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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问
155问(十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疑问解答
2017-11-3016:
03:
16
1.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的对象是哪些人
答: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的对象是指辖区内居住的所有居民。
其工作对象是辖区内的各类学校、二次供水(水箱)单位、农村集中式供水设施;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与非法计生服务提供者。
通过对工作对象行为的规范来服务于辖区内的居民。
2.什么是卫生计生监督协管
答: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在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指导下,协助开展巡查(访)、信息收集、信息报告、宣传指导以及调查处置等。
3.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的目标是什么
答:
充分利用公共卫生网络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前哨作用,解决基层卫生监督相对薄弱的问题。
从而建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卫生监督网络体系,及时发现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保障广大群众公共卫生安全。
同时,通过对广大居民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健康知识和卫生计生法律政策知晓率,提升人民群众疾病防控意识,切实为广大群众提供卫生计生健康保障。
4.何为卫生计生监督卫生计生监督手段有哪些
答:
卫生监督指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和适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卫生法规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处理具体卫生行政事务的活动。
卫生计生监督手段是指卫生计生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贯彻卫生法律规范、实施卫生监督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和方法。
主要手段有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奖励、卫生行政处罚、卫生行政强制。
5.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与卫生计生监督的关系是什么
答: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与卫生计生监督的最大不同是前者没有执法权,后者有执法权。
基于这个前提,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所能做的是协助卫生计生监督开展部分信息收集、报告、巡查、教育培训等不需要执法权的工作。
具体包括:
(1)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即发现或怀疑有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
(2)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协助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进行巡查,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3)学校卫生服务,即协助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定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开展巡访,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
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
(4)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协助定期对辖区内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开展巡访,发现相关信息及时向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报告。
(5)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
协助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定期对辖区内计划生育机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巡查,协助对辖区内与计划生育相关的活动开展巡访,发现相关信息及时报告。
6.饮用水的采样检测由谁来做采样检测频率是多少
答:
具备条件的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员可以进行采样与检测。
如不具备条件的话,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员只负责采样送检即可。
关于采样检测的频率,各省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参考2012年版的《卫生监督协管技术规范》的要求,确定本省的卫生计生监督协管饮用水采样检测频率。
7.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的报告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的服务对象为辖区人口,其中是否包括辖区内的流动人口
答:
包括辖区内的流动人口。
服务人口类型可分为常住人口、户籍人口、流动人口,其中常住人口是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
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以下简称《规范》)要求,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的服务对象为辖区人口,是最为广泛的,包括了在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对象。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定级事件和非定级事件,其中非定级事件是否需要报告
答:
需要报告。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所要求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包括定级事件和非定级事件,定级事件是最后纳入统计或公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非定级事件信息,也称之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是指未达到定级事件标准的其他事件信息。
3.《规范》第二项服务内容中提到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具体定义是什么
答: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一定时间内(通常是指2周内),在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如同一个医疗机构、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3例及以上相同临床表现,经县级及以上医院组织专家会诊,不能诊断或解释病因,有重症病例或死亡病例发生的疾病,可能是传染病(包括新发传染病)、中毒或其他未知因素引起的疾病。
4.我国法定传染病是否只有甲、乙、丙三类,合计39种传染病
答:
目前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包括甲、乙、丙三类合计39种。
此外,法定传染病还包括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和需要开展应急监测的其他传染病,如人感染猪链球菌病、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急性弛缓性麻痹(AFP)、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寨卡病毒病等。
5.除国家法定传染病外,还需要报告其他传染病吗
答:
除国家法定传染病外,以下情形也需报告:
(1)某行政辖区内的其他传染病,即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和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2)不明原因肺炎和不明原因死亡等为特定目的监测的疾病。
6.《规范》中增加的分诊记录,是否必须登记
答:
分诊记录必须开展登记。
分诊记录是《规范》中新增加的内容。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规定: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
因此,开展预检分诊是传染病诊疗工作需要遵循的重要内容,同时要做好预检分诊的相关记录。
7.如果基层医疗单位建立了医院信息系统(HIS),是否能等同分诊记录、门诊日志、入/出院登记、检测检验和放射登记的登记
答:
如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了医院信息系统(HIS),可由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自动生成规范的分诊记录、门诊日志、入/出院登记、检测检验和放射登记。
但只有HIS系统具备自动生成规范的各类记录功能时,才能视为等同登记。
8.现住地址不是户籍所在地时,现住址如何填报
答:
现住地址是指患者发病时的住址,而不是户籍所在地址。
具体包括:
(1)专程至外地就诊,应填写病人的常住地。
如某病人患手足口病,该病人由A城市至B城市就诊,现住址应填写A城市。
(2)外出或至外地工作、出差、旅游等期间患病,应填写工作地、寄宿或宾馆等地址。
(3)如新发传染病的境外输入病例等无法提供本人现住地址的,填写报告单位地址。
(4)羁押或服刑人员患病,填写羁押或服刑场所地址。
9.传染病病人因意外或非传染病死亡时,死亡日期如何填报
答:
填报因患该种传染病死亡的时间,因意外或非传染病死亡时,不需填报。
艾滋病病人和HIV感染者死亡,不论是否因艾滋病死亡,均须及时进行死亡报告。
10.是否所有乙类和丙类传染病都是24小时内报告
答:
部分非甲类传染病需2小时内报告,包括乙类传染病中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或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均应于2小时内完成报告。
《规范》中乙类传染病中按甲类管理的病种包括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埃博拉出血热、人感染禽流感(注:
新亚型禽流感病例)、寨卡病毒病、黄热病、拉沙热、裂谷热、西尼罗病毒等。
而人感染H5N1禽流感和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均按照一般的乙类传染病管理,24小时内报告即可。
11.当发现传染病报告卡报告错误或报告病例转归(死亡),或诊断情况发生变化时,是否可以在原纸质报告卡片上进行订正
答:
不可以。
发现报告错误或报告病例转归(死亡),或诊断情况发生变化时,报告单位应及时对《传染病报告卡》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等进行订正。
订正报告时,需要重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或抽取电子传染病报告卡,卡片类别选择订正项,并注明原报告疾病名称,并按报告时限要求在网络直报系统中完成订正。
12.艾滋病、乙肝、丙肝、肺结核、梅毒、血吸虫病等慢性传染病就诊时,如曾经作出诊断并报告过,是否还需要进行报告
答:
诊断结果与首次报告诊断一致的不需要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在做出艾滋病、乙肝、丙肝、肺结核、梅毒、血吸虫病等慢性传染病诊断时,如已知该患者本次病程曾经作出诊断并被报告过,则可不再进行报告;如对该患者的报告情况不清楚,仅对首次就诊进行一次性报告,再次就诊时诊断结果未发生变更则不再进行报告;跨年度的既往病例,如诊断变更或因该病死亡时应再次报告。
13.《规范》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和感染控制,严防疫情传播,其中个人防护方式包括哪些方面
答:
个人防护的方式包括标准预防,接触传播的防护、空气传播的防护、飞沫传播的防护和虫媒传播的防护等。
其中,标准预防是指认为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均具有传染性,需进行隔离,不论是否有明显的血迹、污染,是否接触非完整的皮肤与粘膜,接触上述物质者,必须采取预防措施,是针对医疗机构人员采取的一组预防感染措施,包括手卫生,根据预期可能的暴露选用手套、防护服(隔离衣)、口罩、护目镜或防护面罩以及安全注射,也包括穿戴合适的防护用品处理患者所在环境中污染的物品与医疗器械。
14.《规范》中要求开展应急接种和预防性服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可以做出此类处置决定
答:
不可以。
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为一些疾病应急时所采取的药物性预防措施。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在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指导下就相关工作提供协助,而如何开展应急接种和预防性服药都应由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提出并经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15.基层医疗机构协助开展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和处置,工作职责如何具体界定
答: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本项服务中,必需做好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报告和管理;协助开展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置。
16.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配备专(兼)职人员,是否配备了人员就可以了
答:
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必须配备2名或以上专(兼)职人员,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人员。
17.很多地方试点了电子版传染病报告卡,是否和纸质版的传染病报告卡一样具备法律效力
答:
《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指南(2016版)》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已实现传染病报告卡电子化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具备电子签名和时间戳视为与纸质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须做好备份工作,备份保存时间至少与纸质传染病报告卡保持一致。
暂不符合条件的须打印成标准纸质卡片由首诊医生签名后保存备案。
实现直接数据交换的医疗机构,电子交换文档(转换的XML文件)应当做好备份,保存时间至少与纸质传染病报告卡保持一致。
首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传染病病人及疑似病人后可通过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自动抽取符合交换文档标准的电子传染病报告卡。
1.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的服务对象是指哪类人群
答:
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的65岁及以上老年人都是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对象。
2.体质辨识的工作内容包括哪些
答:
包括以下内容:
(1)按照“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的33项问题逐条采集信息,再根据体质判定标准表的要求,将每种体质的得分计算出来,判定出该居民的体质类型。
(2)根据居民的体质类型,从情志调摄、饮食调养、起居调摄、运动保健、穴位保健几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指导。
(3)具体情况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中。
3.工作指标包括哪些与2011年版相比有哪些变化
答: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以下简称《规范》)中,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项目只有1个工作指标,即“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率”。
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率=年内接受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的65岁及以上居民数/年内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数×100%。
接受中医药健康管理是指:
建立健康档案、接受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服务记录表填写完整等四个方面。
4.填写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
在填表的时候一定要按照填表说明进行询问和操作:
(1)采集信息时要能够反映老年人平时的感受,避免采集老年人的即时感受。
(2)采集信息时要避免主观引导老年人的选择。
(3)记录表所列问题不能空项,须全部询问填写。
(4)询问结果应在相应分值内划“√”,并将计算得分填写在相应空格内。
(5)体质辨识:
医务人员应根据体质判定标准表(见附件2)进行辨识结果判定,偏颇体质为“是”、“倾向是”;平和体质为“是”、“基本是”,并在相应选项上划“√”。
(6)中医药保健指导:
在所提供指导对应的选项上划“√”,可多选。
其他指导请注明。
5.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中,体质判定标准表有什么作用与2011年版比较有哪些变化
答:
体质判定标准表是指导采集信息后如何计算每种体质的分值,并如何判定该居民是哪种体质的标准。
《规范》在标准表后增加了填表说明,以指导辨识结果发生矛盾时的解决方法,在2011年版中没有这部分内容。
增加的内容如下:
(1)该表不用纳入居民的健康档案。
(2)体质辨识结果的准确性取决于接受服务者回答问题准确程度,如果出现自相矛盾的问题回答,则会出现自相矛盾的辨识结果。
需要提供服务者核对其问题回答的准确性。
具体处理方案有以下5种:
一是在回答问题过程中及时提醒接受服务者理解所提问题。
二是出现两种及以上判定结果即兼夹体质是正常的,比如气阴两虚,则两个体质都如实记录,以分数高的为主要体质进行指导。
三是如果出现判定结果分数一致,则由中医师依据专业知识判定,然后进行指导。
四是如果出现既是阴虚又是阳虚这样的矛盾判定结果,则要返回查找原因,帮助老年人准确采集信息,必要时候由中医师进行辅助判定。
五是如果出现每种体质都不是或者无法判断体质类型等情况,则返回查找原因,或需2周后重新采集填写。
6.关于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工作指标的数据来源
答:
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项目的工作指标是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率。
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率=年度辖区内按照月龄接受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的0~36月儿童数/年度辖区内应管理的0~36个月儿童数×100%。
分母“年度辖区内应该管理的0~36个月儿童数”来源,是根据妇幼相关年度报表。
1.“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其中包括流动人口患者吗
答:
常住肺结核患者是指辖区内常住人口中的肺结核患者。
具体指实际经常居住在辖区半年以上的人口。
包括:
(1)户籍在本辖区,平时也居住在本辖区;
(2)户籍不在本辖区,但在本辖区居住半年及以上。
不包括:
户籍在本辖区,但离开本地半年以上。
对于流动人口患者,只要在本辖区居住半年及以上,就属于服务对象。
2.对于住院患者,应何时对他们开展第一次入户随访
答:
要等患者出院后,才开始第一次入户随访。
3.“肺结核患者第一次入户随访记录表”如何填取药时间地点
答:
这是指患者下一次复诊取药的定点医疗机构地址和时间。
在随访后,要跟患者确定一个月后(偏远的地方是两个月后)复诊取药的定点医疗机构地址和时间。
随访人员记录下这个地点和时间,以便到时提醒患者复诊取药。
4.“肺结核患者随访服务记录表”要填多少次
答:
如果是基层医生对患者进行督导服药的,那么只需每月随访评估1次并记录,这样治疗6个月的患者就需要6次的随访记录表和1次的第一次入户随访表;如果是家属督导服药或患者自服药,那么基层医生就要在患者治疗强化期(2个月)每10天随访评估1次,继续期(4个月)每月随访1次,治疗6个月的患者就需要10次的随访记录表和1次的第一次入户随访表。
5.在随访记录表中,如何填写患者的“用药”情况
答:
用药情况,是专指患者抗结核药品的使用情况,包括化疗方案、用法和药品剂型等。
基层医生可以从患者的“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耐药患者为“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服药卡”)中获得患者的用药情况。
6.“肺结核患者随访服务记录表”中,对于“全程管理情况”栏何时填写,如何填写
答:
患者进行结案评估后,才填写“全程管理情况”栏。
在该栏中“应访视患者次数”可按照频次要求计算获得。
举例说明:
(1)由医生督导服药且治疗6个月的患者,应访视次数为7次(6次随访和1次第一次入户随访);
(2)由家属督导服药且治疗5个月(强化期1个月,继续期4个月)的患者,应访视次数为8次(7次随访和1次第一次入户随访)。
7.“肺结核患者随访服务记录表”中,“全程管理情况”栏的应服药次数如何估算
答:
以“停止治疗日期”,减去患者在社区“开始服药日期”,并排除期间患者因不良反应而暂停服药的天数,为应服药次数;开始服药日期,可用第一次入户随访日期替换计算。
8.对于工作指标“肺结核患者管理率”,分子如何界定
答:
该指标的分子为“已管理的患者”数量。
“已管理的患者”是指基层医生对患者进行了第一次入户随访,且记录了“肺结核患者第一次入户随访记录表”的患者。
9.如何理解工作指标“肺结核患者规则服药率”的分子与分母
答:
对于该项工作指标,《规范》明确:
肺结核患者规则服药率=按照要求规则服药的肺结核患者人数/同期辖区内已完成治疗的肺结核患者人数×100%;
“规则服药”:
指在整个疗程中,患者在规定的服药时间实际服药次数占应服药次数的90%以上。
如计算2016年肺结核规则服药率,则应将年度内登记管理并完成治疗的患者,通过队列,分析每1例患者是否规则服药,如果规则服药就作为分子。
分母则是指疗程已结束的患者总数(即可以进行结案评估的患者)。
10.应由谁提供农村结核病患者的健康管理服务
答:
结核病患者的健康管理服务是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来提供,社区医生、乡镇医生或者村医都可以实施。
考虑到农村地区的地域广、交通不便利等条件,建议在农村主要由村医为患者提供管理服务。
11.凡是发现肺结核可疑者都要推介转诊吗
答:
原则上是的。
但在转诊之前,要对可疑者进行初步的鉴别诊断,排除明确的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等疾病;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对患者开展胸部X线影像检查后,再转诊疑似患者。
12.对于第一次入户,患者拒绝医生上门,可否电话访视
答: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没有明确规定,但原则上不允许用电话来替代第一次入户。
因为只有入户才能评估并指导患者的居住环境,以减少结核菌传播。
然而现实中的确存在拒绝医生上门评估的患者,但不多。
对于这类患者,我们会要求上级专业机构在之前就对患者进行重点沟通,向患者说明健康管理的意义,配合基层医生完成疗程的重要性等。
如果患者坚决拒绝(以保护隐私为由,拒绝基层医生随访),定点医疗机构则不会将该患者的名单告诉基层,基层就不需要对该患者进行管理。
1.住院的精神障碍患者需要纳入社区管理吗
答: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以下简称《规范》),明确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对象是指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因此,住院患者不属于服务对象。
一旦患者出院,承担治疗任务的专业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将疾病诊疗相关信息转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并纳入社区管理。
但在实际工作中,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仍然保留住院患者档案,待患者出院后继续实施管理。
上级部门在检查督导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时,所抽查的患者档案,应排除住院患者档案。
2.关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免费体检,要求征得家属和本人同意。
如家属和本人不同意体检应如何处置可否提供知情体检告知书
答:
按照正常安排,首先把免费体检通知发给患者或家属,经过健康指导及说服,如果家属和本人还不同意体检的话,让患者或家属签署拒绝体检告知书以留下证据,记录在随访表和健康记录表档案里,这就属于规范操作了。
关于提供知情体检告知书,各地有很多的办法,以明确告知患者或家属免费体检的方法等,均可借鉴。
3.如何把握“不稳定、基本稳定、稳定”三类患者的随访间隔
答:
这三类患者中,稳定的每三个月随访一次,不稳定的每两周随访一次。
此两类患者的随访间隔要求是固定的,不存在疑义。
对于基本稳定的患者,《规范》规定为首先是两周随访,稳定了三个月随访,如果不稳定的一个月随访。
这样规定是因为考虑到基本稳定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病情已经有了变化,也许有进一步复发恶化的可能,从而提出在两周内随访一次,以便于及时发现和处置病情。
当然,经过两次随访发现患者还是处于基本稳定状态,那就应该每月随访一次了。
4.有些长期居家的患者以懒散、孤僻精神症状为主,除社会交往、学习能力评估较差外,其他方面都较好,可认为他病情基本稳定吗
答:
对的,这种情况应该评定为基本稳定。
如果随访时患者每次都差不多这个样子,随访内容可以简便一些。
如几次随访情况都大致如此,可考虑为“衰退”病人,进行电话随访,一个月打一次电话。
当然,对于慢性衰退的患者我们还是要予以康复指导,督促患者参与社会活动,这也是《规范》所要求的。
随访包括预约患者到门诊就诊,电话追踪和家庭访视3种方式。
我们强调不稳定的患者尽量家庭访视--面访。
5.很多的患者只是被关在房屋里,算是关锁吗
答:
凡限制了患者的人身自由,不管是任何方式,都属于关锁。
6.能将患者的严重精神障碍疾患填入年度健康体检表主要健康问题项内吗可以披露到健康档案中吗
答:
可以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档案,包括健康档案内注明。
因为现在健康档案并不是全部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系统并没向社会开放,医疗卫生机构有严格保密制度。
即使将来可能会将个人健康档案“适当的”向社会披露,也不会导致个人隐私泄露。
因为这个“适当的”披露只是向健康档案本人的披露,向本人披露本来就是尊重个人隐私最好的体现。
7.“首次抗精神病药治疗时间”应如何界定如果患者第一次就诊,就直接收住院了,这个首次治疗时间要不要填写
答:
肯定要填写。
表格中“首次抗精神病药治疗时间”虽然列在门诊,实际上是要反映患者首次抗精神病药物使用的时间。
确实有些患者第一次治疗就是直接住院,是在病区第一次用药。
所以,不管是在门诊还是在住院病房的第一次抗精神病药物使用的时间都是“首次抗精神病药治疗时间”。
8.基层医疗机构专科医生对患者进行诊断并建档立卡了,这能被上级医院认同吗
答:
如果这是现场建档立卡,就填写现场诊断的时间。
“确诊医院”填写做出现场诊断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所在医疗机构。
凡给出精神障碍诊断,一定须是精神科执业医生作出的,不管在什么场合作出都可以。
9.“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随访服务记录表”共列了11项症状,其中有几项就可以算精神症状明显
答:
《规范》对此没有一个严格的限定。
一般这么理解,如果患者有多项症状,就说明症状比较明显,如仅1-2项,可能症状不太明显。
但实际上,即使只有一项严重症状,也会导致严重后果,如杀人放火。
所以不能单纯以数量多少判断,还是要有专业判断,需要综合的判断。
可以结合症状的数量和影响程度(严重程度)两者来判断,即症状数量多、或者影响程度大,为精神症状明显;症状数量相对少或者影响程度小,则为精神症状不明显。
10.基层医生不是专科医生,可否在“两周随访”时直接调药
答:
如果承担服务的医务人员是临床执业医师,具有处方权,依据《规范》是可以进行一定药量的调整。
按照《规范》要求,基层医生应该得到上级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的指导,可以在上级精神卫生专科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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