伍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各有关林业单位都有参与重大林业生态事故应急处理的责任和义务。
要随时听从应急指挥机关的调遣,接到调遣命令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赶赴现场,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务。
6.5 技术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建立生态安全预警系统,组建生态安全专家咨询部,确保在事故发生后有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同时,在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建立生态事故应急数据库,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持。
6.6 培训与演练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加强本系统、本单位有关管理和技术人员生态事故应急处置知识的培训,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生态事故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业人才队伍,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6.7 建立保险机制
建立健全参加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确保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切身利益。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本预案所指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是指突发的,对经济社会稳定、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重大影响的,涉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生态安全事故。
应急:
针对突发生态事故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
7.2 预案的制定、解释和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省林业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制定,省林业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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