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产业科技创新发展引导专项资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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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产业科技创新发展引导专项资金
玉溪市产业科技创新发展引导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玉溪市产业创新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专项资金的产业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市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促进全市重点产业转型升级科技创新发展而设立的产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列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在玉溪市从事传统支柱产业改造提升、高原特色现代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商贸流通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科技创新、文化产业、建筑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各类商事主体、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及其它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的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政府导向原则。
全面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决策部署,围绕培育发展重点产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任务,与“十三五”规划相衔接,突出重点,以促进重点产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结构优化、快速发展为主攻方向。
(二)规模效益原则。
集中有限财力优先支持基础条件好、投资强度高、创新能力强、税收贡献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产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科技创新成长型企业、“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和重点研发机构,培育若干个引领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
(三)科技引领原则。
鼓励创新,突出科技支撑作用,加强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带动,加强重点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支持突破工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瓶颈的、能够抢占行业制高点的关键技术项目。
(四)引导激励原则。
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激励和调动重点产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引导社会资金积极投入重点产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带动产业发展壮大。
第二章资金管理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采用总额控制、自愿申报、部门初审、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审核等办法确定最终扶持对象。
建立玉溪市产业科技创新发展引导专项资金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为专项资金的决策机构,行使决策、管理职责。
联席会议由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工业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日常事务由涉及专项资金申报项目部门共同承担。
办公室主任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主任担任。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监管和绩效再评价,并根据工作职能,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局审核申请项目的相关事项。
第七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局是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有关产业政策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包括单位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认定标准等内容的相关文件;
(二)负责接受咨询和受理单位申请;
(三)组织对申请单位或项目的考察和初审;
(四)负责扶持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管、绩效评价;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专项资金支持领域及重点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支持领域及重点
(一)技术改造建设项目
支持战略新兴产业培育发展项目,支持传统产业提升产品层次、延伸产业链、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集约发展的新一轮工业技改升级项目。
支持企业采用数字技术、智能技术及新一代信息技术对设计、生产、物流、管理、服务等环节进行智能化改造的智能工厂、智能车间(生产线)、生产性智能物流以及智能制造装备等智能制造示范项目。
(二)技术创新建设项目
支持企业通过软硬件建设,提升基础研究开发、实验验证、设计仿真、工程试验或产品检验、检测、评价能力等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支持企业推动工业设计发展、软件及系统集成系统开发、推动产品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的产业化项目;
支持企业推广运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实施品牌培育示范试点、推进知识产权运用的项目。
(三)培育市场主体项目
对新建投产并于当年纳入规模以上的企业,以及首次升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年度增加值增速在15%以上的企业进行奖励。
对卷烟及配套产业、矿冶及装备制造产业、生物医药及食品加工产业、信息产业中工业总产值及销售收入增长15%以上且销售收入排行业前5名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0.5‰给予扩销促产补助。
(四)民营经济项目
对省、市级认定的民营小巨人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市场开拓、新产品开发中小企业建设项目给予补助。
对民营企业引进国际先进、填补省内空白、购买价格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给予补助。
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对小型微型工业企业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每户给予奖励(商贸流通、服务业等其他行业按相关标准,纳入限额以上的给奖励);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以上的民营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上台阶奖励。
(五)其他支持事项。
支持节能降耗、煤炭安全项目。
支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研究、规划编制、招商会展等。
补助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企业上市(包括IPO、新三板及区域市场挂牌等)培育。
第九条科技创新支持领域及重点
(一)支持推动我市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成果转化应用项目;农、牧、林、水产等行业具有一定技术创新性及市场前景好的项目;生物医药和大健康、湖泊保护与治理、可持续发展试验区及其他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创新项目;原则上采取事前补助方式。
(二)引导以企业为主体的全市各类创新机构加大研发投入,根据《玉溪市实现2020年R&D经费投入占GDP2.5%实施方案(试行)》(玉政发〔2017〕49号)给予补助,采取事后补助。
1、引导支持规模以上企业建立研发机构,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对新设立专业研发机构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补助。
2、引导支持科技企业发展壮大和加大研发投入,一是对首次升规、研发经费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1%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补助;二是对规模以上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按标准给予补助,包括基础补助、增量补助和重点补助。
3、鼓励产学研结合,对在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产业技术预研资金的;市内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承接市内企业委托的研发项目;建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等给予补助。
4、支持市内各类创新主体在重点产业、重点技术领域获取并维持知识产权,根据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权、品种审定数量给予补助。
5、对国内外一流科研院所、高校在我市设立专业性、公益性、开放性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的;国内外著名科研院所、高校在市内设立独立法人产业研发机构的等给予补助。
6、培育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对认定为国家、省、市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落户玉溪的双创中心、双创基地、众创空间;考核合格的市级以上众创空间;新认定的国家和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等给予补助。
(三)根据《中共玉溪市委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玉溪的决定》(玉发〔2014〕39号)给予补助,采取事后补助方式。
1、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引领工程,对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为国家和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领衔企业、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给予补助。
2、实施高原特色农业科技示范工程,对列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认定为省农业科技示范园、科技特派员创业等给予补助。
3、实施科技惠民服务工程,对认定为省级精品科普教育基地、省级科普教育基地、“三下乡”等给予补助。
4、实施科技创新平台推进工程,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经省科技厅考核,科技创业和企业培育成效突出的;通过市级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升级为省级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省科技厅认定并补助的企业研究院;新设立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且带动社会资金在我市投资规模达2亿元以上的创业投资机构等给予补助。
5、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工程,对获国内外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且被受理的国内发明专利;列入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申报为国家、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县(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产业化,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等给予补助。
(四)根据《玉溪市重点实验室及行业技术中心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在玉溪市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经申请认定为玉溪市重点实验室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给予补助;采取事后补助方式。
第十条农业科技支持领域及重点
(一)高原特色冬季农业开发科技示范项目:
对粮油蔗菜果花药等特色产业的新品种研发及引进试验、品种改良、基础性技术组装配套研究及推广,良种繁育基地建设等。
(二)农业产业化及开放型农业发展项目:
对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引进(培育)新品种并推广1000亩以上、新技术(新工艺)引进、新产品研发、先进加工(物流)设备购置等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新培育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中国驰名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名牌农产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建筑业支持领域及重点
(一)给予市内建筑业企业晋升为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一级企业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甲级资质勘察设计企业或监理企业奖励。
(二)市内一级总承包建筑业企业年产值达到15亿元、一级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年产值达到5亿元,当年度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
在此基础上产值每增加5亿元,增加奖励。
(三)在玉溪新注册或登记的建筑业企业年度产值达到15亿元的一次性奖励,在此基础上产值每增加5亿元、增加奖励;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甲级和工程设计专业甲级企业,当年产值达到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此基础上产值每增加5000万元、增加奖励。
(四)市内建筑业企业总承包本市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级优质工程、省级优质工程,分别给予奖励,项目工程多次获奖的以最高奖项计奖。
(五)新认定具有法定资格行业检测中心一次性给予奖励;建筑业企业新制定国家级标准、省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奖励;获得国家级、省级工法的,分别给予奖励;在国内新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个人)每项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商贸科技支持领域及重点
(一)支持传统商贸服务企业(项目)采用新技术改造提升服务能力,培育壮大商贸服务业。
(二)电子商务发展项目:
对为玉溪市辖区内企业提供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的企业(项目)给予补助;对自建或依托第三方平台开展网上销售,且年度网络销售额及增幅达到一定标准的电子商务企业按销售额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文广科技支持领域及重点
文化事业专项建设:
支持文化创新性项目、特色文化产业项目、优秀文化产业项目、动漫创意和品牌项目等。
第十四条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扶持的其他产业事项。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采用竞争性分配办法。
实行无偿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扶持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同一项目按照从高原则执行,不重复扶持。
第四章专项资金申请与受理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的申请采用“书面申报,集中受理”的模式。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工业和信息化支持领域及重点方向项目申报受理;市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支持领域及重点方向项目申报受理;市农业局负责农业科技支持领域及重点方向项目申报受理;市商务局负责商贸科技支持领域及重点方向项目申报受理;市文化广电局负责文广科技支持领域及重点负责方向项目申报受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业支持领域及重点负责方向项目申报受理。
第十七条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扶持需提供的详细资料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各项目申报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单位书面申报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需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受理部门核查申请单位业申报项目内容及其材料,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受理部门应当场或在7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内容。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玉溪市依法注册、纳税、经营或依法从事其他活动;
(二)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及不良经营行为且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第二十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一)不符合第十六条情形的;
(二)未按规定提交商事主体年度财务报告或进行税务申报的;
(三)在享受各级政府扶持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予扶持。
(一)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及有可能影响该单位重大经营活动诉讼或仲裁的;
(二)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三)在项目申报期限内,发生重大安全、环保等事故的;
第五章专项资金审核与批准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的审核与批准按照部门初审、专家评审、联席审核、社会公示、核准拨款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部门初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局受理单位申请后,核实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对单位或项目进行综合考察;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申报项目的实际情况,对需要专家评审的项目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对无需专家评审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提出部门审核意见;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局汇总相关意见后,对予以扶持项目提出扶持的初审建议,报办公室审核。
第二十三条办公室审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办公室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局初审建议和对各项目及申报单位的总体判断,对扶持项目和扶持额度进行复核审查,形成初步扶持计划;
(二)办公室将形成的初步扶持计划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经联席会议审议同意的初步扶持计划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官网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任何第三方均可以就初步扶持计划提出异议,由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向联席会议召集人及成员单位汇报。
受理部门在调查结果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单位和提出异议的第三方。
第二十六条初步扶持计划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扶持计划,财政局分别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局根据扶持计划,按财政资金管理程序核拨。
第六章专项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局负责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扶持项目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开展项目验收,做好专项资金的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定期报联席会议审议。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局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督促和检查,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局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再评价,提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九条各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三十条获得扶持的单位,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支持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落实程度、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与项目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行为,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获得扶持的单位,应确保扶持资金专款专用。
对于单位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出现的虚报、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非因不可抗力因素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财政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资金、三年内不再将该单位列入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等措施,并将项目承担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应当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做出评价,保证技术评审工作的严肃性。
评审专家违反相关规定,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永久取消其专项资金的评审资格,并将有关情况列入个人信用记录。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其他相关产业、科技创新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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