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制度专本试题库与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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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专本试题库与答案
《社会保障制度》练习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
1.庇古被称为(C)之父
A.微观经济学B.计量经济学C.福利经济学D.宏观经济学
2.下列不属于社会福利的作用的是(C)
A.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素质B.有利于提高国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稳定
C.有利于国民再分配D.有利于调控社会总供求的平衡,促进经济发展
3.以下不属于社会福利的实施范围的分类是(D)
A.社会津贴B.职工福利C.社会服务D.社会保险
4.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A)
A.《老年人权益保障法》B.《军人权益保障法》
C.《妇女权益保障法》D.《残疾人权益保障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哪天颁布的(A)
A.1951年2月26日B.1951年2月27日
C.1951年2月25日D.1951年2月28日
6.2009年2月,民政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制定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民办发[2009]4号),明确全国统一的社会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C)元。
A.1000元B.800元C.600元D.400元
7.生育保险的基本原则不包括(D)
A.强制性原则B.社会性原则C.互济性原则D.普遍性原则
8.不属于失业保险基金筹集方式的是(D)
A.“三方”负担的模式B.企业和劳动者共同分担模式
C.企业独自承担的模式D.个人承担的模式
9.整个21世纪,我国始终是世界上(A)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
A.80岁以上B.70岁以上C.60岁以上D.90岁以上
10.不属于社会福利管理的原则的是(D)
A.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B.专款专用原则
C.资金收支分别管理原则D.法规管理原则
11.下列属于残疾人就业方式的是(C)
A.机构安置B.个人安置C.集中安置D.强制安置
12.(C)在我国老年福利服务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是我国应当长期坚持的养老模式
A.社区养老B.机构养老C.居家养老D.政府养老
13.(D)年,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了残疾人就业权利、义务和政策措施。
A.2001年B.1991年C.1998年D.2010年
14.2001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A),对推动无障碍建设进行了强制性规范。
A.《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B.《关于做好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通知》
C.《关于贯彻实施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
D.《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试行)》
15.职工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是:
(D)
A.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B.醉酒导致伤亡的
C.自残或者自杀的D.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急性中毒事故
16.下列属于失业保险制度的类型的是(A)
A.强制性失业保险B.国家失业救济C.自愿失业保险D.普遍救济
17.四级伤残应支付本人(D)个月的工资。
A.14B.15C.16D.18
18.绝对意义上的贫困是(A)欧美国家的官方文件中普遍采用的概念。
A.19世纪末20世纪B.18世纪末19纪初
C.17世纪末18世纪初D.19世纪中叶20世纪中叶
19.不属于社会救助的对象的是(C)
A.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人B.城市贫困者
C.失业的人D.各种自然灾害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人
20.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社会救助也有其自身的特征。
以下不属于的是(D)
A.权利义务的非直接对应性B.救助对象的限制性
C.救助水平的低层次性D.救助程序的多样性
21.以下不属于社会救助的功能是(A)
A.社会救助的文化功能B.社会救助的经济功能
C.社会救助的政治功能D.社会救助的社会功能
22.依照恩格尔系数划分贫富的标准,下列属于富裕的是(C)
A.0.50 23.《济贫法》奠定了英国乃至欧美各国现代(A)立法的基础,开创了用国家立法推动社会保障事业的先例。 A.社会救助B.社会保险C.社会福利D.养老保险 24.社会保障体系第二阶段是面向贫困人口与一般劳动者实施(A) A.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B.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 C.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D.社会救助和工商保险 25.社会保障体系第一阶段是面向贫困人口与工业劳动者实施(C) A.社会保险B.社会福利C.社会救助D.工伤保险 二、名词解释题 1.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1.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概念是指国家管理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的总称,它涉及社会保障体系的各方面,如社会保障立法,社会保障具体的规章制度和方法、机构设置及其职能权限,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督,社会保障业务的经办等。 狭义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是指社会保障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权限的划分。 2.养老保险 2.养老保险: 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为劳动者解除养老后顾之忧的一种社会保险,目的是增强劳动者抵御老年风险的能力,同时弥补家庭养老的不足,手段是在劳动者退出劳动岗位后为其提供相应的收入保障。 3.国家卫生服务模式 3.国家卫生服务模式: 是指政府直接举办医疗保险事业,通过税收形式筹措医疗保险基金,采取预算拨款给国立医疗机构的形式,向本国居民直接提供免费(或低收费)医疗服务。 4.医疗保险 4.医疗保险: 是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建立医疗保险基金,为劳动者提供疾病所需医疗费用资助的一种社会保障险制度。 5.生育保险制度 5.生育保险制度: 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在生育事件发生期间对生育责任承担者给予收入补偿、医疗服务和生育休假的社会保障制度。 6.失业 6.失业: 是指有劳动能力并愿意就业的劳动者找不到工作的社会现象,其实质是劳动者不能与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社会财富的创造,是一种经济资源的浪费。 7.企业年金 7.企业年金: 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和本企业的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提高职工退休后生活水平,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进行重要补充的一种养老保险形式。 8.帕累托最优 8.帕累托最优: 指的是这样一种状态,当资源的重新配置已经不可能使任何一个人的处境变好,除非至少使另一个人的处境变坏。 9.社会保障基金 9.社会保障基金: 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而建立起来的以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为目的专款专用的资金,是社会再生产中消费基金的组成部分。 10.储蓄医疗保险 10.储蓄医疗保险: 是依据法律规定,强制性地以家庭为单位建立医疗储蓄基金并逐步积累,用以支付日后患病所需的医疗费用。 11.相对贫困 11.相对贫困: 是指在同一时期,由于不同地区之间、各社会阶层之间、各阶层内部不同成员之间收入差别而产生的低于社会认定的某种水平的状况。 三、简答题 1.简述社会保险基金的特征。 1.简述社会保险基金的特征 1.基金管理的强制性。 2.基金来源的广泛性。 3.基金使用的专项性。 4.基金投资的增值性。 5.基金统筹互济性。 6.基金的储存性。 2.简述工伤保险应遵循的原则 2.简述工伤保险应遵循的原则 1.无责任补偿原则 2.个人不缴费原则 3.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 4.严格区分因工与非因工的原则 5.统筹基金、共担风险原则 6.保障与赔偿相结合的原则 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 3.简述社会救助的特点 3.简述社会救助的特点 1.权利义务的非直接对应性 2.救助对象的限制性 3.救助水平的低层次性 4.救助手段的多样性 5.救助程序的法定性 4.简述社会保险基金的功能 4.简述社会保险基金的功能 1.增强劳动者抵御风险的能力,维护社会的稳定。 2.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调节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平等,增强社会凝聚力。 3.调节经济波动,促进经济发展。 4.为经济发展积累资金。 5.简述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模式 5.简述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模式 1.现收现付式 2.完全积累式 3.部分积累式 6.简述失业的类型 6.简述失业的类型 1、按照就业意愿的不同,失业可分为自愿性失业和非自愿性失业 2、按照失业的程度,失业可分为完全性失业和部分性失业(不充分就业) 3、按照失业的表现形式,失业可分为显性失业(公开失业)和隐性失业(潜在失业或在职失业) 4、.按照不同的失业原因,失业可分为摩擦性失业、季节性失业、技术性失业、结构性失业和周期性失业 (1)摩擦性失业: 由于求职的劳动者与提供的岗位之间存在着时间滞差而形成的失业。 如大学毕业生获得第一个工作岗位,往往存在时间的滞差,工人转移岗位时出现的工作中断等。 一般是由于劳动者缺乏就业信息,而延长了寻找工作的时间。 (2)季节性失业。 由于某些行业的生产条件或产品受气候条件、社会风俗或购买习惯的影响,使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出现季节性波动而形成的失业。 (3)技/术性失业。 由于使用新的机器设各和材料,采用新的生产主艺和新的生产管理方式,导致社会局部生产劳动力过剩而形成的失业。 (4)结构性失业。 由于国民经济产业结构的变化以及生产形式和规模的变化,劳动力结构不能与之相适应而导致的失业。 (5)周期性失业。 由于经济波动、周期性经济危机对就业产生的影响而形成的失业。 7.简述生育保险的作用 7.简述生育保险的作用 1.提高职业妇女生育期间的保健水平 2.分散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3.提高人口素质,保证社会劳动力的再生产 4.生育保险有利于国家人口政策的顺利贯彻实施 8.简述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内容 8.简述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内容 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内容包括: (1)筹集社会保障资金。 资金来源一般为国家、单位、个人按一定比例缴纳以及私人和社会团体捐助等。 (2)支付社会保障待遇,即对享受者支付养老保险金、医疗补助、工伤保险金、失业期间社会保险补助、各种救济金和困难补助金等。 (3)管理、运用社会保障资金,即妥善地保管社会保障基金,安全可靠地运用这笔资金,使其保值并增值。 9.简述失业保险制度的特征 9.简述失业保险制度的特征 1.强制性 2.互济性 3.社会性 4.福利性 10.简述社会保障的机构设置 10.简述社会保障的机构设置 社会保障机构主要有如下四类: 1.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机构 2.社会保障业务经办机构。 国际上有以下几种做法: 一是政府直接经办。 二是基金组织经办。 三是非营利性组织经办。 3.社会保障基金经营机构。 4.社会保障的监督机构。 一是行政监督。 二是法律监督。 四、综合论述题 1.论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内容 1.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试点。 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具体来说: 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试点的任务目标是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从2009年开始试点,到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主要内容是: 1.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2.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2)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3.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人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4.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5.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新农保制度提出各地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6.待遇调整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具体办法,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按要求选择试点地区,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试点县(市、区、旗)的试点实施方案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7.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 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2.论述社会救助与通常所说的社会救济的区别以及社会救助的自身特征 2.社会救助与通常所说的社会救济有所区别。 “社会救济”与“社会救助”除了相同方面外,还存在本质性区别。 二者区别表现在理念、标准、程序、性质、作用等诸多方面。 1.实施理念不同 这表现在“恩赐性”与“义务性”、“歧视性”与“尊重性”的区别。 一般而言,社会救济是消极性济贫行为,带有施舍的、随意的色彩,即使是国家或教会的社会救济,也强调君主或教会的恩赐,是怜悯心、慈爱心的体现,并不认为贫困者享有接受救济的权利。 而社会救助是积极性扶贫行为,通过国家立法与政府实施,明确了国家义务与公民权利,注意保护贫困者的人权、尊严与隐私。 2.实施标准不同 这表现在“随意性”与“规范性”、“特殊性”与“普遍性”的区别。 社会救济既然是恩赐、施舍,救济多少取决于施救者的随意性,没有标准定量,而社会救助则通过经济统计制定“贫困线”标准,通过家庭经济情况调查确认具体对象的补差数额。 社会救济一般是微观性地实施,社会救助则是宏观性地普遍实施。 3.实施作用不同 这表现在“消极性”与“积极性”、“保守性”与“发展性”的区别。 社会救济偏向于消极地“救急”,应付一时生活之需,社会救助的最终目的是普遍及根本解决贫困生计。 社会救济的作用是较为保守的,社会救助是更为积极的,以受助者为本并努力尊重受助者的制度安排,旨在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根据其实际需要提供帮助,并努力使其摆脱困境。 4.实施内容不同 这表现在“狭窄性”与“广泛性”的区别。 社会救济一般只针对最低生活需求的救济,救济手段与救济项目较狭窄。 而社会救助则由国家和社会全面实施,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和基础项目,此外还有五保、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还有灾民、流浪乞讨人员、临时生活困难家庭等临时性救助项目,内容广泛,应对贫困人口各方面需求。 5.实施目的不同 这表现在“防范性”与“保护性”的区别。 传统社会救济,统治阶级实施的目的是防范贫困人口反抗。 现当代社会救助的目的是保护贫困人口,帮助他们最终摆脱贫困,平等地参与社会活动。 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障的其他项目措施相比较也有其自身的特征。 1.权利义务的非直接对应性 社会救助强调国家和社会对维护社会成员基本生存权利的责任和义务。 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导致贫困的主要原因是社会因素,拥有起码的生存条件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 所以,当社会成员陷入贫困时,国家和社会有责任和义务为他们提供援助,这种援助既不是带有怜悯性的恩赐,也不是对其先尽义务的补偿,而是法律规定的一种社会责任。 社会救助的这一特性决定了社会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和社会集资。 正因为社会救助具有这一特点,使其可以成为援助贫困者和稳定社会的最后一道安全屏障。 但是社会救助并不否认,接受社会救助者也应该力所能及地履行其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只是这种义务的履行并不是其接受社会救助的直接条件,两者不具有直接的对应性。 如果受助者片面强调自己受助的权利,而不愿力所能及地履行其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就可能使社会救助转化成一种社会的消极负担,结果也同样会破坏人类的群体共存关系和社会救助制度自身。 2.救助对象的限制性 社会救助的对象须由法律规定,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真正陷入生存困境的社会成员才有资格享受救助。 在我国城市社会救助、农村社会救助和自然灾害社会救助分别有着各自特定的救助对象,虽然我们在概念上很容易将其界定为陷入生存危机的人,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每一种社会救助的对象都有其特定的内涵和特征,任何一种社会救助形式对救助对象的限制都极为严格。 3.救助水平的低层次性 社会救助的目标是应付灾害,克服困难,向救助对象提供最低生活需求和简单再生产的资金或物资,而非改善和提高其生活福利。 相对于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优抚保障而言,社会救助的待遇标准比较低。 如果作为无偿或低偿向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的资金或物资超过了一般人的生活水平,很容易影响包括救助对象在内的社会成员的生产积极性,从而有悖于社会救助的初衷。 因此社会救助保障处于当代社会保障体系的最低或最基本层次。 4.救助手段的多样性 实施社会救助既可以采用实物救助,也可以使用现金救助,既有临时应急救助,又有长期固定救助,既有政府救助,又有民间救助,还有房屋救助、口粮救助、衣被救助、役畜救助和种子救助等具体救助形式。 这样多样化、具体化、实物化的社会救助形式,正是作为最低层次社会保障的社会救助特征的体现,有利于满足社会救助对象最迫切的需要。 5.救助程序的法定性 社会救助对象必须履行一系列法定的程序方能获得社会救助的待遇。 法定的社会救助程序是指,在经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前提条件下,经个人申请、社区证明、基层审核和上级批准的程序。 通过这一法定的程序,确认社会救助对象并保证其准确性,达到准确地将社会救助款项或物资提供给真正最迫切需要者的手中,从而使有限的社会救助资源得以最好、最符合目标的利用。 在当今社会,享受社会救助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而提供社会救助已经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一项责任和义务,二者均受国家法律的规范。 社会救助作为当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性保障措施,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存在着并行发展、分工合作的关系。 3.论述我国促进就业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措施 3. (一)扩大覆盖面,实现所有从业人员都有失业保障 由于失业本身是一种广泛的社会现象,因此要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让所有非自愿而处于失业状态的人都能够享受一定的失业保障并获得就业的机会,使失业保障进一步社会化,做到应保尽保。 而目前失业保险覆盖人群与失业人员是如此不匹配,以及越是易失业人群,越是被排除在失业保险这扇保障大门之外。 因此,要尽快将刚毕业暂未找到工作的学生、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被精简下来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农民合同工、农村潜在的失业者等纳人失业保险的范围。 扩面的重点从那些最容易失业的人群抓起,近期应在在岗未参保的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劳动者,以及农民合同制工人等的参保上下工夫。 通过重点突出和灵活政策,加快失业保险的覆盖步伐,最终目标应是使所有从业人员,都能被纳入失业保险的有效保障之中。 (二)改革现有失业保险的保障水平 为失业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是失业保险制度的基础目标。 我国可以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以保证有是够的支撑力来维持失业者的基本生活。 当然,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会涉及很多方面。 首先要考虑失业保险水平是否与经济增长相适应,一旦失业保险待遇水平的提高超过了经济增长的承受能力,那就会出现西方福利国家的“失业陷阱”。 再有,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提高还要考虑企业的缴费能力,因为给付标准的提高也意味着保险费率的提高,这会加重企业的负担,导致企业劳动力成本上升,市场竞争力减弱。 因此,给付标准的确立需特别慎重,在现阶段应是适当地、逐步地提高,使我国的失业保险既有足够的支撑能力以保障失业者,又能确保水平的适度性。 在考虑待遇水平上,改变现在待遇“一刀切”的状况,仅考虑了失业人员缴费年限和年龄两个要素的状况,要将待遇逐步与缴费年限、年龄、失业前的工资收入、缴费多少,特别是家庭中子女抚养和残病状况等综合考虑,从而更好地利于失业人员及其家庭的 基本生活维持,保持社会的公平,促进效率。 此外,鉴于现在失业保险的更大作用应该是最大限度促进和稳定就业,因此可以借鉴国际的失业保险差别待遇来促进就业,可以将领取矢业保险金的期限进行分段,然后将待遇逐段递减,从而拉大了保险待遇差距,造成失业时问越长,保险待遇越低,目的是使失业人员能尽快寻找工作,而回到劳动岗位上去。 当然在此设计中,还要充分考虑失业保险给付的上限和下限,不能无限地递减。 此外,为了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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