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面临的问题与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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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试论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
我国近年来发生一系列审计失败案例,注册会计师面临的法律诉讼案件不断上升,或因出具不合规审计报告而受到行政处罚的事件屡有发生。
这说明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仍存在着执业质量低下、行业恶意竞争现象严重、监管不力等问题,特别是发生的一系列与被审计单位共同作弊、制作虚假会计信息、欺骗公众的审计案例,使注册会计师行业陷入了信誉危机。
究其原因,主要是会计师事务所及执业会计师角色选择、自身利益与严格执法的矛盾、自律与他律的矛盾、审计责任与法律责任协调等问题的影响。
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应从加强行业诚信建设、提高执业独立性、健全法规、加强对监管者督导方面努力。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制度;监督
一、注册会计师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3
(一)注册会计师制度本身存在内在矛盾…………………………………………………3
(二)执业水平不高,能力差………………………………………………………………3
(三)竞争现象严重…………………………………………………………………………3
(四)监管不力…………………………………………………………………………………4
二、注册会计师行业问题严重的原因分析…………………………………………………4
(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会计师角色的影响……………………………………4
(二)自身利益与严格执法矛盾的影响……………………………………………………5
(三)自律与他律矛盾的影响………………………………………………………………5
三、完善注册会计师制度的对策……………………………………………………………6
(一)提高注册会计师诚信度是主要的对策………………………………………………6
(二)加强内部自律,努力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6
(三)加强外部监管,实施有效措施………………………………………………………7
(四)被审计单位应采用审计招标制………………………………………………………7
(五)完善监督体制…………………………………………………………………………7
参考文献………………………………………………………………………………………9
试论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一、注册会计师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
(一)注册会计师制度本身存在内在矛盾
我国现代社会中,在大家看来是被审计单位拥有聘请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的权力,但实际上真正拥有这项权力的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
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报酬和升迁是和企业的财务状况好坏联系在一起的。
受利益驱动他们会将公司的财务状况描述得尽可能好,同时他们需要会计师为他们这份财务会计报告穿上一层亮丽的“外衣”,使得财务报告更有说服力,从而给他们带来更大的利益。
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在选择会计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时,首先考虑的是能为自己利益服务的对象。
如果所选注册会计师坚守职责,正确指出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粉饰企业财务状况的问题,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利益显然会受到损害。
那么管理当局就不会解雇他来从事这项审计工作,乃至不会选择这家会计事务所。
于是这些会计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利益也会受到损害。
但这种审计报告的受益者却是模糊的,没有一个明确的受益者会对此给予会计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直接的回报。
相反如果出具的审计报告偏向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管理当局显然是受益者,他们会回报注册会计师。
这样管理当局和注册会计师两方都受益。
所以管理当局和注册会计师有一个利益汇合点。
这个汇合点是注册会计师制度的内在矛盾。
正是这个矛盾决定了虚假审计报告一定会产生。
(二)执业水平不高,能力差
注册会计师队伍的人员结构不合理,形成新老并存的局面,在我国会计制度起步早期,其所拥有的经验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不适用于新的市场经济时代。
而新的注册会计师虽然在会计、财务管理、金融、法律等诸多方面有着现代化的知识,但是他们从事会计时间短,缺乏工作经验和阅历。
这样导致了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水平低下,执业能力较差。
(三)竞争现象严重
1、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较为严重。
一些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与原来的会计事务所有着微妙的联系。
主管部门往往将所管辖企业的财务报表审计或各分支企业改组审计等业务拿到有关系的会计事务所,而主管部门所看重的并不是某事务所的审计能力,最主要的原因是被指定的会计事务所会为了自身利益而听命于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部门,因此,被指定的会计事务所毫无独立性可言。
2、社会同行之间竞争激烈。
许多事务所为了能够拉到业务,不惜拼命压价,在这种情况下,会计事务所考虑到审计成本,就把其应该秉承的审计客观公正的鉴证职能抛到脑后,从而给被审计单位会计造假行为有了可乘之机。
(四)监管不力
注册会计师制度一直是我国会计师制度的一个薄弱环节。
具体表现为:
1、监管人员严重不足。
大多数人员是从会计事务所借来的,因其是暂时借用人员,所以其执行监管工作也只是做做样子,马马虎虎而已,不可能替代常设的监管人员。
2、监管人员能力有限,不能胜任其监管工作。
这些人员中大多是从高校毕业后直接从事这一工作,或是政府机关单位分流人员,不乏给干部家属安排工作所设的,极少数真正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
3、惩戒不严。
我国目前的执法环境对于注册会计师舞弊来说惩戒较轻。
我国针对注册会计师舞弊行为监管部门主要采取警告、暂停执业、罚款等行政方式,追究其刑事和民事责任的较少。
尽管在行业治理中处罚了一大批会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什么,使得注册会计师被诉讼的风险还是很小,可见单一的行政处罚手段降低了法律的威慑效应,在某种程度上使得会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怀有侥幸心理,从而纵容了注册会计师的舞弊行为,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合谋的行为屡屡发生。
二、注册会计师行业问题严重的原因分析
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问题严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我国注册会计师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外,其深层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会计师角色的影响
我国目前社会上是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定位于社会中介组织来看的,但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市场趋向也是明显的,我国现行的《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其具体组织形式有两种:
有限责任公司制和合伙制,他们拥有独立财产、独立承担民事经济责任,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发生委托关系,会计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收取报酬成了顺理成章的事,这是社会审计和国家审计最大的不同点,按照原有的《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审计收费是社会审计机构与委托人之间签订合同的重要内容,而这种收费是按照审计机构所承担的风险来确定的,这说明作为社会审计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发生审计关系时,是拿着被审计单位的报酬来做中介服务工作的,在这种前提下,最大的难题是怎样保证中介组织的独立性。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是执业公平客观的保证。
失去独立性,注册会计师所提供的审计鉴证信用服务就会有偏差。
由于企业投资者和管理当局等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着潜在的利益冲突,管理当局有提供低质量甚至是不实会计信息的动机,而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又缺乏专业知识来辨别会计信息的真伪,因而独立的第三方即注册会计师对会计信息进行鉴证成为必然。
注册会计师审计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一道防线。
一旦注册会计师热衷于提供非审计服务,则其利益将很可能与企业管理当局的利益捆绑在一起,由此极有可能导致独立性丧失。
一旦丧失独立性,作为公司治理生态中的注册会计师环节就如同虚设,失去了辨别会计信息可靠与否以及是否存在财务欺诈的基本功效。
在实际的工作中,注册会计师具有执法者、监督者服务者等多重地位与角色,其“经济警察”的身份,应当行使好监督职能。
从事会计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来说,就很有可能首选的是与自身利益紧密挂钩的服务职能,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中一旦将自己定位于主要通过审计服务来获取高额报酬时,必然会引发以上存在的问题。
(二)自身利益与严格执法矛盾的影响
如上所述,会计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时,有追逐自身利益的动机,他们本能地会从自身利益出发去决定自己的行为,这种行为属于“自我产生的偏差”,这种偏差是人类的本性所在。
在审计工作中,当坚持严格执法独立审计的原则与自身所可能获得的利益发生矛盾时,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做出职业判断时不可能不受自身利益的影响。
其就会面临一个选择问题,一边是高收益,一边是低成本甚至是零成本,那些诚信缺失、利欲熏心的人为什么不冒低风险呢?
意识其所获得的利益远远超过其违法成本时,就会导致会计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形成共同利益体,共同舞弊,制作虚假的审计报告。
事实上,现实中发生的许多案例正是这样发生的,只要人类的这种本性存在,发生虚假审计报告的可能性就必然存在。
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对会计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处罚力度不够,使其违法成本降低,这也是造成一些会计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铤而走险的重要原因。
(三)自律与他律矛盾的影响
按照惯例,注册会计师行业在执行业务时严格执法,主要靠自律。
因此,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
作为中介方的注册会计师他们的职业道德和职业判断能力对审计报告的质量影响很大,尤其是现代经济变化迅速,不断产生新的金融工具,传统的会计方法已经无法跟上社会发展形式,经济业务和会计准则之间就会脱节,企业往往会利用这些漏洞“修饰”财务会计报告。
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标准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中,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从目前发生的问题来看,诸多案件的发生,也与道德的建设有着密切关系。
但是道德的建设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且受到整个社会道德环境的影响。
因此,短时期内要求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树立起良好的职业道德是不可能的。
我国目前监督部门为财政部门,而财政部门的督导不到位,才促使会计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违法行为的产生,是造成诸多违法问题的重要原因。
所以,必须加强来自他律的约束,即对监督者实施监督,这样才能让注册会计师及会计事务所无机可乘。
三、完善注册会计师制度的对策
针对目前注册会计师制度存在的弊端,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使其趋于完善和合理。
(一)提高注册会计师诚信度是主要的对策。
一个坚守职业操守、信守诚信的注册会计师绝不会成为造假者的帮凶。
因此,要想从根本上杜绝注册会计师造假,就必须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观念,提高其自身的诚信水平。
要实现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应该从注册会计师诚信度和注册会计师的市场准入制度两方面着手。
加强诚信教育,这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基本道德要求,诚信服务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
失去诚信,必将失去客户,失去赖以生存的根本。
随着审计服务市场的国际化和开放化,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日益凸现出它的重要性。
我们必须理性分析注册会计师行业一些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探寻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度的途径和方法。
并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改进。
在不断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同时,关注人才的培养也是不可缺少的。
会计师事务所是知识密集型企业。
人力资源是会计师事务所的重要资产和生产力,其专业技能的高低、道德水平的好坏直接影响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水平。
建立人才吸引、人才激励、人才保留系统化人才发展机制。
有了优秀的人才执业的质量才会不断提高。
而且经过几个世纪的建设,注册会计师制度日臻完善,在现代经济中确实发挥了“经济警察”的作用。
事实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总比没经审计的报告更可靠,毕竟注册会计师还有一定的独立性,他们要受到舆论和法律的监督也要考虑到出具虚假财务报告的后果。
从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注册会计师还是遵守职业道德的他们出具的审计报告还是可靠的。
(二)加强内部自律,努力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作为中介方的注册会计师,他们的职业道德和职业判断能力对审计报告的质量影响很大。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必须依赖其职业道德和职业判断能力,在审计过程中保持高度的职业审慎和怀疑态度,有助于迅速发现可疑之处,提高审计效率。
相反,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风险意识,只是一味依照既定的审计程序来执行审计,则既无效率又无质量,甚至可能导致财务舞弊的蛛丝马迹从眼皮底下溜走。
对企业的这些会计处理不能做出合理的职业判断,就会签发有失公允的审计报告。
经济业务和会计准则的脱节决定了注册会计师必须有很高的职业道德。
因此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职业判断能力是保证审计报告质量的基本。
注册会计师要做到客观公正必须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
一方面注册会计师要对事不对人,认真审查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
保证财务会计报告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注册会计师还要提高自身的职业水准,认真学习专业知识,提高自身专业素质,提高职业判断能力以确保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客观性。
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协会应该担负起行业自律的责任,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加大教育和处罚力度,减少道德低下或有违规记录的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机会。
其主要措施:
如限制其市场准入甚至是吊销其职业资格证书,不分派其执行审计风险较高的审计项目,或通过培训等途径提高其符合职业标准的道德水平。
开展诚信教育,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开展执业后续教育,不断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水平和职业判断能力。
(三)加强外部监管,实施有效措施。
完全依靠内部自律不可能解决注册会计师的诚信问题,必须加强外部监管,使注册会计师在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时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外部监管包括行政监管和司法监管,其中最重要的是司法部门的监管。
司法部门的积极介入、严格执法可以在监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行为方面发挥很大的作用。
如果注册会计师因舞弊行为受到司法起诉,相应会提高其违法成本,使其望而却步。
而且对违法的注册会计师加大处罚力度,严惩会计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违法行为,其意义不仅在处罚本身,对后来者也可以起到警戒和教育作用。
注册会计师的造假成本公式与管理当局造假成本公式一样,但是注册会计师的造假成本比管理当局造假成本更低,这是因为注册会计师的造假被发现的概率小于管理当局造假被发现的概率。
因此,加大造假的惩罚力度,对会计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惩罚,在审计工作的源头上形成威慑。
(四)被审计单位应采用审计招标制。
企业以招标方式选择会计事务所相对来说会合理些。
审计招标可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主要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开投标,由评审委员会按一定的标准选择负责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招标制通过引入一个独立的第四方相对于委托人、受托的注册会计师之间及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来行使审计委托权,割断了被审计单位与注册会计师之间的联系,从根本上隔离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的不当干涉,是对现有不合理的审计委托模式改革的有益尝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有独立审计制度的缺陷。
(五)完善监督体制
1、要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制,包括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
加大对会计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违法的处罚力度。
对会计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违法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取消应被审计单位负主要责任的会计人员的会计资格等;对涉及违法犯罪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完善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体制。
注册会计师行业本来是出于监督的需要而产生的,长期以来人们忽视对监督者的监督,总是认为监督者自身做的很好。
但是事实说明没有一套完善的监督监督者的机制,监督者本身难免不出问题。
对监督体系有四点建议。
(1)推行双所共审制度。
现行实行的是一个会计事务所审计制度,这样如果出现注册会计师舞弊也无人知晓。
双所共审制度可以使两个会计事务所相互监督,提高审计质量。
(2)实行审计单位轮换制度,不能由一个或两个会计事务所长期审计某一被审计单位。
(3)实行注册会计师轮审制度,不能由一个或几个注册会计师长期审计某一被审计单位。
(4)完善并深化注册会计师自律机制。
主要是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教育,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同时也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后继教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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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荣敏
201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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